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单身宿舍棚户区改造工程测量方案

日期:2021-04-25  类别:最新范文  编辑:一流范文网  【下载本文Word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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单身宿舍棚户区改造工程测量方案 本文简介:太钢赵庄单身宿舍棚户区改造工程测量放线方案测量放线方案中铁三局集团科技研发中心项目目录1编制依据12建设概况13设计概况14工作流程14.1准备工作14.2平面控制网测设34.3测量验线工作管理35高程控制网的布设55.1高程控制网的布设原则55.2高程控制网的等级及技术要求65.3水准点的埋设及观

单身宿舍棚户区改造工程测量方案 本文内容:

太钢赵庄单身宿舍棚户区改造工程

测量放线方案

测量放线方案

中铁三局集团科技研发中心项目

1编制依据1

2建设概况1

3设计概况1

4工作流程1

4.1准备工作1

4.2平面控制网测设3

4.3

测量验线工作管理3

5高程控制网的布设5

5.1高程控制网的布设原则5

5.2高程控制网的等级及技术要求6

5.3水准点的埋设及观测技术要求6

6基坑检测7

6.1水平位移及沉降监测7

6.2沉降及变形观测(沉降观测点绘制平面图)根据图纸和规范7

7、基础测量9

7.1基础平面轴线投测方法9

7.2轴线允许偏差如下9

7.3士0.000以下标高的传递9

7.4标高校测与精度要求10

8、主体结构施工测量10

8.1平面控制网的测设10

8.2仪器选型11

8.3基准线竖向投测方法及技术要求11

8.4标高竖向传递12

9、工程重点部位的测量控制方法13

9.1建筑物大角铅直度的控制13

9.2墙、柱施工精度测量控制方法13

9.3门、窗洞口测量控制方法13

9.4电梯井施工测量控制方法13

10质量保证措施13

11施测安全及仪器管理14

篇2:凤凰山棚户区改造房屋征收补偿安置方案

凤凰山棚户区改造房屋征收补偿安置方案 本文关键词:凤凰山,棚户区,征收,补偿安置,改造

凤凰山棚户区改造房屋征收补偿安置方案 本文简介:广元市利州区人民政府关于《凤凰山棚户区改造房屋征收补偿安置方案》征求意见的通告广利府通字〔2011〕18号为加快城市建设步伐,完善城市功能,提高城市品位,切实改善群众居住环境,需对凤凰山棚户区进行改造建设。根据《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与补偿条例》(国务院令第590号)和《广元市中心城区城市棚户区改造土地

凤凰山棚户区改造房屋征收补偿安置方案 本文内容:

广元市利州区人民政府

关于《凤凰山棚户区改造房屋征收补偿安置方案》征求意见的

广利府通字〔2011〕18号

为加快城市建设步伐,完善城市功能,提高城市品位,切实改善群众居住环境,需对凤凰山棚户区进行改造建设。根据《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与补偿条例》(国务院令第590号)和《广元市中心城区城市棚户区改造土地及房屋征收补偿安置暂行办法》(广府发〔2011〕24号)有关规定,已对棚户区改造项目范围内房屋的权属、区位、用途、建筑面积等情况进行了调查登记,拟定了《凤凰山棚户区改造房屋征收补偿安置方案》(征求意见稿),并经有关部门进行论证。现向社会予以公布,请社会各界及广大群众提出意见和建议。

一、公示时间:2011年10月10日至2011年11月10日。

二、联系人:李宗文,联系电话:3510938。

三、来信来函请寄至:广元市利州区城乡规划建设和住房保障局。

四、电子信箱:[email protected]。

二○一一年十月十日

凤凰山棚户区改造房屋征收补偿安置实施方案

(征求意见稿)

为规范城市棚户区改造范围内土地及房屋征收补偿安置工作,改善城市棚户区居民居住环境,提升城市形象,加快推进棚户区改造工作顺利进行,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城市房地产管理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城乡规划法》、《中华人民共和国物权法》、《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与补偿条例》、《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评估办法》、《广元市征地地上附着物补偿标准及住房拆迁安置办法》、《〈广元市征地地上附着物补偿标准及住房拆迁安置办法〉补充规定(暂行)》、《广元市中心城区城市棚户区改造土地及房屋征收补偿安置暂行办法》等法律法规和国家有关棚户区改造的政策规定,结合凤凰山棚户区实际,制定本方案。

第一章

第一条

征收范围:凤凰山棚户区改造项目规划红线划定范围内的建(构)筑物等设施。

第二条

征收时间:2011年

日-2011年

方案公布时间:2011年

日-2011年

第三条

征收主体

广元市利州区人民政府为该项目土地房屋征收补偿与安置责任主体;区房屋征收管理办公室负责组织实施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安置补偿工作;区房屋征收中心负责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补偿安置具体实施工作;区建设用地征地拆迁办公室负责组织实施集体土地上房屋征收补偿安置及土地报征工作;嘉陵街道办事处、东坝街道办事处为该项目实施责任主体;被征收土地及房屋的产权人和按承租约定享受权益的承租人为被征收人。

第四条

征收补偿安置方式

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补偿安置按照自愿原则,被征收人可选择实行货币补偿,或者房屋产权调换,也可以选择货币补偿和产权调换相结合的方式进行补偿与安置。

