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煤矿职业病危害事故应急预案

日期:2021-03-04  类别:最新范文  编辑:一流范文网  【下载本文Word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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煤矿职业病危害事故应急预案 本文简介:义能煤矿职业病危害事故应急预案1职业病危害类型和危害程度分析1.1主要存在的职业病危害因素:粉尘:煤尘、岩尘、水泥尘等;化学物质:氮氧化物、炭氧化物(CO、CO2);物理因素:噪声、高温等。1.2危害程度分析1.2.1粉尘粉尘危害随时都可能发生。主要来源有:工作面放炮、煤机破煤、转载运输、人工攉煤、

煤矿职业病危害事故应急预案 本文内容:

义能煤矿职业病危害事故应急预案

1

职业病危害类型和危害程度分析

1.1主要存在的职业病危害因素:

粉尘:煤尘、岩尘、水泥尘等;

化学物质:氮氧化物、炭氧化物(CO、CO2);

物理因素:噪声、高温等。

1.2

危害程度分析

1.2.1粉尘

粉尘危害随时都可能发生。主要来源有:工作面放炮、煤机破煤、转载运输、人工攉煤、拌料喷浆都可造成粉尘危害,粉尘危害主要通过呼吸到进入人体,威胁现场工作人员的身体健康,严重时可能会导致尘肺、矽肺病。

1.2.2噪声

主要噪声源有:通风机房、空压机房、主副井绞车房、锅炉房等,其中通风机房的噪声污染主要环节为主机房、电机房及排风道出口端;井下的噪声源有凿岩、打眼、放炮、割煤、运输、机修、通风等作业环节使用的风钻、风镐、扒装机、局扇、乳化液机、采煤机、刮板运输机、转载机、破碎机、皮带运输机等。对人体健康的危害性:听觉系统、神经系统、心血管系统、消化系统及代谢功能、内分泌及免疫系统;另外,在噪声的干扰下,人们感到烦躁,注意力不集中,反应迟钝,不仅影响工作效率,而且降低工作质量。在矿井下,由于噪声的影响,掩盖了异常信号或声音,容易发生各种工伤事故。

1.2.3二氧化碳(CO2)

二氧化碳是无色略带酸臭味的气体,对空气的相对密度为1.52,易溶于水,常积聚于巷道的底部和下山的掘进头。CO2不助燃也不能供人呼吸,有微毒,对呼吸有刺激作用,肺部含量增加会使血液酸度变大,刺激呼吸中枢。当浓度达5%时,使人呼吸困难、耳鸣;达到10%时使人头昏昏迷;达到20%~25%时会使人快速死亡。矿井最高允许浓度为1.5%。

二氧化碳的主要来源有:有机物的氧化;人员的呼吸;煤和岩石的缓慢氧化,以及矿井水与碳酸性岩石的分解作用;爆破工作;矿内火灾;煤炭自燃;瓦斯、煤尘爆炸均能产生大量的CO2。

1.2.4

一氧化碳(CO)

CO是无色、无嗅、无味、无刺激性的气体,对空气的相对密度为0.967,几乎不溶于水。但易溶于氨水,与酸、碱不起反应,只能被活性炭少量吸附。在空气中燃烧呈蓝色火馅,当与空气混合达到12.5%~80%时具有爆炸性。CO是一种对血液、神经有害的毒物。CO随空气吸入体内后,通过肺泡进入血液,并于血液中的血红蛋白结合。CO与血红蛋白的亲和力比氧大200~300倍,而解离速度又比氧与血红蛋白慢3600倍。一般情况下,CO中毒的程度取决于血液中碳氧血红蛋白的含量,含量越多,机体缺氧越严重,中毒程度也越重。煤矿井下,劳动强度大,高温、高湿和其他有毒、有害物同时存在,会使中毒的程度加重。井下CO最高允许浓度为0.0024%。煤矿井下的CO多存在于采空区、密闭巷道等处。爆破作业、煤炭自燃、发生火灾或瓦斯、煤尘爆炸都能生成CO,往往造成人员中毒死亡。

1.2.5二氧化氮(NO2)

二氧化氮是一种棕红色有刺激臭味的气体,对空气的相对密度为1.448,极易溶于水。二氧化氮对眼、鼻腔、呼吸器官粘膜有强烈的刺激作用,特别是对肺组织起破坏作用,含量0.0066%时,短时间内咳嗽、胸部发痛;含量0.01%时,剧烈咳嗽、呕吐、神经系统麻木;含量0.025%时,短时间即可死亡。它比SO2和NO危害更甚,严重者导致肺气肿,甚至死亡。矿井最高允许浓度为0.00025%。

矿内爆破作业会产生一系列氮氧化合物,如NO、NO2,NO在空气中又被氧化为NO2。

1.2.6

高温

高温危害主要发生在煤矿井下高温的作业环境对矿工劳动能力的发挥和劳动生产率产生不良影响。体温调节产生障碍:水盐代谢失调;循环系统和肾脏负荷增加;消化系统疾病增多;神经系统兴奋性降低;肾脏负担加重;容易发生中暑。

2应急处理基本原则

(1)坚持以人为本、保护人员安全优先的原则。

(2)坚持积极抢救、控制事故蔓延优先的原则。

(3)坚持自救互救、通讯畅通的原则。

(4)坚持统一指挥、高效协调的原则。

3

组织机构及职责

3.1应急组织体系

职业病危害事故应急救援组织结构图

义能煤矿职业病危害事故应急工作领导小

组长:

矿长

副组长:

各分管

副矿长

总工程师

各副总工程师

兼职救护队

3.2指挥机构及职责

3.2.1应急救援指挥部及职责

矿成立职业病危害事故应急救援指挥部

(下称应急救援指挥部),负责组织指挥应急救援工作。总

挥:矿长;副总指挥:总工程师、党委书记、生产副矿长、安全副矿长、机电副矿长;成员:其他副矿级及副总工程师、机电科长、安全科长、调度主任、技术科长、通防科长、综合办公室主任、企劳科科长、职防办主任、仓库主任、医务所所长、保卫科长、车队队长及其他有关单位负责人。

3.2.2应急指挥部的主要职责

(1)全面协调和指导事故应急救援工作;

(2)指导制定对事故的紧急管理办法和特别管制措施;

(3)负责有关重大事项的决策指挥;

(4)及时向上级有关领导部门报告事故的情况和救援情况;

(5)调用应急救援人员、物资、设备,召请矿山救护队伍和有关专家的支援,请求地方人民政府协助抢救事故受伤人员、进行工程抢救、维护事故现场的社会治安秩序。

3.2.3

成员单位职责

(1)调度室:负责应急值守、接收、处置各单位上报的各类信息,及时报告总指挥,并根据总指挥的指示负责上报集团公司、政府有关主管部门,调度有关救援力量参加救援工作;下达各项救援命令、跟踪、续报事故救援进展情况;负责保障应急过程的通讯畅通;负责应急物资调运工作。

(2)安全科:参与现场救援方案研究制定和事故调查处理工作;对事故有关责任人按照规定进行处罚。

(3)技术科:参与事故现场救援方案研究制定;负责现场救援的技术支持。

(4)机电科:负责事故应急过程中管辖范围内的电力恢复;参与分管业务事故调查处理工作。

(5)通防科:参与事故现场救援方案研究制定和事故调查处理工作,通防科负责施工现场的通风、事故危害监测工作。

(6)地测科:参与事故现场救援方案研究制定;负责提供有关图纸资料。

(7)企劳科:参与赔偿、工伤保险等善后处理工作。

(8)财务科:负责应急救援各项费用的计划和及时拨付,确保救援资金及时到位。

(9)政治处:配合党委书记做好信息发布工作;根据矿领导指示及时与新闻媒体联系,协助做好事故现场新闻发布工作,正确引导媒体和公众舆论;参与事故赔偿等善后处理工作;协助做好职工稳定工作。

(10)综合办公室:根据矿领导指示,正确引导媒体和公众舆论,参与事故报告起草和信息发布工作;参与事故后勤保障。

(11)医务室:负责医疗救护和卫生防疫工作,派遣医疗救护人员赶赴现场进行救治,并做好药物及医疗器材储备。

(12)仓库:负责应急物资储备和调运工作。

(13)职防办:参与事故现场救援方案研究制定和事故调查处理工作,配合现场救援提供个人职业健康档案。

(14)总务科:负责抢险人员的食宿等生活事宜。

(15)保卫科:负责人员疏散、戒严和维持秩序、交通等工作。

(16)运搬工区:负责井口检身并及时运送人员和救灾物资,满足抢险需要。

(17)采、掘、各辅助工区:负责核实本单位施工范围内的人数,及时采取措施组织安全撤离,并如实详细地向矿调度室汇报事故基本情况(事故发生时间、地点、人员情况、现场情况等),随时接受指挥部命令,完成有关抢险任务。

(18)兖矿救护队:对矿山救护队的行动具体负责,全面指挥。

(19)矿值班调度员:负责详细记录事故发生的时间、地点和情况,及时将事故情况向矿长、总工程师和集团公司调度室及上级部门报告,及时、准确下达矿长的命令,及时调度井下抢险救灾情况,统计并掌握出入井人员和井下各区域的人员数目,为指挥部提供救援依据。

