交房工作汇报(重新排版) 本文关键词:交房,排版,工作汇报
交房工作汇报(重新排版) 本文简介:鲁能领秀城全年交房目标及计划一、全年目标1.概述2008全年,计划交付起步区住宅3093户,合计面积约40万平米,其中:1)第一、二季度:计划完成C区住宅交付工作1645套;完成D南区住宅交付工作645套;2)第三季度:计划完成E西区住宅交付工作426套;3)第四季度:计划完成F区住宅交付工作377
交房工作汇报(重新排版) 本文内容:
鲁能领秀城全年交房目标及计划
一、
全年目标
1.
概述
2008全年,计划交付起步区住宅3093户,合计面积约40万平米,其中:
1)
第一、二季度:计划完成C区住宅交付工作1645套;完成D南区住宅交付工作645套;
2)
第三季度:计划完成E西区住宅交付工作426套;
3)
第四季度:计划完成F区住宅交付工作377套。
2.
阶段性工作小结及各区房屋交付明细
1)
截止2008年3月25日,C区各楼栋交付情况:
楼号
发放入住通知书
办理违约金支付协议
实际收房
2#散售
291
274
277
2#团购
45
15
35
3#
323
301
303
10#
85
58
72
13#
45
30
32
合计
789
678
719
2)
C区各楼座交房计划
楼栋名称
总签约套数
散户
团购
精装
办理违约金协议
散户交房时间
团购交房时间
精装交房时间
具体时间安排
C1号楼
96
0
96
0
0
/
2008年5月中
5/15--5/16
C2号楼
412
291
45
76
289
完成
2008年3月中旬
2008年5月底
团购3/18;精装5/28-5/29
C3号楼
415
323
0
92
301
完成
/
2008年5月底
精装5/30-5/31
C5号楼
80
80
0
0
0
2008年5月中旬
/
5/14--5/15
C6号楼
39
8
27
4
0
2008年4月底
2008年4月底
2008年5月底
散户4/24;团购4/27;精装5/27
C7号楼
97
88
9
0
0
2008年5月底
2008年5月底
散户5/29-5/30;团购5/31
C8号楼
181
99
82
0
0
2008年4月底
2008年4月底
散户4/25-4/26;团购4/28-4/29
C9号楼
43
4
39
0
0
2008年4月底
2008年4月底
散户4/26;团购4/30
C10号楼
85
85
0
0
58
办理中
/
3/10--3/11
C11号楼
62
4
58
0
0
2008年3月底
2008年4月初
散户3/28;团购4/7-4/8
C12号楼
60
7
53
0
0
2008年3月底
2008年4月初
散户3/28;团购4/9-4/10
C13号楼
75
75
0
0
30
办理中
/
散户3/17-3/18
合计
1645
1064
409
172
678
3)
D南区各楼座交房明细:
楼号
签约套数
交房时间
D1
51
鲁能机关2007-8-1
D2
38
鲁能机关2007-8-1
D3
39
省农行,省财办2007-4-30,D4
50
省农行,国开行2007-8-1山东电力2008-5-1
D5
56
山东电力物价局2008-5-1
D6
123
山东电力2008-5-1,鲁能机关2007-8-1
D7
119
鲁能驻外2007-5-1
D8
59
鲁能驻外2007-5-1,物价局2008-5-1
D9
58
山东电力物价局2008-5-1
D10
52
山东电力2008-5-1,鲁能驻外2007-5-1,合计
645
4)
E西区各楼座交房明细
楼号
签约套数
交付日期
E1号楼
96
2008-07-30
E2号楼
72
2008-07-30
E6号楼
96
2008-07-30
E8号楼
64
2008-07-30
E9号楼
36
2008-07-30
E12号楼
40
2008-07-30
E13号楼
22
2008-12-31
合计
426
5)
F区各楼座交房明细
楼号
签约套数
交付日期
F1号楼
42
2008-12-30
F2号楼
64
2008-12-30
F3号楼
64
2008-12-30
F6号楼
40
2008-12-30
F7号楼
14
2008-12-30
F8号楼
9
2009-03-30
F9号楼
24
2009-03-30
F10号楼
11
2008-12-30
F11号楼
40
2008-12-30
F12号楼
14
2008-12-30
F13号楼
26
2008-12-30
F15号楼
9
2008-12-30
F16号楼
5
2008-12-30
F17号楼
7
2008-12-30
F18号楼
4
2008-12-30
F19号楼
4
2008-12-30
合计:
377
二、
1.