第二章

房屋征收补偿安置原则

第五条

征收房屋的补偿内容:主要包括被征收房屋价值的补偿;因征收房屋造成的搬迁、临时安置的补偿;因征收房屋造成的停产停业损失的补偿;房屋室内装饰装修、室外附属设施的补偿等内容。

第六条

征收与补偿安置的对象:土地及房屋征收补偿的对象包括被征收土地及房屋的产权人和按承租约定享受权益的承租人。

第七条

征收房屋补偿原则:

1.棚户区改造土地及房屋征收工作,按照先补偿、后搬迁的原则进行。

房屋征收部门与被征收人应当订立《房屋征收补偿安置协议》。项目区域内《征收补偿安置协议》的签约率达到90%以上,协议生效,按照征收补偿协议约定的搬迁时间进行搬迁。

2.被征收房屋价值的补偿,不得低于征收公告之日被征收房屋类似房地产的市场价格。被征收房屋的价值,由具有相应资质的房地产价格评估机构按照《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评估办法》评估确定。

3.房地产价格评估机构由被征收人协商选定,在征收公告发布之日起15日内协商不成的,由房屋征收部门通过组织被征收人按照少数服从多数的原则投票决定,或者采取摇号、抽签等随机方式确定。

4.对因征收非住宅房屋而造成被征收人合法生产经营活动停产停业的,根据房屋被征收前的纳税情况或被征收人提供的证明材料以及停产停业期限等因素,由征收双方当事人协商确定。协商不成的,可以委托评估机构通过评估确定。

5.被征收房屋的室内装饰装修价值,室外附属设施和附着物的补偿,由房屋征收部门和被征收人共同委托评估机构进行评估,评估结果作为确定补偿价格的依据。

6.评估机构对被征收房屋价值、停产停业损失、室内装饰装修价值及室外附属设施附着物的补偿应当分别评估。

7.被征收房屋用于出租的,产权人和承租人有约定的,按双方约定进行补偿。没有约定的,按照以下原则协商补偿:

①被征收房屋价值,补偿给被征收房屋产权人;

②搬迁费、搬迁奖励、停产停业损失的补偿,补偿给承租人。属于产权人自用部分补偿给产权人;

③出租房屋室内装饰装修属于承租人投资部分,补偿给承租人;属于产权人投资部分,补偿给产权人。

第八条

被征收房屋的认定:

(一)权属认定:

1.具有《国有土地使用权证》和《房屋所有权证》的;

2.具有《国有土地使用权证》或者《房屋所有权证》的;

3.未办理《国有土地使用权证》和《房屋所有权证》的,以《建筑工程规划许可证》申请人为准;

4.无任何法定证件手续,但经住建、国土等部门认为应予补偿的。

5.符合国家相关规定应给予补偿的。

(二)计户认定:

1.以《房屋所有权证》的所有人为计户单位。

2.以《建筑工程规划许可证》的申请人或实际产权人为计户单位。

3.以《国有土地使用权证》的使用权人为计户单位。

4.符合国家相关法律法规规定的产权人为计户单位。

(三)面积认定:

1.被征收房屋建筑面积按照房屋权属证书记载为准;未取得房屋权属证书的房屋,应当以依法设立的房屋面积测绘机构实际测量的面积为准;

2.房屋征收当事人对建筑面积有异议的,一律以依法

设立的房产测绘机构实际测量的面积为准;

(四)使用性质认定及相关补偿:

1.被征收房屋使用性质的认定,以房屋权属登记证书记载为准;

2.房屋征收公告发布前的住宅房屋,已经依法取得城市规划和土地行政主管部门改变用途的批准文件的,按照非住宅用房进行补偿;

3.房屋权属证书载明为住宅房屋,实际用于经营的,且被征收人在征收公告前已取得工商、税务、卫生等部门批准登记文书,其房屋价值按照权属证书载明的用途经市场评估后补偿,停产停业损失,经协商后,可由房屋征收人给予一次性经济补偿;未取得上述部门批准登记文书的,不再补偿停产停业损失;

4.企业生产性用房的认定:持有工商营业执照、税务登记证等各项有效证件,并运用该房进行生产经营的才能视为企业生产性经营用房。

第九条

不予补偿的房屋:棚户区改造范围内,征收以下房屋或建筑物,不予补偿:

1.违反规定在征收范围内实施新建、扩建、改建房屋,改变房屋用途,以及新增装饰装修等不当增加补偿费用的行为;

2.违法建筑和超过批准期限的临时建筑;

3.经住建、国土等部门调查认定不予补偿的建(构)筑物。

第三章

货币补偿

第十条

房屋的基准补偿价的确定

1.以具有房地产评估资质的机构按照《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评估办法》对征收房屋进行评估,评估价格作为被征收房屋的基准补偿价。