(20)矿兼职救护队:全力配合兖矿救护队开展救援工作,根据救援计划所规定的任务,完成对灾区遇险人员的救援和事故处理及鉴定工作。

3.2.4结合职业病危害事故的现场实际情况,现场指挥部设九个救援小组:

应急救援指挥机构、职责示意图

由生产副矿长任组长,救护队长任副组长,矿应急救援指挥部紧急调集的有关单位人员组成,具体负责实施指挥部制定的抢险救灾方案和安全技术措施。

兖矿救护队

矿兼职救护队调度室负责人等

抢险救灾组

义能煤矿职业病危害事故应急指挥

总指挥职责:(1)为生产安全事故应急救援工作的第一责任人,全面负责救援工作。

(2)根据现场的危险等级、潜在后果等,决定本预案的启动。

(3)指挥和组织协调应急行动期间各救援小组工作,保证应急救援工作的顺利完成。

(4)批准向主管部门、政府有关部门报告和对外信息发布。

(5)事故影响范围和危害程度继续发展,超出矿处置能力时,向政府应急救援机构提出救援申请

由矿总工程师任组长,分管副总工程师、各科室技术负责人、有关专业人员组成,主要研究制定抢救技术方案和措施,解决事故抢救过程中遇到的技术难题。

防冲办

技术科

职防办

通防科

技术科

救护队

技术专家组

由安全科牵头,通防科、保卫科、工会等参加。主要负责控制事故有关责任人,调查核实事故性质、原因,追查事故责任等。

安全科

职防办

通防科

工会等

事故调查组组

由后勤副矿长任组长,医务所所长任副组长,有关医疗专家、事故单位分管负责人等有关部门负责人参加,主要负责对受伤人员的医疗救护。

医务所所长及全体医务人员

医疗救护组

总指挥

矿长

副总指挥

各分管副

矿长

总工程师各分管副总工程师

仓库

企劳科

调度室

运搬工区等

由矿经营副矿长任组长,成员由仓库主任任,调度室主任、运搬工区区长、综合办等部门负责人组成,主要保证抢险救灾物资和设备的及时调度和供应。

物资供应组

由党委书记任组长,党委副书记、保卫科科长任副组长,有关单位负责人等参加,必要时由驻矿派出所协助,主要负责事故发生后的人员疏散、戒严和维持秩序等工作。

警戒保卫组

保卫科全体及

副总指挥职责:

(1)协助总指挥组织或根据总指挥授权,指挥完成应急行动。

(2)向总指挥提出应采取的减轻事故后果的应急程序和行动建议。

综合办

医务所

司务处等

由矿后勤副矿长任组长,综合办、司务处主任、医务所所长等为成员,负责食宿、接待、车辆调度等工作。

后勤保障组

政治处

调度室

由矿党委书记任组长,党委副书记、政治处主任,调度室等部门人员参加,负责统一掌握事故态势和处理情况,收集救援行动的有关信息资料,向有关人员、单位、媒体等通报情况。

信息发布组

企劳科

工会

财务科

综合办

保卫科等

由党委书记任组长,工会主席任副组长,劳资科、工会、综合办等部门负责人参加,负责伤亡人员家属安抚、抚恤、理赔。

善后处理组

4

预防及预警

4.1

危险源监控

建立健全了综合防粉尘、防噪声制度和岗位责任制,按规定对井上下作业场所进行粉尘浓度的定期测定和噪声场所进行噪声定期测定,同时加强职工职业卫生防治培训,提高广大职工的综合预防意识。

4.1.1监测监控方式方法

粉尘监测监控方式方法:

(1)必须按粉尘防治规范要求,配备专职测尘人员和仪器仪表,进行粉尘测定工作。

(2)对井下所有产尘点每月测定两次,地面每月测定一次。

(3)呼吸性粉尘测定,采掘工作面每季测定一次,其它接尘作业场所每半年测定一次;粉尘分散度、游离SiO2含量每半年测定一次。

(4)利用GCG1000型粉尘浓度传感器对采掘工作面回风巷的总粉尘浓度进行连续监测,并将监测的数据上传到KJ70N安全监测监控系统上,实现采掘工作面回风巷的总粉尘浓度超限报警。

噪声监测监控方式方法:

按照噪声防治规定要求,配备测噪声人员和仪器仪表,对井上下主要产生噪声场所每月测定一次。

4.2主要预防措施

4.2.1

矿成立了职业病危害防治办公室,配备了专职管理人员,制定并落实预防职业病危害事件的防治计划、制度和工作实施方案。

4.2.2可能发生突发职业病危害事件的工作场所采用有效的职业病危害防护设施、设置报警装置,配置现场急救用品、冲洗设备、应急撤离通道和必要的泄险区,并为劳动者提供个人使用的个体防护用品。

4.2.3

易发生突发职业病危害事件的单位,在醒目位置设置公告栏,公布突发职业病危害事件应急措施和工作场所职业病危害因素的检测结果。

4.2.4

对职业病危害作业岗位,在其醒目位置,设置警示标识和中文警示说明、职业病危害预防以及应急救治措施等内容。

4.2.5

定期对工作场所的职业病危害因素进行检测与评价,对劳动者进行职业健康检查及职业健康教育工作。

4.2.6

加强法律知识和预防知识的普及教育,督促劳动者遵守职业病防治法律、法规、规章和操作规程,指导劳动者正确使用职业病防护设备和个人使用的职业病防护用品。

4.2.7

粉尘危害防治

(1)总粉尘浓度井下所有产尘点月测定2次,地面每月测定一次;粉尘分散度每6个月测定1次。工班呼吸性粉尘监测,采掘工作面每3个月测定1次,其他工作面或作业场所每6个月测定1次。每个采样工种分2个班次连续采样,1个班次内至少采集2个有效样品,先后采集的有效样品不得少于4个;定点呼吸性粉尘监测每月测定1次。粉尘中游离SiO2含量,每6个月测定1次,在变更工作面时也必须测定1次;各接尘作业场所每次测定的有效样品数不得少于3个。

(2)矿井必须建立完善的防尘洒水系统。永久性防尘水池容量不得小于200m3,且贮水量不得小于井下连续2小时的用水量,并设有备用水池,其贮水量不得小于永久性防尘水池的一半。防尘管路应铺设到所有可能产生粉尘和沉积粉尘的地点,管道的规格应保证各用水点的水压能满足降尘需要,且必须安装水质过滤装置,保证水质清洁。

(3)掘进井巷和硐室时,必须采用湿式钻眼,冲洗井壁巷帮,使用水炮泥,爆破过程中压气喷雾降尘、装岩(煤)洒水和净化风流等综合防尘措施。

(4)在煤、岩层中钻孔,应采取湿式作业。

(5)

采煤机必须安装内、外喷雾装置,内喷雾压力不得低于2MPa,外喷雾压力不得低于4MPa,如果内喷雾装置不能正常使用,外喷雾压力不得低于8MPa。无水或喷雾装置不能正常使用时,必须停机;液压支架必须安装自动喷雾降尘装置,实现降柱、移架同步喷雾;破碎机必须安装防尘罩,并加装喷雾装置。放顶煤采煤工作面的放煤口,必须安装高压喷雾装置(喷雾压力不低于8MPa)。

(6)

采掘工作面回风巷应安设至少2道自动控制风流净化水幕。

(7)

井下煤仓放煤口、溜煤眼放煤口以及地面带式输送机走廊,都必须安设喷雾装置或除尘器,作业时进行喷雾降尘或用除尘器除尘。其中煤仓放煤口、溜煤眼放煤口采用喷雾降尘时,喷雾压力不得低于8MPa。

(8)

预先湿润煤体。煤层注水过程中应当对注水流量、注水量及压力等参数进行监测和控制,单孔注水总量应使该钻孔预湿煤体的平均水分含量增量不得低于1.5%,封孔深度应保证注水过程中煤壁及钻孔不漏水或跑水。在厚煤层分层开采时,应采取在上一分层的采空区内灌水,对下一分层的煤体进行湿润。

(9)

锚喷支护防尘。打锚杆眼应实施湿式钻孔。锚喷支护作业时,沙石混合料颗粒的粒径不得超过15mm,且应在下井前洒水预湿。距离锚喷作业点下风流方向100m内,应设置2道以上风流净化水幕,且喷射混凝土时工作地点应采用除尘器抽尘净化。

(10)

转载及运输防尘。转载点落差应小于0.5m,若超过0.5m,必须安装溜槽或导向板。各转载点应实施喷雾降尘(喷雾压力应大于0.7MPa)或采用密闭尘源除尘器抽尘净化措施。在装煤点下风侧20m

内,必须设置一道风流净化水幕。运输巷道内应设置自动控制风流净化水幕。

(11)