关于客户工程、维保、物业问题的回复
前期交房客户对合约、工程构造、质量提出异议,对房屋瑕疵修复提出一系列整改要求,营销部将对客户提出问题与相关部门以问题汇总单的形式申请回复。
所有问题当日汇总,隔日回复。问题汇总单见附件1。
2.
非集中交房日的客户接待
非集中交房日交房客户在销售接待中心及二、三楼办公区域办理,现场难以控制。经营销部商讨,建议非集中交房日采取轮岗制到物业公司二楼交房现场办公,作为交房的固定场所,保证每天都有集中接待人员。
营销部各部门人员每月排轮制,确保人员到位。
三、
交房执行补充制度
为了更好的贯彻交房流程管理制度,加强交房现场的执行管理,特制定本制度。
制度共包括三部分:物业公司现场集中交房制度、客户违约金问题投诉处理制度、监管制度。
物业公司现场集中交房制度
1.制度内容:
1)各部门交房人员在物业公司现场集中交房日,必须8点50准时到交房现场签到;
2)各部门交房人员必须带齐自己工作所需的相关资料;
3)交房人员必须熟悉现场交房流程,了解各环节需要做的工作;
4)交房人员必须遵守现场纪律,保持良好的工作态度,服从现场负责人的指挥,不得出现吃零食、谈笑、散漫等现象;
5)交房人员服务要热情、周到,不准出现怠慢客户的现象;
6)交房人员工作要善始善终,不准出现擅自离岗、落下客户自己处理其它事情;
7)客户出现违约金异议问题,及时找违约金小组落实、处理,客户异议要耐心讲解;
8)工程质量问题及相关合同异议问题,协调营销部、维保部、财务部、法律顾问等给于解决;
9)现场无法解决的问题及时记录、反馈,保证7个工作日给予回复
2.流程图:
1)
前期准备流程
?
来电接听、来访接待说辞;
?
交房当日工作流程、各部门分工及服务规范。
?
责任部门:客服部;
?
工作内容:交房通知书内容确认并加盖公司公章、确认交房业主家庭住址并填写邮件、制定交房业主签到表;
?
根据相关楼座实际交付户数合理安排交房通知书每日发放量,并根据实际发放情况制定明细提供给销售部。
?
工程部提供相关楼座确切交房日期;
?
合约部提供相关楼座房屋合同约定交付日期及面积实测报告;
?
营销部、财务部计算逾期交房、逾期付款违约金及房屋面积差价,并核实确保无误。
?
责任部门:营销部;
?
工作内容:确认业主是否收到交房通知书,如未收到,更新业主联系地址;约访业主、提示业主交房地点及交房当天需携带的相关资料。
交房专项培训
发放交房通知书
交付房源确认
电话通知
2)
交房当日流程
现场接待人员与业主确认违约金赔付金额(双方)、面积差额,并同业主签订《商品房买卖补充协议》、《房屋移交结算协议书》,并填写《入住汇签单》;
营销部负责人签字确认,并协助交房业主前往财务办理会签及确认手续。
现场办理、审核违约
及面积差额
财务审核
审核签订的《商品房买卖补充协议》及《房屋移交结算协议书》、会签《入住汇签单》、收缴数字电视费及面积差价
现场业主身份审核、业主签到
盖章确认
(销售专用章)
合同查找及现场协议资料准备
业主领取《商品房买卖补充协议》及《房屋移交结算协议书》,持《入住汇签单》至物业公司办理收房手续及缴纳物业费。
业主对违约金有异议转交现场违约金异议小组接待
3.现场人员配备:
1)
现场接待
2)
客户房屋面积及违约金情况核实
3)
有违约金的客户,现场违约金异议小组成员接待
4)
无违约金的客户,进行合同查找,现场协议的准备人员接待
5)
突发事件现场应急小组
6)
财务审核人员
4.
相关表格
交房表格汇编及交房客户问题接待日报见附件1。
客户违约金问题投诉处理制度
1.