2.无任何手续但经住建、国土等部门调查认定应予补偿的建(构)筑物。由相关评估机构进行评估,在确定补偿总价时应扣除应缴纳相关税费。

第十一条

住宅房屋货币补偿计算方法

补偿总额=房屋基准补偿价+附属物补偿+室内装修补偿+搬迁费+临时安置费+奖励-应缴相关税费

第十二条

征收购买的公产房

1.原承租人以成本价购买公产房的,按私产房进行补偿,以标准价(房屋所有权证已注明占成本价比例)购买的公产房补交到成本价后,按私产房进行补偿。

2.单位出售给职工的房改房无产权证的,凭有效凭证(收据或购房协议)扣除办理规划许可费用,经评估后给予补偿。

第十三条

征收临时建筑

1.征收经规划部门批准未超过批准使用期限的临时建筑,按成本价格给予补偿。

2.征收超出批准期限的临时建筑不予补偿。

3.违法临时建筑一律不予补偿。

第十四条

征收营业用房

被征收房屋的房屋权属证书载明为商业用房的,按评估机构出具的评估报告予以补偿。

第十五条

征收企业资产

1.征收改造区范围内的企事业单位资产,由房屋征收部门和被征收人共同委托房地产价格评估机构进行评估,评估结果作为确定补偿价格的依据。

2.企业土地补偿按征收当年本区域基准地价给予补偿;对企业零地价取得的土地不予补偿,由政府无偿收回。

3.需要搬迁的,由被征收企事业单位自行搬迁,市区人民政府负责协调。

4.企业建(构)筑物征收补偿不享受本方案有关村(居)民住宅房屋征收补偿及安置奖励政策。

第四章

产权调换

第十六条

被征收人选择房屋产权调换的,由房屋征收部门提供用于产权调换的房屋。

1.房屋产权调换原则上应在本棚户区改造区域内,或者就近地段进行还房,也可以根据被征收人意愿进行异地内似房屋还房。进行还房。

2.征收非公益事业用房的附属物不作产权调换,由征收人给予货币补偿。

3.租住直管公房或自管公房的住户,原则上由产权人提供房源予以安置。符合保障性住房条件并提出申请的,可以优先配租配售。

4.选择产权调换的,被征收房屋的水、电、气、有线电视、通讯等不再进行补偿,还房时按照原被征收房屋同等条件无偿安装开通。原被征收房屋中未安装部分,由被征收人按照物价部门核定的有关入网收费标准自行缴纳。

5.享受最低生活保障待遇的家庭,还房时免收有关入网费用。

第十七条

被征收人选择产权调换的房屋,按照先签约、先搬迁、先选房的原则进行;同期签约、同期搬迁的以抽签、摇号等方式确定选房顺序。

第十八条

产权调换还房在被征收房屋套内面积不减少的前提下,按照以下原则进行:

1.房屋征收部门提供产权调换的住房为多层的,按照被征收房屋建筑面积与产权调换房屋建筑面积1:1的比例还房。

2.房屋征收部门提供产权调换的住房为高层的,鉴于公摊面积增大,按照被征收房屋建筑面积与产权调换高层房屋建筑面积1:1.2的比例还房。

3.被征收房屋为经营性用房的,按照被征收房屋建筑面积与产权调换房屋建筑面积1:1的比例还房。

4.按照本条第(一)、(二)、(三)项还房后,不结算被征收房屋价值与用于产权调换房屋位置、楼层、结构、折旧等价值的差价。

5.按照本条第(一)、(二)项还住房的,还房公摊面积比例超过15%的部分由政府承担,计入还房产权面积。后期费用由被征收人自行承担。

6.按照本条第(一)、(二)项还住房后,还房建筑面积低于50平方米的,无偿还够50平方米。

7.还房为住房的,被征收人实际选择的还房面积超过应当享受的还房面积10平方米以内的按经主管部门审核的成本价格购买;超过10平方米以外的按市场价购买。实际选择的还房面积少于应当享受的还房面积的,按所还住房的市场价进行货币补偿。

8.还房为经营性用房的,被征收人实际选择的还房面积与被征收房屋面积之差,按所还经营性用房的市场价结算差价。

第十九条

为方便群众入住,安置房应进行必要的简单装饰装修,具体标准如下:

项目名称

标准

内墙面

客厅、餐厅、卧室、衣帽间、飘窗

普通涂料

厨房、卫生间

贴瓷砖到顶

天棚

客厅、餐厅、卧室、衣帽间、飘窗

普通涂料

厨房、卫生间

塑料吊顶

地面

客厅、餐厅、卧室、衣帽间、飘窗

水泥沙浆找平抹光

厨房、卫生间

防滑地板砖

踢脚线

水泥砂浆

厨卫

洁具

厨房

灶台

卫生间

蹲便器

入户门

双层钢板防盗门

室内门

夹板平开门

阳台门

铝合金平开门

第二十条

调换房屋的产权手续,在被征收人入住后1年内,由房屋征收部门统一按以下原则办理:

1.被征收房屋产权手续齐全的,按照原用途、性质办理产权手续。

2.被征收房屋产权手续不齐全或无产权手续的,根据住建、国土部门认定处理意见,按照相关规定办理产权手续。

第五章

征收补助及奖励

第二十一条

临时安置补助费

发放临时安置补助费时以征收部门核准的人员进行发放。

(一)被征收人选择房屋产权调换安置的:

1.临时安置过渡费:200元/人/月,实行住宅房屋产权调换的被拆迁人在规定的过渡期内由被拆迁人自行解决过渡房屋,过渡期自被征收人实际搬离交房时间起,至房屋征收部门通知被征收人接收安置房之日顺延3个月截止。

