建筑业企业职工安全培训教育暂行规定 本文关键词:建筑业,暂行规定,企业职工,培训,教育
建筑业企业职工安全培训教育暂行规定 本文简介:关于印发《建筑业企业职工安全培训教育暂行规定》的通知【分类号】21961199720【标题】关于印发《建筑业企业职工安全培训教育暂行规定》的通知【时效性】有效【颁布单位】建设部【颁布日期】19970417【实施日期】19970417【失效日期】【内容分类】综合【文号】建教(1997)83号【名称】关
建筑业企业职工安全培训教育暂行规定 本文内容:
关于印发《建筑业企业职工安全培训教育暂行规定》的通知
【分类号】
21961199720
【标题】
关于印发《建筑业企业职工安全培训教育暂行规定》的通知
【时效性】
有效
【颁布单位】
建设部
【颁布日期】
19970417
【实施日期】
19970417
【失效日期】
【内容分类】
综合
【文号】
建教(1997)83号
【名称】
关于印发《建筑业企业职工安全培训教育暂行规定》的通知
【题注】
【章名】
通知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建委(建设厅),山东省、江苏省建管局,各计划单列市建委,新疆生产建设兵团,中建总公司,国务院有关部门:
现将《建筑业企业职工安全培训教育暂行规定》印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
【名称】
建筑业企业职工安全培训教育暂行规定
【题注】
【章名】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贯彻安全第一、预防为主的方针,加强建筑业企业职工安全培训教育工作,增强职工的安全意识和安全防护能力,减少伤亡事故的发生,制定本暂行规定。
第二条
建筑业企业职工必须定期接受安全培训教育,坚持先培训、后上岗的制度。
第三条
本暂行规定适用于所有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从事工程建设的建筑业企业。
第四条
建设部主管全国建筑业企业职工安全培训教育工作。
国务院有关专业部门负责所属建筑业企业职工的安全培训教育工作。其所属企业的安全培训教育工作,还应当接受企业所在地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及其所属建筑安全监督管理机构的指导和监督。
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建设行政主管部门负责本行政区域内建筑业企业职工安全培训教育管理工作。
【章名】
第二章
培训对象、时间和内容
第五条
建筑业企业职工每年必须接受一次专门的安全培训。
(一)企业法定代表人、项目经理每年接受安全培训的时间,不得少于30学时;
(二)企业专职安全管理人员除按照建教(1991)522号文《建设企事业单位关键岗位持证上岗管理规定》的要求,取得岗位合格证书并持证上岗外,每年还必须接受安全专业技术业务培训,时间不得少于40学时;
(三)企业其他管理人员和技术人员每年接受安全培训的时间,不得少于20学时;
(四)企业特殊工种(包括电工、焊工、架子工、司炉工、爆破工、机械操作工、起重工、塔吊司机及指挥人员、人货两用电梯司机等)在通过专业技术培训并取得岗位操作证后,每年仍须接受有针对性的安全培训,时间不得少于20学时;
(五)企业其他职工每年接受安全培训的时间,不得少于15学时;
(六)企业待岗、转岗、换岗的职工,在重新上岗前,必须接受一次安全培训,时间不得少于20学时。
第六条
建筑业企业新进场的工人,必须接受公司、项目(或工区、工程处、施工队,下同)、班线的三级安全培训教育,经考核合格后,方能上岗。
(一)公司安全培训教育的主要内容是:国家和地方有关安全生产的方针、政策、法规、标准、规范、规程和企业的安全规章制度等。培训教育的时间不得少于15学时。