作业人员坚持佩戴合格的防尘口罩。

(12)积极采用新技术、新装备及新工艺,大力提高防降尘效果。

(13)接触粉尘作业人员定期进行职业健康检查。

4.2.8

煤矿噪声危害防治

(1)保持设备经常性完好,发挥设备本身消音降噪的功能,如果设备发生故障,噪音指标超过国家环保标准时,要立即进行检修,直到符合标准才可使用。

(2)工作人员配备切实有效的劳动防护用品。

(3)在设备选型时选择低噪音设备。

(4)对职工进行定期体检,发现问题及时采取措施。

(5)加强设备维修,减少设备老化带来的噪声。

(6)矿在通风机房室内墙壁、屋面敷设吸声体;在压风机房设备进气口安装消声器,室内表面做吸声处理;对主井绞车房内表面进行吸声处理,局部设置隔声屏;在采煤工作面应使用双边链条刮板输送机等措施控制噪声。

4.2.9

煤矿高温危害防治

(1)认真贯彻执行国家《防暑降温措施暂行办法》及《煤矿安全规程》中的有关规定,加强矿井通风及降温措施,保证采掘工作面的气温不超过26℃,机电硐室气温不超过30℃。采掘工作面的气温超过30℃,机电硐室气温超过34℃时必须停止作业。

(2)加强防暑降温的组织领导,合理安排高温环境工作工人的劳动休息制度。确保不违反《煤矿安全规程》及其它有关规定。

(3)加强医疗预防工作,组织好作业工人的医疗互救工作,培训保健员进行中暑的初级救护和发放防暑药物等工作。对高温作业工人,要进行定期健康检查,凡有心血管系统疾病、消化性溃疡、活动性肺结核、肺气肿、肝、肾、中枢神经系统器质性疾患者不能从事高温作业。

(4)实行通风降温,采取减少风阻、防止漏风、增加风机能力、加强通风管理等措施保证风量,并采用分区式开拓方式缩短入风线路长度,降低到达工作面风流的温度。

4.2.10

煤矿有毒有害气体防治

4.2.10.1加强通风,将各种有害气体浓度稀释到《煤矿安全规程》规定的标准以下。

机电工区必须按规定定期检查主要通风机运行情况,确保主要通风机连续运转。主通风机发生故障时,必须及时启动备用通风机。

凡因机电事故而突然停电造成局部通风机停止运转,必须及时将无风区内的所有人员撤至全风压进风巷中,并设置栅栏揭示警标。恢复通风必须按规程及措施规定进行,严禁无风作业、无风放炮。

⑵通防科对矿井通风系统、通防设施等要建立巡查制度,通防科每旬至少全面检查测定一次矿井、主要进回风巷及采掘工作面等地点风量,保证矿井通风系统合理,各采掘工作面及其它用风地点的风量必须满足作业规程和措施的要求。

⑶加强局部通风管理,井下掘进工作面局部通风及必须实现“双风机、双电源”并自动切换。

⑷煤矿井下实施爆破时,局部通风机风筒出风口距工作面的距离不得大于5m,加强通风增加工作面的风量,及时排除炮烟。人员进入工作面进行作业前,必须把工作面的炮烟吹散稀释,并在工作面洒水。爆破时,人员必须撤到新鲜风流中,并在回风侧挂警戒牌。

4.2.10.2加强个体防护,佩戴合格的个体防护用品。

4.2.10.3加强采空区管理。工作面采空区应及时予以封闭,设立警示牌,需要进入时,必须首先进行有害气体检查,确认安全后方可进入;需要进入闲置时间较长的巷道进行作业的,必须先通风、后作业。盲道或废弃巷道应及时予以密闭或用栅栏隔断,并设立警示牌。

4.2.10.4加强瓦斯排放和巷道贯通管理。杜绝盲巷,停风超过24小时的盲巷必须立即封闭。

4.2.10.

5坚持执行“一炮三检”和“三人连锁”放炮制度,必须按《煤矿安全规程》的要求,配备齐便携式甲烷检测报警仪。

4.2.10.

6采掘工作面必须按规定设置甲烷自动检测报警断电装置,并定期标校。

4.2.10.7杜绝失爆,提高供电质量,消灭无计划停电停风。

4.2.10.8

凡揭露或接近老空区、废弃巷道均需制定专门的防治瓦斯及其它有毒有害气体措施。

4.2.10.9加强自救器的管理工作,按规定及时检验更换,保证完好和正常使用。

4.2.10.10熟悉避火灾路线,掌握救灾的基本知识。

4.3预警行动

4.3.1预警条件

(1)监测监控系统粉尘浓度超过临界值报警时。

(2)噪声超过规定限值以上的。

(3)有毒有害气体浓度超出《煤矿安全规程》的规定。

4.3.2预警方式、方法

当现场达到4.2.1所述预警条件时,现场作业人员必须立即发出警号,撤出危险地点,并直拨矿调度室的HAK-2型矿用本质安全型按键电话机,拨打“0”或“9”向值班调度员进行汇报。

4.3.3信息发布程序

调度室接到预警信息,立即利用调度通讯联络系统直接通知受危害威胁区域人员安全撤离,然后向值班矿领导、职防办、技术科、机电科、通防科、医务所等有关科室汇报。

5

信息报告程序

5.1报警系统及程序

(1)人员定位系统、调度通讯联络系统、安全监测监控系统等系统已实现井下工作地点全覆盖,且各监测系统具备自动报警功能。采掘工作面作业地点附近必须安设通讯电话,并保证完好,不准一线多部串接电话。

(2)事故发生后,灾害现场负责人(区队以上带班人员、班组长、安全员或施工人员),立即电话汇报调度室,汇报清事故发生的性质、时间、地点、灾区人数,危害程度及现状。

(3)抢险信号:由调度室电话通知,并负责语音报警。

(4)发生事故后,调度室通讯组在事故地点附近安设通讯电话,并根据抢险需要及时前移,保证通讯畅通。

(5)矿领导根据事故的危害程度,及时向上级主管部门进行报告。同时启动相应的应急预案。

5.2现场报警方式

现场人员使用调度通讯联络系统报警。

13.5.3通讯、联络方式

(1)调度室、职防办、安全科等部门公开24小时调度值班电话:矿应急指挥部成员名单及联系方式和矿应急救援技术专业(家)组名单及联系方式见附表。

(2)矿应急指挥人员及有关人员配备24小时开通的电话(手机)、局域对讲机。

(3)井上下所有作业地点、机房硐室均有直通调度室的电话。

5.4报警形式和内容

(1)灾害事故确认发生后,现场人员立即向调度室电话汇报。

(2)调度值班人员接到事故汇报后,及时向值班矿领导和单位负责人汇报。

内容包括:事故发生的时间、地点、事故现场情况,事故已经造成或者可能造成的伤亡人数(包括下落不明的人数),已经采取的措施。

5.5向外求援方式

可利用地方人民政府及上级有关部门的联系电话对外联系和求援,地方人民政府及上级有关部门的电话联系方式见附表。

6

应急处置

6.1

响应分级

按一次急性职业病危害事件所造成的危害严重程度,将急性职业病危害事件分为特别重大、重大、较大、一般四类和四个预警等级:

一级预警(红色预警)

特别重大职业危害事故定为Ⅰ级,是指发生急性职业中毒100人以上或者急性职业中毒死亡30人以上。

二级预警(橙色预警)

重大职业危害事故定为Ⅱ级,是指发生急性职业中毒50人以上100人以下或者急性职业中毒死亡10人以上30人以下。

三级预警(黄色预警)

较大职业危害事故定为Ⅲ级,是指发生急性职业中毒10人以上50人以下或者急性职业中毒死亡3人以上10人以下。

四级预警(蓝色预警)

一般职业危害事故定为Ⅳ级,是指发生急性职业中毒10人以下或者急性职业中毒死亡3人以下。

6.1.2应急响应分级

应急响应由低到高依次分为IV、Ⅲ、Ⅱ、Ⅰ四级。

(1)IV级响应:发生一般事故,事故影响范围和危害程度不再发展,由矿启动本应急预案。

(2)Ⅲ级响应:发生较大事故,事故影响范围和危害程度不再发展,启动IV级响应后,立即请求集团公司或市级地方政府启动应急预案。

(3)Ⅱ级响应:发生重大事故,事故影响范围和危害程度不再发展,启动IV、Ⅲ级响应后,立即请求省级人民政府启动应急预案。

(4)Ⅰ级响应:发生特别重大事故,启动IV、Ⅲ、Ⅱ级响应后,由省级人民政府报请国务院启动应急预案。

6.2响应程序

响应分级程序流程图

事故发生

通知矿长

发现人员进行事故初步评估

通知济宁市人民政府启动应急预案

事故是否扩大

响应结束

事故是否扩大

通知山东省人民政府

Ⅲ级响应开始,济宁市人民政府应急预案

Ⅱ级响应开始,山东省人民政府启动应急预案

IV级响应开始,矿长启动职业病危害事故应急预案案案

事故是否扩大

山东省人民政府报国务院

Ⅰ级响应开始,国务院启动应急预案

6.2.1应急指挥

(1)发生非伤亡、经济损失较小的事故,启动职业病危害事故现场处置方案,矿井职业病危害事故专项应急预案进入预备状态;

