生物制剂临床使用管理办法 本文关键词:临床,管理办法,生物制剂
生物制剂临床使用管理办法 本文简介:南华县人民医院生物制品临床使用管理办法为加强生物制品(含血浆源医药产品,下同)的管理,进一步规范该类药物的临床应用,保障医疗质量和医疗安全,根据《生物制品管理规定》、《血液制品管理条例》以及《中华人民共和国药典(2010)》的有关规定,结合我院实际情况,制定本管理办法。一、生物制品的管理(一)组织管
生物制剂临床使用管理办法 本文内容:
南华县人民医院生物制品临床使用管理办法
为加强生物制品(含血浆源医药产品,下同)的管理,进一步规范该类药物的临床应用,保障医疗质量和医疗安全,根据《生物制品管理规定》、《血液制品管理条例》以及《中华人民共和国药典(2010)》的有关规定,结合我院实际情况,制定本管理办法。
一、生物制品的管理
(一)组织管理
1.药事管理与药物治疗学委员会负责我院生物制品的临床应用管理,下设“生物制品管理工作组”负责日常工作。生物制品安全与合理使用列入科室医疗质量和综合目标管理考核。
2.严格按照《处方管理办法》、《医疗机构药事管理规定》、《生物制品管理规定》、《血液制品管理条例》、《国家处方集》等法规和文件要求,加强对生物制品采购、处方、调剂、临床应用和药物评价的管理。
(二)生物制品采购与遴选
1.生物制品由药品招标采购办公室统一采购供应,采购目录向云南省卫生厅备案。任何其他科室或部门不得从事生物制品的采购、调剂活动,不得在临床使用非药学部门采购供应的生物制品。
2.按照药品监督管理部门批准并公布的药品通用名称购进生物制品,优先选用《国家处方集》、《国家基本药物目录》和《国家基本医疗保险、工伤保险和生育保险药品目录》收录的生物制品品种。
3.确因疾病治疗需求,对未列入医院药品处方集和基本药品供应目录的生物制品,可以启动临时采购程序。临时采购须严格执行医院相关规定。
(三)使用管理
1.处方/医嘱开具
生物制品临床应用严格执行《南华县人民医院生物制品临床应用实施细则》。严格按照药品说明书规定使用,不得超适应证、超剂量使用、超疗程使用。对超疗程使用的药品,主管医师应有用药评估,并在病程记录中明确说明。
人血白蛋白和免疫球蛋白按特殊使用药品管理,严格执行医院相关规定和审批流程。
2.药品调配
调配生物制品须凭医师开具的处方或医嘱单,经药师审核后予以调配;并由药师复核药品,确认无误方可发放或配置。
3.用药复核
给患者使用生物制品前必须核对患者信息、药品信息,并仔细检查药品的外观状况,确认无误后方可给药。
静脉用生物制品应根据药品说明书规定选择合适溶媒配制输液,不得与其他药物混合、配伍使用,应建立单独输液通道。
4.药品贮存
严格按照药品说明书规定的贮存条件贮存生物制品,属于高危药品的生物制品专门位置存放并有警示标志。
人血白蛋白和免疫球蛋白实行专人专管。
5.人员资质管理
加强生物制品临床应用和规范化管理培训,医师、药师、护士必须经过培训并考核合格,方能处方、审核调配和配制使用生物制品。
二、生物制品不良反应监测与报告
加强生物制品不良反应监测,防范生物制品不良事件的发生。医护人员应掌握生物制品的不良反应及相应的处置办法,保障患者用药安全。发生药物不良反应及时妥善处理并按医院相关规定及时上报有关部门。
三、监督检查
开展抗生物制品临床应用监测工作,利用信息化手段促进生物制品合理应用。医务部、门诊部、质管部、药学部定期对生物制品的临床使用情况进行监督检查,评估生物制品使用适宜性,对生物制品不合理使用情况应当及时采取有效干预措施。
医务科
2013年1月
篇2:含特殊药品复方制剂管理规定
含特殊药品复方制剂管理规定 本文关键词:复方,管理规定,制剂,药品
含特殊药品复方制剂管理规定 本文简介:转发关于切实加强部分含特殊药品复方制剂销售管理的通知各市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药品监督管理局):现将国家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关于切实加强部分含特殊药品复方制剂销售管理的通知》(国食药监安〔2009〕503号)(以下简称503号文)转发给你们,结合我省实际提出以下贯彻意见,请及时通知辖区内有关企业一并遵
含特殊药品复方制剂管理规定 本文内容:
转发关于切实加强部分含特殊药品复方制剂销售管理的通知
各市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药品监督管理局):
现将国家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关于切实加强部分含特殊药品复方制剂销售管理的通知》(国食药监安〔2009〕503号)(以下简称503号文)转发给你们,结合我省实际提出以下贯彻意见,请及时通知辖区内有关企业一并遵照执行:
一、根据国家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关于进一步加强含麻黄碱类复方制剂管理的通知》(国食药监办〔2008〕613号)的要求,具有蛋白同化制剂、肽类激素经营资质的药品经营企业,方可从事含麻黄碱类复方制剂的批发业务。现根据503号文精神,具有《药品经营许可证》的企业均可经营含特殊药品复方制剂。仅经营含麻黄碱类复方制剂且取得“蛋白同化制剂、肽类激素”经营资质的药品经营企业如决定今后不经营蛋白同化制剂、肽类激素,在换发《药品经营许可证》申请的同时递交核减“蛋白同化制剂、肽类激素”经营范围的报告并交回《蛋白同化制剂、肽类激素经营资格批件》原件,对已完成第二轮GSP认证且取得GSP证书的药品经营企业,无需开展现场验收检查。在换发的《药品经营许可证》上将自动核减“蛋白同化制剂、肽类激素”经营范围。
已换发《药品经营许可证》的药品经营企业,可按《药品经营许可证(批发)、药品GSP(批发)证书变更审批》程序向省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提出核减“蛋白同化制剂、肽类激素”经营范围申请,同时交回《蛋白同化制剂、肽类激素经营资格批件》原件。
二、药品生产、批发企业销售含特殊药品复方制剂时,销售、采购、验收入库等工作必须指定专人负责,必须确保药品送达购买方《药品经营许可证》所载明的仓库地址、药品零售企业注册地址,或者医疗机构的药库。如托运含特殊药品复方制剂必须选择当地有资质、信誉好且较大型的物流公司作为相对固定的承运单位,在签托运合同前必须对承运单位的有关资质、承运能力、运输安全等情况进行详细的考察,将考察材料与合同存档备查。承运单位必须将承运的含特殊药品复方制剂直接送至收货单位《药品经营许可证》登记的仓库地址。药品送达后,购买方应查验货物,无误后由入库员在随货同行单上签字。随货同行单原件留存,复印件加盖购买方公章或验收专用章后及时返回销售方存档。
三、各市药品监管部门应加强对含特殊药品复方制剂销售行为的监督检查。一是加强对药品生产企业的日常检查,严格审查复方制剂生产所需特殊药品原料药的购入、贮存、使用情况,跟踪核实含特殊药品复方制剂的销售流向;二是加强对药品经营企业购销含特殊药品复方制剂的跟踪检查,重点核查含特殊药品复方制剂的购进、进货验收、销售流向、资金流向等情况。如发现药品生产企业违规生产、销售含特殊药品复方制剂,应及时通报当地公安机关和省局。
关于切实加强部分含特殊药品复方制剂销售管理的通知
国食药监安[2009]503号
2009年08月18日
发布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药品监督管理局):
近期,一些未列入特殊药品管理的处方药和非处方药在部分地区出现从药用渠道流失,被滥用或提取制毒的现象,在国内外造成不良影响,且危害公众健康安全。此类药品包括含麻黄碱类复方制剂、含可待因复方口服溶液、复方地芬诺酯片和复方甘草片(以下称含特殊药品复方制剂)。国家局与公安部等部门先后采取了一系列措施,加强此类药品的监管,严厉打击违法违规行为,取得了一定成效。为进一步加强含特殊药品复方制剂监管,有效遏制此类药品从药用渠道流失和滥用,现将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进一步规范含特殊药品复方制剂的购销行为
(一)具有《药品经营许可证》的企业均可经营含特殊药品复方制剂。药品生产企业和药品批发企业可以将含特殊药品复方制剂销售给药品批发企业、药品零售企业和医疗机构。药品零售企业销售含特殊药品复方制剂时,处方药应当严格执行处方药与非处方药分类管理有关规定,非处方药一次销售不得超过5个最小包装。
(二)药品生产、批发企业经营含特殊药品复方制剂时,应当按照药品GMP、药品GSP的要求建立客户档案,核实并留存购销方资质证明复印件、采购人员(销售人员)法人委托书和身份证明复印件、核实记录等;指定专人负责采购(销售)、出(入)库验收、签订买卖合同等。销售含特殊药品复方制剂时,如发现购买方资质可疑的,应立即报请所在地设区的市级药品监管部门协助核实;发现采购人员身份可疑的,应立即报请所在地县级以上(含县级)公安机关协助核实。
(三)药品生产、批发企业经营含特殊药品复方制剂时必须严格按照《关于规范药品购销中票据管理有关问题的通知》(国食药监安〔2009〕283号,以下简称《通知》)规定开具、索要销售票据。药品生产和经营企业应按《通知》要求,核实购买付款的单位、金额与销售票据载明的单位、金额相一致,如发现异常应暂停向对方销售含特殊药品复方制剂并立即向所在地设区的市级药品监管部门报告。药品监管部门核查发现可疑的,应立即通报同级公安机关。
