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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XX年学校信访维稳工作计划

日期:2021-03-17  类别:最新范文  编辑:一流范文网  【下载本文Word版

2017年学校信访维稳工作计划 本文关键词:信访,工作计划,学校

2017年学校信访维稳工作计划 本文简介:朵什镇窑洞湾小学2017学校信访维稳工作计划为了坚持稳中求进工作总基调,全面落实“谁主管,谁负责”的原则,继续坚持“预防安全工作为主,标本兼治,重在治本”的方针。确保学校稳定,为教育教学工作创造良好的育人环境,结合我校实际,制定如下工作计划:一、指导思想:认真贯彻落实党的十八大精神,做好信访工作,化

2017年学校信访维稳工作计划 本文内容:

朵什镇窑洞湾小学

2017学校信访维稳工作计划

为了坚持稳中求进工作总基调,全面落实“谁主管,谁负责”的原则,继续坚持“预防安全工作为主,标本兼治,重在治本”的方针。确保学校稳定,为教育教学工作创造良好的育人环境,结合我校实际,制定如下工作计划:

一、指导思想:

认真贯彻落实党的十八大精神,做好信访工作,化解各种矛盾,凝聚人心,以提高教育教学质量促稳定,努力构建稳定、和谐校园,创造良好的信访工作运行机制。我们将和上级党委机关保持高度一致,积极认真落实好信访工作的各项目标任务。

二、组织机构:

长:刘应彪

副组长:兰生云

员:王明辉

王克金

王占迪

李玉成

司玉英

祁鸣凤

郭晓媛

任海林

赵学娒

魏兴忠

三、工作目标:

1、进一步完善学校的法制教育与宣传,建立扎实的法制教育阵地,不断提高师生的法律意识。

2、进一步建立健全学校的综治工作机构,制定出科学可行的工作制度,明确学校的职责

3、加强各项工作的排查工作力度,确保年内校内无失火、失窃等治安事件发生。

4、加强学校安全管理工作,认真落实上级部门工作会议精神,确保年内师生、家属、子女无任何危害社会的事件发生。

5、加强各项工作的排查工作力度,确保年内校内无失火、失窃、无中毒事件、无群体性上访事件发生。

四、具体措施:

1、成立领导班子和工作机构,明确职责,分工合作。明确一位领导专管治安综合治理工作,对本校的治安防范、综合治理负有直接的领导责任,负责确定本校及所属各处室的治安防范目标和要求,强化门卫的工作责任,建立健全门卫工作记录。

2、认真执行上级有关治安保卫工作指示、决定和规章制度。结合本校实际,做到治安防范工作与教育教学管理工作同布置、同落实、同检查、同考核。出台好综治维稳工作方案和工作奖惩制度。

3、加强师生的政治思想及法律法规教育。开展法制课和法制考试,经常对本校师生员工进行法制宣传、消防安全教育、保密法规教育和校纪校规教育,加强法制观念、安全方法意识以及保密观念。搞好每年的法制宣传月、宣传周、宣传日。

4、健全防范机制,强化目标管理。建立治保组织、义务消防员队伍,建立治安防范责任制,明确治安防范目标,把对综合治理的考核列入创建文明校考评范畴,层层签订责任状,严格按责任办事。

5、关心员工生活、工作及思想状况。认真开展好部门自查自究工作,切实做好排查工作,及时调解员工之间的矛盾纠纷,及时上报不安定因素,并认真做好疏导、教育工作,防止因矛盾激化而发生事端。

6、严格按制度办事。坚持以“以人为本”、“预防为主”的工作理念,强化监督,实行“谁主管,谁负责”,“谁违反,处理谁”的原则。不断提高师生素质,守好自己的门,看好自己的人,坚持稳定压倒一切,责任重于泰山,把师生的生命和财产放在工作的首位。

7、加大投入,强化领导工作到位。加强对贵重物品及重点设备的管理,根据公安局制定的各类安全标准,落实治安防范措施,防止盗窃案件的发生。加强校内部的治安防范,落实人防、物防及技术防范措施,确保校内部安全,防止各类案件和事故的发生,发现问题及时维修,确保安全。

8、认真搞好校内的危房改造,抓好学校的食品、饮水工作。

9、畅通信息反馈渠道,发现问题,及时汇报,立即处置。根据学校要求,制定应对突发事件、“敏感期”稳定工作以及节日长假期间的应急预案,并加强安全防范措施。畅通信息反馈渠道,发现问题,及时汇报,立即处置,扫除一切有碍学校综合治理工作的不安全因素。

综合治理工作管理是动态的,循环过程,不可能一劳永逸,按照综治管理的自身规律,从长计议,抓好落实,在经常性上下功夫,花气力,积极创建平安先行学校工作。

朵什镇窑洞湾小学

2017年2月27日

篇2:分类处理信访投诉请求的主要法定途径及相关法律依据

分类处理信访投诉请求的主要法定途径及相关法律依据 本文关键词:信访,法律依据,请求,途径,投诉

分类处理信访投诉请求的主要法定途径及相关法律依据 本文简介:分类处理信访投诉请求的主要法定途径及相关法律依据在诉讼与信访分离的基础上,为了进一步厘清信访与其它法定途径之间的受理范围,对信访人反映的问题(包括反映的情况,提出的建议、意见或投诉请求),通过相关法律法规规定的“法定途径”进行合理分流、依法处理。按照国阅〔2014〕102号《会议纪要》要求,现将信访

分类处理信访投诉请求的主要法定途径及相关法律依据 本文内容:

分类处理信访投诉请求的主要法定途径

及相关法律依据

在诉讼与信访分离的基础上,为了进一步厘清信访与其它法定途径之间的受理范围,对信访人反映的问题(包括反映的情况,提出的建议、意见或投诉请求),通过相关法律法规规定的“法定途径”进行合理分流、依法处理。按照国阅〔2014〕102号《会议纪要》要求,现将信访人反映的问题和解决途径进行分类梳理,形成如下基本框架:

通过法定途径分类处理信访投诉请求,是指在诉讼与信访分离的基础上,对信访人提出的投诉请求,能够通过信访渠道以外的法定途径解决的,导入这些途径依法按程序处理;不能通过这些途径解决、符合《信访条例》第十四条规定的,作为信访事项,按照《信访条例》的规定处理。判断是否“法定途径”,应符合三个标准:一是由现行法律、法规、规章及规范性文件做出明确规定;二是一般应具备明确的主体、时限和操作程序等要素;三是经过该途径处理的结果具有法律效力。对于信访人通过信访渠道反映的问题,按照信访目的可分为申诉求决类、揭发控告类、意见建议类、信息公开类四类。依照“法定途径”的界定标准,对申诉求决类、揭发控告类、信息公开类三类问题的处理有较明确的法定途径,对意见建议类问题无信访渠道以外的明确的法定途径。具体如下:

一、处理申诉求决类问题的法定途径

申诉求决类问题是指,公民、法人或其他组织依据法律法规或组织章程规定,向国家机关、政党、社会团体、企事业单位处理申诉,要求重新做出处理或解决矛盾纠纷。处理这类事项的法定途径主要有:

(一)仲裁

仲裁,是指纠纷当事人在自愿基础上达成协议,将纠纷提交非司法机构的第三者审理,由第三者作出对争议各方均有约束力的裁决。

主要法律依据:《仲裁法》、《劳动争议调解仲裁法》、《农村土地承包经营纠纷调解仲裁法》、《水路旅客运输规则》等。

例如:①因订立、履行、变更、解除和终止劳动合同,或者因除名、辞退和辞职、离职发生的争议等,依据《劳动争议调解仲裁法》,引导其向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申请仲裁。

②反映因农村土地承包经营权转包、出租、互换、转让、入股等流转发生,或者因收回、调整承包地发生的纠纷等,依据《农村土地承包经营纠纷调解仲裁法》,引导其向农村土地承包仲裁委员会申请仲裁。

③反映承运人、港口经营人以及旅客在人员运送、行李运输中发生的纠纷,依据《水路旅客运输规则》,引导其向仲裁机构申请仲裁。

(二)行政复议

行政复议,是指行政相对人不服行政主体的具体行政行为,依法向行政复议机关提出申请,请求重新审查,并纠正原具体行政行为,行政复议机关据此对原具体行政行为是否合法与适当进行审查并作出决定。

主要法律依据:《行政复议法》、《社会保险行政争议处理办法》、《城市市容和环境卫生管理条例》等。

例如:①反映社会保险经办机构未依法为其办理社会保险登记、变更或者注销手续等问题,依据《社会保险行政争议处理办法》,引导其向劳动保障行政部门申请行政复议。

②反映因运送渣土不作覆盖,造成遗撒,或者临街工地不设置护栏而被城管部门处罚的问题,依据《城市市容和环境卫生管理条例》,引导其向作出处罚决定机关的上一级机关申请复议。

(三)行政裁决

行政裁决,是指行政机关或法定授权的组织依照法律授权,对当事人之间发生的、与行政管理活动密切相关的民事纠纷进行审查,并作出裁决。

主要法律依据:《专利法》、《土地管理法》、《矿产资源法》等。

例如:①反映专利使用费纠纷问题,依据《专利法》,引导其向国务院专利行政部门申请裁决。

②反映对土地征收补偿标准有异议,依据《土地管理法》,引导其向批准征收土地的人民政府申请裁决。

③反映土地所有权和使用权争议,依据《土地管理法》,引导其向乡级人民政府或者县级以上人民政府申请裁决。

④反映矿产企业之间矿区范围的争议,依据《矿山资源法》,引导其向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申请裁决。

(四)行政确认

行政确认,是指行政机关和法定授权的组织依照法定权限和程序对有关法律事实进行甄别,通过确定、证明、登记等方式决定相对人某种法律地位。

主要法律依据:《伤残抚恤管理暂行办法》、《道路交通事故处理程序规定》、《中国公民收养子女登记办法》、《房屋登记办法》等。

例如:①反映身体残疾,要求享受相关待遇的问题,依据《伤残抚恤管理暂行办法》,引导其向所在工作单位或街道办事处、乡镇人民政府提出书面评残申请。

②反映发生交通事故后,因责任不明确,而无法获得赔偿的问题,依据《道路交通事故处理程序规定》,引导其向当地公安部门申请确定当事人责任。

③反映养子女因收养关系不确定,而无法上户口、上学的问题,依据《中国公民收养子女登记办法》,引导其向民政部门办理收养登记。

④对他人持有的房产证登记内容有争议,依据《房屋登记办法》,引导其向房屋登记管理部门办理异议登记。

(五)行政许可

行政许可,是指行政机关根据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的申请,经依法审查,准予其从事特定活动。

主要法律依据:《行政许可法》、《渔业法实施细则》、《民办教育促进法实施条例》等。

例如:①反映渔民被禁止入海捕鱼的问题,依据《渔业法实施细则》,引导其向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渔业行政主管部门申请办理捕捞许可证。

②反映筹办民办学校的问题,依据《民办教育促进法实施条例》,引导其向当地教育部门申请办学许可证。

(六)国家赔偿

国家赔偿,是指国家机关和国家机关工作人员违法行使职权侵犯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的合法权益造成损害的,国家机关作为赔偿义务机关给予赔偿。

主要法律依据:《国家赔偿法》、《司法行政机关行政赔偿、刑事赔偿办法》等。

例如:①反映行政机关违法实施罚款、吊销许可证和执照,违法查封、扣押、冻结财产,违法征收财物、摊派费用,要求赔偿的问题,依据《国家赔偿法》,引导其向赔偿义务机关提出申请。