目前违约金界定原则如下:
1)一次性付款未付清,从签约日起次日按照逾期付款部分的日违约金万分之三或万分之一追究;
2)首付款不齐,从签约日起按照合同总金额的日违约金万分之三或万分之一追究;
3)按揭资料提交不及时,从签约日起扣除7天办理时间,按照合同总金额的日违约金万分之三或万分之一追究;
4)
客户资信不足等原因增加首付款后转按揭银行或直接转按揭银行,扣除30天的银行审批时间,按照合同总金额的日违约金万分之三或万分之一追究;
5)
客户资信不足等原因转一次性付款,扣除30天的银行审批时间,15天的通知客户时间,按照合同总金额的日违约金万分之三或万分之一追究。
目前违约金界定原则在执行中,与客户界定违约时发生很大分歧,多数违约金客户的情绪比较激动,对交房工作的顺利进行制造很大的麻烦,营销部在一对一的谈判过程中比较被动,在顾及客户情况的同时还要协调法务、财务等相关部门的同意。
建议,后续在开展违约金客户工作中,给予营销部一定追认权限(建议为违约金总额的20%),以便及时解决争议客户问题。
2.流程图:
1)常规违约金投诉处理
问题处理小组告知置业顾问公司处理意见,并在规定时间内监管置业顾问给予客户答复
回复要求:7个工作日内
客户提出违约金有异议,告知置业顾问
置业顾问将客户签字的情况说明当天上交问题处理小组
时间要求:置业顾问当日完成
回复要求:7个工作日内给予客户答复
问题处理小组接到客户情况说明后,
做出整理并拿出初步处理意见,上报行政总监孙琳
上报时间要求:接到情况说明后次日
公司拿出最终处理意见,告知问题处理小组
置业顾问将问题回复结果告知问题处理小组
回复时间:接到回复意见当日
客户同意处理意见,签字确认
置业顾问走公司巡签单,并将情况上报孙琳
客户不同意处理意见
置业顾问将情况上报孙琳
并于7个工作日内再次回复客户,重申合同条款,告知客户无其他解决办法
2)严重性违约金问题投诉处理
客户仍不接受处理意见
问题小组安抚客户,将情况上报营销部领导,继续商讨处理意见
客户签字确认处理意见
置业顾问将情况上报问题小组,并走公司巡签单
客户不接受违约金处理办法,至售楼处现场闹事
置业顾问、问题处理小组对客户进行接待、安抚,
并请示孙琳及营销部领导,征求处理意见
营销部领导进一步向上级领导请示,征询违约金赔付处理办法,拿出最终赔付额度意见,回复问题处理小组
问题小组向客户申明最终解决办法,引导其签字确认
3.相关表格:
疑议违约金客户情况说明表、问题客户意见处理所需表单(疑议违约金确认巡签单)见附件1。
监管制度
1.制度内容:
1)客户投诉现场,接待人员必须态度和蔼,措词恰当,严格按照处理流程开展处理工作,并遵守各环节执行时限、回复时限等;
2)遇到不接待客户投诉、态度恶劣的,以客户意见反馈表为准,对相关违纪工作人员处于50元/次的罚款;
3)交房轮值人员严格遵守轮值制度,有事缺班必须提前1天向部门负责人说明情况,无故缺班者,处于100元/次的罚款,早退、串岗者,处于50元/次的罚款;
4)现场设定客户投诉反馈表,安排每日交房小组组长一名,对交房流程及相关接待人员进行严格监管。
2.流程图
如违纪情况属实,则向相关交房工作人员派发罚款通知单
对其进行相关额度罚款
情节严重者,由营销部领导另行研究处罚办法
接待交房客户
接待完毕
将客户意见回馈单交与客户,要求其填写反馈意见
接待人员将客户意见回馈单收集,交与组长
组长将客户意见回馈单交与孙琳
孙琳审核回馈单,发现违纪投诉,则找当日交房组长核实
3.相关表格
客户意见反馈表及罚款单见附件2。
附件1:交房表格汇编及交房客户问题接待日报
1.
客服部根据每日交房情况及时整理汇总,以日报、周报及月报形式上报公司:
客服部交房工作报表
日期
房号
面积
客户姓名
公司违约金
客户违约金
面积补差
接待人员
备注
2.
合约组提供房源信息表
C地块
号楼200*年*月*日交房?组明细(共计
组房源)
序号
合同
编号
客户
名称
房号
建筑面积
单价
优惠
后总房款
付款
方式
签约
日期
交房
日期
现交房
时间
置业
顾问
1
2
3
4
5
6
7
8
3.
成功交房信息汇总
交房名单总表
序号
业主
姓名
身份证
号码
楼号
房号
违约金
面积
补差
公司赔付
现金合计
购买
物业
锁定
违约金
客户
违约金
疑义
回复时间
联系方式
备注
1
2
3
合计
4.
疑议违约金客户情况说明表
时间:
编号:
姓名
房号
房屋面积
联系方式
客户身份证号
情
况
说
明
客户签字确认*年*月*日
5.
问题客户意见处理所需表单(疑议违约金确认巡签单)
时间:
编号:
姓名
房号
房屋面积
联系方式
客户身份证号
处
理
意
见
意
见
巡
签
易居公司
销售组
营销部
法律顾问
财务部
总经理
6.