2.底层商铺补贴:被征收房屋中租赁手续齐全且在正常经营并具有工商、税务登记的底层商铺按(8元-12元)/m2/月的标准(根据地段确定)给予房屋被征收人一次性补贴,房屋产权人与租赁人有约定的,按约定给予补偿。补贴时间与过渡费计算时间一致。住房出租经营的不予补贴。

3.搬迁费:搬迁补助费由征收人在房屋搬迁完毕验收后按产权房屋面积10元/㎡/次标准以实际搬迁次数支付。即:搬迁费补偿金额=被征收房屋面积×10/㎡×搬迁次数(不超过2次)。

(二)被征收人选择货币补偿安置的:

1.临时安置过渡费:选择货币补偿方式的被征收人,按200元/人/月的标准一次性发给3个月的临时安置费。

2.搬迁费:选择货币补偿方式的被征收人,按被征收人房屋产权面积4元/㎡一次性支付。

(三)因征收人的责任使被征收人延长过渡期限的,对自行安排住处的被拆迁人,自签订协议并搬迁交房之日起,逾期不足6个月的,按月增加0.5倍临时安置补助费,逾期半年以上的不足1年的,按月增加1倍临时安置补助费,逾期一年以上的,按月增加2倍临时安置补助费。对由征收人提供周转用房过渡的被征收人,不支付临时安置费,但周转用房小于原房面积的,应向被征收人补足临时安置费。

第二十二条

停产、停业补偿费

(一)征收非住宅房屋造成停产、停业的,征收人按照被征收房屋前3个月(征收公告颁布之日前)交纳营业税额所得税的平均数倒推利润,经征收双方协商,给予适当补偿。协商不成的由双方共同委托评估机构进行评估确定。

(二)被征收房屋权属证书载明为住宅房屋,实际用于经营的,被征收人在征收公告前已取得工商、税务、卫生等部门批准登记文书,其房屋价值按照权属证书载明的用途进行补偿,其停产停业损失,经协商后,可由房屋征收人给予一次性经济补偿。

(三)被征收住宅房屋用于出租的,产权人和承租人有约定的,按双方约定进行补偿。没有约定的,按照以下原则协商补偿:

1.被征收房屋价值,补偿给被征收房屋产权人;

2.搬迁费、搬迁奖励、停产停业损失的补偿,补偿给承租人。属于产权人自用部分补偿给产权人;

3.出租房屋室内装饰装修属于承租人投资部分,补偿给承租人;属于产权人投资部分,补偿给产权人。

4.房屋权属证书载明为住宅房屋,虽然实际用于经营,但未取得工商、税务、卫生等部门批准登记文书的,不再补偿停产停业损失。

第二十三条

搬迁奖励

(一)被征收人在公告规定的签约期限内签订房屋征收补偿协议的,根据签约时间先后,按照被征收房屋建筑面积给予每平方米10-100元的奖励;被征收人在协议约定的期限内完成搬离并同意拆除构(建)筑物的,根据搬离时间先后再给予每平方米10-100元的奖励。

(二)被征收人选择货币补偿的,在公告规定的期限内签订房屋征收补偿协议,并在协议约定时间内完成搬离的,除按照本条第一款给予相应奖励外,再按照被征收房屋市场评估价值的20%给予货币奖励。

(三)被征收房屋的房屋权属证书载明为商业用房的,选择货币补偿,在按照本条第(一)、(二)项奖励的基础上,再给予被征收房屋市场评估价值的10%给予货币奖励。

(四)征收补偿安置协议签约奖励及搬迁奖励的发放

1.征收补偿安置协议签约奖励的发放

从公告规定的协议签约起始日起,15日内(含第15日)签订征收补偿安置协议的,由征收人向被征收人给予每平方米100元奖励;

从公告规定的协议签约起始日起,第16日至25日(含第25日)内签订征收补偿安置协议的,由征收人向被征收人给予每平方米50元奖励;

从公告规定的协议签约起始日起,第26日至30日(含第30日)内签订征收补偿安置协议的,由征收人向被征收人给予每平方米10元奖励;

公告规定的协议签约起始日30日以后的不予奖励。

2.搬迁奖励的发放(违章建筑拆除不享受该奖励政策)

征收补偿安置协议签约完毕后,被征收人在协议约定的期限内搬迁完毕,并经征收部门工作人员现场核实的,全额发放搬迁奖励。奖励并搬迁完毕的,由征收部门工作人员现场核实发放搬迁奖励金;

根据协议约定期限,从第1至10日(含第10日)搬迁完毕的,经征收部门工作人员现场核实,由征收人向被征收人给予每平方米100元奖励;

根据协议约定期限,从第11至20日(含第20日)搬迁完毕的,经征收部门工作人员现场核实,由征收人向被征收人给予每平方米50元奖励;

根据协议约定期限,从第21-30日(含第30日)搬迁完毕的的,经征收部门工作人员现场核实,由征收人向被征收人给予每平方米10元奖励;