②反映监狱部门工作人员体罚、虐待服刑人员,要求赔偿的问题,依据《司法行政机关行政赔偿、刑事赔偿办法》,引导其向司法行政机关提出申请。

③反映行政编制的城管人员在执法中将商贩打伤,公安人员在侦查案件过程中刑讯逼供致人伤残,法院枉法裁判导致无罪人员冤狱多年等,可通过国家赔偿解决。

(七)行政补偿

行政补偿,是指国家行政机关及其工作人员在管理国家和社会公共事务的过程中,因合法的行政行为给公民、法人或其他组织的合法权益造成了损失,由国家依法予以补偿。

主要法律依据:《土地管理法实施条例》、《动物防疫法》、《蓄泄洪区运用补偿暂行办法》等。

例如:①反映承包地被征收,要求给予补偿的问题,依据《土地管理法实施条例》,引导其到土地行政主管部门办理征地补偿登记。

②反映养殖的家禽在禽流感防治中被强制扑杀,要求给予补偿的问题,依据《动物防疫法》,引导其向畜牧兽医部门提出申请。

(八)行政给付

行政给付,是指在公民处于失业、贫困、年老或者疾病等特殊状况之时,行政机关依照有关法律法规或者政策的规定,赋予公民一定物质帮助权益。

主要法律依据:《社会救助暂行办法》、《城市居民最低生活保障条例》、《城市生活无着的流浪乞讨人员救助管理办法》、《农村五保供养工作条例》、《军队抚恤优待条例》、《自然灾害救助条例》、《公益事业捐赠法》、《救灾捐赠管理办法》、《国务院办公厅关于加强孤儿保障工作的意见》等。

例如:①城市居民信访反映生活困难的问题,依据《城市居民最低生活保障条例》,引导其向户籍所在地的街道办事处或者镇人民政府提出低保申请。

②无劳动能力、无生活来源又无法定赡养人的老年村民信访反映生活困难的问题,依据《农村五保供养工作条例》,引导其向村民委员会提出供养申请。

③因公牺牲军人遗属信访反映生活困难的问题,依据《军队抚恤优待条例》,引导其向民政部门提出抚恤申请。

④反映地震灾害后,重建住房困难的问题,依据《自然灾害救助条例》,引导其向村民委员会、居民委员会提出把救助申请。

(九)行政强制

行政强制,包括行政强制措施和行政强制执行。行政强制措施,是指行政机关在行政管理过程中,为制止违法行为、防止证据损毁、避免危害发生、控制危险扩大等情形,依法对公民的人身自由实施暂时性限制,或者对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的财物实施暂时性控制的行为。行政强制执行,是指行政机关或者行政机关申请人民法院,对不履行行政决定的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依法强制履行义务的行为。

主要法律依据:《行政强制法》、《人民警察法》、《传染病防治法》、《国境卫生检疫法》、《海关法》等。

例如:①反映精神病人危害公共安全的问题,依据《人民警察法》,引导其向公安机关提出采取措施的要求。

②要求对传染病人或者疑似传染病人采取必要治疗和控制措施的问题,依据《传染病防治法》,引导其向附近的疾病预防控制机构或医疗机构报告。

(十)特定类型的申诉

广义上的“申诉”是指《宪法》第41条规定的,中华人民共和国公民“对于任何国家机关和国家工作人员的违法失职行为,有向有关国家机关提出申诉、控告或者检举的权利”。因其没有统一的处理程序,故无法作为统一的一种法定途径。但某些特定类型的申诉途径,符合前文提出的三个界定标准,可作为法定途径。

1.具有行政复议性质的申诉途径。比如,《集会游行示威法》第三十一条规定,当事人对公安机关依照本法第二十八条第二款或者第三十条的规定给予的拘留处罚决定不服的,可以自接到处罚决定通知之日起五日内,向上一级公安机关提出申诉,上一级公安机关应当自接到申诉之日起五日内作出裁决;对上一级公安机关裁决不服的,可以自接到裁决通知之日起五日内,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公民出境入境管理办法》第十五条规定,受公安机关拘留处罚的公民对处罚不服的,在接到通知之日起十五日内,可以向上一级公安机关提出申诉,由上一级公安机关作出最后的裁决,也可以直接向当地人民法院提起诉讼。

2.在行政复议、行政诉讼受理范围之外设立的独特申诉途径。比如,《海关办理申诉案件暂行规定》第二条规定,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不服海关作出的具体行政行为但在法定期限内未申请行政复议或提起行政诉讼,或者不服海关行政复议决定但在法定期限内未提起行政诉讼的,可以向海关提出申诉。

3.内部申诉,是指国家机关、政党、社会团体或企事业单位成员对所受处分或处理不服时,向原机关(组织)或上级机关(组织)提出自己的意见。

主要法律依据:《公务员法》、《教师法》、《事业单位工作人员申诉规定》、《普通高等学校学生管理规定》、《文化系统内部审计工作规定》、《交通女职工劳动保护实施办法》等。

例如:①公务员信访反映不服开除决定的问题,依据《公务员法》,引导其向同级公务员主管部门或者作出该人事处理的机关的上一机关提出申诉。

②教师信访反映无故被调离教学岗位、不服职称评定等问题,依据《教师法》,引导其向教育部门提出申诉。

③大学生信访反映因考试作弊被开除学籍等问题,依据《普通高等学校学生管理规定》,引导其向学校所在地省级教育行政部门提出申诉。

④某文化单位信访反映对审计结论不服的问题,依据《文化系统内部审计工作规定》,引导其向上级审计机构提出申诉。

⑤交通企业女职工信访反映企业安排她们从事超强度劳动的问题,依据《交通女职工劳动保护实施办法》,引导其向所在单位的主管部门提出申诉。

(十一)复查(复核、复审、复检)

复查(复核、复审、复检),是指公民、法人或其他组织对国家机关(组织)、社会团体、企事业组织等作出的检查、评估、鉴定、认定等结果结论有异议,向作出结果结论的机关(组织)或上级机关(组织)请求重新审查、撤销或改变原结果结论。

主要法律依据:《专利法》、《农产品质量安全法

》《安全生产监管监察职责和行政执法责任追究的暂行规定》、《公证程序规则》、《公证复查争议投诉处理办法》《音像制品批发、零售、出租管理办法》等。

例如:①反映对国务院专利行政部门驳回申请的决定不服,依据《专利法》,引导其向专利复审委员会请求复审。

②反映蔬菜检测结果弄虚作假的问题,依据《农产品质量安全法》,引导其向农业行政主管部门申请复检。

③反映被安全生产监管部门责令停产的问题,依据《安全生产监管监察职责和行政执法责任追究的暂行规定》,引导其向安全监管监察部门申请复查。

④反映公证书有错的问题,依据《公证程序规则》、《公证复查争议投诉处理办法》,引导其向出具该公证书的公证机构提出复查,对公证机构作出的撤销或者不予撤销公证书的复查决定有异议,采用投诉方式提请地方公证协会予以处理。