(二)项目安全培训教育的主要内容是:工地安全制度、施工现场环境、工程施工特点及可能存在的不安全因素等。培训教育的时间不得少于15学时。
(三)班组安全培训教育的主要内容是:本工种的安全操作规程、事故案例剖析、劳动纪律和岗位讲评等。培训教育的时间不得少于20学时。
【章名】
第三章
安全培训教育的实施与管理
第七条
实行安全培训教育登记制度。
建筑业企业必须建立职工的安全培训教育档案,没有接受安全培训教育的职工,不得在施工现场从事作业或者管理活动。
第八条
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制订本行政区域内建筑业企业职工安全培训教育规划和年度计划,并组织实施。省、自治区、直辖市的建筑业企业职工安全培训教育规划和年度计划,应当报建设部建设教育主管部门和建筑安全主管部门备案。
国务院有关专业部门负责组织制订所属建筑业企业职工安全培训教育规划和年度计划,并组织实施。
第九条
有条件的大中型建筑业企业,经企业所在地的建设行政主管部门或者授权所属的建筑安全监督管理机构审核确认后,可以对本企业的职工进行安全培训工作,并接受企业所在地的建设行政主管部门或者建筑安全监督管理机构的指导和监督。其他建筑业企业职工的安全培训工作,由企业所在地的建设行政主管部门或者建筑安全监督管理机构负责组织。
建筑业企业法定代表人、项目经理的安全培训工作,由企业所在地的建设行政主管部门或者建筑安全监督管理机构负责组织。
第十条
实行总分包的工程项目,总包单位要负责统一管理分包单位的职工安全培训教育工作。分包单位要服从总包单位的统一管理。
第十一条
从事建筑业企业职工安全培训工作的人员,应当具备下列条件:
(一)具有中级以上专业技术职称;
(二)有五年以上施工现场经验或者从事建筑安全教学、法规等方面工作五年以上的人员;
(三)经建筑安全师资培训合格,并获得培训资格证书。
第十二条
建筑业企业职工的安全培训,应当使用经建设部主管部门和建筑安全主管部门统一审定的培训大纲和教材。
第十三条
建筑业企业职工的安全培训教育经费,从企业职工教育经费中列支。
【章名】
第四章
附则
第十四条
本暂行规定自发布之日起施行。
篇2:建筑业企业项目经理资质管理制度向建造师执业资格制度过渡有关问题的说明
建筑业企业项目经理资质管理制度向建造师执业资格制度过渡有关问题的说明 本文关键词:建筑业,项目经理,执业资格,资质,过渡
建筑业企业项目经理资质管理制度向建造师执业资格制度过渡有关问题的说明 本文简介:关于建筑业企业项目经理资质管理制度向建造师执业资格制度过渡有关问题的说明各省、自治区建设厅,直辖市建委,新疆生产建设兵团建设局,国务院各有关部门建设司,总后基建营房部,国资委管理的有关企业,有关行业协会:为了认真贯彻《关于建筑业企业项目经理资质管理制度向建造师执业资格过渡有关问题补充通知》(建办市[
建筑业企业项目经理资质管理制度向建造师执业资格制度过渡有关问题的说明 本文内容:
关于建筑业企业项目经理资质管理制度向建造师执业资格制度过渡有关问题的说明
各省、自治区建设厅,直辖市建委,新疆生产建设兵团建设局,国务院各有关部门建设司,总后基建营房部,国资委管理的有关企业,有关行业协会:
为了认真贯彻《关于建筑业企业项目经理资质管理制度向建造师执业资格过渡有关问题补充通知》(建办市[2007]54号)精神,切实做好一级建造师临时执业证书核发工作,现将有关问题说明如下:
一、证书授予范围
一级建造师临时执业证书仅授予建筑业企业中符合条件的一级项目经理资质证书持有人。凡持有统一颁发的一级项目经理资质证书且符合条件的人员均可申报。
一级项目经理资质证书持有人有下列情况之一的,不授予一级建造师临时执业证书:取得一级建造师资格证书的;重复注册的;注销注册的;考核认定弄虚作假的;有市场违法违规行为的;有《注册建造师管理规定》(建设部令153号)规定不予注册情形之一的。
二、申请表和申报材料