(2)发生一般事故,立即启动矿井职业病危害事故专项应急预案,同时报告上级有关部门。

(3)发生较大及以上伤亡事故,立即启动矿井事故综合应急预案,同时报告上级部门,请求上级部门启动相应应急预案。

(4)调度中心接到事故报告后,必须立即向总指挥汇报,由总指挥下达命令,启动职业病危害事故专项应急预案,并根据事故危害程度启动相应事故级别的响应。调度值班人员接到启动预案命令后,立即通知指挥部成员到达调度中心集合,抢险救援队伍到工业广场集合待命。

6.2.2应急行动

(1)指挥部成员到达调度室或指定地点后,总指挥下达救援命令,根据事故情况,分析判断事故严重程度、波及范围、存在的威胁,确定先期救援方案。

(2)按照指挥部的指令,现场抢险救灾组(救护队),进行现场侦查,组织或协助事故单位开展抢险救灾工作。

(3)专家组针对事故现场情况,制定详细的抢险救灾方案,报抢险指挥部批准后实施,营救受难人员。

6.2.3资源调配

根据事故影响范围、灾害程度,及时调集专业救援队伍、医疗救护队伍、技术专家成员等救援资源;同时做好应急物资资源的调配工作。

6.2.4应急避险

(1)采掘工作面或其它地点发现有职业病危害事故预兆时,现场人员必须停止作业,立即发出警报,撤出所有受威胁地点的人员,撤离时必须按指定的避灾路线撤离。

(2)发生职业病危害事故时,职业病危害事故地点的人员积极进行处理,迅速组织自救和互救。无法撤离时,被困人员必须静卧,不得烦躁,减少氧气、热量等消耗,等待救援。在对事故区进行处理工作时,首先恢复事故区的通风,如短时间内不能恢复,可利用水管,压风管等设施被困人员输送新鲜空气。

(3)发生事故后,由于受灾人员所处位置和撤出时间的不统一性,自发组织撤离(或避险)是受灾人员各自向安全出口撤出的形式。有序组织形式为,在现场受灾人员到达相对事故地点安全的地点后,事先指定带班区队长(班组长)为现场自救与互救负责人,成员有安全员、班组长、特殊工种人员和普通员工。

6.2.5扩大应急

如事故不能及时得到控制,或有扩大趋势,指挥部应及时向上一级部门汇报,请求上一级部门启动应急预案响应。

6.3处置措施

(1)发生事故后,现场有关人员应立即启动现场处置方案,组织开展自救和互救,并立即向矿调度中心和本区队值班室汇报(内容简单、扼要,说明事故性质、地点、范围、主要原因和伤亡情况),并保持与矿调度中心的联系。

(2)矿调度中心接到井下事故汇报后,调度员按照《关于授予煤矿调度员十项应急处置权的通知》(鲁煤安调〔2009〕218号)等规定,立即通过井下语音广播系统、无线通讯系统、调度通讯系统等,3分钟通知到井下所有可能受事故波及区域人员撤离。

(3)发生事故时,事故地点的人员积极进行处理,迅速组织自救和互救。观察引起职业病危害因素超标的原因,利用现有条件控制现场的危害因素,当粉尘超标时,可及时洒水降尘,噪声超标时及时停止设备运转,控制噪声源等专项危害控制措施,防止事故的扩大和对现场作业人员危害的加重。无法撤离时,被困人员必须静卧,不得烦躁,减少氧气、热量等消耗,等待救援。

(4)发生事故后,要沉着冷静,首先撤退时迎着新鲜风流向外撤退,现场确认能够确保安全时,要及时利用电话、“三线”(风管、水管、通讯线)想法发出求救信号,组织人员侦察撤离路线。侦察时,要至少二人同行,经探险确认安全后,有组织地向井口撤退。矿灯不能用时要沿管线和轨道行走,并及时做标记,以便救护队员救护,尽快同地面联系。

(5)在对事故区进行处理工作时,首先危害因素的性质、特点,利用先进的检测仪器设备,进行检测,在允许范围内,恢复事故区的通风、供电等基本条件,如短时间内不能恢复,可利用水管,压风管等设施被困人员输送新鲜空气。救护队只能在确保救援人员安全的前提下,才能进入灾区抢险救灾。

(6)救援人员的安全防护所有中毒现场工作的人员都应穿着适当的个体防护服装、装备、设施;当有害物质达到短时间接触容许浓度(PC-STEL)或最高容许浓度(MAC)以上时,应使用过滤式呼吸防护器。如有害物质环境浓度达到立即威胁生命和健康的浓度(IDLH)或环境浓度无法明确,或者同时存在缺氧(氧浓度﹤18%)时,应使用压风自救系统;同时根据危害因素穿着相应的其他个体防护装备(防护服、防护手套、防护眼镜、防护靴、防护帽等)。

7

应急物资与装备保障

7.1

应急物质

7.1.1

职业医学救援物质

人工呼吸机;心脏除颤器;各类特殊中毒急救药品和常规急救药品及器材(一次性注射器、输液器等);止血、包扎、固定器材及药品;皮肤消毒剂洗消剂(器材、地面);救护车辆;担架等(矿医院,电话7256411)。

7.1.2

现场毒物检测物质

采样车、毒物(如CO、SO2、氨气、氮氧化物等)检测分析报警器;氧气检测报警仪;防爆应急灯(手电)等。

7.2

物资保障

7.2.1

配齐配足应急救援所需医疗设备、器材及药品的准备和储备,准备担架、供氧器、呼吸器及各种急救医疗器材、常用急救药品等,并配有现场抢救用的急救箱。救护车内配备供氧器、呼吸器、担架、急救所需的药品和医疗器材,所有物资要专人维护、保管、检验,确保始终处于完好状态,保证能有效使用。

7.3

人力资源与技术储备

依托相应的科研机构,加强技术储备;建立相应的技术信息系统,成立相应的专家组,提供多种联系方式,并组织有关机构和单位开展突发职业病危害事件的预警、预测、预防和应急处置技术研究。

义能煤矿职业病危害事故

应急预案

山东裕隆矿业集团有限公司

义能煤矿

二0一六年一月

篇2:职业病预防管理制度

职业病预防管理制度 本文关键词:职业病,管理制度,预防

职业病预防管理制度 本文简介:山东贝特尔车轮有限公司山东贝特尔车轮有限公司职业病预防管理制度为了预防、控制和消除职业病的危害,保护劳动者的健康,根据国家2002年5月1日起实施的《职业病防治法》。结合本公司的实际,特制定本管理制度:一、职业病的种类:1、目前我国公布的职业病共9类:职业中毒、尘肺、物理因素职业病、职业性传染病、职

职业病预防管理制度 本文内容:

山东贝特尔车轮有限公司

山东贝特尔车轮有限公司

职业病预防管理制度

为了预防、控制和消除职业病的危害,保护劳动者的健康,根据国家2002年5月1日起实施的《职业病防治法》。结合本公司的实际,特制定本管理制度:

一、职业病的种类:

1、目前我国公布的职业病共9类:职业中毒、尘肺、物理因素职业病、职业性传染病、职业性皮肤病、职业性眼病、职业性耳鼻喉疾病、职业性肿瘤、其他职业病。

二、与纺织业有关的主要职业病:

1、尘肺:粉尘作业人员,如石工、电焊工、木工、化灰工等,如不注意个人防护,轻者可导致上呼吸道感染、慢性支气管炎、肺气肿或支气管哮喘,长期在粉尘的作业环境下工作,严重时可导致尘肺。

2、职业性耳病:车间工现场的机械设备高分贝的噪声,长期在这种环境因素下作业,可使人听力减退,严重时可造成耳聋。

3、心血管疾病:由于纺织工人长期高度注意力集中,容易造成精神紧张,可导致高血压、冠心病的发生。长期在不良环境因素的刺激下,如长期接触噪声、振动等,也会导致高血压及冠心病的发病率提高。

4、高温中暑:由于夏天作业温度高,不科学安排工作时间。很容易造成施工人员中暑。或者通风设备不良,没有采取有效的降温措施,也可导致工人中暑。

三、预防措施

1、公司及项目部应把职业病防护费用列安全费用,职业病防护设施应与工程同时施工、同时投入生产和使用,发挥防护作用。

(l)安全生产部为职业卫生管理的主管部门,配备兼职的职业卫生专业人员,由主管安全生产的副总经理分管,开展职业病预防工作。

(2)制定职业病防治计划及实施方案。

(3)建立、健全职业病卫生管理制度。

(4)建立、健全职业卫生档案和劳动者健康档案。

(5)建立、健全职业危害事故及应急救援预案。

2、按规定组织有关人员进行职业卫生教育,定期组织职业健康检查,建立职业健康档案。检查发现不适宜原工作的,应调离原工作岗位,必要时进行医学观察。

3、生产现场应当在醒目位置设置公告栏,公布有关职业病防治的规章制度、操作规程、职业病危害事故应急救援措施和工作场所职业病危害因素检测结果。

4、生产现场应当优先采用有利于防治职业病和保护劳动者健康的新技术、新工艺、新材料,逐步替代职业病危害严重的技术、工艺、材料。

5、公司在与劳动者订立劳动合同时,应当告知劳动者职业病危害的真实情况。

6、不得安排有职业禁忌症的劳动者从事所禁忌的工作。

7、不得安排未经职业健康检查的劳动者从事接触职业病危害的工作。

8、生产现场必须采用有效的职业病防护措施,并为劳动者提供个人使用的防护用品。职业病防护用品必须符合防治职业病的要求,不符合要求的,不得使用。

9、生产现场的职业病危害因素的强度或浓度不得超过国家职业卫生标准。对可能发生急性职业病损伤的有毒、有害现场,劳动者必须配置一定的防护用品,配置急救药品、应急撤离通道和必要的泄险区。

