环境信息公开办法 本文关键词:公开,办法,环境,信息
环境信息公开办法 本文简介:·【法规标题】环境信息公开办法(试行)·【颁布单位】国家环境保护总局·【发文字号】·【颁布时间】2007-4-11·【失效时间】·【法规来源】http://www.zhb.gov.cn/info/gw/juling/200704/t20070420_102967.htm·【全文】环境信息公开办法(试
环境信息公开办法 本文内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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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规标题】环境信息公开办法(试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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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颁布单位】国家环境保护总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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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文字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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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颁布时间】2007-4-1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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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失效时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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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规来源】http://www.zhb.gov.cn/info/gw/juling/200704/t20070420_102967.htm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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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全文】
环境信息公开办法(试行)
国家环境保护总局
国家环境保护总局令
第35号
环境信息公开办法(试行)
《环境信息公开办法(试行)》已于2007年2月8日经国家环境保护总局2007年第一次局务会议通过,现予公布,自2008年5月1日起施行。
国家环境保护总局局长
周生贤
二○○七年四月十一日
主题词:
环保
法规
信息公开
规章
令
环境信息公开办法(试行)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了推进和规范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以下简称环保部门)以及企业公开环境信息,维护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获取环境信息的权益,推动公众参与环境保护,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信息公开条例》、《中华人民共和国清洁生产促进法》和《国务院关于落实科学发展观加强环境保护的决定》以及其他有关规定,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所称环境信息,包括政府环境信息和企业环境信息。