交房问题接待日报
鲁能领秀城交房客户问题接待日报
日期:*年*月*日
接
待
日
报
事项
处理情况
整理:
签发:
附件2:
交房客户意见回馈单
客户意见回馈单
接待人员
接待情况
□
很满意
□
一般
□
不满意
□
很不满意
□
情况补充说明
接待时间*年*月*日
客户签字
组长签字
罚款通知单
罚款通知单
部门
姓名
日期*年*月*日
情况
说明
罚
款
部门领导签字:
篇2:读拉伦茨法学方法论有感排版后
读拉伦茨法学方法论有感排版后 本文关键词:方法论,有感,法学,排版,读拉伦茨
读拉伦茨法学方法论有感排版后 本文简介:摘要转向方法论的研究是一个学科必然的趋势,中国的民法学研究亦是如此。德国学者拉伦茨的经典论著《法学方法论》,为我国法官进行司法适用和学者进行立法建议提供了有益借鉴。价值判断问题是民法问题的核心。价值判断方法在司法和立法领域发挥了独特作用,它既维持了近代民法的“安定性”,又兼顾了现代民法的“妥当性”目
读拉伦茨法学方法论有感排版后 本文内容:
摘要
转向方法论的研究是一个学科必然的趋势,中国的民法学研究亦是如此。德国学者拉伦茨的经典论著《法学方法论》,为我国法官进行司法适用和学者进行立法建议提供了有益借鉴。价值判断问题是民法问题的核心。价值判断方法在司法和立法领域发挥了独特作用,它既维持了近代民法的“安定性”,又兼顾了现代民法的“妥当性”目标。
关键词:民法问题
立法论
法学方法论
价值判断
价值判断方法
引言
转向方法论的研究是一个学科必然的趋势。中国的民法学研究亦是如此:它从1978
年以来由“政策定向的法学”,经过“立法定向的法学”,开始走向“司法定向的法学”。
如何保证立法上建构的规则在司法上得到统一的、一致的适用,成为法治国家建设的重要问题。在这个过程中,法学方法论的发展起着关键的作用。可能是基于上述认识,王利明教授在《法律解释学———以民法为视角》)一书序言中指出,中国正进入一个法解释时代!
王利明:法律解释学导论———以民法为视角[M].北京:法律出版社,2009。
葛洪义教授在《法律方法讲义》一书序言中指出:我们的时代需要方法,法学方法论将在我们的时代称为显学
葛洪义:法律方法讲义[M].北京:中国人民大学出版社,2009。
。本文以德国学者拉伦茨的经典论著《法学方法论》为参照,结合当前我国民法研究现状,分别从司法和立法两个角度重点分析困扰裁判者和学者们的价值判断问题。法学方法论探讨的是理解法之意义关联的特殊方式,它一方面受特定实证法的拘束,另一方面又有独立于法学之外的基础,即诊释学。按照拉伦茨的理解,法学方法论既不能被诊释学,也不能被法学完全吸收,它是两者的媒介或桥梁。在对法学方法论如何定位的问题上,拉伦茨仅仅视法学方法论为一门获得法学知识的学问,即属于法学理论中的一部分。他的“法学方法论”与法理学上经常谈的研究方法,如哲学方法、社会调查方法、历史方法等是不同的。
一
全书主要脉络梳理
本书中作者把法学方法论定格为关于法律适用的方法的理论以及蕴涵于这些法律方法背后的相关法哲学问题。全书的篇章结构是这样安排的:
第一章中主要介绍了现代法学方法论中的利益法学和评价法学,并对这两大法学流派的理论进行了批判性的评说。这里辩说的思路实际就是接下来各章的体例安排,如从规范的内涵到事实的结构,再到寻求正当的个案裁判(实际上就是贯穿法律的解释和续造的目标)。
第二章法学的一般特征,则是从法学的研究和处理对象——具有规范意义的法规范入手,从方法论的高度探讨法学对法律实务的意义和可能提供的知识贡献,最后又致力探讨了法学方法论的任务及其地位,法学方法论是否是法学的一部分等问题。简述之,作者试图借这些具体问题的阐述来回答法学直至法学方法论的存在意义和历史方位,是对法学发展的反思。
第三章至第六章分述法条理论、案件事实及法律判断、法律解释、法官续造法律的方法,作者通过严谨的文字,精心雕刻了一套关于法学方法论之方法的理论,构建起作者关于法学方法论的理论大厦。从章节的安排上看,按照法律思维的逻辑模式(即三段论模式)来展开,从法条理论的大前提,到案件事实的小前提,再到以法律解释和续造来获得法效果的范式。但是,拉伦茨的法学方法论不是简单的逻辑涵摄,他一再强调,这三个阶段并非是截然分裂的。
