最新范文 方案 计划 总结 报告 体会 事迹 讲话 倡议书 反思 制度 入党

工伤事故处理规定

日期:2021-02-21  类别:最新范文  编辑:一流范文网  【下载本文Word版

工伤事故处理规定 本文关键词:工伤,事故处理

工伤事故处理规定 本文简介:事故处理规定0.概述0.1目的规范人员伤亡事故、船舶海上交通事故、污染事故、机损事故的上报、调查和处理规定,防止事故的重复发生0.2适用范围适用于本公司人员伤亡事故和船舶发生海上交通事故、船舶污染事故、机损事故时的调查处理0.3定义0.3.1事故生产安全事故:生产经营活动中发生的造成人身伤亡或者直接

工伤事故处理规定 本文内容:

事故处理规定

0.

概述

0.1

目的

规范人员伤亡事故、船舶海上交通事故、污染事故、机损事故的上报、调查和处理规定,防止事故的重复发生

0.2

适用范围

适用于本公司人员伤亡事故和船舶发生海上交通事故、船舶污染事故、机损事故时的调查处理

0.3

定义

0.3.1

事故

生产安全事故:生产经营活动中发生的造成人身伤亡或者直接经济损失的事件

指造成死亡、疾病、伤害、损坏或者其他损失的意外情况(使一项正常进行的活动中断,并有时造成人身伤亡或设备损毁的意外事件)

事件是指导致或可能导致事故的情况

0.3.2

三违

指违章指挥、违反劳动纪律、违反操作规程

0.3.3

“四不放过”原则

l

事故原因分析不清不放过

l

事故责任者和群众没有受到教育不放过

l

没有防范措施不放过

l

事故责任人没有受到处理不放过

0.3.4

责任事故

责任事故是指因违章指挥、违反劳动纪律、违反操作规程等行为而造成的事故

0.3.5

非责任事故

指不是人为因素或不可抗力因素所造成的事故

0.3.6

结案

指事故调查、处理完毕,作出最后结论

0.4

职责

(1)

公司事故处理小组负责工亡事故、船舶重大及以上交通事故、重大船舶污染事故和重大及以上机损事故的调查处理。施工生产中凡涉及违纪案件的人身事故,船舶、设备损毁等事故,由公司安委会调查。重大责任事故,公司总裁监察部参与调查。凡属治安类案件,由公司保卫部门负责调查

(2)

指定人员负责对事故处理结案情况的监督

(3)

公司SMS办负责协助指定人员对事故处理结案情况进行监督

(4)

公司安监部负责船舶一般和大交通事故的调查处理;负责非工地员工轻伤、重伤事故,船舶小交通事故、船舶较大污染事故的调查处理;负责工伤的确认

(5)

公司人力资源部负责工伤认定、劳动能力鉴定、工伤保险理赔工作

(6)

公司船物部负责轻微及一般船舶机损事故的调查处理

(7)

公司工程部协助对工地及船舶事故的调查处理

(8)

公司法律部负责保险理赔工作

(9)

项目部负责工地船舶小交通事故、工地轻伤事故、工地船舶一般污染事故和工地范围内轻微机损事故的调查处理

(10)

船舶负责本船船舶交通事故、工伤亡事故、污染事故、机损事故的报告和应急处理,协助事故调查

0.5

事故调查的一般方法

事故调查应客观、全面,不受事故当事人提供材料的限制。调查过程可使用录音、照相、录相等设备进行取证。调查方法一般如下:

(1)

询问有关人员

(2)

要求被查人员提供书面材料和证明

(3)

要求有关当事人提供航海日志、轮机日志、车钟记录、海图等资料

(4)

检查船舶、设施的损害情况和人员伤亡情况

(5)

勘查事故现场,搜集有关物证

0.6

被调查者应注意事项

被调查者必须配合调查人员工作,如实陈述事故的有关情节,并提供真实的文书资料,不得隐瞒事故真相

0.7

事故处理的原则

(1)

出事单位(项目部/船舶)应认真查找、分析事故原因,吸取事故教训,采取预防补救措施,防止类似事故的发生

(2)

公司相关部门应严格按事故“四不放过”原则进行事故处理

(3)

违章行为导致重伤及以上伤亡事故和一般、大、重大海损、机损、交通安全责任事故的由公司安委会处理

(4)

凡属施工生产中的人身事故,船舶、设备损毁等事故,由公司安委会调查。重大责任事故,公司监督部参与调查

(5)

对事故当事人和责任人,可以根据事故的性质对事故有关人员给予下列一项或多项处理:

u

责令当事人、责任人写检讨书或通报批评

u

对涉及违章的当事人和有关责任人,按《公司生产现场违章处理规定》进行经济罚款

u

对涉及违纪的当事人和有关责任人,按《公司员工违纪处理规定》进行处理。

(6)

事故涉及民事赔偿案件时,由公司安监部、法律事务部和相关部门配合海事部门或海事法院进行调解或裁决

(7)

对造成严重后果的当事人和有关责任人,构成犯罪的,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修正案(六、七)》、《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安全生产违法行为行政处罚办法》、《生产安全事故报告和调查处理条例》等有关规定追究刑事或行政责任

0.8

事故报告及应急原则

发生事故时,除按以下相关事故处理规定要求进行报告和应急处理外,当事故过程中可能或发生人员死亡(含失踪),或一次重伤2人以上,或直接经济损失50万元以上生产安全事故时,还应按“公司生产安全事故综合应急预案”要求进行报告和应急处理。

事故结束后,应认真做好下列工作:

(1)

事故应急救援工作后应认真进行总结,并形成书面总结报告,以吸取教训

(2)

应急结束后,事故调查组在24小时内将事故简况报中交股份安质部

(3)

严格按照公司《事故处理规定》要求和“四不放过”原则对事故进行调查处理

(4)

事故现场所收集的有关事故证据(如事故现场照片、录音、录像、证人证词等)应移交事故调查小组,作为事故调查处理的依据

(5)

涉及船舶保险、工程险的事故由法律事务部负责保险理赔;涉及车辆保险的事故由总经办负责理赔;涉及工伤保险的事故由人力资源部负责理赔

(6)

事故调查应形成事故调查处理报告,事故处理报告内容包括:事故经过、事故原因分析、事故责任分析、对事故责任者的处理意见、应急救援工作总结等。事故调查处理报告实行谁调查谁编制原则,有关事故的调查处理报告应报公司安监部存档

(7)

由当地海事部门、当地政府安全监督管理部门负责调查结案的事故,公司安监部负责协助调查处理,并收集相关结案材料存档

(8)

一般及以上事故的调查处理结案报告由事故调查小组负责编制,经公司总经理批准后在事故应急结束后30日内报中交集团安质部备案

1.

