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酒后驾车处罚新规定扣除12分
去年12月份,公安部正式对外公布新修改的《机动车驾驶证申领和使用规定》,将于今年4月1日起施行。规的一大重点为,对饮酒后驾车的违法行为,由一次记6分调整为记12分。这等于说,只要酒后驾车被逮住,就要重新回炉培训,否则驾驶证将被停用。
对待酒后驾车等交通违法行为,就该施以重典。从根本上讲,酒后驾车都是一种主观故意的违法行为,其后果害己害人。在这上面,没有什么可值得商讨的余地。如若不采取重罚措施,不仅难以约束驾驶人,也很难提高汽车社会的行车文明风尚。
今年来,各地时有发生酒后驾车或醉酒驾车造成重大交通事故的悲剧。酒后驾车和醉酒驾车虽有程度不同之分,然风起于飘萍之末,当事人不会先自己检测酒精含量再决定是否上路。之所以会出现醉酒驾车酿成惨祸,大多就是平时自以为喝点酒没事给惯出来的。因此,无论对待酒后驾车还是醉酒驾车,法律都应当采取零容忍的态度。
步入汽车社会后,我国同样有必要尽快调整相关法规,以适应和缓解当前紧张的城市交通状况。车越来越多,单纯依赖驾驶人的道德自觉,肯定不能够解决所有问题和矛盾。这时候,就应当加强法律的约束力,规范驾驶人的行为,进而构建和培育一个社会的汽车文明风尚。倘若法律的惩罚力度让人不敢轻易逾越,久而久之,这完全有可能形成公民的一种自觉行为。大概也只有这样,才能从根本上防范和杜绝驾驶人的侥幸心理。
或许有人会说,在这事情上采用严刑苛法,最后还不是老百姓遭殃——那些有权势的人,总是有办法躲过法律的监控器。实际上,这是两码事。不能说,因为可能有人违法乱纪,就连基本的法制都不要了吧?那样是因噎废食,大家都将为混乱无序的交通执法付出代价。
当然这也提醒了一点,对于那些形形色色的“权力车辆”,还有必要提高执法的力度。对待酒后开车的政府人员,不仅要从交通法规上坚决给予查处,还应从党纪和相关法规上加以配套,有针对性地进行惩罚。例如公安部的“五条禁令”就规定了,公安民警“严禁酒后驾驶机动车,违者予以辞退;造成严重后果的,予以开除。”其他党政部门,也应制定和采取类似措施,做到“官员犯法,罪加一等”。这对新规的顺利施行,想必能起到很好的推动作用。
开车不喝酒,喝酒不开车。这应当成为那些喜好杯中物,或经常外出应酬者的不二准则。任何时候,喝酒都不是也不应成为发生交通事故后为自己开脱的理由。如果管不住自己的杯子,那就只好让法律来管了——这是对驾驶人,也是对其他人生命安全负责的最好办法。
自4月起正式实行酒后驾车处罚新规定扣除12分,相信越来越多的驾车者重视生命。
国家规定:酒驾处罚四个“一律”
对饮酒后驾驶机动车的,一律暂扣驾驶证3个月;
对醉酒驾驶机动车的,一律拘留15日,暂扣驾驶证6个月;
对一年内2次醉酒驾驶的,一律吊销驾驶证,2年内不得重新取得驾驶证,属营运驾驶员的,5年内不得驾驶营运车辆;
酒后驾车处罚新规定:
中国公安部14日部署,自8月15日起在全国开展为期两个月的严厉整治酒后驾驶交通违法行为专项行动,全力预防重特大交通事故,为迎接新中国成立60周年创造良好的道路交通环境。
对饮酒后驾驶机动车的,一律暂扣驾驶证3个月;对醉酒驾驶机动车的,一律拘留15日,暂扣驾驶证6个月;对一年内2次醉酒驾驶的,一律吊销驾驶证,2年内不得重新取得驾驶证,属营运驾驶员的,5年内不得驾驶营运车辆;法律法规规定有罚款处罚的,一律从重处罚。
公安部副部长刘金国说,对酒后驾驶,无论涉及什么人,不管什么理由,都要一视同仁,从严处罚,绝不允许开口子,绝不搞下不为例,让酒后驾驶成为不能碰、不敢碰的高压线。公安民警对酒后驾驶违法行为不处罚、从轻处罚或者为酒后驾驶违法人说情的,要严肃追究有关责任。
酒后驾车送货出车祸不能认定工伤
我弟弟在给公司运货时发生车祸受伤,因酒后驾车被认定负事故的主要责任。请问我弟弟能否被认定为工伤?