协议约定期限第30日以后搬迁的不予奖励。

(五)根据凤凰山棚户区去实际情况,选择本项目区外异地安置还建房的,除享受上述奖励外,按照被征收房屋面积再给予200元/㎡的奖励。

第六章

征收人与被征收人的权利与义务

第二十四条

被征收人应履行的责任及义务

1.签订征收补偿安置协议时,须将《房屋所有权证》、《土地使用证》等相关权属证明手续交予征收部门,统一办理注销手续,费用由征收部门负担;两证丢失的需登报声明作废,公告费由被征收人负担。

被征收人须签署完《征收补偿安置协议》、《房屋产权放弃承诺书》并领取征收部门发放的《搬迁收房验收合格单》后,领取相关安置补偿金。

2.被征收人有义务配合征收实施单位做好丈量面积、评估资料的核对工作并完善相关资料手续。

3.被征收人应按照要求在规定时间内向征收实施单位提供房屋产权证明文件,产权人身份证明文件或者委托人身份证明文件,以及此前一个月电视、电话、宽带、水、电缴费清单。

4.在签订《征收补偿安置协议》时,其所有权人或使用权人必须亲自办理有关手续;无法前来办理的,由所有权人或使用权人的委托人,持经公证机关公证的文件及双方身份证原件及复印件办理有关手续;《国有土地使用权证》、《房屋所有权证》原件交征收实施单位。

5.在所签订的《征收补偿安置协议》限定的交房时间内,被征收人应和征收实施单位办理完交房手续。

6.交房完毕的同时,被征收人应将房屋钥匙交予征收实施单位,并协助做好水、电、气等报停等手续和结算工作。移交后的被征收房屋由征收实施单位安排拆除(残值归征收人所有)。

7.被征收人腾空房屋后,有维持原房屋结构完整,设施齐全,不得损坏和拆除门、窗、管网线及各类用表等设施的义务。

第二十五条

征收人应履行的责任及义务

1.对选择产权调换方式的被征收人,从签订《征收补偿安置协议》约定的搬迁之日起28个月内予以安置。

2.保证安置房合符国家相关质量安全验收标准,并对其进行简装修,装饰装修标准见本方案第十四条。

3.安置房的产权证明由征收部门负责组织办理,被征收人应积极予以协助。

第二十六条

其它

(一)购买房屋未过户的,在搬迁期限内搬迁的,经原交易双方认定,并补缴相关税费后,按新产权人给予补偿。

(二)计户依据:

1.被征收人以房屋所有权证为计户依据,一证一户;

2.单位产、宗教产等无正式房证面积的以测绘机构实际测量为准;

3.对部分产权无法确认的房屋由区政府组织国土、住建、国资委等相关部门进行认定。

(三)分户规定:本方案中提到的户是以房屋所有权证、土地使用证及其它相关司法文书载明为准。

(四)自本《方案》发布之日起,被征收房屋存在租赁关系的,由租赁双方自行解除租赁关系;设有抵押权的,由产权人自行解除抵押;存在产权纠纷的,由当事人双方自行解决。征收人不承担房屋租赁、抵押及产权纠纷所产生的任何经济和法律责任。

(五)为保证征收工作如期完成,被征收人要积极配合,按期搬迁。对逾期未迁出者,经主管部门批准后将按相关规定处理。在征收过程中,对无理取闹,阻挠、干扰征收人员正常工作的,将移交有关部门,依据相关法律规定惩处。

(六)在征收工作中,请住户提高警惕,确保安全,防止煤气、水、电等事故发生。应加强安全防范,切勿将身份证、房权证、户口本、结婚证等重要证件交由他人或由他人代为办理,以免上当受骗或造成不必要的损失。

第七章

争议处理

笫二十七条

房屋征收部门与被征收人订立补偿协议后,一方当事人不履行补偿协议约定的义务的,另一方当事人可以依法提起诉讼。

笫二十八条

房屋征收部门与被征收人在征收公告规定的签约期限内达不成补偿协议,或者被征收房屋所有权人不明确的,由房屋征收部门就被征收房屋进行证据保全后,报请负责组织实施棚户区改造的区人民政府依照《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与补偿条例》规定,按照征收补偿方案作出补偿决定,并在房屋征收范围内予以公告。

被征收人对补偿决定不服的,可以依法申请行政复议,也可以依法提起行政诉讼。

被征收房屋产权有争议的,由争议双方当事人自行协商,若在征收公告规定的签约期限内仍无法协商一致的,按被征收房屋所有权人不明确处理。

笫二十九条

具有下列争议情形的,组织实施棚户区改造的区人民政府可向人民法院依法申请强制执行:

1.被征收人对区人民政府依照本办法第二十六条作出的补偿决定不服,提起行政复议或行政诉讼后,对复议或诉讼结果拒不执行的;

2.被征收人逾期不执行区人民政府依照本办法第二十六条作出的补偿决定,且在法定期限内既不申请复议,又不提起诉讼的。

3.按照国务院《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与补偿条例》规定,争议期间不停止征收工作的正常进行。

笫三十条

本方案自发布之日起施行。本方案未尽事宜,按照国家法律法规及《广元市中心城区城市棚户区改造土地及房屋征收补偿安置暂行办法》相关规定执行。

笫三十一条

改造区范围内征收农村集体土地及农房的,具体补偿安置标准按照国家、省相关法律法规和政策,以及《广元市征地地上附着物补偿标准及住房拆迁安置办法》和《广元市征地地上附着物补偿标准及住房拆迁安置办法补充规定(暂行)》执行。