⑤反映对音像制品鉴定结论不服的问题,依据《音像制品批发、零售、出租管理办法》,引导其向上级文化行政部门申请复核。

(十二)特定类型的投诉

广义上的“投诉”是一种沟通方法,因其没有统一的处理程序,故无法作为统一的一种法定途径。但某些特定类型的投诉途径,符合前文提出的三个界定标准,可作为法定途径。

1.具有举报性质的投诉途径。比如,《建设工程质量检测管理办法》第二十五条规定,检测机构违反国家有关法律、法规和工程建设标准规定进行检测的,任何单位和个人都有权向建设主管部门投诉。建设主管部门收到投诉后,应当及时核实并依据本办法对检测机构作出相应的处理决定,于30日内将处理意见答复投诉人。

2.具有复查性质的投诉途径。比如,《政府采购法》第五十五条规定,质疑供应商对采购人、采购代理机构的答复不满意或者采购人、采购代理机构未在规定的时间内作出答复的,可以在答复期满后十五个工作日内向同级政府采购监督管理部门投诉。第五十六条规定,政府采购监督管理部门应当在收到投诉后三十个工作日内,对投诉事项作出处理决定,并以书面形式通知投诉人和与投诉事项有关的当事人。

3.消费投诉,是指消费者为生活消费需要购买、使用商品或者接受服务,与经营者之间发生争议后向有关国家机关主张自身权利,要求保护合法权益。

主要法律依据:《消费者权益保护法》、《道路运输服务质量投诉管理规定》、《城市轨道交通运营管理办法》、《城市公共汽电车客运管理办法》、《城市公共汽电车客运管理办法》、《城市出租汽车管理办法》、《出租汽车经营服务管理规定》、《电信条例》、《中国银监会关于完善银行业金融机构客户投诉处理机制切实做好金融消费者保护工作的通知》、《组织处理投诉指南GB/T

19012-2008》、《组织外部争议解决指南GB/T

19013-2009》等。

例如:①反映购买假冒伪劣产品,受到损失的问题,依据《消费者权益保护法》,引导其向有关行政部门投诉。

②反映在乘坐地铁、汽电车、出租车时遇到的问题,依据《城市轨道交通运营管理办法》、《城市公共汽电车客运管理办法》、《城市出租汽车管理办法》、《出租汽车经营服务管理规定》,引导其向交通客运主管部门投诉。

③反映电信业务经营者提供服务不达标的问题,依据《电信条例》,引导其向电信管理机构申诉。

④反映银行工作人员服务不到位的问题,依据《中国银监会关于完善银行业金融机构客户投诉处理机制切实做好金融消费者保护工作的通知》,引导其向银行业金融机构投诉。

(十三)特定类型的调解

调解,是指通过说服教育和劝导协商,在查明事实、分清是非和双方自愿的基础上达成协议,解决纠纷。在我国,有四种不同性质的调解:司法调解、仲裁调解、人民调解和行政调解。

1.司法调解,亦称诉讼调解,是当事人双方在人民法院法官的主持下,通过处分自己的权益来解决纠纷的一种重要方式。这是诉讼程序中的一个环节,属于“诉访分离”范畴,不作为本框架所讨论的“法定途径”。

2.仲裁调解,是指在仲裁庭的主持下,仲裁当事人在自愿协商、互谅互让基础上达成协议,从而解决纠纷的一种制度。这是仲裁程序中的一个环节,不单独作为一种“法定途径”。

3.人民调解,是在人民调解委员会主持下,以国家法律、法规、规章和社会公德规范为依据,对民间纠纷双方当事人进行调解、劝说,促使他们互相谅解、平等协商,自愿达成协议,消除纠纷的活动。由于其主体是人民调解委员会,而不是国家机关,所以不作为“法定途径”。

4.行政调解,是指以当事人双方自愿为基础,由国家行政机关主持,以国家法律、法规及政策为依据,以自愿为原则,通过对争议双方的说服与劝导,促使双方当事人互让互谅、平等协商、达成协议,以解决有关争议而达成和解协议的活动。

部分行政调解途径由于不符合三个界定标准,所以,不作为“法定途径”。比如,关于农村土地承包经营纠纷的行政调解,《农村土地承包法》第五十一条规定,因土地承包经营发生纠纷的,双方当事人可以通过协商解决,也可以请求村民委员会、乡(镇)人民政府等调解解决。当事人不愿协商、调解或者协调、调解不成的,可以向农村土地承包仲裁机构申请仲裁,也可以直接向人民法院起诉。《农村土地承包经营纠纷调解仲裁法》、《农村土地承包经营纠纷仲裁规则》、《农村土地承包经营权流转管理办法》等都没有明确具体的调解时限、程序等规定。比如,关于种子、植物品种纠纷的行政调解,《种子法》第四十二条规定,因使用种子发生民事纠纷的,当事人可以通过协商或者调解解决。当事人不愿通过协商、调解解决或者协商、调解不成的,可以根据当事人之间的协议向仲裁机构申请仲裁。当事人也可以直接向人民法院起诉。《植物新品种保护条例》、《农业植物新品种权侵权案件处理规定》等都没有明确具体的调解时限、程序等规定。

部分行政调解途径符合三个界定标准,可作为“法定途径”。比如,《浙江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加强行政调解工作的意见》规定了行政调解的范围和主体,为“行政机关与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之间产生的行政争议,由上一级行政机关负责调解”、“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之间产生的与行政管理相关的民事纠纷,由主管该事项的行政机关负责调解”,并明确了行政调解的启动、实施、调解书制作等具体程序及时效。《成都市行政调解工作工作指导意见(试行)》、《昆明市行政调解实施办法》等也符合三个界定标准。

(十四)技术鉴定

技术鉴定,是指由鉴定人运用科学技术或者专门知识,对纠纷涉及的专门性问题进行鉴别和判断,并提供鉴定意见的活动。

主要法律依据:《预防接种异常反应鉴定办法》、《精神卫生法》、《职业病防治法》、《职业病诊断与鉴定管理办法》、《医疗事故处理条例》、《医疗事故技术鉴定暂行办法》、《计划生育手术并发症鉴定管理办法(试行)》、《交通事故处理程序规定》等。

例如:1.司法鉴定。司法鉴定一般由侦查机关委托或向法院申请,其中的纠纷涉及当事人的诉讼权利,属涉法涉诉信访事项。另,根据《司法鉴定程序通则》,对司法鉴定机构和司法鉴定人在鉴定中的违法行为,可以向司法行政机关举报。对司法鉴定人违规的,还可以向司法鉴定机构反映。

2.