海上交通事故处理规定

1.1

事故分类

海上交通事故等级分为:船舶重大交通事故、船舶大交通事故、船舶一般交通事故、船舶小交通事故四个等级,其划分标准见《水上交通事故分级标准表》(2002年8月26日交通部第5号令)

1.2

事故报告

(1)

船舶发生海上交通事故,应立即用高频电话或其它有效手段向项目部、公司调度室和当地海事部门报告。报告的内容包括:船舶名称、呼号、国籍、起讫港、船舶或设施的所有人或经营人名称,事故发生的时间、地点、海况以及船舶、设施的损害程度、救助要求等

(2)

在规定时间内向公司安监部、公司法律部和当地海事部门递交《船舶交通事故(险情)报告表》,事故报告必须真实,不得隐瞒或捏造。事故报告的递交期限为:

u

港区水域发生的事故应在事故发生后24小时内递交

u

港区水域以外发生的事故应在船舶到达第一个港口后48小时内递交

u

因特殊情况不能在规定时间内递交的,应征得海事部门同意后方可适当延迟

(3)

项目部收到船舶发生海上交通事故报告后,应及时用电话转告公司调度室,并督促、协助船舶在规定的时间内填报《船舶交通事故(险情)报告表》

(4)

发生大、重大船舶海上交通事故,还应按公司生产安全事故综合应急预案相关要求进行报告

(5)

在中国沿海水域以外发生的海上交通事故,公司安监部应将事故发生的有关情况在事故发生后一周内向船籍港海事局报告,并在事故发生之日起60日内提交《船舶交通事故(险情)报告表》

1.3

应急处理

见《公司生产安全综合应急预案》、《船岸应急指挥程序》和《船舶应急须知》

1.4

事故调查

事故调查除按《中华人民共和国海上交通事故调查处理条例》规定接受当地海事部门调查处理外,公司相关单位、部门也应按“四不放过”原则对事故进行调查处理

1.5

事故处理

u

按本章“0.7事故处理的原则”要求进行事故处理

1.6

事故资料归档

事故处理结案后安监部应收集有关事故报告、事故证据(如事故现场照片、录音、录象、证人证词等)、《船舶交通事故(险情)调查登记表》等材料归档

1.7

事故统计上报

按照《水上交通事故统计办法》要求,公司安监部应建立船舶海上交通事故档案,并按以下要求统计上报

(1)

公司属各单位及项目部每月3日前,向公司安监部填报上月份的《船舶水上交通事故统计报表》;每年1月10日前填报上年度的《船舶水上交通事故统计报表》

(2)

公司安监部每月5日前向中交建设有限公司、广东海事局、广东省海上搜寻救助中心填报上月份的《船舶水上交通事故统计报表》。每年1月20日前向中交建设有限公司、广东海事局、广东省海上搜寻救助中心填报上年度《船舶水上交通事故统计报表》

(3)

如事故在国外诉讼、仲裁或调解,应在事故结案后60日内将判决书、裁决书或调解书复印件报船籍港海事局

2.

人员伤亡事故处理规定

2.1

事故报告

(1)

船舶发生工伤亡事故后,应立即用高频电话或其它有效手段向所属项目部报告,报告的内容包括:船名、伤亡者姓名、职务、年龄、受伤情况和救助要求等;

(2)

陆地人员发生工伤亡事故后,应立即将受伤者情况报告单位/项目部安全管理部门,情况紧急时可直接打120电话请求医疗救护后再上报

(3)

单位/项目部接到工伤亡事故报告后,必须立即用电话将伤亡情况报公司安监部,并督促、协助在规定的时间内填报《工伤事故报告表》

(4)

在对受伤人员进行必要的救护后,受伤者所属单位(项目部/船舶)必须填写《工伤事故报告表》报公司安监部和公司法律部,由公司安监部、公司人力资源部、公司法律部负责报有关单位和部门办理工伤认定和保险理赔工作。《工伤事故报告表》的填报期限为:

u

轻伤事故:在12小时内报公司安监部

u

一般事故:指造成3人以下死亡,或者10人以下重伤,或者1000万元以下直接经济损失的事故,在30分钟内报公司安监部、1小时内报中交建设有限公司和广州市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局

u

一般以上事故按一般事故的报告要求报告

2.2

应急处理

船舶发生工伤、亡事故后,船长应按《人员伤亡应急须知》组织抢救伤员,并尽快将伤员送往省社保局指定的医院抢救或治疗(情况紧急者按就近就便原则先抢救),必要时,有关部门应为船舶提供水上、陆地交通和资金等支持

陆地人员发生工伤亡事故后,应立即将受伤者送往省社保局指定的医院抢救或治疗(情况紧急者按就近就便原则先抢救),情况紧急时可直接打120电话请求医疗救护

2.3

医疗处置

(1)

职工发生事故伤害(含突发疾病,以下简称事故伤害)时,所在单位(部门、工地、船舶)组织人力送伤者到省社保局指定医院救助、治疗(情况紧急者按就近就便原则先抢救),并负责缴交住院押金(首次押金)。如有必要,应立即通知伤者家属和公司有关部门,并派人护理

(2)

公司门诊部最迟应在次日介入伤者的救治工作直至全过程(主要是与医院联系救治事宜);负责确定是否转院就诊、审批急救时使用的自费费用,负责缴交公司本部工伤人员住广州市区医院的住院押金

(3)

伤者住院治疗期间需要护理的,由单位在医院请护工护理。如由伤者家属护理,原则上由1位直系亲属负责伤者的护理工作,单位按规定发给护理费。特殊情况需要增加护理人员的,应由主管副总经理批准

(4)

公司本部工伤人员住广州市区医院的住院押金在公司财务部请款

(5)

司属单位/项目部及所属船舶工伤人员住院押金由其所属单位/项目部负责筹办

(6)

非工地/非在广州地区的船舶工伤人员住院押金由其所在船舶负责筹办

2.4

现场处理

(1)

事故发生后,应救护受伤害者,采取措施防止事故蔓延扩大

(2)

保护现场,凡与事故有关的物件、痕迹、状态等,不得破坏

(3)

为抢救受伤害者需要移动现场某些物件时,必须做好现场标志

2.5

事故调查

(1)

发生工伤亡事故后,有关单位(项目部/船舶)和公司安监部应及时对事故进行调查分析,向事故当事人(如可能)/责任人和现场目击者了解事故经过,认真查找、分析事故原因,制订、落实安全防范措施

(2)

有关单位(项目部/船舶)负责人及有关人员应积极配合上级主管部门对事故的专门调查,不得隐瞒或捏造事故真相

2.6

事故事实材料搜集

2.6.1

现场搜集的材料

(1)

现场物证搜集,包括:破损部件、残留物、致害物的位置等

(2)

现场搜集到的物件均应贴上标签,注明地点、时间、管理者

(3)

所有现场物件应保持原样,不准冲洗擦抹。对健康有害的物品,应采取不损坏原始证据的安全防护措施

2.6.2

与事故有关的材料

(1)

发生事故的单位、船名、部门、工况、地点、时间

(2)

受害人和肇事者的姓名、性别、年龄、文化程度、职业、技术状况、接受安全教育情况

(3)

事故当天,受害人和肇事者什么时间开始工作,工作量、作业量、作业程序、操作时的动作(位置)

(4)

受害人和肇事者过去的事故记录

2.6.3

与事故发生的有关事实

(1)

事故发生前设备、设施的性能和质量状况

(2)

工作指令和规章制度的资料及执行情况

(3)

工作环境、场所、通道等工作面状况及工作环境中有毒有害物质取样分析记录

(4)