第七章在前几章的基础上,又转入探讨法学中的概念体系,强调法学乃是以伦理原则为主导的内部体系和以逻辑体系为主体的外部体系相结合的开放的、价值导向的思考方式。
在本书中,拉伦茨先通过描述并评论现代方法上的论辩,提出法规范和实践、当为和实存的关系点,要求法官要在法律和事实之间“眼光往返流转”,即在法律规范和案件事实之间寻找适当的连结点,法官的价值判断不能脱离循环中的法规范的规范作用。接着,作者对法学的一般特征及法条的理论进行阐释,结合案件事实的形成,具体分析价值判断在确定事实问题和法律问题过程中的作用。再次,拉伦茨通过确定的解释方法以及法的续造方法,立于一些重要步骤,较为完整地确定有关法规范的隐含意义或可能扩展的范围,以便对待判案件作进一步的彻底思考。最后作者谈到了法学中的概念和体系的形成。拉伦茨写作此书要达到的目的是维护法的客观性和正义性。一方面,由于大陆法系国家制定法的传统,他肯定了现行法的作用,认为“假使法学不想转变成一种或者以自然法、或者以历史哲学,或者以社会哲学为根据的社会理论,而想维持其法学的角色,它就必须假定现行法秩序大体看来是合理的”。另一方面,在价值判断必然隐含在裁判过程之下,仅仅付诸个人的法感断案不能带来可靠的公正,只有对法官裁判给出一个相对确定的标准,使其有采取循序渐进的方式,才更可能达到以普遍或平等原则为基础的公正。
二
拉伦茨构建的法学方法论
在本书的后半部分开始,拉伦茨力图建立一种既维持法的安定性又实现法的正当性的方法论,以体现处理评价之事的法学的学问品格。这种方法论的具体内容是指:第一,法律逻辑模式。在对案件事实有单纯的感知或经验判断,从而可将案件事实涵摄于法律规范之下时,应通过感知、经验、逻辑演绎等方式适用法律逻辑模式。第二,法律解释。当字义具有波段宽度,或者面对同一案件事实的规范矛盾时,应当对法律进行解释。解释方法包括依字义解释、依法律的意义脉络解释、依历史上的立法者之规定意向目标及规范想法解释、依客观目的解释、依宪法解释。这些解释方法之间有一定的顺序之分,只有当适用序列之后的解释方法有更充分的理由时才可以打破适用方法的顺序。第三,法的续造,包括法律内的法的续造和超越法律的法的续造。法律内的法的续造的适用条件是:就特定类型事件,法律欠缺依其目的应包括的适用规则;或者虽然存在某一可以适用的规则,但此类事件依其目的不应适用此类规则;或者规定的字义本身隐含矛盾、面对特定案件,发生了原则冲突及规范冲突。若上述的适用条件满足时,应采取类推适用、目的论限缩、目的论扩张、其他其于目的考量对法律本文进行修正的方法。超越法律的法的续造的适用条件是鉴于“法律交易上的需要”、“事物的本质”、“法伦理性原则”而需要创造该规则。其适用方法是依照交易上需要造法、依事物本质造法、依法伦理性原则。
拉伦茨的这套方法论体系与其它方法论体系相比极为完备,在技术操作层面上尤其具有指导意义,法官可以依照这种体系标准来进行裁判案件,而法官之外的人则可以依照这种标准对法官的裁判作出客观地审查,防止其自由裁量权的态意行使。
三
对本书的思考
从这本书一开始,作者就表明这样的信念:法学问题虽然本质上是法学方法问题,但是相对客观化之途是存在的。非常重要的是,作者在本书中对整个法规范实践的客观化过程的具体方法和具体步骤作了极为清晰的论证。正是这样细致的论证,才使他的理论保持了合理的价值。然而作者并没有否弃法律的价值属性,他明白,法律和它的实践是人类活动的一部分,因此必然在所有的环节浸入人的价值因素。这就是所谓法治下的人治因素。但是,他注意到法律之所以应该是制度实在,是以它的安定性和普遍性为理由的。追求个案特殊的具体的公正的企图,对我们人类实践来说,不仅是不效率的,也是不可能的,相反,法规范的普遍化和普遍实践,是我们可能而且不得不采用的模式所以,现代法学的课题不在其他,而在法学方法:寻找使价值判断客观化的方法,以保证法的普遍性和法的安定性在切合时代使命的目标下得以客观地向前地实践。拉伦茨教授通过描述并评论现代方法上的论辩,提出法规范和实践的关系点,及当为和实存的关系点是:不可分割的“结构交织“,或者说成立“循环学上的论证“,法官要在法律和事实之间“眼光往还流转“,并且其价值判断不能脱离循环中的法规范的规范作用。作者向我们揭示了法学思考方式的复杂性,力图建构起宏大理论的方法论体系。在钦佩作者的严密的论证的同时,我也有一些疑问。那就是作者坚持的法学对于特定法律秩序的依附性。在本书的引论,作者就向读者交待:“本书所成的‘法学’是指:以某个特定的,在历史中逐渐形成的法秩序为基础及界限,借以探求法律问题之答案的学问。”(引论,页