笫三十二条

本方案由区人民政府法制办、区棚改办负责解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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篇3:王爷庙棚户区改造工程建筑工程防尘降噪方案

王爷庙棚户区改造工程建筑工程防尘降噪方案 本文关键词:棚户区,王爷,防尘,改造工程,建筑工程

王爷庙棚户区改造工程建筑工程防尘降噪方案 本文简介:表B.0.1施工组织设计/(专项)施工方案报审表工程名称:王爷庙棚户区改造工程二标段编号:致:四川佳诚建设项目管理咨询有限公司(项目监理机构)我方已完成王爷庙棚户区改造工程二标段施工现场防尘、降噪实施方案的编制,并按规定已完成相关审批手续,请予以审查。附:□施工组织设计□专项施工方案□施工方案施工项

王爷庙棚户区改造工程建筑工程防尘降噪方案 本文内容:

表B.0.1施工组织设计/(专项)施工方案报审表

工程名称:王爷庙棚户区改造工程二标段

编号:

致:四川佳诚建设项目管理咨询有限公司(项目监理机构)

我方已完成王爷庙棚户区改造工程二标段施工现场防尘、降噪实施方案的编制,并按规定已完成相关审批手续,请予以审查。

附:

□施工组织设计

□专项施工方案

□施工方案

施工项目经理部(盖章)

项目经理(签字)*年*月*日

审查意见:

专业监理工程师(签字)*年*月*日

审核意见:

项目监理机构(盖章)

总监理工程师(签字、加盖执业印章)*年*月*日

审批意见(仅对超过一定规模的危险性较大分部分项工程专项方案):

建设单位(盖章)

建设单位代表(签字)*年*月*日

填表说明:本表一式三份,项目监理机构、建设单位、施工单位各一份。

王爷庙棚户区改造工程

二标段

编制:曾冬

审核:胥家驹

四川明泰建设工程有限公司

2017年3月10日

施工现场防尘、降噪实施方案

一、编制目的

射洪地区大气污染的主要问题是颗粒物超标,各类建设施工活动产生的扬尘会对大气环境造成严重的污染,射洪地区目前正处于建设高峰期,施工扬尘成为颗粒物污染的主要来源之一。因此,如何有效控制施工扬尘污染是一个非常重要和急需的课题。为了贯彻市政府实施的“蓝天行动”,还市民一片蓝天,有效控制施工扬尘污染,特编制本扬尘控制方案。

二、编制依据

1、遂宁市建委《遂宁市建筑工地文明施工标准》

2、遂宁市建委《严格控制主城区建筑施工扬尘污染暂行工作方案》

3、公司项目文明施工管理标准及相关规范、标准。

三、工程概况

王爷庙棚户区改造工程二标段位于射洪县滨江路南段王爷庙村,拟建工程由6栋楼组成,其中5#楼为住宅,地上30F,高度90.0m,框架剪力墙结构;

1、2、10#楼为商业,地上4F,高度18.0m,框架结构;3、4#楼为住宅,地上6F,高度18.6m,框架结构;设有两层地下室,局部一层地下室。

四、具体管理目标

加大对工地扬尘、污水、噪声等治理工作的力度,使工地环保保护规范化、标准化、彻底改变工地的整体面貌,打造工地环保新形象。

1、施工扬尘污染控制达标;

2、无市民重大投诉;

3、无因施工扬尘控制不善造成的上级处罚和通报批评;

4、上级部门检查验收达标;

7、达到文明施工合格工地;

其中施工扬尘控制达标的具体指标有:工地围墙、大门封闭;堆土用密目网覆盖;建筑垃圾入库;材料进出采用自动翻盖车辆,车辆进出用水冲洗;使用商品砼;生活垃圾袋装化;脚手架外侧密目网全封闭;施工区、生活区、办公区洒水清扫。

五、组织机构建立

本工程建立由建设单位领导,监理单位监督,施工单位工作的管理网络,负责施工现场扬尘污染控制的策划,组织、落实并从财力、物力、人力上实施布置,将本项目的施工扬尘控制贯穿于整个施工管理中。具体组织机构如下:

工作小组

组长:康续荣

监督小组

组长:贾小斌

协调小组

组长:曾冬

项目副经理

技术防范

制定措施

技术负责人

作业指导施

现场管理施

资料收集

督促检查

各施工班组分包单位

六、扬尘产生的方式

1、施工扬尘:为产生扬尘的主要根源,主要方式为:

①施工道路扬尘,施工区域的道路清扫不彻底,施工机具行驶及刮风产生扬尘,为扬尘产生的主要来源;

②施工垃圾扬尘,施工过程中产生的各种建筑垃圾在清扫或清除过程中产生的扬尘,如楼层建筑垃圾清理,水平防护清理等;