个人防护措施状况,应注意它的有效性、质量、使用范围等

(5)

出事前受害人和肇事者的健康状况

(6)

其他与事故原因有关的细节或因素

2.6.4

证人材料的搜集

事故发生后,要尽快找被调查人搜集材料,对证人的口述材料,应认真考证其真实程度

2.6.5

现场摄影

利用摄影或录像,显示残骸和受害者原始存息地的所有照片,以提供较完善的信息内容的现场全貌

2.6.6

事故图

报告中的事故图,应包括了解事故情况所必须的信息,如现场示意图、流程图、受害者位置图等

2.7

事故分析

(1)

整理和阅读调查材料

(2)

伤害分析:

u

按受伤部位、受伤性质、起因物、致害物、伤害方式、不安全状态、不安全行为进行分析

u

确定事故的直接原因和间接原因

u

定事故的责任者

(3)

事故原因分析

属于下列情况者为直接原因:

u

机械、物质或环境的不安全状态

u

人的不安全行为

属于下列情况者为间接原因:

u

技术和设计上的缺陷

u

教育培训不够,未经培训,缺乏或不懂安全和技术知识

u

劳动组合不合理

u

对现场工作缺乏检查或指导错误

u

没有安全操作规程或不健全

u

没有或不认真实施事故防范措施

u

其他

(4)

分析事故应从直接原因到间接原因,再分清主次,进行责任分析。

u

根据事故调查所确认的事实,通过对直接原因和间接原因的分析,确定事故中的直接责任者和领导责任者

u

在直接责任者和领导责任者中,根据其在事故发生过程中的作用,确定主要责任者

(5)

根据事故后果和责任者应负的责任提出处理意见。

事故的处罚规定按本章“0.7事故处理的原则”要求进行

2.8

工伤保险

(1)

职工发生事故伤害或者按照职业病防治法规定被诊断、鉴定为职业病,所在单位或主管部门须在3小时内将情况报公司安监部,并在12小时内填报“工伤事故报告表”发至公司安监部,由安监部签署意见后交人力资源部。人力资源部负责在事故发生后24小时内报广东省劳动与社会保障厅

(2)

自职工发生事故伤害或被诊断、鉴定为职业病之日起30日内,所在单位和公司安监部等相关部门整理事故报告、医疗诊断或职业病诊断证明等相关证明材料,交人力资源部向省劳动与社会保障厅提出工伤认定申请

(3)

省劳动与社会保障厅需要对事故伤害或突发疾病死亡调查核实时,工伤职工及其所在单位、公司安监部、工会、门诊部等相关部门要协助做好调查和提供证据工作。省劳动与社会保障厅自受理工伤认定申请之日起60日内作出工伤认定的决定,并书面通知申请认定工伤的职工或者其直系亲属和该职工所在单位

(4)

工伤职工经治疗医疗终结期满(伤情相对稳定)后存在残疾、影响劳动能力的,由公司人力资源部在职工医疗终结期满30日内向省劳动与社会保障厅劳动能力鉴定委员会提出劳动能力鉴定申请

(5)

申领工伤保险待遇,由工伤职工本人或亲属以及相关部门提供相关材料,交公司人力资源部向省社保局医疗保险部办理申领手续

(6)

省社保局医疗保险部自受理工伤保险待遇申请之日起20个工作日内核定各项待遇,并一次性拨到公司财务部;由财务部通知工伤职工本人或亲属到公司财务部领取工伤保险待遇

(7)

公司各相关部门在办理员工工伤保险业务时所应负的职责按公司《关于实施工伤保险有关问题的通知》相关规定执行。公司法律部办理相关索赔工作,执行与相关保险公司签订的规定

2.9

事故资料归档

事故处理结案后安监部应收集《工伤事故报告表》、有关事故证据(如事故现场照片、录音、录象、证人证词等)、《企业职工伤亡事故调查报告书》等材料归档

2.10

事故统计上报

按照《企业职工伤亡事故报告和处理规定》要求,公司安监部应建立工伤事故档案,并按以下要求统计上报

(1)

各项目部每月3日前,向公司安监部填报上月份的《月度事故统计报表》

(2)

司属各单位每月3日前,向公司安监部填报上月份的《事故月统计报表》;每年1月10日前填报上年度的《事故年统计报表》

(3)

公司安监部每月5日前向集团和广州市经委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局分别填报上月份的《伤亡事故情况汇总表》和《企业职工伤亡事故月报表》。每年1月20日前向中交建设集团和广州市经委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局分别填报上年度《伤亡事故情况汇总表》和《企业职工伤亡事故年报表》

3.

船舶污染事故处理规定

3.1

事故分类

根据《船舶油污染事故等级》的规定,船舶污染事故划分为船舶特别重大污染事故、船舶重大污染事故、船舶较大污染事故、船舶一般污染事故四个等级

3.2

事故报告

(1)

所有船舶均有监视水域污染的义务,如发现他船有违章排污行为或发生污染事故,应立即向就近海事部门报告

(2)

船舶发生污染事故后,应立即用高频电话或其它有效手段向就近港口海事部门、所属项目部或公司调度室、安监部、法律部报告。报告的内容包括:发生污染事故的时间、地点、船名、海况、污染范围、污染程度及进一步清除污染物的措施和协助要求等情况,并填报《船舶油污染水域报告表》

(3)

填报污染事故报告表必须实事求是,内容尽量详细,不得虚报瞒报

(4)

有关单位、部门收到船舶污染事故报告后,应及时用电话转告公司安监部,并督促、协助船舶按规定向有关单位、部门上报《船舶油污染水域报告表》

(5)

执行海事局签发的《燃油污染损害民事责任保险或其他财产保证证书》的规定

3.3

应急处理

(1)

船舶发生污染事故后,船长应按《船上油污应急计划》组织应急处理,控制和消除污染,公司相关单位、部门应提供必要的支持

(2)

在现场处理中,未经海事部门批准,不得擅自使用消油剂

3.4

事故调查

(1)

发生污染事故的船舶,必须接受当地海事部门的调查处理,不得无理阻挠、干扰调查人员工作

(2)

项目部和公司安监部在事故发生后,按职责范围,及时对事故进行调查,认真查找、分析事故原因,制订、落实安全防范措施

(3)

调查人员对事故的调查应客观全面,不受事故当事人提供材料的限制

(4)

船长及有关人员应积极配合上级主管部门对事故的专门调查,如实陈述事故的有关情节,提供真实的文字、资料,不得隐瞒事故真相

3.5

事故处罚规定

按本章“0.7事故处理的原则”要求进行事故处理

3.6

事故资料归档

事故处理结案后安监部应收集《船舶油污染水域报告表》、有关事故证据(如事故现场照片、录象、证人证词等)、《船舶污染事故调查处理报告》等材料归档

4.