20)但是,如何超越自身的樊篱,使法学的方法论成其为法学自我矫治、自我批判和自我反思的起点,从而真正让法律人在社会中行正义之事,这便成了作者不得不面对和思考的问题。无论拉伦茨所倡导的是一种谨慎的思考方式,还是一种对法律人的循序渐进的稳妥行事风格的认同或强调,但是在实际的法律生活场景,真实的情况也许会有违拉伦茨美好的初衷。因为实践中的法律人是活生生的个体,价值导向在方法论中的引入恰好无法避免具体的裁判者在自己的价值立场、特别是利益考虑的驱使下做出表面符合法规范,实际背
离基本社会公正的决定。只要真正的方法之外的制度制约没有形成,只要这个社会还缺乏一些基本的共识和人格底线,这种危险就不可避免。方法的局限正是在这种情况下显现出来。知道有哪些方法和思考方式,并不意味着能够运用这些方法和思考方式。法学的实践理性正好说明它在许多时候是一种“只可意会,不可言传”的行当;而关涉到良知、正义等价值问题的方法论断,更不能通过“知识传授”的方式注入法律人的灵魂深处。方法论上的自主自觉并不能证明其在实际上会取得成功或富有成效。这种反思如果纯粹是“向内的”,脱离了对法学、法律赖以成立的各种复杂社会历史条件、政治道德环境以及权力制度背景等的体悟,脱离了对真实的世界的更大程度上“向外的”认识和反思,那么法学的完整和独立就仍然不能实现。法学中的许多问题,表面上是法学问题,实际上都是更深层次的政治道德问题、利益问题和权力争夺问题。这些问题与方法无太大关系,与法律人的业务素质也没多大关系。特别是在当今这个“开放社会科学”的背景下,法学以开放姿态和面对苦难的立场进行实在的反思,也许倒能使其立足于“科学之林”,以自己特有的方法论推动建立和实现一个公正的社会。这样说,当然是有一个前提的,即我们已经有了一种成熟或比较成熟的法学知识传统。在促进这种传统形成的意义上重视法学方法论本身才是有价值的。当然,这并不是否定好的理论对于实践的贡献,恰恰相反,实践正需要如此般精妙的理论来指引,而不至迷失了前进的大方向,尽管时常是让原本简单的问题复杂化。学习理论、研究理论的目的就在于扬弃这些理论,直至用新的理论取代之。
四
一些理解和困惑
本书的第一章、第二章、第七章是我阅读得比较吃力的地方。主要有以下的几方面的困惑:在本书的第一章中,对评价法学和注释法学的本质的联系的把握。我知道注释法学又称为
实证法学,是研究法律究竟是如何运行的,或人们的法律行为到底是什么,及法是什的学问;评价法学又称为规范法学,是研究法的价值取向应如何,法律的运行结果是否符合社会的发展。前者解决的是法律“是什么”的问题,后者解决的是法律“应是什么”的问题。但对本书中提到的二者之间的本质的联系,我一直读不明白。在本书的第二章屡次提到法教义学这个概念,我一直对此概念模糊不清,也不知道他的内涵外延究竟是什么,书中好像有重点介绍了它与法理论学的联系与区别,理解得比较混沌。第七章我认为更是本书的难点所在,我读得更是疑雾重重,它关于体系的形成,类型的流动及对其的思考,原则、规则与概念之间的关系。我以为本章在本书中无论从重要性还是从难度上说都是首屈一指的,对从事法学理论研究的人而言,本章几乎每一个部分都具有相当大的启发意义,值得仔细研读。拉伦茨在本书最后一章的结论性阐述,围绕体系而展开,强调形成体系的必要性,尤其是突出内部体系的重要性,而形成内部体系只能依赖于“法律原则的发现及具体化以及,建构类型、类型系列及规定功能的概念”这些法学的特殊思考方式,这些思考方式是“价值导向”的,这正是本书所欲揭示和解释的,从而首尾一贯地,中心突出地,构筑起评价法学(价值法学、规范性法学)的理论基石。不过,拉伦茨指出也不得过分强调原则的可变性,比如私法自治、法官独立、“诚信”原则、平等原则(同等事物应作同等处理)的要求,都是具有超越时代效力之法律思想的表现,相应地,可演变性毋宁比较是指这些原则的从属价值决定,它们的具体化,它们重点的转移及其协作。所以,法秩序的意义脉络不仅是——以立法者的“恣意”或其他偶然因素为基础的——个别规范的积累。