政府环境信息,是指环保部门在履行环境保护职责中制作或者获取的,以一定形式记录、保存的信息。
企业环境信息,是指企业以一定形式记录、保存的,与企业经营活动产生的环境影响和企业环境行为有关的信息。
第三条
国家环境保护总局负责推进、指导、协调、监督全国的环境信息公开工作。
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环保部门负责组织、协调、监督本行政区域内的环境信息公开工作。
第四条
环保部门应当遵循公正、公平、便民、客观的原则,及时、准确地公开政府环境信息。
企业应当按照自愿公开与强制性公开相结合的原则,及时、准确地公开企业环境信息。
第五条
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可以向环保部门申请获取政府环境信息。
第六条
环保部门应当建立、健全环境信息公开制度。
国家环境保护总局由办公厅作为本部门政府环境信息公开工作的组织机构,各业务机构按职责分工做好本领域政府环境信息公开工作。
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环保部门根据实际情况自行确定本部门政府环境信息公开工作的组织机构,负责组织实施本部门的政府环境信息公开工作。
环保部门负责政府环境信息公开工作的组织机构的具体职责是:
(一)组织制定本部门政府环境信息公开的规章制度、工作规则;
(二)组织协调本部门各业务机构的政府环境信息公开工作;
(三)组织维护和更新本部门公开的政府环境信息;
(四)监督考核本部门各业务机构政府环境信息公开工作;
(五)组织编制本部门政府环境信息公开指南、政府环境信息公开目录和政府环境信息公开工作年度报告;
(六)监督指导下级环保部门政府环境信息公开工作;
(七)监督本辖区企业环境信息公开工作;
(八)负责政府环境信息公开前的保密审查;
(九)本部门有关环境信息公开的其他职责。
第七条
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使用公开的环境信息,不得损害国家利益、公共利益和他人的合法权益。
第八条
环保部门应当从人员、经费方面为本部门环境信息公开工作提供保障。
第九条
环保部门发布政府环境信息依照国家有关规定需要批准的,未经批准不得发布。
第十条
环保部门公开政府环境信息,不得危及国家安全、公共安全、经济安全和社会稳定。
第二章
政府环境信息公开
第一节
公开的范围
第十一条
环保部门应当在职责权限范围内向社会主动公开以下政府环境信息:
(一)环境保护法律、法规、规章、标准和其他规范性文件;
(二)环境保护规划;
(三)环境质量状况;
(四)环境统计和环境调查信息;
(五)突发环境事件的应急预案、预报、发生和处置等情况;
(六)主要污染物排放总量指标分配及落实情况,排污许可证发放情况,城市环境综合整治定量考核结果;
(七)大、中城市固体废物的种类、产生量、处置状况等信息;
(八)建设项目环境影响评价文件受理情况,受理的环境影响评价文件的审批结果和建设项目竣工环境保护验收结果,其他环境保护行政许可的项目、依据、条件、程序和结果;
(九)排污费征收的项目、依据、标准和程序,排污者应当缴纳的排污费数额、实际征收数额以及减免缓情况;
(十)环保行政事业性收费的项目、依据、标准和程序;
(十一)经调查核实的公众对环境问题或者对企业污染环境的信访、投诉案件及其处理结果;
(十二)环境行政处罚、行政复议、行政诉讼和实施行政强制措施的情况;
(十三)污染物排放超过国家或者地方排放标准,或者污染物排放总量超过地方人民政府核定的排放总量控制指标的污染严重的企业名单;
(十四)发生重大、特大环境污染事故或者事件的企业名单,拒不执行已生效的环境行政处罚决定的企业名单;
(十五)环境保护创建审批结果;
(十六)环保部门的机构设置、工作职责及其联系方式等情况;
(十七)法律、法规、规章规定应当公开的其他环境信息。
环保部门应当根据前款规定的范围编制本部门的政府环境信息公开目录。
第十二条
环保部门应当建立健全政府环境信息发布保密审查机制,明确审查的程序和责任。
环保部门在公开政府环境信息前,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保守国家秘密法》以及其他法律、法规和国家有关规定进行审查。