机损事故处理规定

4.1

事故处理的原则

(1)

机损事故发生后,应采取一切安全的、积极的措施,尽快恢复设备的正常效用和恢复生产,将事故所造成的损失降至最低

(2)

按“四不放过”的原则对事故进行处理

4.2

事故性质

4.2.1

责任事故

4.2.1.1

船员责任事故

4.2.1.2

船员责任事故是指由于船员违反劳动纪律或违反操作规程、对机电设备管理使用不当、不按预防检修要求进行检修、疏于保养、自修质量不良、使用燃油润滑油(脂)规格品种不符合规定等造成的机损事故

4.2.1.3

承修厂责任事故

由于承修厂在项目修理中不按现行规范要求进行修理,或者使用不合格的配件、材料造成的机损事故

4.2.1.4

其它责任事故

由于公司提供的燃润料、备件的质量缺陷,引起的机损事故;由于机务人员对修理方案决策失误造成的机损事故

4.2.2

非责任事故

由于船机设备自然老化或磨蚀,或在常规检查中无法发现的隐患,或即使发现缺陷但无条件彻底修复而造成的机损事故;遇不可抗拒原因造成的机损事故

4.3

事故类别

根据《船舶机损事故分类表》的规定,划分为轻微事故、一般事故、重大事故、特大事故四种

4.4

事故报告

(1)

机损事故发生时,当班轮机员应采取有效应急措施,将事故损失降到最低,并即时报告轮机长

(2)

轮机长对事故进行应急处理后,立即把事故发生的经过和所采取的应急措施电告项目部和船物部,并在七天时间内向船物部提交《船舶机损事故情况报告》

(3)

项目部接到船舶的机损事故报告后,立即派员上船协助处理,并将情况报告船物部

(4)

船物部接到船舶机损事故报告后,经初步分析,如属重大或特大事故,必须二十四小时内向主管公司领导汇报

4.5

事故调查和处理

4.5.1

轻微事故调查和处理

(1)

事故调查。由船机部负责组织调查、分析工作

(2)

设备修复。船舶接到船物部的指令后,本着认真负责的态度,安排好恢复修理工作,尽快恢复设备的正常功能

(3)

事故处理。对经调查确认属于责任事故的直接责任人或单位进行处罚。

l

对直接责任人处罚100元~500元人民币

l

对直接责任单位视损失及责任大小作适当处罚

l

属承修厂责任的由船物部提出索赔或保修

4.5.2

一般事故调查和处理

(1)

事故调查。由船物部成立以指导轮机长为组长的机损事故调查处理小组,并以最快速度到达现场,会同项目部人员对事故进行认真的调查,并及时将情况向船物部经理汇报

(2)

设备修复

l

按经济和安全的原则,调查处理小组拟定修复方案,报船物部经理审批

l

按批准的方案迅速组织修复

l

在修复中,调查处理小组应利用机件拆装的机会,尽可能查找事故的原因,并和船员研讨,制订防范措施,避免同类事故发生

(3)

事故处理。对经调查确认属于责任事故的直接责任人及单位进行处罚

l

对直接责任人扣罚一至三个月的岗位工资或罚款500元~3000元人民币

l

对直接责任单位的负责人责令其作检查,并视损失及责任大小作适当处罚。

l

属承修厂责任的由船物部提出索赔或保修。

l

除了对事故直接责任人或单位进行经济处罚外,还将事故情况通报全公司。

4.5.3

重大事故调查和处理

(1)

事故调查。由公司主管领导主持成立机损事故调查处理小组,并以最快速度到达现场,会同项目部人员、当事船舶有关人员仔细检查损坏情况、分析事故原因、确定机件损坏数量和损坏程度,书面向公司主管领导和船物部经理汇报

(2)

设备修复

l

由事故调查处理小组拟订修复方案,报船物部经理审核、公司主管领导审批

l

重大机损事故修复一般委托有足够实力的厂家承修

l

在修复中,调查处理小组应利用机件拆装的机会,尽可能查找事故的原因,并和船员研讨,制订防范措施,避免同类事故发生

(3)

事故处理。对经调查确认属于责任事故的直接责任人及单位进行处罚

l

对直接责任人的处理包括:扣罚三个月的岗位工资或罚款3000元~5000

元人民币;行政记过、调岗、待岗或降职;构成触犯法律者,交由司法机关追究其法律责任

l

对直接责任单位的负责人责令其作检查,并视损失及责任大小作适当处罚

l

属承修厂责任的由船物部提出索赔或保修

l

除了对事故直接责任人或单位进行经济处罚外,还将事故情况通报全公司

(4)

事故现场会。重大机损事故修复工作完成后,事故调查处理小组应在当事船舶组织召开全司范围的事故现场会。会议内容包括:

l

当事船舶介绍事故经过和机件损坏情况

l

事故调查处理小组分析事故原因,介绍处理过程,修复方案及修复后技术性能等

l

宣布事故性质,处罚建议,有关防范措施

l

集体讨论,吸取教训

4.5.4

特大机损事故调查和处理

(1)

事故调查。由公司主管领导主持成立机损事故调查处理小组,并以最快速度到达现场,会同项目部人员、当事船舶有关人员仔细检查损坏情况、分析事故原因、确定机件损坏数量和损坏程度,书面向总经理汇报。

(2)

设备修复。

l

由事故调查处理小组拟订修复方案,报船物部经理审核、公司主管领导审批

l

特大机损事故修复一般委托有足够实力的厂家承修

l

在修复中,调查处理小组应利用机件拆装的机会,尽可能查找事故的原因,并和船员研讨,制订防范措施,避免同类事故发生

(3)

事故处理。对经调查确认属于责任事故的直接责任人及直接责任单位进行处罚。

l

对直接责任人开除、留用察看一年或除名处理。违法者,由司法机关追究其法律责任

l

对直接责任单位的负责人责令其作检查,并视损失及责任大小作适当处罚

l

属承修厂责任的由船物部提出索赔或保修

l

除了对事故直接责任人或单位进行经济处罚外,还将事故情况通报全公司

(4)

事故现场会。特大机损修复工作完成后,事故调查处理小组应在当事船舶组织召开全司范围的事故现场会。会议内容包括:

l

当事船舶介绍事故经过和机件损坏情况

l

事故调查处理小组分析事故原因,介绍处理过程,修复方案及修复后技术性能等

l

宣布事故性质,处罚建议,有关防范措施

l

集体讨论,吸取教训

4.6

资料整理

4.6.1

事故编号

(1)

编号的构成

由“机损事故”汉语拼音首字母、“年份”和机损事故“顺序号”构成

(2)

编号的表达式

JSSG

XXXX—XX

4.6.2

资料整理

(1)

轮机长将事故经过、原因、机件损坏、更换等及修理情况详细记入《轮机日志》和《轮机长工作记录簿》

(2)

调查结束后,由调查人员或小组负责人填报《船舶机损事故处理报告》报相关领导审批

(3)

调查处理工作结束后,调查人员或小组负责人将调查处理资料交指导轮机长,指导轮机长整理后交档案室归档,资料包括:

l

船舶机损事故情况报告

l

船舶机损事故处理报告

l

事故调查报告

l

有关的证据(《轮机日志》记录、《航海日志》记录、照片、当事人笔录等)

l

事故通报

l

事故现场会相关资料

附表

船舶机损事故分类表

事故类别

轻微事故

一般事故

重大事故

特大事故

主机功率A

(Kw)

原值B

(万元)

直接损失C

(万元)

直接损失C

(万元)

直接损失C

(万元)

直接损失C

(万元)

A<960

B≤1000

C≤10

10<C≤60

60<C≤120

B>1000

C≤20

20<C≤100

100<C≤200

960≤A≤5075

B≤2000

C≤30

30<C≤120

120<C≤240

B>2000

C≤40

40<C≤160

160<C≤320

5075<A≤8800

B≤10000

C≤50

50<C≤240

240<C≤480

B>10000

C≤60

60<C≤300

300<C≤600

>600

8800<A≤12551

B≤60000

C≤70

70<C≤360

360<C≤720

>720

B>60000

C≤80

80<C≤400

400<C≤800

>800

A>12551

B≤80000

C≤90

90<C≤460

460<C≤1000

>1000

B>80000

C≤100

100<C≤400

400<C≤1200

>1200

说明:

1、功率系指自航船舶的推进主机和非自航船舶的工作主机功率

2、直接经济损失包括修理费、备件费、以及因机损事故而支付的检验费、检查费、起重运输费和其它费用等

5.