医疗卫生领域的鉴定。

①预防接种异常反映诊断鉴定。一是通过异常反应调查诊断专家组或医学会鉴定。根据《预防接种异常反应鉴定办法》第十一条、第十四条、第十七条,对预防接种异常反应,由各级异常反应调查专家组调查诊断并作出结论;对调查诊断结论有争议的,向市级医学会申请鉴定;对鉴定结论不服的,向省级医学会申请再鉴定。二是通过医疗事故技术鉴定。根据《预防接种异常反应鉴定办法》第十一条,因接种单位违反预防接种工作规范、免疫程序、疫苗使用指导原则、接种方案等原因给受害者造成损害,需要进行医疗事故技术鉴定的,按照医疗事故技术鉴定办法办理。

②精神障碍诊断鉴定及住院治疗。根据《精神卫生法》,精神障碍的诊断应由精神科执业医师作出,精神障碍的住院治疗实行自愿原则,诊断结论、病情评估具有法定情形的,应当实施住院治疗。对需要住院的诊断结论有异议,不同意对患者实施住院治疗的,可以要求再次诊断和鉴定。对再次诊断结论有异议的,可以自主委托鉴定机构进行精神障碍医学鉴定。

③职业病诊断、鉴定。依据《职业病防治法》《职业病诊断与鉴定管理办法》,当事人对职业病诊断机构作出的职业病诊断结论有异议的,可以向职业病诊断鉴定机构所在地设区的市级卫生计生行政部门申请鉴定,对市级职业病鉴定结论不服的,可以向省级卫生计生行政部门申请再次鉴定。实行两级鉴定制,省级职业病鉴定结论为最终鉴定。

④医疗事故鉴定。依据《医疗事故处理条例》《医疗事故技术鉴定暂行办法》,对需要进行医疗事故技术鉴定的,由卫生计生行政部门或者双方当事人共同委托负责医疗事故技术鉴定工作的医学会组织鉴定。其中社区的市级地方医学会和省、自治区、直辖市直接管辖的县(市)地方医学会负责组织首次医疗事故技术鉴定,省、自治区、直辖市地方医学会负责组织再次鉴定工作。

⑤计划生育并发症鉴定。依据《计划生育手术并发症鉴定管理办法(试行)》,计划生育并发症鉴定实行县、社区的市、省级逐级鉴定制度,省级鉴定为终级鉴定。

3.

劳动领域的鉴定。根据《工伤保险条例》第23、26条,劳动能力鉴定由用人单位、工伤职工或者其近亲属向设区的市级劳动能力鉴定委员会提出申请;申请鉴定的单位或个人对设区的市级劳动能力鉴定委员会作出的鉴定结论不服的,可以在收到该鉴定结论之日起15日内向省、自治区、直辖市劳动能力鉴定委员会提出再次鉴定申请。省、自治区、直辖市劳动能力鉴定委员会作出的劳动能力鉴定结论为最终结论。

4.

交通事故鉴定。根据《道路交通事故处理程序规定》,需要进行检验、鉴定的,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应当自事故现场调查结束之日3日内委托具备资格的鉴定机构进行检验、鉴定;当事人对检验、鉴定结论有异议的,可以在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送达之日起3日内申请重新检验、鉴定,经县级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负责人批准后,进行重新检验、鉴定。重新检验、鉴定以一次为限。

二、处理揭发控告类问题的法定途径

揭发控告是指向行政机关、司法机关等反映公民、法人或其他组织违法违纪事实或提供线索,要求依法制止、惩处或赔偿的行为。处理这类事项的法定途径主要有:

(一)行政监察

行政监察,是指在行政系统中设置的专司监察职能的机关对行政机关及其工作人员和国家行政机关任命的其他人员违反国家法律、法规、政策和决定、命令以及违反行政纪律的行为进行监督检查的活动。

主要法律依据:《行政监察法》、《行政机关公务员处分条例》、《教育法》、《审计法》等。

例如:反映行政机关工作人员旷工或因公外出逾期不归造成不良影响,违反法定权限实施行政许可,违反规定办理招标投标、征收征用,违反规定向法人摊派或收取财物等,可以通过行政监察解决。

(二)劳动监察

劳动监察,是指由劳动行政主管部门对单位和劳动者遵守劳动法律、法规、规章情况进行检查并对违法行为予以处罚的活动。

主要法律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合同法》、《劳动保障监察条例》。

例如:反映企业不与劳动者签订劳动合同,不给缴纳保险费,擅自延长工作时间,不给劳动者配备应有的劳动保护措施等,可通过劳动监察解决。

(三)行政处罚

行政处罚,是指行政机关或其他行政主体依法定职权和程序对违反行政法规尚未构成犯罪的相对人给予行政制裁的具体行政行为。

主要法律依据:《行政处罚法》、《治安管理处罚法》、《土地管理法》、《安全生产法》、《社会团体管理条例》、《快递市场管理办法》等。

例如:反映破坏公共财物,非法买卖土地,企业环保措施不达标,慈善机构侵占、私分所接受的捐赠资产等违反行政管理秩序的行为,可导入行政处罚途径解决。

(四)立案侦查

立案侦查,是指公安机关或人民检察院接到公民报案、控告、举报及违反治安管理行为人或者触犯《刑法》的犯罪嫌疑人主动投案,以及其他行政主管部门、司法机关移送的案件,受理后经领导批准,立为刑事或治安案件查处的行为。