10、对职业病防护设备、应急救援设施和个人使用的职业病防护用品,应当进行经常性的维护、检修,定期检测其性能和效果,确保其处于正常状态,不得擅自拆除或者停止使用。

11、不得违章指挥和强令劳动者进行没有职业病防护措施的作业,工人进行上岗前的职业卫生培训和在岗期间的定期职业卫生培训,普及、提高职业卫生的知识。督促、指导施工人员正确使用职业病防护设备和个人使用的防护用品。

12、发现施工现场职业病危害因素不符合国家职业卫生标准和卫生要求时,应立即采取相应的治理措施。仍然达不到国家职业卫生标准和卫生要求时,必须停止存在职业病危害因素的作业。职业病危害因素经治理后,符合国家职业卫生标准和卫生要求时,方可重新施工作业。

13、对遭受或可能遭受职业病危害的施工人员,应当及时进行救治,进行健康检查和医学观察。

篇3:劳动能力鉴定职工工伤与职业病致残等级

劳动能力鉴定职工工伤与职业病致残等级 本文关键词:致残,职业病,工伤,劳动能力,鉴定

劳动能力鉴定职工工伤与职业病致残等级 本文简介:劳动能力鉴定职工工伤与职业病致残等级GB/T16180-2006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劳动保障厅(局):《劳动能力鉴定职工工伤与职业病致残等级》(GB/T16180—2006)(以下简称新标准)已经由国家标准化管理委员会批准发布,将于2007年5月1日实施。新标准总结了实践中的经验,吸收了各地劳动能力

劳动能力鉴定职工工伤与职业病致残等级 本文内容:

劳动能力鉴定职工工伤与职业病致残等级

GB/T

16180-2006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劳动保障厅(局):

《劳动能力鉴定

职工工伤与职业病致残等级》(GB/T16180—2006)(以下简称新标准)已经由国家标准化管理委员会批准发布,将于2007年5月1日实施。新标准总结了实践中的经验,吸收了各地劳动能力鉴定机构以及社会各界的修改建议,对原标准《职工工伤与职业病致残程度鉴定》做了修改和完善。为做好新旧标准的衔接,实现新旧标准的平稳过渡,现对有关问题通知如下:

一、从2007年5月1日开始,劳动能力鉴定委员会对符合《工伤保险条例》规定的申请劳动能力鉴定的工伤职工进行初次劳动能力鉴定时,要按新标准规定执行。

二、对于2007年5月1日前已经作初次鉴定结论,工伤职工按照《工伤保险条例》的规定申请再次鉴定的,2007年5月1日后,劳动能力鉴定委员会应按新标准进行鉴定。

三、对于2007年5月1日前已作鉴定结论的,如果伤情发生变化,工伤职工在2007年5月1日后申请复查鉴定的,复查鉴定按新标准执行。但伤情加重,复查鉴定级别低于原级别的,原鉴定级别不再改变。伤情未发生变化,在2007年5月1日后申请复查鉴定的,原鉴定结论不变。

四、对于在2007年5月1日前已经作出了鉴定结论的,而在新标准实施后进行复查鉴定且伤残级别提高的,工伤保险长期待遇做相应提高,工伤保险一次性伤残补助金不再调整。

五、各地在实施新标准过程中可依照上述处理意见,结合本地实际,妥善处理实施中遇到的具体问题。特别是要在合法的前提下,采取措施避免新标准实施前已经作出了初次鉴定结论,新标准实施后依据新标准进行再次鉴定,前后结论不同引起的矛盾。新标准实施中遇到的重大问题请及时上报我部。

劳动和社会保障部

二00七年三月六日

本标准的全部内容为推荐性的。

本标准参考了世界卫生组织有关“损害、功能障碍与残疾”的国际分类,以及美国、英国、日本等国家残疾分级原则和基准。

根据《工伤保险条例》(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务院第375号令)制定本标准。本标准代替GB/T

16180

—1996《职工工伤与职业病致残程度鉴定》。

本标准参考与协调的国家文件、医学技术标准与相关评残标准有:残疾人标准,革命伤残军人评定标准等。

为使劳动能力鉴定适应我国当前社会经济发展的要求,保障因工作遭受事故伤害或者患职业病的劳动者获得医疗救治和经济补偿,对工伤或患职业病劳动者的伤残程度做出更加客观、科学的技术鉴定,在总结分析10余年工伤评残实践经验基础上,对GB/T

16180

—1996进行了修订与完善,并与我国劳动能力鉴定法规制度相配套,将原标准更名为《劳动能力鉴定

职工工伤与职业病致残等级》,并对以下技术原则作了调整:

——增加了总则中4.

1.

3医疗依赖的分级判定;

——取消了总则中关于工伤、职业病证明的规定;

——取消了总则中关于重新鉴定的规定;

——伤残类别增加了十二指肠的损伤,同时取消了单列的耳廓缺损;

——智能减退改为智能损伤,增加记忆商(MQ)判定指标;

——取消了利手与非利手的表述;

——增加了低氧血症的判断标准;

——增加了活动性肺结核诊断要点的判定;

——增加了大血管的界定;

——增加了瘢痕诊断的界定;

——增加了贫血诊断标准与分级;

——修订了6.

4.

1肝功能损害的判定与分级;

——修订了6.

5.

4中毒性肾病和6.

5.

5肾功能不全的判定指标;

——取消了辅助器具如安装假肢的表述;

——修订了人格改变的判定基准指标;

——全身瘢痕的最低下限由≤30%修改为707

}imal/L(8

mg/dL)。

注:PO2中的2是下角

b)二级

1)重度智能损伤;

2)三肢瘫肌力3级;

3)偏瘫肌力≤2级;

4)截瘫肌力≤2级;

5)双手全肌瘫肌力≤3级;

6)完全感觉性或混合性失语;

7)全身重度瘢痕形成,占体表面积≥80%,伴有四肢大关节中3个以上活动功能受限;

8)全面部瘢痕痕或植皮伴有重度毁容;

9)双侧前臂缺失或双手功能完全丧失;

10)双下肢高位缺失;

11)双下肢瘢痕畸形,功能完全丧失;’

12)双膝双踝僵直于非功能位;

13)双膝以上缺失;

14)双膝、踝关节功能完全丧失;

15)同侧上、下肢瘢痕痕畸形,功能完全丧失;

16)四肢大关节(肩、髋、膝、肘)中四个以上关节功能完全丧失者;

17)一眼有或无光感,另眼矫正视力≤0.02,或视野≤8%(或半径≤5°)

;

18)无吞咽功能,完全依赖胃管进食;

19)双侧上领骨完全缺损;

20)双侧下领骨完全缺损;

21)一侧上颌骨及对侧下领骨完全缺损,并伴有颜面软组织缺损>30

cm2(注:2是平方);

22)一侧全肺切除并胸廓成形术,呼吸困难Ⅲ级;

23)心功能不全三级;

24)食管闭锁或损伤后无法行食管重建术,依赖胃造痰或空肠造瘘进食;

25)小肠切除3/4,合并短肠综合症;

26)肝切除3/4,并肝功能重度损害;

27)肝外伤后发生门脉高压三联症或发生Budd-chiari综合征;

28)胆道损伤致肝功能重度损害;

29)胰次全切除,胰腺移植术后;

30)孤肾部分切除后,肾功能不全失代偿期;

31)肺功能重度损伤及/或重度低氧血症;

32)尘肺Ⅲ期伴肺功能中度损伤及/或中度低氧血症;

33)尘肺II期伴肺功能重度损伤及/或重度低氧血症[po2

<5.