相关/支持文件

(1)

生产安全事故报告和调查处理条例

(2)

中华人民共和国海上交通事故调查处理条例

(3)

水上交通事故统计办法

(4)

企业职工伤亡事故报告和处理规定

(5)

企业职工伤亡事故分类标准

(6)

防治船舶污染海洋环境管理条例

(7)

船上油污应急计划

(8)

公司生产安全综合应急预案

(9)

船岸应急指挥程序

(10)

船舶应急须知

(11)

关于实施工伤保险有关问题的通知

6.

记录

(1)

航海日记

(2)

轮机日记

(3)

电台日记

(4)

中交股份安全生产事故快报表

(5)

船舶交通事故(险情)报告表

(6)

船舶交通事故(险情)调查登记表

(7)

工伤事故报告表

(8)

企业职工伤亡事故调查报告书

(9)

船舶油污染水域报告

(10)

船舶污染事故调查处理报告

(11)

船舶机损事故情况报告

(12)

船舶机损事故处理报告

(13)

月度事故统计报表

(14)

伤亡事故情况统计分析表(月报、年报)

(15)

船舶水上交通事故统计表(月报、年报)

(16)

企业职工伤亡事故年度统计分析表(年报)

篇2:甘肃省农机事故处理规定

甘肃省农机事故处理规定 本文关键词:甘肃省,农机,事故处理

甘肃省农机事故处理规定 本文简介:www.9ask.cn免费法律咨询3分钟100%回复上网找律师就到中顾法律网快速专业解决您的法律问题http://www.9ask.cn/souask/文章来源:中顾法律网甘肃省农机事故处理规定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了维护农机安全生产秩序,保障公民生命财产安全,正确处理农机事故,维护当事人的合法权益,根

甘肃省农机事故处理规定 本文内容:

www.9ask.cn

免费法律咨询3分钟100%回复

上网找律师

就到中顾法律网

快速专业解决您的法律问题

http://www.9ask.cn/souask/

文章来源:中顾法律网

甘肃省农机事故处理规定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了维护农机安全生产秩序,保障公民生命财产安全,正确处理农机事故,维护当事人的合法权益,根据国家有关法律、法规,结合本省实际,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

在本省境内发生农机事故的处理适用本规定。

第三条

农机事故是指农业机械在村镇、田间、场院行驶、作业或停放过程中发生碰撞、碾压、翻车、落水、火灾等造成人、畜伤亡或机具损坏等事故。

第四条

县级以上农机行政管理部门是本行政区域内农机事故处理的主管部门。其所属的农机监理机构具体负责农机事故的处理。

第五条

农机事故由事故发生地的县(市、区)农机监理机构负责处理。

重大农机事故,市、州农机监理机构要派员参加;特大农机事故,省农机监理机构要派员参加。

上级农机监理机构可以处理下级农机监理机构管辖的农机事故。

造成人身伤亡的农机事故,农机监理机构会同当地公安机关进行处理。

第六条

事故责任者构成犯罪的,由农机监理机构移送司法机关依法处理。

第二章

事故分类

第七条

农机事故按性质分为责任事故、意外事故、破坏性事故三类。

(一)责任事故:农机驾驶、操作人员违反有关安全生产法律、法规和农机安全操作规程负同等以上责任而发生的事故,称责任事故。

(二)意外事故:由于自然灾害(如山崩、路陷、洪水等)或驾驶员不能抗拒或者不能预见的客观原因造成的事故称意外事故。

(三)破坏性事故:有意图、有预谋造成的事故属于破坏性事故。

第八条

农机事故按危害程度分为轻微事故、一般事故、重大事故和特大事故。

(一)轻微事故:轻伤一至二人,或直接经济损失在500元以下;

(二)一般事故:重伤一至二人,或轻伤三至十人,或直接经济损失在500元以上5000元以下;

(三)重大事故:死亡一至二人,或重伤三至十人,或轻伤十人以上,或直接经济损失在5000元以上2万元以下;

(四)特大事故:死亡三人以上,或重伤十人以上,或直接经济损失在2万元以上。

第三章

现场处理

第九条

发生事故后,驾驶、操作人员必须立即停车、停机,当事人及有关人员必须保护现场,抢救伤者和财产,必须移动现场物体时,应当标明位置,并迅速报告当地农机监理机构或公安机关,听候处理。

过往车辆的驾驶人员和行人,要协助维护现场秩序,救护伤者,并有义务向农机监理机构或公安机关报案,提供证据,检举揭发肇事者。

第十条

农机监理机构接到事故报案后,应当立即派员赶赴现场,组织抢救伤者和财产,勘察事故现场,收集证据,采取措施尽快恢复正常生产秩序。

第十一条

当事人应当如实向农机监理机构陈述农机事故发生的经过,不得隐瞒农机事故真实情况。其他知情者有义务向农机监理机构或公安机关提供有关情况。

第十二条

农机监理机构根据检验鉴定的需要,可以暂时扣留肇事的农业机械、嫌疑车辆和当事人的有关证件。检验鉴定后应当立即归还。

第十三条

农机监理机构对农机事故的机具、物品、尸体、当事人的生理和精神状态及作业环境等,应当根据事故处理的需要及时指派专业人员或者聘请有专门知识的人进行检验鉴定,检验鉴定后,应当作出书面结论。

第十四条

农机事故造成死亡或者人身伤害需要抢救治疗的,事故当事人及其所在单位或者农业机械的所有人应当预付丧葬费或者医疗费,也可以由农机监理机构指定其中一方预付,结案后再按事故责任分担。事故责任者拒绝预付或者暂时无法垫付的,农机监理机构可以暂时扣留肇事的农业机械。

第十五条

发生农机事故逃逸的,伤者抢救期间的医疗费、死者的丧葬费,由其所在单位或者家属预付;无工作单位又无生活来源的,由当地政府给予社会救济;对已参加机动车第三者责任强制保险的,由保险公司按规定预付。