申请人在中国建造师网上如实填报《一级建造师临时执业证书申请表》,网上申报成功后,打印自动生成条形码书面申请表。个人必须在申请表上签字,本专业专家评审小组签署意见,不同意授予临时证书的应当说明理由。
省级建设主管部门按照《建造师执业资格考核认定办法》(国人厅发[2004]16号)和《建造师执业资格考核认定实施细则》(建市函[2004]56号)规定,负责组织对申请人相关材料原件进行审查,经审查通过后由省级建设主管部门汇总,报建设部建筑市场管理司。申请建筑工程、机电工程、市政工程、矿业工程的,报送申请表一式二份,汇总表一式二份;申请铁路、公路、民航、港口与航道、水利水电、通信与广电专业的,报送申请表一式三份和汇总表一式三份。
三、申报要求
申报人应当根据自身工程业绩情况,选择一个专业进行申请。防水、防腐、消防、建筑智能化等专业企业的人员可申请相近专业一级建造师临时执业证书。
四、审查要求
各省级建设主管部门负责组织专家对申报材料进行严格审查,提出审查意见。审查重点为申报工程业绩和项目经理资质证书有效性、真实性及其在岗情况,专家对签署的审查意见负责,专家意见作为授予申请人一级建造师临时执业证书的基本依据。
五、一级建造师临时执业证书使用
这次申报与注册工作同步进行,一级建造师临时执业证书与一级建造师注册证书等同使用。可以作为企业招标投标、资质评审和个人资格管理的依据。
六、二级建造师申请临时证书规定
授予一级建造师临时执业证书人员中,凡通过考核认定和考试取得二级建造师资格证书的,暂不予以二级建造师注册。
七、一级项目经理资质证书有效性问题
一级项目经理资质证书必须经过文件批准,凡批文中列明但一级项目经理数据库中未列入人员,可以申请临时执业证书,但需申请人补充个人相关资料,并由省级建设主管部门出具证明。
八、现岗位和业绩确认
能够证明工程专业、工程规模、开竣工日期(计划日期)的合同,项目经理任职文件,截止时间到2007年12月31日。
九、年龄计算问题
现工程项目经理岗位任职年龄不超过65周岁;现非工程项目经理岗位任职年龄不超过55周岁,计算截止时间为2007年12月31日。
十、审批管理体制
一级建造师临时执业证书申请由省级建设主管部门负责初审,报建设部审批;涉及到铁路、公路、民航、港口与航道、水利水电、通信与广电专业的,由国务院有关部门审核,建设部审批。二级建造师临时执业证书申请由省级建设主管部门会同有关专业部门审批。
十一、铁路等专业归并
铁路、通信、港口、民航四个专业无二级建造师序列,但有二级项目经理资质证书,这批二级项目经理资质证书的转化由国务院建设主管部门商国务院有关部门另行规定。
十二、延长申报时间
申报截止时间延长至2008年1月31日。
十三、公示公告与举报处理
申请一级建造师临时执业证书由省级建设主管部门初审同意后,建设部不再组织专家评审,建设部负责查重后向社会公示10日,接受社会各方面举报,举报查实的按照16号文件规定处理。建设部负责对符合条件者向社会公告。
十四、证书发放
建设部统一颁发一级建造师临时执业证书,证书有效期3年,在有效期内达到继续教育要求的,可续期使用2年。二级建造师临时执业证书由建设部统一式样,各省级建设主管部门统一颁发。
联系单位:建设部建筑市场管理司;联系人:缪长江;联系电话:010-58933869
58933624;传真:010-58933530;邮编:100835。
建设部建筑市场管理司
二○○七年十二月五日
篇3:《陕西省建筑业绿色施工示范工程管理办法(试行)》的通知
《陕西省建筑业绿色施工示范工程管理办法(试行)》的通知 本文关键词:陕西省,建筑业,试行,示范工程,管理办法
《陕西省建筑业绿色施工示范工程管理办法(试行)》的通知 本文简介:陕西省建筑业协会文件关于印发《陕西省建筑业绿色施工示范工程管理办法(试行)的通知各地市建筑业协会(联合会、联络组),各相关企业:现将《陕西省建筑业绿色施工示范工程管理办法(试行)》(见附件)印发给你们,请结合实际、遵照执行。各建筑企业要高度重视、加强领导,增强推行绿色施工的责任感和紧迫感;建立完善绿
《陕西省建筑业绿色施工示范工程管理办法(试行)》的通知 本文内容:
陕西省建筑业协会文件
关于印发《陕西省建筑业绿色施工示范工程管理办法(试行)的通知
各地市建筑业协会(联合会、联络组),各相关企业:
现将《陕西省建筑业绿色施工示范工程管理办法(试行)》(见附件)印发给你们,请结合实际、遵照执行。各建筑企业要高度重视、加强领导,增强推行绿色施工的责任感和紧迫感;建立完善绿色施工标准规范及评价体系;推广应用绿色施工新技术和信息化技术,提高绿色施工管理水平;广泛开展创建绿色施工示范工程活动,把我省绿色施工水平提高到一个新层次。
二○一一年十月八日
陕西省建筑业绿色施工示范工程管理办法(试行)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深入贯彻落实科学发展观,贯彻国家关于加强节能减排的发展战略,建设资源节约型、环境友好型社会,依据住房和城乡建设部《绿色施工导则》及中国建筑业协会《全国建筑业绿色施工示范工程管理办法(试行)》,陕西省建筑业协会在省内组织开展陕西省建筑业绿色施工示范工程(以下简称绿色施工示范工程)活动。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所称绿色施工示范工程是指在工程项目施工周期内严格进行过程管理,最大限度地节约资源(节材、节水、节能、节地)、保护环境和减少污染的工程。
第三条
开展绿色施工示范工程活动应遵循分类指导、行业推进、企业申报、先行试点、总结提高、逐步推广和严格过程监管与评价验收标准的原则。验收评审工作依据住房和城乡建设部《绿色施工导则》和《全国建筑业绿色施工示范工程验收评价主要指标》进行。
第二章
申报条件及程序
第四条
绿色施工示范工程的申报条件:
1、应是建设、设计、施工、监理等相关单位共同参与的房屋建筑、市政设施、交通运输及水利水电等土木工程建设项目。
2、应是开工手续齐全,已列入当年开工计划且施工组织实施方案符合住房和城乡建设部《绿色施工导则》等相关文件的工程。
3、应是具有绿色施工实施规划方案并在开工前经专家审定通过的工程。工程应自始至终做好水、电、煤、油、各种材料等各项资源、能源消耗数据的原始记录。
4、应是工程建设周期内完成申报文件及其实施规划方案中的全部内容。
5、建设规模在2万平方米以上(西安市区以外在1万平方米以上)的房屋建筑工程,具备较大规模的市政工程、铁路、交通、水利水电等土木工程和大型工业建设项目。
第五条
绿色施工示范工程的申报程序:
1、各地市建筑业协会或行业主管部门按申报条件择优选择本地区或本行业有代表性的工程,推荐为陕西省绿色施工示范工程。
2、申报单位填写《陕西省建筑业绿色施工示范工程申报表》,连同“绿色施工实施规划方案”,一式两份,按隶属关系由各地市建筑业协会或主管部门汇总报陕西省建筑业协会。
3、陕西省建筑业协会组织专家评议,对目标列为绿色施工示范工程的项目,发文公布并组织监督实施。
第三章
组织与监管
第六条
陕西省建筑业协会负责陕西省绿色施工示范工程的目标确定和实施过程的组织与监管,以及应用成果的验收评审推广等工作,并组织专家对绿色施工示范工程进行不定期检查,绿色施工示范工程实施的相关单位要密切配合。
第七条
绿色施工示范工程的推荐部门,要加强对绿色施工示范工程实施工作的组织指导和行业自律管理,制定监管计划,至少每半年对绿色施工实施方案的内容检查总结一次。
第八条
承建绿色施工示范工程的项目部要采取切实有效措施,认真落实绿色施工示范工程的实施规划,强化过程管理,使其真正成为工程质量优、科技含量高、符合绿色施工验收标准、经济和社会效益好的样板工程。
第九条
已被批准列为绿色施工示范工程的项目,有下列情况之一的,经与有关方面协商后,可以取消或更改:
1、发生《生产安全事故报告和调查处理》(国务院令第493号)规定的较大事故以上等级的质量、安全事故;
2、不符合国家和陕西省产业政策,使用国家和陕西省主管部门或行业明令禁止使用或者淘汰的材料、技术、工艺和设备;
3、转包或者违法分包;
4、违反建筑法律法规,被有关执法部门处罚。