3

kPa(40

mmHg)];(注:PO2中2是下标)

34)尘肺Ⅲ期伴活动性肺结核;

35)职业性肺癌或胸膜间皮瘤;

36)职业性急性白血病;

37)急性重型再生障碍性贫血;

38)慢性重度中毒性肝病;

39)肝血管肉瘤;

40)肾功能不全尿毒症期,内生肌酐清除率<25

mL/min或血浆肌酐水平持续>450

μmol/L,(5

mg/dL);

41)职业性膀胱癌;

42)放射性肿瘤。

c)三级

1)精神病性症状表现为危险或冲动行为者、

2)精神病性症状致使缺乏生活自理能力者;

3)重度癫痫;

4)偏瘫肌力3级;

5)截瘫肌力3级;

6)双足全肌瘫肌力≤2级;

7)中度运动障碍(非肢体瘫);

8)完全性失用、失写、失读、失认等具有两项及两项以上者;

9)全身重度瘢痕形成,占体表面积≥70%,伴有四肢大关节中2个以上活动功能受限;

10)面部瘢痕或植皮≥2/3并有中度毁容;

11)一手缺失,另一手拇指缺失;

12)双手拇、食指缺失或功能完全丧失;

13)一侧肘上缺失;

14)一手功能完全丧失,另一手拇指对掌功能丧失;

15)双髋、双膝关节中,有一个关节缺失或无功能及另一关节伸屈活动达不到0°~9°者;

16)一侧髋、膝关节畸形,功能完全丧失;

17)非同侧腕上、踝上缺失;

1s)非同侧上、下肢瘢痕畸形,功能完全丧失;

19)一眼有或无光感,另眼矫正视力≤0.05或视野≤16

%(半径≤10°)

;

20)双眼矫正视力<0.05或视野≤16%(半径≤10°);

21)一侧眼球摘除或眶内容剜出,另眼矫正视力<0.1或视野≤24%(或半径≤15°);

22)呼吸完全依赖气管套管或造口;

23)静止状态下或仅轻微活动即有呼吸困难〔喉源性);

24)同侧上、下颌骨完全缺损;

25)一侧上颌骨完全缺损,伴颜面部软组织缺损>30

cm2(注:2为平方);

26)一侧下颌骨完全缺损,伴颜面部软组织缺损>30

cm2(注:同上);

27)舌缺损>全舌的2/3;

28)一侧全肺切除并胸廓成形术;

29)一侧胸廓成形术,肋骨切除6根以上;

30)一侧全肺切除并隆凸切除成形术;

31)一侧全肺切除并血管代用品重建大血管术;

32)

Ⅲ度房室传导阻滞;

33)肝切除2/3,并肝功能中度损害;

34)胰次全切除,胰岛素依赖;

35)一侧肾切除,对侧肾功能不全失代偿期;

36)双侧输尿管狭窄,肾功能不全失代偿期;

37)永久性输尿管腹壁造瘘;

38)膀胱全切除;

39)尘肺Ⅲ期;

40)尘肺II期伴肺功能中度损伤及(或)中度低氧血症;

41)尘肺II期合并活动性肺结核;

42)放射性肺炎后两叶肺纤维化,伴肺功能中度损伤及(或)中度低氧血症;

43)粒细胞缺乏症;

44)再生障碍性贫血;

45)职业性慢性白血病;

46)中毒性血液病,骨髓增生异常综合征;

47)中毒性血液病,严重出血或血小板含量≤2×

1010(注:10的10次方)/L;

48)砷性皮肤癌;

49)放射性皮肤癌。

d)四级

1)中度智能损伤;

2)精神病性症状致使缺乏社交能力者;

3)单肢瘫肌力≤2级;

4)双手部分肌瘫肌力≤2级,

5)一手全肌瘫肌力≤2级;

6)脑脊液漏伴有颅底骨缺损不能修复或反复手术失败;

7)面部中度毁容;

8)全身瘢痕面积≥60%,四肢大关节中1个关节活动功能受限;

9)面部瘢痕或植皮≥1/2并有轻度毁容;

10)双拇指完全缺失或无功能;

11)一侧手功能完全丧失,另一手部分功能丧失;

12)一侧膝以下缺失,另一侧前足缺失;

13)一侧膝以上缺失;

14)一侧踝以下缺失,另一足畸形行走困难;

15)双膝以下缺失或无功能;

16)一眼有或无光感,另眼矫正视力<0.2或视野≤32%(或半径≤20°)

;

17)一眼矫正视力<0.05,另眼矫正视力≤0.1

18)双眼矫正视力<0.1或视野≤32

%(或半径≤20°);

19)双耳听力损失≥91dB;

20)牙关紧闭或因食管狭窄只能进流食;

21)一侧上颌骨缺损1/2,伴颜面部软组织缺损>20

cm2(注:2为平方);

22)下领骨缺损长6cm以上的区段,伴口腔、颜面软组织缺损>20

cm2(注:2为平方)

23)双侧颞下颌关节骨性强直,完全不能张口;

24)面颊部洞穿性缺损>20

cm2(注:2为平方);

25)双侧完全性面瘫;

26)一侧全肺切除术;

27)双侧肺叶切除术;

28)肺叶切除后并胸廓成形术后;

29)肺叶切除并隆凸切除成形术后;

30)一侧肺移植术;

31)心瓣膜置换术后;

32)心功能不全二级;

33)食管重建术后吻合口狭窄,仅能进流食者;

34)全胃切除;

35)胰头、十二指肠切除;

36)小肠切除3/4;

37)小肠切除2/3,包括回盲部切除;

38)全结肠、直肠、肛门切除,回肠造瘘;

39)外伤后肛门排便重度障碍或失禁;

40)肝切除2/3;

41)肝切除1/2,肝功能轻度损害;

42)胆道损伤致肝功能中度损害;

43)甲状腺功能重度损害;

44)肾修补术后,肾功能不全失代偿期,

45)输尿管修补术后,肾功能不全失代偿期;

46)永久性膀胱造瘘;

47)重度排尿障碍;

48)神经原性膀胱,残余尿≥50

mL;

49)尿道狭窄,需定期行扩张术;

50)

双侧肾上腺缺损;

51)未育妇女双侧卵巢切除;

52)尘肺II期;

53)尘肺I期伴肺功能中度损伤或中度低氧血症;

54)尘肺Ⅰ期伴活动性肺结核;

55)病态窦房结综合征(需安装起搏器者);

56)肾上腺皮质功能明显减退;

57)免疫功能明显减退。

e)五级

1)癫痛中度;

2)四肢瘫肌力4级;

3)单肢瘫肌力3级;

4)双手部分肌瘫肌力3级;

5)一手全肌瘫肌力3级;

6)双足全肌瘫肌力3级;

7)完全运动性失语;

8)完全性失用、失写、失读、失认等具有一项者;

9)不完全性失用、失写、失读、失认等具有多项者;

10)全身瘢痕占体表面积≥50%,并有关节活动功能受限;

11)面部瘢痕或植皮≥1/3并有毁容标准之一项;

12)脊柱骨折后遗30°以上侧弯或后凸畸形,伴严重根性神经痛(以电生理检查为依据);

13)一侧前臂缺失;

14)一手功能完全丧失;

15)肩、肘、腕关节之一功能完全丧失;

16)一手拇指缺失,另一手除拇指外三指缺失;

17)一手拇指无功能,另一手除拇指外三指功能丧失;

18)双前足缺失或双前足瘢痕畸形,功能完全丧失;

19)双跟骨足底软组织缺损瘢痕形成,反复破溃;

20)一髋(或一膝)功能完全丧失;

21)一侧膝以下缺失;

22)第Ⅲ对脑神经麻痹;

23〕双眼外伤性青光眼术后,需用药物维持眼压者;

24)一眼有或无光感,另眼矫正视力≤0.3或视野≤40%(或半径≤25°);

25)一眼矫正视力<0.05,另眼矫正视力≤0.

2~0.

25;

26)一眼矫正视力<0.1,另眼矫正视力等于0.1;

27)双眼视野≤40%

(或半径≤25°)

;

28)一侧眼球摘除者;

29)双耳听力损失≥81

dB;

30)一般活动及轻工作时有呼吸困难;

31)吞咽困难,仅能进半流食;

32)双侧喉返神经损伤,喉保护功能丧失致饮食呛咳、误吸;

33)一侧上颌骨缺损>1/4,但<1/2,伴软组织缺损>10

cm2(注:2为平方),但<20

cm2(注:2为平方);

34)下颌骨缺损长4

cm以上的区段,伴口腔、颜面软组织缺损>10

cm2(注:2为平方);

35)舌缺损>1/3,但<2/3;

36)一侧完全面瘫,另一侧不完全面瘫;

37)双肺叶切除术;

38)肺叶切除术并血管代用品重建大血管术;

39)隆凸切除成形术;

40)食管重建术后吻合口狭窄,仅能进半流食者;

41)食管气管(或支气管)瘘;

42)食管胸膜瘘;

43)胃切除3/4;

44)十二指肠憩室化;

45)小肠切除2/3,包括回肠大部;

46)直肠、肛门切除,结肠部分切除,结肠造瘘;

47)肝切除1/2;

48)胰切除2/3;

49)甲状腺功能重度损害;

50)一侧肾切除,对侧肾功能不全代偿期;

51)一侧输尿管狭窄,肾功能不全代偿期;

52)尿道瘘不能修复者;

53)两侧睾丸、副睾丸缺损;

54)生殖功能重度损伤;

55)双侧输精管缺损,不能修复;

56)阴茎全缺损;

57)未育妇女子宫切除或部分切除;

58)已育妇女双侧卵巢切除;

59)未育妇女双侧输卵管切除;

60)

阴道闭锁;