环保部门不得公开涉及国家秘密、商业秘密、个人隐私的政府环境信息。但是,经权利人同意或者环保部门认为不公开可能对公共利益造成重大影响的涉及商业秘密、个人隐私的政府环境信息,可以予以公开。
环保部门对政府环境信息不能确定是否可以公开时,应当依照法律、法规和国家有关规定报有关主管部门或者同级保密工作部门确定。
第二节
公开的方式和程序
第十三条
环保部门应当将主动公开的政府环境信息,通过政府网站、公报、新闻发布会以及报刊、广播、电视等便于公众知晓的方式公开。
第十四条
属于主动公开范围的政府环境信息,环保部门应当自该环境信息形成或者变更之日起20个工作日内予以公开。法律、法规对政府环境信息公开的期限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
第十五条
环保部门应当编制、公布政府环境信息公开指南和政府环境信息公开目录,并及时更新。
政府环境信息公开指南,应当包括信息的分类、编排体系、获取方式,政府环境信息公开工作机构的名称、办公地址、办公时间、联系电话、传真号码、电子邮箱等内容。
政府环境信息公开目录,应当包括索引、信息名称、信息内容的概述、生成日期、公开时间等内容。
第十六条
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依据本办法第五条规定申请环保部门提供政府环境信息的,应当采用信函、传真、电子邮件等书面形式;采取书面形式确有困难的,申请人可以口头提出,由环保部门政府环境信息公开工作机构代为填写政府环境信息公开申请。
政府环境信息公开申请应当包括下列内容:
(一)申请人的姓名或者名称、联系方式;
(二)申请公开的政府环境信息内容的具体描述;
(三)申请公开的政府环境信息的形式要求。
第十七条
对政府环境信息公开申请,环保部门应当根据下列情况分别作出答复:
(一)申请公开的信息属于公开范围的,应当告知申请人获取该政府环境信息的方式和途径;
(二)申请公开的信息属于不予公开范围的,应当告知申请人该政府环境信息不予公开并说明理由;
(三)依法不属于本部门公开或者该政府环境信息不存在的,应当告知申请人;对于能够确定该政府环境信息的公开机关的,应当告知申请人该行政机关的名称和联系方式;
(四)申请内容不明确的,应当告知申请人更改、补充申请。
第十八条
环保部门应当在收到申请之日起15个工作日内予以答复;不能在15个工作日内作出答复的,经政府环境信息公开工作机构负责人同意,可以适当延长答复期限,并书面告知申请人,延长答复的期限最长不得超过15个工作日。
第三章
企业环境信息公开
第十九条
国家鼓励企业自愿公开下列企业环境信息:
(一)企业环境保护方针、年度环境保护目标及成效;
(二)企业年度资源消耗总量;
(三)企业环保投资和环境技术开发情况;
(四)企业排放污染物种类、数量、浓度和去向;
(五)企业环保设施的建设和运行情况;
(六)企业在生产过程中产生的废物的处理、处置情况,废弃产品的回收、综合利用情况;
(七)与环保部门签订的改善环境行为的自愿协议;
(八)企业履行社会责任的情况;
(九)企业自愿公开的其他环境信息。
第二十条
列入本办法第十一条第一款第(十三)项名单的企业,应当向社会公开下列信息:
(一)企业名称、地址、法定代表人;
(二)主要污染物的名称、排放方式、排放浓度和总量、超标、超总量情况;
(三)企业环保设施的建设和运行情况;
(四)环境污染事故应急预案。
企业不得以保守商业秘密为借口,拒绝公开前款所列的环境信息。
第二十一条
依照本办法第二十条规定向社会公开环境信息的企业,应当在环保部门公布名单后30日内,在所在地主要媒体上公布其环境信息,并将向社会公开的环境信息报所在地环保部门备案。
环保部门有权对企业公布的环境信息进行核查。
第二十二条
依照本办法第十九条规定自愿公开环境信息的企业,可以将其环境信息通过媒体、互联网等方式,或者通过公布企业年度环境报告的形式向社会公开。
第二十三条
对自愿公开企业环境行为信息、且模范遵守环保法律法规的企业,环保部门可以给予下列奖励:
(一)在当地主要媒体公开表彰;
(二)依照国家有关规定优先安排环保专项资金项目;
(三)依照国家有关规定优先推荐清洁生产示范项目或者其他国家提供资金补助的示范项目;
(四)国家规定的其他奖励措施。
第四章
监督与责任
第二十四条
环保部门应当建立健全政府环境信息公开工作考核制度、社会评议制度和责任追究制度,定期对政府环境信息公开工作进行考核、评议。
第二十五条
环保部门应当在每年3月31日前公布本部门的政府环境信息公开工作年度报告。
政府环境信息公开工作年度报告应当包括下列内容:
(一)环保部门主动公开政府环境信息的情况;
(二)环保部门依申请公开政府环境信息和不予公开政府环境信息的情况;
(三)因政府环境信息公开申请行政复议、提起行政诉讼的情况;
(四)政府环境信息公开工作存在的主要问题及改进情况;
(五)其他需要报告的事项。
第二十六条
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认为环保部门不依法履行政府环境信息公开义务的,可以向上级环保部门举报。收到举报的环保部门应当督促下级环保部门依法履行政府环境信息公开义务。
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认为环保部门在政府环境信息公开工作中的具体行政行为侵犯其合法权益的,可以依法申请行政复议或者提起行政诉讼。
第二十七条
环保部门违反本办法规定,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上一级环保部门应当责令其改正;情节严重的,对负有直接责任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法给予行政处分:
(一)不依法履行政府环境信息公开义务的;
(二)不及时更新政府环境信息内容、政府环境信息公开指南和政府环境信息公开目录的;
(三)在公开政府环境信息过程中违反规定收取费用的;
(四)通过其他组织、个人以有偿服务方式提供政府环境信息的;
(五)公开不应当公开的政府环境信息的;
(六)违反本办法规定的其他行为。
第二十八条
违反本办法第二十条规定,污染物排放超过国家或者地方排放标准,或者污染物排放总量超过地方人民政府核定的排放总量控制指标的污染严重的企业,不公布或者未按规定要求公布污染物排放情况的,由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环保部门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清洁生产促进法》的规定,处十万元以下罚款,并代为公布。
第五章
附则
第二十九条
本办法自2008年5月1日起施行。
篇2:20XX年XX省公开选拔领导干部宣传报道方案
2010年XX省公开选拔领导干部宣传报道方案 本文关键词:领导干部,公开选拔,宣传报道,方案,XX
2010年XX省公开选拔领导干部宣传报道方案 本文简介:2010年XX省公开选拔领导干部宣传报道方案为深入贯彻落实党的十七大和十七届四中全会精神,按照省委要求,从今年6月开始,组织一次省市县联合公开选拔领导干部工作(以下简称公选)。根据这次公选总体方案精神,现就做好宣传报道工作制定如下方案。一、指导思想坚持以邓小平理论和“三个代表”重要思想为指导,深入贯
2010年XX省公开选拔领导干部宣传报道方案 本文内容:
2010年XX省公开选拔领导干部
宣传报道方案
为深入贯彻落实党的十七大和十七届四中全会精神,按照省委要求,从今年6月开始,组织一次省市县联合公开选拔领导干部工作(以下简称公选)。根据这次公选总体方案精神,现就做好宣传报道工作制定如下方案。
一、指导思想
坚持以邓小平理论和“三个代表”重要思想为指导,深入贯彻落实科学发展观,按照省委和省公选领导小组办公室的统一部署,坚持正确舆论导向,紧紧围绕公选的关键环节和创新举措,组织开展内容丰富、形式多样、有力有节的宣传报道,正确引导社会舆论和网上舆情,充分展现省委坚定不移地推进干部人事制度改革的坚强决心,不拘一格地为XX振兴发展选贤任能的宏大气魄,为保障公选的顺利进行、不断深化干部人事制度改革营造良好氛围。
二、宣传重点
重点宣传这次公选的目的意义、部署安排、政策规定、创新举措、进展情况、主要成效、经验成果等。按照公选的各个环节,安排宣传重点:
(一)全省联合公开选拔工作会议后至笔试前(6月21日7月31日)。重点宣传:本次公选的目的意义;省委关于公选工作的重要部署要求;公选的总体安排;“三级联动”的公选模式及创新做法等。
发布公选公告后(6月22日左右开始)。重点宣传:本次公选在年龄、职务及任职时间、学历等资格条件方面适当放宽要求的有效做法及相关特殊要求等。
(二)笔试结束后(8月1日开始)。重点宣传:体现笔试科学性的创新举措。
(三)面试结束后(8月28日开始)。重点宣传:体现面试科学性的创新举措。
(四)考察结束后(10月16日开始)。重点宣传:组织考察的创新办法。
(五)对拟任人选公示后(10月27日开始)。重点宣传:差额票决的情况。
(六)联合公选总结会议后(11月10日开始)。深入总结本次公选的基本过程、重大突破和主要成效,扩大公选宣传成果。