为论证其法学方法论的完整性,拉伦茨对问题的考量极为周全,各种可能性都进行了回应。在论及对法律漏洞进行法的续造时,作者指出在立法者原本的计划、目的范围之内的漏洞填补是属于法律内的法的续造,而超出立法者计划、目的范围之外但仍在整体法秩序的基本原则范围之内的则属于超越法的续造。这里就涉及一个问题:如果法秩序内的基本原则及各原则的效力发生冲突时应当如何选择?拉伦茨指出:应当运用个案中“法益衡量”的方法。“因为缺乏一个由所有法益及法价值构成的确定阶层秩序”,这是不是意味着法官可以依自己的主观见解来裁定呢?拉伦茨对此予以了否定,但却也无法给出一个具体的方法,而只能以联邦宪法法院及联邦最高法院的裁判来提供素材,通过具体的个案来裁断。尽管拉伦茨一心想达到法官在裁判时尽量使主观价值判断客观化,但这一努力似乎未圆满实现。
尽管拉伦茨认为其构建的法律解释方法与萨维尼建构的法律解释体系“不完全重叠”,但也仅仅是“不完全”,它在很大程度上都借鉴了萨维尼的理论体系,如“字义解释”对应萨维尼的“文法解释”、“法律的意义脉络”对应萨维尼的“体系的处理方式”(将所有法律制度、法律规则组成一个巨大整体之内在脉络关系)、“历史上的立法者之规定意向、目标及规范想法”对应的是萨维尼的“逻辑解释”(立法者各个想法之间的关系、结构)和“历史的处理方式”(视法休系为一种在历史中持续进展的体系)。再如,在阐释法律解释的任务过程中,拉伦茨提出了两种解释方法:主观解释和客观解释。但这并不是拉伦茨的创见,这两种方法是在以菲利普·黑克等人为代表的“主观解释论”及以克勒等人为代表的“客观解释论”的基础上发展而来,既吸收了主观论的部分真理,也吸收了客观论的部分真理,又如,合宪性解释也不是拉伦茨的创造,而是在德国学者米勒和克里勒的“宪法解释”的基础上加以改造而成;另外,埃塞尔认为应区分规则和原则,拉伦茨的“规整”和法律“原则”概念也是在此基础上发展起来的;再者泊并仑述弥补开放的漏洞和隐藏的漏洞时,拉伦茨提到“类推适用”方法和取向于“事物的本质”,而这两种方法都吸收了考夫曼的“事物的本质”、“法学上的类推思考”的概念,其“类推适用”实际上与考夫曼的“类比推理”如出一辄。
在整本书的写作过程中,拉伦茨一直关注的两个问题是:法官做出司法裁判如何受“法律及法”的拘束、如何从事法的续造。他认为只有借助司法裁判才能充分理解、审查并且在实务上应用法学方法论。这与拉伦茨对法学的目的的理解是分不开的,他认为法学以处理法规范(理解、解释、评价法规范)为任务。这种理解事实上导致了其在建筑整个法学方法论体系的过程中,更注重司法过程中的法官的行为方式与标准,拉伦茨的法学方法论实质上只是法官裁判的方法论,即法官如何使裁判正当合理、如何使法官个人的主观价值判断客观化、如何找出一个客观的审查标准来评价法官的行为。概而论之,即法官如何根据一个客观的普遍性的标准来裁判案件以维护法的安定性和正当性。拉伦茨的法学方法论也主要是在这个意义上的建构。当然,拉伦茨并不否定立法者的作用,司法判案离不开法律,司法与立法紧密关联。在立法与司法的关系上,拉伦茨也对埃塞尔“决定什么是真正的现行法者乃是司法裁判”的观点进行批判,认为过分轻视了立法者的作用。这种观点事实上反对法官毫无限制的自由造法,要求对法官自由裁量权的控制,一定程度上否定法官的造法作用,防止法官意志的专断态意,具有合理性。拉伦茨认为埃塞尔过分轻视立法者的作用,而其本人又是如何不“过分轻视”立法者的作用呢?这主要体现在两个方面:一是体现在他构筑其方法论的脉络上,他认为应从现行法的特质出发来确定法学、法学方法及思考方式的特征,在肯定现行法规范的普遍合理和立法者的立法功能前提下,又要与法规范保持一定的距离,以沟通其批判的观点;二是在法律解释方法上,作者提出了一个非常重要的解释标准:立法者的立法意图和目标,即如果按照一般或法律特殊的语言字义、法律的意义脉络,或法律基本的概念体系所得的解释结果,仍然包含不同的解释可能性时,应诉诸于何种解释最能配合立法者的规定意向或其规范想法。可见,立法者的规定意向及其为此所作的价值决定,对法官仍是有拘束力的准则。