61)会阴部瘢痕孪缩伴有阴道或尿道或肛门狭窄;

62)未育妇女双侧乳腺切除;

63)肺功能中度损伤;

64)中度低氧血症;

65)莫氏Ⅱ型Ⅱ度房室传导阻滞;

66)病态窦房结综合征(不需安起博器者);

67)中毒性血液病,血小板减少(≤4

×

1010(注:1010为10的10次方)/L)并有出血倾向;;

68)中毒性血液病,白细胞含量持续<3×109(注:109为10的9次方)/L(<3

000/mm3(注::3为立方))或粒细胞含量<1.5×109(注:109为10的9次方)/L(1

500/mm3(注:3为立方));

69)慢性中度中毒性肝病;

70)肾功能不全失代偿期,内生肌酐清除率持续177

μmol/L(>2

mg/dL);

71)放射性损伤致睾丸萎缩;

72)慢性重度磷中毒;

73)重度手臂振动病。

f)六级

1)轻度智能损伤;

2)精神病性症状影响职业劳动能力者;

3)三肢瘫肌力4级;

4)截瘫双下肢肌力4级伴轻度排尿障碍;

5)双手全肌瘫肌力4级;

6)双足部分肌瘫肌力≤2级;

7)单足全肌瘫肌力≤2级;

8)轻度运动障碍(非肢体瘫);

9)不完全性失语;

10)面部重度异物色素沉着或脱失;

11)面部瘢痕或植皮≥1/3;

12)全身瘢痕面积≥40%;

13)撕脱伤后头皮缺失1/5以上;

14)脊柱骨折后遗小于30°畸形伴根性神经病(神经电生理检查不正常);

15)单纯一拇指完全缺失,或连同另一手非拇指二指缺失;

16)一拇指功能完全丧失,另一手除拇指外有二指功能完全丧失;

17)一手三指(含拇指)缺失;

18)除拇指外其余四指缺失或功能完全丧失;

19)一侧踝以下缺失;

20)一侧踝关节畸形,功能完全丧失;

21)下肢骨折成角畸形>15°,并有肢体短缩4cm以上;

22)一前足缺失,另一足仅残留拇趾;

23)一前足缺失,另一足除拇趾外,2~5趾畸形,功能丧失;

24)一足功能丧失,另一足部分功能丧失;

25)一髋或一膝关节伸屈活动达不到0°~90°者;

26)单侧跟骨足底软组织缺损瘢痕形成,反复破溃;

27)一眼有或无光感,另一眼矫正视力≥0.4;

28)一眼矫正视力≤0.05,另一眼矫正视力≥0.3;

29)一眼矫正视力≤0.1,另一眼矫正视力≥0.2;

30)双眼矫正视力≤0.2或视野≤48%(或半径≤30°);

31)第Ⅳ或第Ⅵ对脑神经麻痹,或眼外肌损伤致复视的;

32)双耳听力损失≥71dB;

33)双侧前庭功能丧失,睁眼行走困难,不能并足站立;

34)单侧或双侧颞下颌关节强直,张口困难Ⅲ°;

35)一侧上颌骨缺损1/4,伴口腔、颜面软组织缺损>10

cm2;

36)面部软组织缺损>20

cm2,伴发涎瘘;

37)舌缺损>1/3,但<1/2;

38)双侧颧骨并颧弓骨折,伴有开口困难Ⅱ°以上及颜面部畸形经手术复位者;

39)双侧下颌骨髁状突颈部骨折,伴有开口困难Ⅱ°以上及咬合关系改变,经手术治疗者;

40)一侧完全性面瘫;

41)肺叶切除并肺段或楔形切除术;

42)肺叶切除并支气管成形术后;

43)支气管(或气管)胸膜瘘;

44)冠状动脉旁路移植术;

45)血管代用品重建大血管;

46)胃切除2/3;

47)小肠切除1/2,包括回盲部;

48)肛门外伤后排便轻度障碍或失禁;

49)肝切除1/3;

50)胆道损伤致肝功能轻度损伤;

51)腹壁缺损面积≥腹壁的1/4;

52)胰切除1/2;

53)青年脾切除;

54)甲状腺功能中度损害;

55)甲状旁腺功能中度损害;

56)肾损伤性高血压;

57)膀胱部分切除合并轻度排尿障碍;

58)两侧睾丸创伤后萎缩,血睾酮低于正常值;

59)生殖功能轻度损伤;

60)阴茎部分缺损;

61)已育妇女双侧乳腺切除;

62)女性双侧乳房完全缺损或严重瘢痕畸形;

63)尘肺Ⅰ期伴肺功能轻度损伤及(或)轻度低氧血症;

64)放射性肺炎后肺纤维化(<两叶),伴肺功能轻度损伤及(或)轻度低氧血症;

65)其他职业性肺部疾患,伴肺功能轻度损伤;

66)白血病完全缓解;

67)中毒性肾病,持续性低分子蛋白尿伴白蛋白尿;

68)中毒性肾病,肾小管浓缩功能减退;

69)肾上腺皮质功能轻度减退;

70)放射性损伤致甲状腺功能低下;

71)减压性骨坏死Ⅲ期;

72)中度手臂振动病;

73)工业性氟病Ⅲ期。

g)七级

1)偏瘫肌力4级;

2)截瘫肌力4级;

3)单手部分肌瘫肌力3级;

4)双足部分肌瘫肌力3级;

5)单足全肌瘫肌力3级;

6)中毒性周围神经病重度感觉障碍;

7)不完全性失用、失写、失读和失认等具有一项者;

8)符合重度毁容标准之二项者;

9)烧伤后颅骨全层缺损≥30

cm2

,或在硬脑膜上植皮面积≥10

cm2

10)颈部瘢痕挛缩,影响颈部活动;

11)全身瘢痕面积≥30%;

12)面部瘢痕、异物或植皮伴色素改变占面部的10%以上;

13)女性两侧乳房部分缺损;

14)骨盆骨折后遗产道狭窄(未育者);

15)骨盆骨折严重移位,症状明显者;

16)一拇指指间关节离断;

17)一拇指指间关节畸形,功能完全丧失;

18)一手除拇指外,其他2~3指(含食指)近侧指间关节离断;

19)一手除拇指外,其他2~3指(含食指)近侧指间关节功能丧失;

20)肩、肘、腕关节之一损伤后活动度未达功能位者;

21)一足1~5趾缺失;

22)一足除拇趾外,其他四趾瘢痕畸形,功能完全丧失;

23)一前足缺失;

24)四肢大关节人工关节术后,基本能生活自理;

25)四肢大关节创伤性关节炎,长期反复积液;

26)下肢伤后短缩>2cm,但<3cm者;

27)膝关节韧带损伤术后关节不稳定,伸屈功能正常者;

28)一眼有或无光感,另眼矫正视力≥0.8;

29)一眼有或无光感,另一眼各种客观检查正常;

30)一眼矫正视力≤0.05,另眼矫正视力≥0.6;

31)一眼矫正视力≤0.1,另眼矫正视力≥0.4;

32)双眼矫正视力≤0.3或视野≤64%(或半径≤40°);

33)单眼外伤性青光眼术后,需用药物维持眼压者;

34)双耳听力损失≥56dB;

35)咽成形术后,咽下运动不正常;

36)牙槽骨损伤长度≥8cm,牙齿脱落10个及以上;

37)一侧颧骨并颧弓骨折;

38)一侧下颌骨髁状突颈部骨折;

39)双侧颧骨并颧弓骨折,无功能障碍者;

40)单侧颧骨并颧弓骨折,伴有开口困难Ⅱ°以上及颜面部畸形经手术复位者;

41)双侧不完全性面瘫;

42)肺叶切除术;

43)限局性脓胸行部分胸廓成形术;

44)气管部分切除术;

45)肺功能轻度损伤;

46)食管重建术后伴返流性食管炎;

47)食管外伤或成形术后咽下运动不正常;

48)胃切除1/2;

49)小肠切除1/2;

50)结肠大部分切除;

51)肝切除1/4;

52)胆道损伤,胆肠吻合术后;

53)成人脾切除;

54)胰切除1/3;

55)一侧肾切除;

56)膀胱部分切除;

57)轻度排尿障碍;

58)已育妇女子宫切除或部分切除;

59)未育妇女单侧卵巢切除;

60)已育妇女双侧输卵管切除;

61)阴道狭窄;

62)未育妇女单侧乳腺切除;

63)尘肺Ⅰ期,肺功能正常;

64)放射性肺炎后肺纤维化(<两叶),肺功能正常;

65)轻度低氧血症;

66)心功能不全一级;

67)再生障碍性贫血完全缓解;

68)白细胞减少症,〔含量持续<4×109/L(4000/

mm3)〕;

69)中性粒细胞减少症,〔含量持续<2×109/L(2000/

mm3)〕;

70)慢性轻度中毒性肝病;

71)肾功能不全代偿期,内生肌酐清除率<70mL/min;

72)三度牙酸蚀病。

h)八级

1)人格改变;

2)单肢体瘫肌力4级;

3)单手全肌瘫肌力4级;