③施工生产扬尘,施工过程中产生的扬尘,如搅拌砼,拆模,拆除外架,打磨,切割等作业产生的扬尘。

2、生活扬尘,如扫地,清理物品等,为次要来源。

七、管理控制措施

1、进行日常管理

(1)施工现场保洁

施工区内派清扫班三人,每日进行定时清扫,及时洒水确保路面清洁;日常车辆进出,必须对车辆进行冲洗,保证灰土不带出工地,生活区、办公区由保洁员每天进行日常保洁清扫工作。

a、每天进行1至2次清扫,清扫的尘土和垃圾必须及时处理,不得滞留;

b、在清扫前,必须对路面、地面进行洒水,防止清扫时产生粉尘而污染周边环境;

c、车辆进料必须进行登记,车辆出门必须进行洗车,如车辆拒不执行洗车,一律不予放行,并及时报告项目部领导;

d、做好保卫工作,与本项目无关的扫扬尘污染源禁止带入内;

e、生活区垃圾箱必须及时更换垃圾袋,及时上盖,及时清运。

(2)沉淀池管理

施工现场的沉淀池由清扫班清理,并形成记录。

a、项目内沉淀池必须做到二级沉淀;

b、日常每周一次对沉淀池进行清理,特殊情况下(如浇捣混凝土)必须及时清理,保证管道流水畅通;

c、不得将漂浮物和固体物排入沉淀池内;

d、专池专用,不得代替其它排水池;

e、不提损坏沉淀池;

f、定期对沉淀池的沉淀排污情况进行检查,保证排污达标。

(3)专用建筑垃圾临时储存间管理

建筑垃圾临时储存间由材料员负责管理,及时通知环卫部门清运。

a、建筑垃圾必须分类堆放,不得混堆;

b、禁止超量堆放;

c、及时进行遮盖洒水,防止粉尘挥发;

d、保持周边清洁,不得散落;

e、及时做好清运记录。

(5)垃圾及材料运输管理

垃圾及砂石等材料的运输,能导致在运输途中的撒、漏、扬等不良现象,造成扬尘污染和其它环境影响,必须实施有效控制。

a、垃圾的清运和砂石材料的进场必须是车厢自动翻盖的车辆实施封闭运输,无此设备的车辆禁止进场运输;

b、禁止超载,必须保证车厢封闭完整,不留漏缝;

c、车辆出门必须用水冲洗;

d、自动翻倒时必须缓慢进行,禁止猛加油门而造成排气管冲灰产生扬尘。

(6)露天材料堆放管理

钢筋、黄砂、石子等均为工地露天堆放材料,如管理不好,将产生钢筋锈粉飞扬、砂石尘飞扬等粉尘污染,因此必须加以控制。

a、严格控制成型钢筋进场时间,钢筋到场后立即整理归堆上架,做好标识;

b、石子、黄砂堆放在专用池槽,控制进料量,做到随到随用,不得大量囤积;

c、石子、黄砂必须堆积方正,底脚整齐、干净,并将周边及上方拍平压实,用密目网进行遮盖,如过分干燥,必须及时洒水;

d、使用砂石时禁止将所遮盖得密目网全部打开,稍打开一角,用后拍平盖好。

2、进行阶段性管理

在加强基础设施日常管理的同时,必须按以下五个阶段进行动态管理。

(1)护壁桩基施工阶段

a、施工过程中所有施工机械、设备、运桩车辆出门必须用水冲洗;

b、控制打桩噪声污染,尽量选用低噪声的施工机械;

c、必须控制电焊等废气排放。

(2)基础施工阶段

a、与土方施工单位签订文明施工管理协议,协议中必须强调防止施工扬尘污染的责任,共同做好扬尘控制;

b、工程土方开挖时合理安排施工进度与车辆安排,做到随挖随外运;

c、土方外运时除对车辆进行清洗外,在工地门口地面铺设草包,麻袋等防污染材料,并派专人进行清扫,防止泥土造成公路污染;

d、除做好硬地坪外,其它露土部位必须保持密实,不得随意开挖翻土。

(3)结构施工阶段

a、搭设的脚手架外侧必须全部用密目网封闭,密目网达到2000目,无损坏和漏洞,旧网在使用前必须清洗干净;

b、结构周边的临边防护必须用密目网围护,底部设置防空隙的踢脚板,防止垃圾从楼层外围散落而产生扬尘;

c、现场一律使用商品砼;

d、楼层清理垃圾时,预先洒水湿润,待湿透后再进行清扫,各楼层垃圾集中堆放,用劳动车从人货梯清运至地面,为防止垃圾在清运时因风吹、抖动而产生扬尘,每部车上都必须遮盖密目网。禁止从预留洞向下抛扔垃圾,更不准从结构外围抛扔垃圾;

e、清理脚手架垃圾时,禁止掀翻和拍打竹底笆,必须先进行洒水,然后用扫帚进行清扫,集中堆放在楼层内,用劳动车运下;

f、屋面进行隔热保温施工时,珍珠岩隔热板必须尽量整块铺贴,如需切断,必须在封闭的箱子内进行,防止珍珠岩碎末撒落飞扬,造成污染。

(5)总体施工阶段

a、管道沟必须分段开挖,安装完毕后应立即回填,尽量减少翻开泥土的暴露时间;

b、如开挖土堆积时间过长,必须进行表面压实,并用密目网进行覆盖;

c、绿化土进场时必须随到随用,禁止堆积时间过长而产生扬尘;

d、工程结束前不得拆除工地围墙,如因正式围墙施工妨碍必须拆除临时围墙时,必须设置临时围挡,控制扬尘做到文明施工。

八、扬尘控制措施

1、

建筑工地必须实行围档全封闭施工,围档高度不低于1.8米。围档应坚固、稳定、整洁、美观、规范成线,沿工地四周连续设置并要进行彩画美化,做到定期粉刷保证美观。

2、

建筑工程脚手架外侧必须使用合格的密目式安全网进行全封闭,并做到定期清洗,对破损安全网要及时更换,钢管脚手架和塔吊等机具要定期除锈、刷漆。

3、

施工现场进出口、主要道路和砂、石堆场,各种加工场地进行硬化处理;