由于法律本身的不完备不周延以及法律判断中经常包括价值判断、而对价值判断又尚无科学的方法来审查,因此即使是正确的逻辑判断也不足以保证结论在内容上的正当性。因而,拉伦茨对三段论涵摄模型的适用范围提出质疑。尽管如此,拉伦茨仍认为,在法条的适用上,涵摄推论模式仍然扮演重要角色。同样的理由,拉伦茨对形式逻辑三段论的态度也非完全否定。他认为,法官在法律存在不确定性或有漏洞时应当进行法律解释或进行法律之内或之外的续造,但是他并没有指出,在法律解释或续造之后又将进行一个什么样的过程。而法律解释或续造确定的客观化的标准,无非是为了之后法官裁判案件,而如何裁判呢?按照一般司法实践中法官的做法,不管其承认不承认,这都是一个传统的形式逻辑三段论的推演过程。尽管拉伦茨在书中并没有明确指明这一点,但我们却可以从中推出这一结果。
小结
法学方法论探讨的是理解法之意义关联的特殊方式,它一方面受特定实证法的拘束,另一方面又有独立于法学之外的基础,即诊释学。按照拉伦茨的理解,法学方法论既不能被诊释学,也不能被法学完全吸收,它是两者的媒介或桥梁。在对法学方法论如何定位的问题上,拉伦茨仅仅视法学方法论为一门获得法学知识的学问,即属于法学理论中的一部分。民法问题大致区分为:事实判断问题、价值判断问题、解释选择问题、立法技术问题和司法技术问题。其中,价值判断问题是民法问题的核心
王轶:民法原理与民法学方法[M].北京:法律出版社,,2009。
。价值判断方法在处理价值判断问题上,一方面引导着立法的价值取向;另一方面在司法领域发挥价值发现和价值补充的作用。正因为如此,既要维持近代民法“安定性”又兼顾了现代民法“妥当性”的目标才能得以实现。拉伦茨教授对法学方法论体系的研究对我国法学方法论研究还是具有启迪的。在我国,由于对方法论的轻视,一般很少论及法学方法论,即使有所论述,大多也是在把方法论及方法相互替代的意义上或把方法论等同于方法的意义上使用的。鉴于我国目前方法论研究的现状和方法论研究的巨大意义,我们应在以后的研究中,重视方法论的研究,这有助于我们在法学运用时的客观化过程。我国民法学者王轶教授在《民法原理与民法学方法》一书中指出:我国迄今为止的民法学研究,一个突出特点是过分重视制度性研究。但是,制度性研究本身存在着难以克服的缺陷。例如,在讨论相关立法问题时,“要么是以自己的价值取向作为前提,仅仅依靠逻辑推演来确证自身价值判断结论的妥当性……要么是错误地认识了讨论对象的问题属性,误将事实判断问题作为价值判断问题,或者误将立法技术问题作为价值判断问题展开讨论……”[4]这样的讨论很显然是自说自话,无法有效地与其他讨论者进行交流,也无法有效地完成前述拉伦茨教授在立法方面所提出的法学三大任务。如何改变这种局面,使得相关立法问题的讨论有意义呢?在一个价值多元化的时代,为确保价值判断问题的合理性而进行有效的讨论,也需要提供价值判断的方法和标准,即民事立法主观性的客观化。拉伦茨教授在《法学方法论》中提出的面向司法的民事价值判断方法,在这里同样具有借鉴意义。
以拉伦茨为代表的评价法学,解决的核心问题是法律判断的正当化问题。这个问题提出的基本前提是法律判断中带有价值因素,而一般认为价值判断是无法进行科学考查的。解决价值判断的正当性的关键就在于,找到一个共同认可的应然判断,从而将当前的应然判断与共同认可的应然判断建立起联系。
参考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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