第十六条

医疗单位应当及时抢救治疗农机事故伤者,并如实向农机监理机构提供医疗单据和诊断证明。

殡葬服务单位和有停尸条件的医疗单位,对农机监理机构决定暂存的尸体,应当接受存放。

农机监理机构应当协助上述单位收回抢救治疗费用和尸体存放费用。

第十七条

尸体经检验鉴定后,由农机监理机构通知死者家属在十日内办理丧葬事宜。逾期不办理的,农机监理机构提请公安机关依法处理,超出规定时间的存放费用由死者家属承担。

第四章

责任认定

第十八条

事故责任分为全部责任、主要责任、同等责任、次要责任。

完全因一方责任造成事故的,应当负全部责任。

主要因一方责任造成事故的,负主要责任,其他方也有责任的,负次要责任。责任相同的,各负同等责任。

第十九条

农机监理机构在查明事故原因后,应当根据当事人的违章行为与事故之间的因果关系,认定当事人的事故责任。

第二十条

发生事故后,当事人逃逸或者故意破坏、伪造现场、毁灭证据,使事故责任无法认定的,应当负全部责任。

第二十一条

当事人一方有条件报案而未及时报案,使事故责任无法认定的,应当负主要责任或者全部责任。

当事人各方有条件报案而未及时报案,使事故责任无法认定的,应当负同等责任。

第二十二条

当事人对农机事故责任认定不服的,可以在接到农机事故责任认定书后十五日内,向上一级农机监理机构申请重新认定,上一级农机监理机构接到重新认定申请书后三十日内,应当作出维持、变更或者撤消的决定。

农机事故责任的重新认定决定为最终决定。

第二十三条

农机监理人员与事故当事人有利害关系或者有可能影响公正处理其他关系的,在事故现场勘验、调查、鉴定和责任认定过程中,应当回避。

第五章

处罚

第二十四条

农机监理机构对农机事故责任者,可按下列规定给予处罚:

(一)轻微事故:负全部责任的,罚款30至50元;负主要责任的,罚款10至30元;负同等责任的,罚款5至10元。

(二)一般事故:负全部责任的,罚款80至100元;负主要责任的,罚款50至80元;负同等责任的,罚款30至50元;负次要责任的,罚款10至30元,并予以警告。

(三)重大事故:负全部责任的,罚款100至150元;负主要责任的,罚款80至100元;负同等责任的,罚款50至80元;负次要责任的,罚款30至50元。

(四)特大事故:负全部责任、主要责任和同等责任的,罚款150至200元;负次要责任的,罚款100至150元。

第二十五条

对于事故责任者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可以从轻、减轻或者免予处罚:

(一)聋哑人或者盲人;

(二)后果轻微,经教育认错改正的;

(三)自身重伤、致残的。

第二十六条

对事故责任者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应当从重处罚:

(一)酒后驾车的;

(二)无证驾驶或者交无证人驾驶的;

(三)逃逸、破坏、伪造现场,毁灭证据的;

(四)怂恿、迫使他人违章造成事故的。

第二十七条

对于借处理事故之机寻衅滋事,妨碍公务的单位和个人,由公安机关按有关规定处理;对情节严重构成犯罪的,由司法机关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第二十八条

对农机事故责任者暂扣、吊销驾驶证或者操作证的处罚按下列规定执行:

(一)造成特大事故负次要责任以上或者重大事故负同等责任以上的,并处吊销驾驶证或者操作证;

(二)造成重大事故负次要责任、一般事故负同等责任以上的,并处暂扣1个月以上6个月以下驾驶证或者操作证。

造成农机事故后逃逸的,吊销驾驶证或者操作证,且终生不得重新取得驾驶证。

第二十九条

对事故责任者处以50元以下罚款、警告,由农机监理人员当场决定;50元以上罚款,由负责事故处理的农机监理机构决定。

第三十条

当事人对处罚决定不服的,可以向同级农机行政主管部门申请复议,也可以向人民法院起诉。逾期不履行处罚决定又不申请复议也不起诉的,由作出处罚决定的机关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

第六章

调解

第三十一条

农机监理机构在查明事故原因,认定事故责任,确定事故造成的损失情况和伤害程度后,应当及时召集当事人和有关人员对损害赔偿进行调解。

第三十二条

损害赔偿的调解期限为三十日,农机监理机构认为有必要时可以延长十五日。在规定期限内只调解二次。

第三十三条

经调解达成协议的,农机监理机构应当制作调解书,由当事人和有关人员、调解人签名,加盖农机监理机构印章后生效。农机监理机构应当将调解书分别送交当事人和有关人员。

调解期满未达成协议的,农机监理机构应当制作调解终结书,由调解人签名,加盖农机监理机构印章,分别送交当事人和有关人员。

第三十四条

经调解未达成协议或者调解生效后一方不履行的,农机监理机构不再调解,当事人可以向人民法院提起民事诉讼。

第七章

损害赔偿

第三十五条

事故责任者按下列比例承担相应的损害赔偿。

(一)负全部责任的,承担百分之百;

(二)负主要责任的,承担百分之六十至九十;

(三)负同等责任的,承担百分之五十;

(四)负次要责任的,承担百分之十至四十。

第三十六条

损害赔偿的项目包括:医疗费、误工费、住院伙食补助费、护理费、残疾者生活补助费、残疾用具费、丧葬费、死亡补偿费、被扶养人生活费、交通费、住宿费和财产直接损失。

前款规定的赔偿项目应当按照实际情况确定,并一次性结算费用。

第三十七条

损害赔偿的标准按照下列规定计算:

(一)医疗费:按照医院对当事人的事故创伤治疗所必需的费用计算,凭据支付。

(二)误工费:当事人有固定收入的,按照本人因误工减少的固定收入计算,但最高不得超过事故发生地人均生活费的二倍;无固定收入的,按照事故发生地人均收入计算。

(三)住院伙食补助费:按照事故发生地国家机关工作人员出差补助标准的百分之五十计算。

(四)护理费:伤者住院期间,护理人员有收入的,按照误工费的规定计算;无收入的,按照护理地人均生活费计算。

(五)残疾者生活补助费:按照事故发生地人均生活费计算。完全丧失劳动能力的,按照百分之七十至八十计算;部分丧失劳动能力的,按照百分之四十至六十计算。自定残之月起,赔偿二十年。但五十周岁以上的,年龄每增加一岁减少一年,最低不少于十年;七十周岁以上的按五年计算。

(六)残疾用具费:因残疾需要配制补偿功能器具的,凭医院证明按照普及型器具的费用计算。

(七)丧葬费:按照事故发生地的丧葬费标准支付。

(八)死亡补偿费:按照事故发生地人均生活费计算,补偿十年。对不满十六周岁的,年龄每小一岁减少一年;对七十周岁以上的,年龄每增加一岁减少一年。最低均不少于五年。

(九)被扶养人生活费:以死者生前或者残者丧失劳动能力前实际扶养的,没有其他生活来源的人为限,按照事故发生地居民生活困难补助标准计算。对不满十六周岁的人抚养到十六周岁。对无劳动能力的人扶养二十年,但五十周岁以上的,年龄每增加一岁减少一年,最低不少于十年。七十周岁以上的和其他被扶养人按五年计算。