4、

施工道出进出口处设置洗车场、排水设施,进出车辆必须清洗,不得把泥土带出工地,造成市政公路扬尘;

5、

车辆清洗废水经二次沉淀后循环使用或用于洒水降尘;

6、

施工区域内的临时道路专人清扫,洒水,各种加工场地及材料堆场划分责任区,由相关施工班组每日清扫;

7、

水泥、沙、土等材料运输时封闭或严密覆盖;

8、

砼、砂浆搅拌台封闭,气候干燥时砂等粒径小的材料洒水润湿;

9、

现场水泥、珍珠岩粉、高效石膏粉、干粉砂浆、界面粘洁剂等入库或严密覆盖;

10、

禁止在道路和人行道上堆放或转运易扬尘的建筑材料。

11、

严禁在施工现场排放有毒烟尘和气体,不得在施工现场洗石灰、熬煎沥青,工地生活燃料应符合环保有关要求。

12、

建筑工程完工后必须及时清理现场和平整场地,消除各种尘源

13、

建筑垃圾必须通过楼梯或垂直运输机械进行转运,不得从建筑物高处向下流放污水、倾倒建筑垃圾。

14、

施工垃圾清理前洒水润湿,严禁向外倾倒,水平防护上的建筑垃圾清理后由室内集中装运,不得向下翻落;

15、

有扬尘产生的施工切割、打磨等尽量集中进行,密闭施工或带水作业,不能集中进行的尽量密闭作业;

16、

为在粉尘工作环境中的施工人员配备口罩等防尘措施,并随时注意检查、救护;

17、

遇有四级风以上天气不得进行土方回填、转运以及其他可能产生扬尘污染的施工;

18、

弃土应尽早清运至渣土场填筑处置;

19、

临时性用地使用完毕后应恢复植被,防止水土流失;

20、

外架拆除前和施工过程中应对密目安全网进行冲洗,拆除过程中密目安全网不得向下抛掷,必须集中打包吊运;

21、

垃圾要集中堆放、清理,垃圾堆场应与材料堆放场分开或封闭或严密覆盖;

22、

施工现场严禁焚烧垃圾,职工食堂不得烧材或煤,必须使用清洁能源;

23、

临时办公点、职工宿舍、食堂打扫卫生及施工现场和楼地面要及时清理,清理前要洒水。

24、

从事运载建筑材料、建筑垃圾、渣土的车辆,必须符合市政环卫部门的有关要求并经市政环卫部门批准。

25、

对进出建筑工地运输车辆实施登记卡和标志牌制度。所有运输车辆每次进出建筑工地,必须由施工单位在登记卡上做好记录,登记卡由施工单位保留。登记卡内容包括进出建筑工地的时间、车辆牌号、车辆所属单位、运输货物以及是否符合文明运输的要求等。驶出建筑工地的运输车辆,施工单位必须提供标志牌,标明驶出的建筑工地名称和联系电话,标志牌应放在挡风玻璃位置。

26、

驶入建筑工地的运输车辆,必须车身整洁,装载车箱完好,装载的货物必须堆码整齐,不得污染道路环境。否则,不允许其驶入工地。

27、

运送各种建筑材料、建筑垃圾、渣土的车辆必须应有遮盖和防护措施,防止建筑材料、建筑垃圾和尘土飞扬、洒落和流溢。否则,不允许其驶出工地。

九、噪声监督控制措施

1、结合施工现场平面特点,尽量将施工机具和加工房设在远离生活区和办公区的地方,减少噪声影响。

2、加强噪声作业时间严格控制,需要连续作业或夜间作业的,必须报告工地所在建设管理部门审查同意后方可以施工,并事先作好周围群众的工作。

3、对人为活动噪声的控制措施,施工中尽量减轻扰民噪声,对产生振动噪声的木工机具、砼搅拌机、振捣器等尽量在白天使用,支拆模板,搭拆脚手架等必须在白天进行,除砼可以在夜间连续施工外一般情况不夜间及午休时间尽量不加班,如有特殊情况事前通知甲方一起处理,并做好安民告示。

4、施工的上下联络采用对讲机,现场配备对讲机8台,严禁在门架、钢管上敲打金属形式通知操作人员。

5、材料装卸采用人工传递,特别对钢管、钢模等金属器材,严禁抛掷或从汽车上一次性下料。

6、对强噪声源头有控制措施,强噪声作业进行全封闭:搅拌台进行全封闭作业。

7、施工现场制定的噪声控制措施,由施工现场的专职环保员或环保队监控,对环保、卫生工作进行检查记录,对施工现场的噪声随时进行监控,未按要求进行降低噪声作业的立即停工整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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