(四)药品生产、批发企业销售含特殊药品复方制剂时,应当严格执行出库复核制度,认真核对实物与销售出库单是否相符,并确保药品送达购买方《药品经营许可证》所载明的仓库地址、药品零售企业注册地址,或者医疗机构的药库。药品送达后,购买方应查验货物,无误后由入库员在随货同行单上签字。随货同行单原件留存,复印件加盖公章后及时返回销售方。销售方应查验返回的随货同行单复印件记载内容有无异常,发现问题应立即暂停向对方销售含特殊药品复方制剂,并立即向所在地设区的市级药品监管部门报告。药品监管部门核查发现可疑的,应立即通报同级公安机关。
(五)药品生产企业和药品批发企业禁止使用现金进行含特殊药品复方制剂交易。
二、切实加强对含特殊药品复方制剂销售行为的监督检查
各级药品监管部门应充分认清当前药物滥用和禁毒的严峻形势,加强领导,明确分工,密切协作,做到药品生产监管和经营监管的无缝衔接。要采取有效措施,加大对含特殊药品复方制剂生产、经营企业的监督检查力度,重点对含特殊药品复方制剂购销中销售、采购、验收入库工作是否指定专人负责,资质的审核及证明材料留存、销售票据管理是否规范,药品销售流向、结算资金流向是否真实,药品进货验收是否符合规定等进行核查。检查中发现药品销售流向异常时,应当立即监督企业暂停销售,并请药品流入地药品监管部门进行协查,药品流入地药品监管部门应积极予以配合。其中核查中发现存在可疑的,还应立即通报同级公安机关。
三、严厉查处违法违规行为
各级食品药品监管部门对监督检查中发现的违法违规行为必须严肃查处。药品生产、经营企业违反药品GMP、GSP有关规定销售含特殊药品复方制剂的,按照《药品管理法》第七十九条严肃查处,对药品生产企业还应责令整改,整改期间收回药品GMP证书;对直接导致含特殊药品复方制剂流入非法渠道的药品生产、药品批发企业,按照《药品管理法》第七十九条情节严重处理,吊销《药品生产许可证》或《药品经营许可证》。对涉嫌触犯刑律的,要及时移送公安机关处理。国家局将适时在全国范围内通报药品生产、经营企业的违法违规行为。
本通知所指含麻黄碱类复方制剂不包括含麻黄的药品。
以往发布的有关规定与本文不符的,按照本文执行。
国家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
二○○九年八月十八日
篇3:含特殊药品复方制剂检查总结
含特殊药品复方制剂检查总结 本文关键词:复方,制剂,药品,检查
含特殊药品复方制剂检查总结 本文简介:开展含特殊药品复方制剂专项检查的总结为进一步规范含特殊药品复方制剂经营管理,完善监管机制,强化监管措施,根据《关于开展含特殊药品复方制剂购销管理专项检查行动的通知》(号)文件精神,我县从月日起对辖区内药品经营企业开展了为期一个月含特殊药品复方制剂购销情况专项检查,现将检查情况汇报如下:一、基本情况:
含特殊药品复方制剂检查总结 本文内容:
开展含特殊药品复方制剂
专项检查的总结
为进一步规范含特殊药品复方制剂经营管理,完善监管机制,强化监管措施,根据《关于开展含特殊药品复方制剂购销管理专项检查行动的通知》(
号)文件精神,我县从
月
日起对辖区内药品经营企业开展了为期一个月含特殊药品复方制剂购销情况专项检查,现将检查情况汇报如下:
一、基本情况:
我县无药品生产、批发企业,药品零售企业
家,其中城区药店
家,乡镇药店
家。
二、专项检查具体做法
(一)加强领导,落实责任
为加强对此次专项检查工作的组织领导,我局成立了以局长为组长,分管领导为副组长,药品监管股和稽查股成员的专项检查工作领导小组,药品监管股、稽查股按照各自职责负责含特殊药品复方制剂的经营、使用环节的专项检查工作。
(二)加强教育引导,提高防控意识。一是组织辖区内
家药品零售企业负责人召开会议,会议学习了《市局转发食品药品监管总局办公厅关于进一步加强含麻碎药品和曲马多口服复方制剂购销管理的通知》和《市局关于开展含特殊药品复方制剂购销管理专项检查行动的通知》文件,并把通知印发到药品零售企业手中。二是充分利用短信平台和QQ监管群向所有药品经营企业负责人与质量负责人发送加强含特殊药品复方制剂药品的销售管理;三是结合食品药品安全宣传周到县农贸市场开展安全药械科普教育及法律法规的宣传,将特药及含麻复方制剂等药品安全普及到百姓中。同时要求企业将销售含麻黄碱类复方制剂相关要求张贴到药品经营场所,让百姓了解购含麻药品发必须凭身份证购买。
(三)周密部署、务求实效
为使专项整治检查工作取得实效,不走过场,我局精心部署,检查范围涵盖全县所有经营企业,采取各药品零售企业自查和食品药品监管部门现场检查相结合的方式,同步开展检查。将全局监管稽查人员分成两组,检查了所有药品零售企业的药品购销情况,检查中发现:
未发现违法购药现象。
此次专项检查,我局共出动执法车辆
台次,出动执法人员人次,对全县所有药品零售企业进行了现场监督检查,未发现含特殊药品复方制剂销售异常现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