主要法律依据:《刑事诉讼法》、《关于第九十三条第二款的解释》。

例如:反映国家机关工作人员贪污、受贿,村基层组织人员参加救灾、抢险款物的管理工作时挪用、侵占款物,控告他人侵害自己的人身权、财产权和其他犯罪行为等,可予以立案侦案。

(五)纪律检查

纪律检查,是指各级纪委依照党内法规对党员、党组织违反党章和其他党内法规,违反党的路线、方针、政策和决议,利用职权谋取私利和其他败坏党风行为进行查处的活动。

主要法律依据:《中国共产党纪律处分条例》、《中国共产党纪律检查工作控告申诉工作条例》、《党政领导干部选拔任用工作条例》。

例如:反映有的党员干部热衷虚名造政绩、树“形象”,脱离实际,脱离群众;有的买官卖官,任人唯亲,违规提拔干部;有的插手工程建设项目,为亲属或关系户谋取利益;有的多占住房、超标配车,公款吃喝旅游,生活奢靡等,可导入纪律检查途径。

三、处理信息公开类问题的法定途径

政府信息公开类法定途径,是指行政机关应公民、法人或其他组织的申请,依法公开由其在履职过程中制定或者获取的某些信息。

主要法律依据:《政府信息公开条例》。

例如:主要有3种情形:

1.

申请公开信息的,根据《政府信息公开条例》第4条规定,应向各级人民政府及县级以上人民政府部门信息公开工作机构提出。

2.

认为行政机关不依法履行政府信息公开义务的,可以向上级行政机关、监察机关或者政府信息公开工作主管部门举报。

3.

认为行政机关在政府信息公开工作中的具体行政行为侵犯其合法权益的,根据《政府信息公开条例》第33条第2款规定,可以依法申请行政复议或者提起行政诉讼。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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篇3:信访管理办法实施细则

信访管理办法实施细则 本文关键词:实施细则,信访,管理办法

信访管理办法实施细则 本文简介:信访管理办法实施细则第一章总则第一条根据集团公司《信访管理办法(试行)》文件精神,为进一步规范公司信访管理工作,理顺职工信访程序,保障信访人的合法权益,维护公司稳定的大局,结合实际制定本细则。第二条“信访”是指公司职工或相关的法人及个人,以电话、信件、走访等形式,向公司反映情况,提出批评、建议、要求

信访管理办法实施细则 本文内容:

信访管理办法实施细则

第一章

第一条

根据集团公司《信访管理办法(试行)》文件精神,为进一步规范公司信访管理工作,理顺职工信访程序,保障信访人的合法权益,维护公司稳定的大局,结合实际制定本细则。

第二条

“信访”是指公司职工或相关的法人及个人,以电话、信件、走访等形式,向公司反映情况,提出批评、建议、要求,由公司有关部门进行处理的活动。

信访人分为职工信访人和非职工信访人。

第三条

合法的信访行为受法律保护,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打击报复信访人。

第四条

各单位要以压倒一切的政治责任感,高度重视信访工作,倾听职工的意见、建议和要求,接受职工的监督。主管领导要认真接待来信、来访,主管部门要及时处理信访问题,做到件件有着落,事事有结果。

第五条

信访工作在公司党政领导下,坚持“分级负责,归口办理,谁主管、谁负责,及时、就地依法解决问题与思想疏导教育相结合”的原则。

第二章

信访机构及职责

第六条

公司成立信访工作领导小组,研究解决信访工作中出现的重要问题,指导基层信访工作。

信访工作领导小组组长由公司党政主要领导担任,设副组长2名,成员由信访部门、相关职能部门以及各基层党支部书记组成。

第七条

公司党委办公室是公司信访工作领导小组的办事机构,是信访工作的主管部门,设有专人员负责日常的信访接待工作。

第八条

公司信访主管部门的职责和权限:

(一)受理信访人的来信、来访;承办上级机关或领导交办、转办的信访事项。

(二)协调处理有关信访事项,调查研究信访情况,向有关单位及负责人提供信访信息;交流信访工作信息、经验,指导基层信访工作。

(三)向信访人宣传法律、法规及有关规定。

(四)向有关责任单位转办、交办、督办信访事项。

(五)有权依据事实与规章,建议公司追究信访反映问题中造成严重后果的失职行为的责任单位和个人的相应责任。

(六)对重大、疑难或涉及多个单位的信访事项,可根据实际情况,由信访主管部门牵头,组织有关单位负责人采用联合办公的形式研究处理问题。

(七)需要处理的其他信访工作。

第三章

信访事项的提出

第九条

信访人对下列事项,可按照逐级信访的规定向公司信访部门提出:

(一)向公司所属单位和工作人员提出批评及建议。

(二)自身合法权益受到侵害,提出投诉请求。

(三)反映所属单位问题,提出解决问题的请求。

第十条

信访人提出的信访事项,所提供的材料内容应当真实、不得捏造、歪曲事实,不得诬告、陷害他人。

第十一条

信访人在信访过程中应当遵守法律、法规和集团公司、公司的规章制度,不得损害国家、社会、企业的利益和其他公民的合法权利,自觉维护社会公共秩序,依照有关程序进行信访,不得有下列行为:

(一)在有关单位办公场所周围、公共场所非法聚集,围堵、冲击机关,拦截公务车辆,或者堵塞、阻断交通。

(二)携带危险物品、管制器具。

(三)侮辱、殴打、威胁有关工作人员,或者非法限制他人人身自由。

(四)在信访接待场所滞留、滋事,或者将生活不能自理的人弃留在信访接待场所。

(五)煽动、串联、胁迫、以财物诱使、幕后操纵他人信访或者以信访为名借机敛财。

(六)扰乱公共秩序、妨害企业和公共安全的其他行为。

第十二条

公司对信访人提出的信访事项实行一级处理,即公司为信访事项处理的一级单位;集团公司为信访事项处理的二级单位,负责复核。

第十三条

信访人应按照逐级信访原则,先向一级处理单位提出信访事项。对已经受理,并在调查处理或复核规定期限内的信访事项,信访人不得重复信访、越级信访、多头缠访。

第十四条

信访人可以通过写信、打电话等方式反映问题。采用书面形式提出信访事项,提倡签署真实姓名,写明单位和联系电话;信访人提出投诉请求的,还应当载明信访人的姓名(名称)、住址和请求、事实、理由。