三、宣传报道的媒体范围
中直媒体:新华社、中新社、中央人民广播电台、中央电视台、人民日报、光明日报、经济日报、中国青年报、新华网、人民网、中国新闻网、公选网等。
省内媒体:XX日报、XX电视台、XX人民广播电台等主要媒体和XX晚报、XX经贸新闻、XXX报等都市类媒体,以及中国XX网、省政府公众信息网、XX人才网、XX省公选网、手机报等现代媒体。
其他媒体:香港大公报、香港文汇报等。
四、宣传方式
1.组织召开系列新闻发布会。按照公选的环节安排,拟在公选启动、笔试、面试、讨论决定后各召开一次新闻发布会。
2.发布系列公告。拟在公选的报名、笔试、面试、考察、决定任命和人选公示等环节各发布一次公告。
3.发表系列评论文章。按照公选工作进程,组织力量在XX日报和相关网站不定期发表系列评论文章。
4.举办系列访谈节目。在XX电视台《跨越》栏目、XX电台相关栏目,开展系列访谈节目。
5.制作系列电视专题片。每个阶段及公选结束后分别制作一期电视专题片,在《党建新视线》栏目播放。
6.发表系列通讯报道。组织力量形成系列通讯报道,在XX日报连续发表,并向新华社内参等中直媒体作重点推介。
7.及时发表公选动态信息。在《XX组工信息》开辟公选专版,即时发布公选动态信息,及时上报中组部《组工信息》。
8.录制播放部分岗位面试情况。选取公众比较关注的2至3个重要岗位,录制面试情况,在XX电视台地方频道播放。
9.发表致社会各界公开信。公选结束后,以公选领导小组办公室名义在省内各媒体发表公开信或综述文章。
五、工作要求
1.实行归口管理。要坚持统一口径,归口管理。各市县公选宣传工作要按照本宣传方案的要求进行,所有宣传稿件必须严格把关,谁签批谁负责,对把握不准的事情,必须征得上级公选领导小组办公室同意后方可进行宣传。
2.把握舆论导向。要把握正确导向,始终坚持在省委和省公选领导小组办公室的领导下,有组织、有计划、有步骤地开展宣传工作。坚持务实求实的宣传理念,不作秀,不追求轰动效应。把好关,把好度,防止出现舆论偏差。
3.加强联络协作。宣传组实行负责人例会制度,每周至少例会一次,研究落实重要宣传任务。要加强与其他工作小组的联系与配合,特别是随时保持与综合组的联系沟通。要加强与新闻媒体的沟通联系,共同做好本次公选的宣传工作。
4.规范工作程序。对重大宣传活动,要制定周密工作方案。对拟在媒体发表的所有宣传文稿,均须经宣传组副组长、组长逐级审阅后,报公选领导小组有关领导审批后发表。对拟播出的音像资料,由宣传组提出摄录内容建议,报请公选领导小组有关领导审批后,再进行现场摄录和节目制作。
5.建立应急预案。要有效整合全省组织系统网宣工作力量,即时收集、定期研判网上舆情,掌握网络舆论动向,制定负面舆情应急处置预案。一旦发现影响较大的负面舆论,经领导同意,及时启动工作预案。
6.严肃工作纪律。要严格遵守宣传纪律,未经领导小组办公室批准,任何个人不得向外提供有关公选的工作情况,不得以个人名义公开发表各种言论、消息和文章等,不得随意解释公选政策。要认真执行保密规定,对不宜宣传的内容一律不外传、不见报、不上镜、不上网。
六、人员组成及分工
宣传组组长由省委组织部研究室主任XXX、省委宣传部新闻出版处处长XXX同志担任。XXX主持宣传组全面工作;XXX侧重负责与各级各类新闻媒体的沟通协调。副组长由省委组织部办公室副主任XXX、省委组织部研究室副主任XXX、省委组织部电化教育中心副主任XXX同志担任,分别侧重负责信息公开、日常宣传、网站建设等工作。宣传组成员似从省委组织部有关处(室)及省直有关部门、省内相关重要新闻媒体抽调人员组成。
信息公开和宣传报道组
2010年6月3日
篇3:《厂务公开制度》
《厂务公开制度》word版 本文关键词:制度,厂务公开,word
《厂务公开制度》word版 本文简介:厂务公开制度第一章总则第一条根据《工会法》《公司法》和《企业民主管理规定》(总工发【2012】12号),按照中共中央有关要求,为进一步强化企业民主管理和民主监督职能,促进企业党风建设和领导人民廉洁从业,维护职工合法权益,构建和谐劳动关系,制定本制度。第二条实行厂务公开,必须遵循国家法律法规和党的方针
《厂务公开制度》word版 本文内容:
厂务公开制度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根据《工会法》《公司法》和《企业民主管理规定》(总工发【2012】12号),按照中共中央有关要求,为进一步强化企业民主管理和民主监督职能,促进企业党风建设和领导人民廉洁从业,维护职工合法权益,构建和谐劳动关系,制定本制度。