(十)交通费:按照当事人实际必需的费用计算,凭据支付。

(十一)住宿费:按照事故发生地国家机关一般工作人员的出差住宿标准计算,凭据支付。

第三十八条

参加处理事故的当事人亲属所需交通费、误工费、住宿费,参照第三十七条的规定计算,按照当事人的事故责任分担,但计算费用的人数不得超过三人。

第三十九条

事故伤者需要住院、转院和护理人员的,须经医院证明和农机监理机构同意。擅自住院、转院、自购药品、增加护理人员或者经过治疗、医院证明可以出院而拒不出院的,其超出规定部分费用自理。

伤者出院应持有医院出院证明。

第四十条

对致残人员的残疾程度在治疗终结后,农机监理机构根据医院出具的诊断证明,按照公安部《道路交通事故受伤人员伤残评定》的标准加以确定。必要时,可委托专门机构进行评定。

第四十一条

农业机械与非机动车、行人发生农机事故,造成对方人员死亡或者重伤,农业机械一方无过错的,应当分担对方百分之十的经济损失,最高不得超过事故发生地十个月的平均生活费。

前款非机动车、行人一方故意造成自身伤害的除外。

第四十二条

对事故损坏的车辆、农业机械、物品,应当以就地修复为主,不能修复需要报废的,按质折价赔偿。事故造成牲畜残亡的折价赔偿。

第四十三条

对事故的损害赔偿遇有特殊情况或者本规定没有明确规定的,由农机监理机构召集当事人各方调解解决。

第八章

附则

第四十四条

农业机械停放期间的火灾事故和由于电源线路而引起的电器事故,按其他有关规定处理。

第四十五条

本规定自2004年8月1日起施行。原甘肃省人民政府1990年3月27日发布,1997年10月22日第27号令修正的《甘肃省农机事故处理暂行规定》同时废止。

8

篇3:山东省道路交通事故处理暂行规定

山东省道路交通事故处理暂行规定 本文关键词:山东省,道路交通,暂行规定,事故处理

山东省道路交通事故处理暂行规定 本文简介:快速专业解决您的法律问题http://www.9ask.cn/souask/文章来源:中顾法律网www.9ask.cn免费法律咨询3分钟100%回复上网找律师就到中顾法律网山东省道路交通事故处理暂行规定(一九八九年三月十五日山东省人民政府发布)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正确处理道路交通事故,维护当事人的合法

山东省道路交通事故处理暂行规定 本文内容:

快速专业解决您的法律问题

http://www.9ask.cn/souask/

文章来源:中顾法律网

www.9ask.cn

免费法律咨询3分钟100%回复上网找律师

就到中顾法律网

山东省道路交通事故处理暂行规定

(一九八九年三月十五日山东省人民政府发布)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正确处理道路交通事故,维护当事人的合法权益,根据国家法律、法规的有关规定,结合我省实际情况,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

凡在城乡道路上,因违反交通管理规定,发生碰撞、碾轧、刮擦、翻车、坠车、爆炸、失火、落水等事态,造成人员、牲畜伤亡或车辆、财物损失的道路交通事故(以下简称交通事故),除国家法律、法规另有规定者外,均依照本规定处理。

第三条

交通事故的调查处理,由当地公安机关负责。

在铁路道口上火车与机动车、非机动车、行人以及牲畜发生的交通事故的调查处理,以铁路部门为主,当地公安机关参加。

第四条

军队和人民武装警察部队的在籍车辆、人员发生交通事故,由公安机关勘验现场,分清责任后,交由军队和人民武装警察部队处理;涉及地方车辆、人员和财产的,由公安机关依照本规定处理,需对军人和人民武装警察给予处罚的,交由军队和人民武装警察部队处理。

第五条

处理交通事故,必须认真调查研究,实事求是,分清责任,依法论处。

第二章

现场勘察处理

第六条

发生交通事故后,与事故有关的车辆必须立即停车,当事人必须保护好现场,抢救伤者(移动时,须标明位置),并及时报告公安机关。

行经交通事故现场的驾驶人员和行人,均有协助报案、维护现场秩序、救护伤者和向公安机关检举肇事者的权利和义务。

第七条

公安机关接到报案后,应立即派员赶赴事故地点,勘验现场,收集证据,并尽快疏通道路,恢复正常交通秩序。

第八条

公安机关根据需要,有权验查或扣留与事故有关的车辆和当事人的证件,其他任何单位和个人均不得擅自扣留人质或扣押物证、车辆等。一切行经交通事故现场的车辆和行人必须听从公安人员的指挥,不得妨碍公安人员执行公务。

对在执行紧急任务途中发生交通事故的警车及消防、抢险、救护车,可先记录在案,予以放行,事后再作处理。

第九条

在追缉肇事逃跑者或抢救伤者的紧急情况下,民警可以借用交通或通讯工具,被借单位或个人应提供方便。

第十条

公安机关应对与交通事故有关的车辆、物品、尸体和道路状况等进行检验,必要时亦可委托有关单位或聘请有关专业人员进行检验。

第十一条

有关医疗单位应积极抢救交通事故受伤者,并有责任向公安机关提供医疗情况和诊断证明。

有条件的医疗、殡葬单位,对公安机关决定暂存的交通事故死者尸体,应当协助存放。

第十二条

公安机关对交通事故死者尸体检验完毕后,确认无复查必要的,限期由死者家属或其所在单位处理,无正当理由逾期不处理的,强制处理。

第三章

责任认定

第十三条

交通事故当事人的责任,由公安机关根据对交通事故现场的勘验和调查的事实,依据道路交通管理有关规定裁定。

第十四条

交通事故当事人的责任分为:全部责任、主要责任、次要责任、同等责任和无责任。

交通事故完全由当事人一方违章造成的,应负事故全部责任,另一方不负事故责任。

交通事故由双方当事人违章造成的,由违章情节较重一方负主要责任,另一方负次要责任。

交通事故由三方以上当事人违章造成的,由违章情节较重的一方负主要责任,其他各方根据情节分负不同的责任。

交通事故当事人都有违章行为,且其情节基本相同,负同等责任。

交通事故发生后,当事人逃跑、破坏或伪造现场,使事故责任难以认定的,应负全部责任。

第十五条

对交通事故中的死者,只认定责任,不予追究。

第四章

处罚

第十六条

因违章造成交通事故的当事人,由公安机关根据情节轻重、责任大小,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治安管理处罚条例》、《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管理条例》和本规定给予处罚。

第十七条

公安机关对因违章造成交通事故的驾驶人员,可以吊扣或吊销其驾驶执照。

吊扣驾驶执照的期限为一个月以上,十二个月以下。裁决以前先行扣留的,扣留一日折抵吊扣期限一日。

被裁决吊销驾驶执照者,两年内不准重新考领驾驶执照。

第十八条

对因交通肇事被追究刑事责任的驾驶人员,由公安机关吊销其驾驶执照。

第十九条

指使、迫使他人违章造成交通事故,尚未构成犯罪的,由公安机关给予警告、罚款、拘留等处罚。

第二十条

交通事故肇事者在事故发生后不及时抢救伤员或不及时报告公安机关,以及逃跑或破坏、伪造现场,尚未构成犯罪的,由公安机关给予警告、罚款、拘留等处罚。

第二十一条

交通事故肇事者在事故发生后,积极抢救伤员、保护现场,及时向公安机关报告,如实回答公安人员询问,并对交通事故伤、残、死者积极给予经济补偿的,可减轻或免除处罚。

第五章

经济补偿

第二十二条

交通事故的经济补偿费包括:

(一)伤者的医疗费、护理费、就医路费、住院期间生活补助费和误工费。

(二)残者的护理费、生活补助费、残疾用具费和残者直接抚养人的生活补助费。

(三)死者的丧葬费(含尸体存放费)和死者生前直接抚养人的生活必须费。

(四)伤、残、死者的直系亲属或者合法代理人,按规定人数在参与调解处理事故期间的误工费、交通费、食宿费。

(五)车辆、财物损失费(包括修理、损耗折旧费)。牲畜死伤折价费。

第二十三条

交通事故经济补偿费的承担:

(一)负全部责任的,由责任者承担全部事故经济补偿费;

(二)负主要责任的,由责任者承担全部经济补偿费的百分之六十至百分之九十;

(三)负次要责任的,由责任者承担全部经济补偿费的百分之四十以下;

(四)负同等责任的,平均承担经济补偿费;

(五)无责任者不承担经济补偿费。

第二十四条

为抢救交通事故伤者所需的费用和死者的丧葬费,公安机关可以先指定当事人一方垫付,处理时再按责任承担。

第二十五条

交通事故经济补偿费的承付:

(一)事故的经济补偿费,由事故责任者或单位(车主)承付。

(二)无行为能力人、限制行为能力人造成事故的,由监护人承付。

第二十六条

交通事故伤者的经济补偿费标准:

(一)医疗费:包括挂号、药物、治疗、检查、住院及就医路途所需的全部费用。

(二)误工费:伤者是在职职工的,以本人标准工资为准;无固定工资收入的,以不超过当地一个机械五级工人的标准工资为准。

(三)住院伙食补助费:按一人一天二元计算。对伤势较重的,可以根据伤者的情况适当增加,一般不超过一人一天三元的标准。

(四)护理费:护理人员有固定工资收入的,以本人标准工资为准;无固定工资收入的,以不超过当地一个机械五级工人的标准工资为准。

伤者是否需要护理人员及护理人员数额,由公安机关根据医院意见确定。

交通事故残者或死者,定残前或死亡前抢救医疗期间的经济补偿按本条规定执行。

第二十七条

交通事故残者的经济补偿费标准:

(一)生活补助费和护理费:完全丧失劳动能力的残者,有固定工资的,按本人标准工资计算生活补助费,本人标准工资低于当地机械三级工人标准工资的,按机械三级工人标准工资计算生活补助费;无固定工资收入的,按不超过当地机械二级工人的标准工资计算生活补助费。

残者大部分丧失劳动能力的,按完全丧失劳动能力的生活补偿费标准的百分之八十补偿,残者部分丧失劳动能力的,按完全丧失劳动能力的生活补助标准的百分之二十至百分之四十补偿。

残者生活不能自理,需他人护理的,护理费按当地二级机械工人的标准工资计算。

(二)生活补助费和护理费的补偿年限:自定残之日起,年龄不满二十五周岁的,为二十五年;二十五周岁以上为二十年;五十周岁以上的,每增加一岁减少一年,最低不少于五年。

(三)残者的残疾用具费,包括制作假肢、代步车、拐杖等,根据医院证明,并考虑以后更新所需费用,一次付给。

(四)对残者直接抚养,赡养的无劳动能力和无经济来源的人,应给予补助费。残者完全丧失劳动能力的,每个抚养、赡养人增加残者生活补助10%,残者部分或大部分丧失劳动能力的,每个抚养、赡养人增加残者生活补助费5%。

第二十八条

交通事故死者及其家属(包括死者生前直接抚养、赡养的人)的经济补偿费和死者丧葬费的补偿标准:

(一)死者的经济补偿费按事故发生地机械四级工人八年的标准工资计算。

(二)死者生前直接抚养、赡养的无劳动能力和无经济来源的人,每个抚养、赡养人增加经济补偿费20%。

(三)死者的丧葬费为三百元。

第二十九条

交通事故伤者需要住院、转院的,须由县以上医院证明并经公安机关同意。擅自住院、转院、购买药品、增加护理人员或伤愈后拒不出院的,费用自理。

第三十条

交通事故残者的残疾程序,以公安机关指定医院出具的诊断证明为准。

第三十一条

参与事故调查处理的伤、残、死者直系亲属或代理人的名额,最多不超过二人;其误工费参照第二十六条第二项规定办理,路费、住宿费标准按国家有关规定执行。

第三十二条

交通事故的经济补偿费,在事故处理结束时,由事故责任者个人或所在单位全部付清。

第三十三条

事故责任者逃跑的,事故伤亡的医疗费和丧葬费,暂由事故发生所在地保险公司垫付。事故责任者被查获后,按规定处理。

第三十四条

事故发生后,事故责任者所在单位或车主应向公安机关交付处理事故所需押金;不交押金的,以发生事故的车辆做抵押,不足部分,以责任者的相当物资作价抵押。

第六章

结案

第三十五条

交通事故实行一次性结案处理。交通事故责任者应承担的经济补偿,由公安机关召集有关当事人或合法代理人、单位代表,按本规定进行协商,达成协议的,应订出协议书,由参加协商的各方人员签名,并加盖公安机关印章,即行生效。经三次协商不能达成协议的,可报请上一级公安机关作出终结决定。

第三十六条

交通事故当事人对公安机关的处罚不服的,在接到通知后十五日内,可以向上一级公安机关提出申诉,由上一级公安机关在接到申诉后十五日内作出裁决;不服上一级公安机关裁决的,可以在接到通知后十五日内向当地人民法院提起诉讼。

第三十七条

交通事故经济补偿的处理期限一般为三个月。当事人伤、残的,从伤者基本痊愈或定残后起算;情况特殊的,经县级以上公安局长批准后,可适当延长。

第三十八条

交通事故发生后,当事人不向公安机关报案而私自处理的,一经发现,公安机关应从重给予处罚。

第七章

附则

第三十九条

因自杀造成的交通事故,不属于本规定所称交通事故的范围,由此造成的一切后果由其本人承担。

第四十条

交通事故当事人不得以处理事故为由,要求解决本规定以外的其他问题。

第四十一条

公安人员处理交通事故,应严格遵守法纪,秉公执法,不得滥用职权,徇私舞弊。违者由其所在机关或上级机关给予行政处分;情节严重,触犯刑律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第四十二条

本规定由省公安厅负责解释。

第四十三条

本规定自发布之日起施行。以前发生的交通事故不按本规定处理。

;’

7

    以上《工伤事故处理规定》范文由一流范文网精心整理,如果您觉得有用,请收藏及关注我们,或向其它人分享我们。转载请注明出处 »一流范文网»最新范文»工伤事故处理规定
‖大家正在看...
设为首页 - 加入收藏 - 关于范文吧 - 返回顶部 - 手机版
Copyright © 一流范文网 如对《工伤事故处理规定》有疑问请及时反馈。All Rights Reserved