4)双手部分肌瘫肌力4级;

5)双足部分肌瘫肌力4级;

6)单足部分肌瘫肌力≤3级;

7)脑叶切除术后无功能障碍;

8)符合重度毁容标准之一项者;

9)面部烧伤植皮≥1/5;

10)面部轻度异物沉着或色素脱失;

11)双侧耳廓部分或一侧耳廓大部分缺损;

12)全身瘢痕面积≥20%;

13)女性一侧乳房缺损或严重瘢痕畸形;

14)一侧或双侧眼睑明显缺损;

15)脊椎压缩骨折,椎体前缘总体高度减少1/2以上者;

16)一手除拇、食指外,有两指近侧指间关节离断;

17)一手除拇、食指外,有两指近侧指间关节无功能;

18)一足拇趾缺失,另一足非拇趾一趾缺失;

19)一足拇趾畸形,功能完全丧失,另一足非拇趾一趾畸形;

20)一足除拇趾外,其他三趾缺失;

21)因开放骨折感染形成慢性骨髓炎,反复发作者;

22)四肢大关节创伤性关节炎,无积液;

23)急性放射皮肤损伤Ⅳ度及慢性放射性皮肤损伤手术治疗后影响肢体功能;

24)放射性皮肤溃疡经久不愈者;

25)一眼矫正视力≤0.2,另眼矫正视力≥0.5;

26)双眼矫正视力等于0.4;

27)双眼视野≤80%(或半径≤50°);

28)一侧或双侧睑外翻或睑闭合不全者;

29)上睑下垂盖及瞳孔1/3者;

30)睑球粘连影响眼球转动者;

31)外伤性青光眼行抗青光眼手术手眼压控制正常者;

32)双耳听力损失≥41dB或一耳≥91dB;

33)体力劳动时有呼吸困难;

34)发声及言语困难;

35)牙槽骨损伤长度≥6cm,牙齿脱落8个及以上;

36)舌缺损<舌的1/3;

37)双侧鼻腔或鼻咽部闭锁;

38)双侧颞下颌关节强直,张口困难Ⅱ°;

39)上、下颌骨骨折,经牵引、固定治疗后有功能障碍者;

40)双侧颧骨并颧弓骨折,无开口困难,颜面部凹陷畸形不明显,不需手术复位;

41)肺段切除术;

42)支气管成形术;

43)双侧多根多处肋骨骨折致胸廓畸形;

44)膈肌破裂修补术后,伴膈神经麻痹;

45)心脏、大血管修补术;

46)心脏异物滞留或异物摘除术;

47)食管重建术后,进食正常者;

48)胃部分切除;

49)十二指肠带蒂肠片修补术;

50)小肠部分切除;

51)结肠部分切除;

52)肝部分切除;

53)胆道修补术;

54)腹壁缺损面积<腹壁的1/4;

55)脾部分切除;

56)胰部分切除;

57)甲状腺功能轻度损害;

58)甲状旁腺功能轻度损害;

59)输尿管修补术;

60)尿道修补术;

61)一侧睾丸、副睾丸切除;

62)一侧输精管缺损,不能修复;

63)性功能障碍;

64)一侧肾上腺缺损;

65)已育妇女单侧卵巢切除;

66)已育妇女单侧输卵管切除;

67)已育妇女单侧乳腺切除;

68)其他职业性肺疾患,肺功能正常;

69)中毒性肾病,持续低分子蛋白尿;

70)慢性中度磷中毒;

71)工业性氟病Ⅱ期;

72)减压性骨坏死Ⅱ期;

73)轻度手臂振动病;

74)二度牙酸蚀。

i)九级

1)癫痫轻度;

2)中毒性周围神经病轻度感觉障碍;

3)脑挫裂伤无功能障碍;

4)开颅手术后无功能障碍者;

5)颅内异物无功能障碍;

6)颈部外伤致颈总、颈内动脉狭窄,支架置入或血管搭桥手术后无功能障碍;

7)符合中度毁容标准之二项或轻度毁容者;

8)发际边缘瘢痕性秃发或其他部位秃发,需戴假发者;

9)颈部瘢痕畸形,不影响活动;

10)全身瘢痕占体表面积≥5%;

11)面部有≥8

cm2或三处以上≥1

cm2的瘢痕;

12)两个以上横突骨折后遗腰痛;

13)三个节段脊柱内固定术;

14)脊椎压缩前缘高度<1/2者;

15)椎间盘切除术后无功能障碍;

16)一拇指末节部分1/2缺失;

17)一手食指2~3节缺失;

18)一拇指指间关节功能丧失;

19)一足拇趾末节缺失;

20)除拇趾外其他才趾缺失或瘢痕畸形,功能不全;

21)跖骨或跗骨骨折影响足弓者;

22)患肢外伤后一年仍持续存在下肢中度以上凹陷性水肿者;

23)骨折内固定术后,无功能障碍者;

24)外伤后膝关节半月板切除、髌骨切除、膝关节交叉韧带修补术后无功能障碍;

25)第Ⅴ对脑神经眼支麻痹;

26)眶壁骨折致眼球内陷、两眼球突出度相着>2mm或错位变形影响外观者;

27)一眼矫正视力≤0.3,另眼矫正视力>0.6;

28)双眼矫正视力等于0.5;

29)泪器损伤,手术无法改进溢泪者;

30)双耳听力损失≥31dB或一耳损失≥71dB;

31)发声及言语不畅;

32)铬鼻病有医疗依赖;

33)牙槽骨损伤长度>4cm,牙脱落4个及以上;

34)上、下颌骨骨折,经牵引、固定治疗后无功能障碍者;

35)肺修补术;

36)肺内异物滞留或异物摘除术;

37)膈肌修补术;

38)限局性脓胸行胸膜剥脱术;

39)食管修补术;

40)胃修补术后;

41)十二指肠修补术;

42)小肠修补术后;

43)结肠修补术后;

44)肝修补术后;

45)胆囊切除;

46)开腹探查术后;

47)脾修补术后;

48)胰修补术后;

49)肾修补术后;

50)膀胱修补术后;

51)子宫修补术后;

52)一侧卵巢部分切除;

53)阴道修补或成形术后;

54)乳腺成形术后;

12

推荐j)十级

1)符合中度毁容标准之一项者;

2)面部有瘢痕,植皮,异物色素沉着或脱失>2

cm2;

3)全身瘢痕面积<5%,但≥1%;

4)外伤后受伤节段脊柱骨性关节炎伴腰痛,年龄在50岁以下者;

5)椎间盘突出症未做手术者;

6)一手指除拇指外,任何一指远侧指间关节离断或功能丧失;

7)指端植皮术后(增生性瘢痕1

cm2以上);

8)手背植皮面积>50cm2,并有明显瘢痕;

9)手掌、足掌植皮面积>30%者;

10)除拇趾外,余3~4指末节缺失;

11)除拇趾外,任何一趾末节缺失;

12)足背植皮面积>100

cm2;

13)膝关节半月板损伤、膝关节交叉韧带损伤未做手术者;

14)身体各部位骨折愈合后无功能障碍;

15)一手或两手慢性放射性皮肤损伤Ⅱ度及Ⅱ度上以者;

16)一眼矫正视力≤0.5,另一眼矫正视力≥0.8;

17)双眼矫正视力≤0.8;

18)一侧或双侧睑外翻或睑闭合不全行成形手术后矫正者;

19)上睑下垂盖及瞳孔1/3行成形手术后矫正者;

20)睑球粘连影响眼球转动行成形手术后矫正者;

21)职业性及外伤性白内障术后人工晶状体眼,矫正视力正常者;

22)职业性及外伤性白内障Ⅰ~Ⅱ(或轻度、中度),矫正视力正常者;

23)晶状体部分脱位;

24)眶内异物未取出者;

25)眼球内异物未取出者;

26)外伤性瞳孔放大;

27)角巩膜穿通伤治愈者;

28)双耳听力损失≥26

dB,或一耳≥56

dB;

29)双侧前庭功能丧失,闭眼不能并足站立;

30)铬鼻病(无症状者);

31)嗅觉丧失;

32)牙齿除智齿以外,切牙脱落1个以上或其他牙脱落2个以上;

33)一侧颞下凳关节强直,张口困难Ⅰ度;

34)鼻窦或面颊部有异物未取出;

35)单侧鼻腔或鼻孔闭锁;

36)鼻中隔穿孔;

37)一侧不完全性面瘫;

38)血、气胸行单纯闭式引流术后,胸膜粘连增厚;

39)开胸探查术后;

40)肝外伤保守治疗后;

41)胰损伤保定治疗后;

42)脾损伤保定治疗后;

43)肾损伤保定治疗后;

44)膀胱外伤保守治疗后;

45)卵巢修补术后;

46)输卵管修补术后;

47)乳腺修修补术后;

48)免疫功能轻度减退;

49)慢性轻度磷中毒;

50)工业性病Ⅰ期;

51)煤矿井下工人滑囊炎;

52)减压性骨坏死Ⅰ期;

53)一度牙酸蚀病;

54)职业性皮肤病久治不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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