第二条
实行厂务公开,必须遵循国家法律法规和党的方针政策,坚持实事求是、注重知实效、有利改革发展稳定和保护商业秘密的原则。
第三条
厂务公开在企业党委(党组)领导下进行,企业行政是推行厂务公开的主体,企业主要负责人是实行厂务公开的负责人,相关部门负责制定厂务公开的规章制度,审定重大公开事项,指导协调厂务公开工作中的重大问题,做好督导考核工作,建立健全责任制和责任追究制度。
第四条
本制度适用于国家电力投资集团公司所属各单位。
第二章
公开内容
第五条
重大决策事项。主要包括企业改革、改制方案以及兼并、破产、重组方案;企业投资和重大企业改造方案;企业裁员、分流、安置方案;选举或者罢免职工董事、职工监事,选举参加依法进入破产程序企业债权人会议的职工代表和债权人委员会中的职工代表;根据授权推荐或者选举企业经营管理人员重大事项。
第六条
生产经营重要情况。主要包括年度生产经营目标及完成情况;财务预决算、企业担保、大额资金使用情况、大额资金处置情况、工程建设项目的招投标、大宗物资采购供应、产品销售和盈亏情况、重要规章制度等情况。
第七条
涉及职工利益事项。主要包括企业执行劳动法律法规和劳动规章制度情况;制定修改或决定有关劳动报酬、工作时间、休息休假、劳动安全卫生、保险福利、职工培训、劳动纪律以及劳动定额管理等规章制度或者重大事项方案;企业用工、集体合同、劳动合同的签订和履行情况;职工提薪晋级、工资奖金分配、奖罚、福利;职工养老、医疗、工伤、失业、生育等社会保险及企业年金的缴费情况等。
第八条
领导班子建设和廉洁从业事项。主要包括企业党风廉政建设责任制及干部廉洁自律规定执行情况;职工代表大会民主评议企业领导人员情况;企业中层领导人员、重要岗位人员的选聘和任用情况等。
第九条
公务用车、公务接待、应工出国(境)(简称“三公”)经费预算情况、执行情况。
第十条
法律、法规或规章对股份公司、上市公司的信息公开有特殊规定的,以及涉及企业商业机密的、知识产权等内容的按有关规定公开。
第三章
公开的主要形式
第十一条
职工代表大会。职工代表大会的厂务公开的主要形式。各单位要按照《工会法》、《公司法》、《劳动法》、《企业民主管理规定》等法律法规和集团公司相关规章制度,认真落实职代会制度严格按照职代会的各项职权,规范有序公开各项规定的内容。同时,要将职代会有关事项的审议结果和通过决定的事项及时向广大职工公开。
第十二条
日常会议形式。职工会闭会期间可以采取职工代表团(组)长联席会议、厂情发布会、党政联席会、职工代表座谈会、总经理(厂长)联络员会等形式进行公开。
第十三条
其他形式。日常工作中,可以通过企业办公网络、厂务公开栏、宣传栏、企业报刊以及微博、微信等新媒介以适合企业实际情况的方式进行公开。
第四章
主要公开程序
第十四条
提出方案。厂务公开工作办公室结合本单位每个阶段的中心工作,定期提出公开内容,报厂务公开领导小组审定,厂务公开领导小组也可以根据企业生产经营和管理情况,根据职工代表的意见,适时指定厂务公开工作办公室或有关职能部门提出公开内容。
第十五条
审查内容。公开内容由各单位厂务公开领导小组审查后予以确定,审查过程中要确保公开内容的全面、准确和真实,要符合有关法律法规和文件要求。
第十六条
组织实施。公开要符合保护商业秘密、符合知识产权相关保密事项的要求,根据公开的内容和时限进行公开。凡属职工代表大会审议、通过、决定的事项,实行会后公开;凡属常规性工作实行定期公开;凡属热点、焦点问题,要随时公开。公开期限要结合企业实际情况确定,确保职工能够有效知悉公开内容,原则上不低于一个月。其中,“三公”经费支出当年年预算及上半年决算同时公开,日常“三公”经费支出情况各单位内部按月公开。
第十七条
督促检查。成立由基层职工代表、工会代表、党政有关职能部门代表组成的厂务公开监督检查组。由检查组负责检查公开内容、公开程序、公开形式、公开时限和公开效果等是否符合本制度要求。认真听取职工群众的意见,及时汇总上报厂务公开领导小组,并向厂务公开工作办公室或有关部门反馈群众意见。
第十八条
抓好整改。对职工或职工代表提出的正确意见、建议,要及时采纳,并由监督检查小组督促承办部门落实整改。按照闭环管理的要求,建立厂务公开执行情况档案。公开后要注意通过有效途径了解职工反映,不断改进工作。
第五章
附则
第十九条
本办法自下发之日起施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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