第四章
验收评审
第十条
绿色施工示范工程承建单位完成了《陕西省建筑业绿色施工示范工程申报表》中提出的全部内容后,应准备好评审验收资料,并填写《陕西省建筑业绿色施工示范工程评审申请表》一式两份,按申报时的隶属关系提出评审验收申请。
第十一条
提出评审验收申请的绿色施工示范工程承建单位应提交以下评审验收资料:
1、《陕西省建筑业绿色施工示范工程申报表》及立项与开竣工文件;
2、绿色施工规划方案和相关的施工组织设计;
3、绿色施工综合总结报告(扼要叙述绿色施工组织和管理及采取的技术、材料、设备等措施,综合分析施工过程中的关键技术、方法、创新点和“四节一环保”的成效以及体会与建议);
4、工程质量情况(工程设计、监理、建设单位出具地基与基础和主体结构两个分部工程质量验收的证明);
5、综合效益情况(有条件的可以由有关单位出具绿色施工产生的直接经济效益和社会效益);
6、工程项目的概况、绿色施工实施过程采用的新技术、新工艺、新材料、新设备及“四节一环保”创新点等相关内容的录像光盘(一般为10分钟)或PPT幻灯片;
7、相关绿色施工过程的验收材料,包括通过绿色施工总结出的技术规范、工艺、工法等;
上述文字性的书面资料一式五份并刻光盘一份,录像光盘两份。
第十二条
绿色施工示范工程评审验收的主要内容:
1、提供的评审资料是否完整齐全;
2、是否完成了申报实施规划方案中提出的绿色施工的全部内容;
3、绿色施工中各有关主要指标是否达标;
4、绿色施工采用新技术、新工艺、新材料、新设备的创新点以及对工程质量、工期、效益的影响。
第十三条
绿色施工示范工程项目验收专家从陕西省建筑业协会专家库中遴选。每项示范工程验收专家组由3~5人组成。
第十四条
验收专家要对相关方面和与施工现场相邻的单位和个人进行座谈和随机查访,并形成文字记录。
验收专家组应根据评审验收内容,对绿色施工示范工程实施情况做出综合评价。
第十五条
验收专家实行回避制,不得聘为本单位绿色施工示范工程项目的专家组成员。
第十六条
绿色施工示范工程项目的评审验收工作分三个阶段:一是由推荐部门实施过程现场查验并做出检查总结;二是由验收专家组依据申报资料进行验收并形成综合评价;三是召开评审委员会进行评审并形成等级意见。专家必须认真核查绿色施工示范工程承建单位报送的申报资料,并实地查验施工现场的情况,实事求是地提出评价意见,并经专家组全体成员共同签字后呈交评审委员会进行评审。
第十七条
陕西省绿色施工示范工程评审委员会由7~9人组成,评审时由验收专家组组长向评委会汇报,评委会根据汇报的情况实行记名投票,通过评审的工程必须有三分之二及其以上的专家评委同意。评审意见形成后,由评审委员会全体成员共同签字生效。
第十八条
绿色施工示范工程项目评审按绿色施工技术水平高低分为优良、合格和不合格三个等级。
第十九条
通过评审合格、优良的绿色施工示范工程,向社会公示七天后,如无投诉,由陕西省建筑业协会予以确认公布,并颁发证书和标牌。
第五章
激励机制
第二十条
凡通过评审确认的绿色施工示范工程工程,在申报陕西省建设工程评优、评先活动中,在满足评选条件的基础上予以优先入选。
第二十一条
建设单位应积极支持倡导施工企业开展绿色施工活动,对于达标优良的绿色示范工程应给予奖励;施工企业也应建立节能减排激励制度,对于创建绿色施工的示范工程中有突出贡献的项目部和有关人员,给予相应的物质奖励。
第六章
附
则
第二十二条
对已通过评审确认的绿色施工示范工程,如发现质量安全问题,陕西省建筑业协会要组织专家进行鉴定,经鉴定确实不符合绿色施工示范工程条件的,有权做出取消其绿色施工示范工程称号的决定,并予以公告。
第二十三条
绿色施工示范工程在实施过程中尽可能地采用数据记录,无法用数据表达的须有影像资料或文字说明。
第二十四条
评审工作发生的费用,由申报企业负责。
第二十五条
本办法由陕西省建筑业协会负责解释。
陕西省建筑业协会
二○一一年十月八日
主题词:建筑
绿色
示范工程管理
办法
通知
陕西省建筑业协会
2011年10月8日
校对:靳湛
共印:6份