中顾网律师解答:
我国《工伤保险条例》第16条规定:职工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不得认定为工伤或者视同工伤:1、因犯罪或者违反治安管理伤亡的;2、醉酒导致伤亡的;3、自残或者自杀的。你弟弟的情形属于上述第二种情况,因此,即使你弟弟所在的单位向劳动部门提出申请,劳动部门也会以上述规定为由不予认定。
备受关注的南京酒后驾车案择日
宣判备受关注的南京“六·三○”特大交通事故肇事案二十七日上午在南京市中级人民法院公开审理,检方认为酒后驾车造成五死四伤的肇事司机张明宝的行为构成“以危险方法危害公共安全罪”,并建议法庭据此予以量刑定罪。根据今天的庭审,法庭宣布将择日宣判。
今天的庭审进行了约两个小时,二十多家媒体记者及部分受害者亲属、市民代表获准入场旁听。
今年六月三十日晚上,从事建筑工程承包的张明宝与朋友在南京江宁区金盛路吃饭并饮酒后驾车回家,沿途先后撞倒九名路人,并撞伤路边停放的六辆机动车,造成五人死亡、四人受伤的特大交通事故。事发当晚,张明宝即被警方控制。七月十五日,张明宝因涉嫌“以危险方法危害公共安全罪”被南京市检察院批准逮捕。
这起因醉酒驾车引发的特大惨案发生后,立即引起社会的极大关注,网上讨伐、喊“杀”声四起,有受害者家属悲愤之下也致信南京法院,要求判处肇事者张明宝死刑。
检方的起诉书显示,案发当天中午,张明宝与朋友吃饭,就喝了三两四十二度白酒;当天晚上六点左右,张明宝又邀请了九人在一饭馆吃饭,张明宝喝了两杯四十度白酒、两杯杨梅酒共约一斤及一瓶啤酒。当晚八点,张明宝在深度醉酒的状态下独自驾车回家,驶出一百三十多米后,惨案就开始发生了。
检方调查,张明宝此前就常有酒后驾车的经历,他拥有的三辆轿车二○○六以来有过八十次违章记录。
庭审中,控、辩双方对案情事实没有异议,但在犯罪主观意愿及罪名认定上主张有异。控方认为,张明宝明知酒后驾车违法、醉酒驾车会危害公共安全,却醉酒驾车,肇事后继续驾车冲撞,造成重大人员伤亡,其行为触犯了刑法规定,应当以“以危险方法危害公共安全罪”追究刑事责任。
张明宝的辩护律师则辩称,
张明宝没有危害公共安全的故意,且过去有过酒后驾车经历,吃饭的地点离家较近,路况熟,属于“过于自信的过失犯罪”,认为应当以“过失以危险方法危害公共安全罪”量刑。同时考虑到张明宝犯罪后认罪态度较好,有悔罪表现,积极对受害者进行经济赔偿等,要求法庭依法对其减轻处罚。
据悉,事故发生后,由于张明宝现有财产无法足额支付赔偿,南京江宁区政府代为偿付了三百万零七千八百多元赔偿金。
根据今天的庭审,法庭宣布,此案将择日宣判。
备受关注的南京酒后驾车案择日宣判
贵州一男子喝喜酒后驾车被查
11月18日,道真自治县公安局交警大队就查处了一起因喝朋友喜酒,饮酒后驾驶机动车的违法行为。
当天上午10时左右,在省道207线执勤的道真县公安局交警大队民警,对一辆吉普车进行例行检查。当要求驾驶员出示相关证件时,民警发现他脸色泛红,浑身散发着浓烈的酒气。经民警询问,此人承认早上“喝了一杯”。随后,民警拿来酒精检测仪进行测试,结果显示他体内100ml血液里的酒精含量为35mg,已构成饮酒驾驶机动车的违法行为。
经查,这名吉普车驾驶员因一朋友结婚,早上赴宴时经不住亲朋好友的劝说喝了白酒,酒后抱着侥幸心理驾车返家。交警依法对吉普车驾驶员作出罚款300元、暂扣驾驶证3个月,驾驶证记6分的行政处罚。
民警酒驾领导应“连坐”
民警酒后驾车或违规饮酒被查出,往往仅追究个人责任。12月28日,河南高速交警总队出台执行
“五条禁令”纪律规定,民警酒后驾车或违规饮酒的,其所在科(室)大队主要负责人要负连带责任一起处理。
河南高速交警总队出台的执行“五条禁令”纪律规定包括:严禁民警(职工)驾驶公车参加酒宴,违反规定的,所在科(室)大队的主要负责人负连带责任;民警(职工)参加各类酒宴,对其他在场民警(职工)遵守“五条禁令”负有监督之责,并对违反者负连带责任;民警(职工)违反“五条禁令”的,所在科(室)大队的主要负责人负连带责任。
该规定特别明确,对违反这三条规定的,涉及公车一律收回;对负连带责任的科(室)大队主要负责人、民警(职工)分别给予停止执行职务、禁闭、降职(级)、免职等处理。
酒后驾车撞人问题
我母亲在小区停车场出口的人行道被驶出小区出口的小轿车撞伤,已经报案,交警认定司机是酒后驾车。
我母亲伤得不重,没有骨折,但是吓得不轻,请问,这种情况下,可以向司机索赔吗?
除了医药费,还能索赔其他的吗?
最多能要求多少?
谢谢各位律师。
中顾网律师解答:
1、我国的人身损害赔偿原则还是以补偿为主,并不以惩罚为目的。
2、小区停车场,实际上是参照道路交通安全法执行,一般以调解为主。
3、如果只是皮外伤,并没有器质性的损害,估计做伤残鉴定的意义并不太大。
4、如果没有其它的误工之类的问题,主要是医疗费,可酌情考虑精神抚慰金,但数量不宜太大。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人身损害赔偿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相关规定:
第十八条
受害人或者死者近亲属遭受精神损害,赔偿权利人向人民法院请求赔偿精神损害抚慰金的,适用《最高人民法院关于确定民事侵权精神损害赔偿责任若干问题的解释》予以确定。
精神损害抚慰金的请求权,不得让与或者继承。但赔偿义务人已经以书面方式承诺给予金钱赔偿,或者赔偿权利人已经向人民法院起诉的除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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