书面形式的信访材料交到公司信访主管部门,不可多头投递。

第十五条

多名信访人反映同一问题和要求的,应采用书信、电话形式,需要采用走访形式的,应当推荐代表,代表人数不得超过3人。

第四章

信访事项的受理

第十六条

公司信访主管部门或有关单位在收到信访事项后,能够立即答复是否受理的,应当立即答复;不能立即答复的,应自收到信访事项之日起5日内做出是否受理的决定并采取适当的方式通知信访人。

对决定受理的信访事项,向信访人出具《信访事项受理通知书》,经信访人签字,存档。

第十七条

对需要通过调解、仲裁、行政复议、司法处理的信访事项,信访主管部门应当告知信访人分别向调解组织、仲裁机构、复议机关或司法机关提出。

第十八条

信访人反映的问题归属不清或涉及多个单位的信访事项,应由信访主管部门报公司主管领导决定。对超出本级处理权限的信访事项,应向信访人做好解释疏导和政策法律咨询工作,教育引导信访人依法信访,并及时向上级有关部门汇报。

第十九条

信访人要求直接向公司领导反映问题的,由信访主管部门按照《公司领导接待日制度》进行安排。

第二十条

信访人直接向公司信访主管部门以外的各职能部门提出的信访事项,接待部门经审查属于本部门职权范围的,应当直接受理,不得推诿、敷衍、拖延;对不属于本部门职权范围的,应告知信访人向主管单位或信访主管部门提出。

第二十一条

信访部门对接待的信访事项应认真进行登记。登记的内容应包括信访人的姓名(名称)、住址、隶属单位、联系方式、请求、事实及理由等。

第二十二条

有关单位及其工作人员不得将信访人的检举、揭发材料及有关情况透露或者转给被检举、揭发的人员或者单位。

第二十三条

对于可能造成重大影响的信访事项和信访信息,有关单位应当在职责范围内依法及时采取措施,防止不良影响的产生、扩大,并按规定向上级主管部门报告。

第五章

信访事项的办理与答复

第二十四条

办理信访事项,要做到事实清楚、定性准确、手续完备、程序规范、材料齐全、处理意见落实,不得推诿、敷衍、拖延。

第二十五条

处理信访事项,一般应按下列程序办理:

(一)登记、笔录。

(二)告知信访人信访权利和义务。告知的内容至少应包括本细则第三条、九条、十条、十一条、十三条、二十八条、三十八条、三十九条规定的内容。

(三)查处。对受理调查处理的信访事项,应认真调查取证,然后根据事实,依照有关法律、法规和政策规定做出处理决定。

(四)答复。将调查的事实及处理决定告知信访人。如信访人需要,应及时为信访人出具《信访答复意见书》,并由信访人签署明确意见。

第二十六条

公司处理信访事项的时限,一般为30日,复杂的可延至45日。

第二十七条

信访人不同意公司处理意见,可持《信访答复意见书》向集团公司有关部门申请复核,否则,集团公司不予受理。

第二十八条

职工信访人对集团公司复核后做出的处理决定应当遵守、执行。

第二十九条

信访人对集团公司的答复意见不服,但不能提供新的事实证据和法律、法规及政策依据,而仍然以同一事实和理由提出投诉请求的,集团公司信访部门不再受理,但应将来访情况告知责任单位,要求其做好信访人罢访工作。

对答复后重复写信的,坚持复信3次。如信访人坚持继续写信,又没有新的事实和理由,信访部门对此类来信只做存档备查,不再处理。

第三十条

信访部门及各职能部门承办信访事项,可根据信访事项的类别,分别做出如下处理:

(一)应依照法律、法规及政策的规定认真办理,并按照与信访人约定的时间答复信访人。

(二)对领导直接批转本部门办理的信访事项,应认真依照法律、法规及政策的规定办理,并按照公司领导的要求及时答复信访人。

(三)对信访主管部门转交办理的信访事项,填制《信访事项承办单》,应当在45日内办结。信访事项办结后,要以文字形式将办理结果及原件送交信访主管部门;不能按期办结的,应在规定的办理期限内向信访部门说明情况;不属于本单位职责范围的信访事项,应在收到之日起3日内退回公司信访部门。

(四)对重大、疑难、复杂的信访事项,填制《信访事项呈报单》并将有关的信访材料转呈公司主管领导阅示。

(五)根据公司主管领导的批示,组织对特定的信访事项进行专题调研,提出解决问题的意见和建议。

(六)其他适当的处理方式。

第三十一条

对信访事项有处理权的单位经调查核实,应当依照有关法律、法规及政策规定,分别做出以下处理:

(一)请求事实清楚,符合法律、法规及政策规定的,予以解决。

(二)请求事由合理但缺乏法律、法规及政策依据的,办理单位可以比照有关规定酌情处理;确实解决不了的,应当对信访人做好解释工作,并视情况向上一级单位反映。

(三)请求缺乏事实根据或者不符合法律、法规及政策规定的,不予解决,并做好解释工作。

第三十二条

对集团公司交办的信访事项,应当自收到之日起30日内(或按交办要求的时间)处理完毕,并将办理结果和原件报送交办部门(领导);不能按期办结的,应当向交办部门(领导)说明。

第三十三条

信访事项承办单位出具的办理结果或办理情况说明,是信访答复的主要依据。办理结果或办理情况说明要有明确的事实依据和法律、法规及政策依据,要突出说理性。

第三十四条

答复可采用书面形式或口头形式。下列情况可采用口头形式:

(一)信访人对处理意见满意,本人不要求书面答复的。

(二)咨询和建议性质的。

(三)信访人言行失常的。

(四)信访事项已按法律、法规及其它有关规范性文件的规定处理过的。

(五)信访事项明显超出有关政策界线的。

第六章

责任追究及奖励

第三十五条

下列事由纳入公司对各基层单位信访工作目标管理考核,列入对各基层单位党政领导政绩考核内容:

(一)公司信访制度的落实情况。

(二)在职职工非正常上访情况。

(三)因工作不力、处置不当引发缠访、闹访情况。

(四)因信访工作,被集团公司、公司通报表扬或批评的情况。

(五)其他对公司信访工作产生重大影响的情况。

第三十六条

职工近亲属因家庭利益到集团公司信访,集团公司明确答复其信访要求不能解决后仍坚持信访的,视同职工本人信访。

第三十七条

有下列情况之一,但情节轻微的,责令改正;造成严重后果的,对单位责任人给予党、政纪处分;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一)对收到的信访事项不报告、不按规定登记的。

(二)属于本单位职权范围内的信访事项,应受理而不受理或推诿、敷衍、拖延造成职工缠访、闹访的。

(三)承办信访事项的单位超出规定期限未做出处理或不按要求出具书面答复意见的。

(四)歪曲事实真象,违反政策、法律、法规和公司内部管理规定,对信访事项做出错误处理,造成严重后果的。

(五)对上级机关、职能部门做出的信访事项处理决定拒不执行的。

(六)利用职权徇私舞弊,将控告、检举材料透露给当事人,使信访人受到打击报复的。

第三十八条

职工在工作时间不得脱岗上访。如因脱岗上访影响生产或发生事故,公司将追究其所在单位相关人员的责任。

第三十九条

信访人妨碍工作秩序,信访工作人员可以给予批评教育,对于职工信访人,可以通知其所在单位将其带回,并由单位给予批评教育或必要的处分;违反集会游行示威的法律、法规,或者构成违反《治安管理处罚条例》的,应及时通知公安人员到场,依法采取必要的现场处理措施,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第四十条

对未按本办法第十五条规定推举代表反映信访人意愿、要求的走访,信访主管部门应当告知信访人推举代表反映问题,其余人员返回;是公司在职职工的,通知其所在单位负责人及时到场,动员信访人返回;必要时,武保部门应当协助维持好现场秩序。

第七章

其他规定

第四十一条

对下列信访事项的处理,经公司领导决定后,相关单位必须执行。

(一)已经由联席会议方式议定解决方案的信访事项。

(二)信访主管部门根据领导授权组织专题调研后提出处理意见或建议的信访事项。

(三)其他重要信访事项。

第四十二条

公司领导决定信访事项处理的方式包括:公司主管领导决定、公司领导在有关的会议上集体研究决定。

对须经公司领导在有关的会议上集体研究决定的信访事项,上会事由原则上由该项信访事项的承办单位提出,在特殊情况下,也可由信访主管部门提出。

第四十三条

各单位要高度重视对“初信、初访”事项的办理工作,努力做到“一次清”、“一次结”,坚决防止把小事拖大,大事拖难。

第四十四条

各级信访工作人员应当定期深入基层开展信访排查工作,及时发现矛盾、主动化解矛盾,变上访为下访。

第八章

附则

第四十五条

本细则与有关法律、法规、上级政策等规范性文件发生冲突时,以有关法律、法规、上级文件规定为准。

第四十六条

本细则自发布之日起执行。

第四十七条

本细则解释权属公司信访工作领导小组。

秦港二公司信访工作领导小组成员名单

长:张

范广志

副组长:张保民

员:刘

周玉山

李瑞丰

彭先根

何希良

齐宝祥

郑学子

王振平

冯维松

王根良

黄亚军

张守礼

刘文杰

王建兴

杨庆万

高敏杰

刘继生

程立明

石大文

陈连宽

王春伟

办事部门:党委办公室

秦港二公司信访事项呈报单

信访人姓名

信访时间

单位或住址

人数

信访事由摘要

呈报意见*年*月*日

示*年*月*日

秦港二公司信访事项承办单

信访人姓名

信访时间

单位或住址

人数

信访事由摘要

交办意见*年*月*日

备注:

1、此件请抓紧办理,办结后将办理结果连同附件一起报送办公室。

2、如遇特殊情况在45日内不能办结,应尽快与办公室联系并书面报告进度。

3、举报信件严禁转给被揭发单位和被揭发者。

秦港二公司信访事项提示单

被提示

主管领导

备注:被提示单位应自接到提示卡之日起5日内将处理情况报公司信访主管部门。

访

访

受理单位

信访人姓名

性别

年龄

职业

单位或地址

人数

盖章(

)*年*月*日

回访情况

信访人签字:*年*月*日

备注

信访事项受理通知书

同志:

您向秦港二公司提出的

事项,我公司已决定受理。根据《信访条例》及有关文件精神,特将下列事项告知给您,以便于您依法信访,并有效维护您的合法权益。

1、信访事项办理单位及工作人员要秉公办事、不徇私情、实事求是,做到事实清楚、定性准确,适用法律法规和政策正确,处理意见恰当、落实,程序规范、手续完备。

2、自信访人签收本通知书之日起60日内,办理单位应将信访事项处理完毕,并视信访人的需要出具答复意见书。

3、因信访事项情况复杂,需要延长办理时限的,办理单位应按程序报批。但延长期不得超过30日,并向信访人说明延长的理由和时限。

4、办理单位有义务向信访人宣传有关法律、法规和政策规定。

5、信访人提出信访事项或了解信访事项的办理进度,应当到集团公司信访接待室提出。多人采用走访形式提出共同的信访事项的,应当推选代表,代表人数不得超过3人。

6、信访人提出信访事项,应当客观真实,对其所提供材料内容的真实性负责,不得捏造、歪曲事实,不得诬告、陷害他人。

7、在办理期限内,不得向任何机关再提出同一内容的信访事项。

8、在信访过程中不得有下列行为:(1)在国家机关或集团公司办公场所周围、公共场所非法聚集,围堵、冲击机关,拦截公务车辆,或者堵塞、阻断交通;(2)携带危险物品、管制器具;(3)侮辱、殴打、威胁国家机关或有关单位工作人员,或者非法限制他人人身自由的;(4)在信访接待场所滞留、滋事,或者将生活不能自理的人弃留在信访接待场所;(5)煽动、串联、胁迫、以财物诱使、幕后操纵他人信访或者以信访为名借机敛财的;(6)扰乱公共秩序、妨害国家和公共安全的其他行为。

信访人签字:

秦港二公司*年*月*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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