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药品研究实验记录暂行规定》 本文简介:关于印发《药品研究实验记录暂行规定》的通知国药管安[2000]1号2000年01月03日发布各省、自治区、直辖市药品监督管理局或卫生厅(局)、医药管理部门:为加强药品研究监督工作,保证药品研究质量,国家药品监督管理局组织制定了《药品研究实验记录暂行规定》(以下简称《规定》),现印发给你们,并就有关工
药品研究实验记录暂行规定》 本文内容:
关于印发《药品研究实验记录暂行规定》的通知
国药管安[2000]1号
2000年01月03日
发布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药品监督管理局或卫生厅(局)、医药管理部门:
为加强药品研究监督工作,保证药品研究质量,国家药品监督管理局组织制定了《药品研究实验记录暂行规定》(以下简称《规定》),现印发给你们,并就有关工作通知如下:
一、药品研究实验记录是药品研究机构撰写药品申报资料的依据。真实、规范、完整的实验记录是保证药品研究结果真实可靠的基础。《规定》的发布与实施,有利于药品研究机构规范药品研究实验记录,保证药品研究质量。各级药品监督管理部门和各药品研究机构应予以足够的重视。
二、各省、自治区、直辖市药品监督管理部门要根据本《规定》的要求,加强对本辖区药品研究机构规范实验记录工作的指导和监督检查,对本《规定》的实施情况和实施中的问题及时报告国家药品监督管理局。
三、《规定》对药品研究中实验记录提出了基本要求。各药品研究机构可根据本机构所从事药品研究领域的特点,遵照《规定》中的原则,制定适合本机构研究特点的具体办法。
特此通知
国家药品监督管理局
二000年一月三日
药品研究实验记录暂行规定
第一条
为加强对药品研究的监督管理,保证药品研究实验记录真实、规范、完整,提高药品研究的质量,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药品管理法》、《国家档案法》以及药品申报和审批中的有关要求,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
凡在我国为申请药品临床研究或生产上市而从事药品研究的机构,均应遵循本规定。
第三条
药品研究实验记录是指在药品研究过程中,应用实验、观察、调查或资料分析等方法,根据实际情况直接记录或统计形成的各种数据、文字、图表、声像等原始资料。
第四条
实验记录的基本要求:真实、及时、准确、完整,防止漏记和随意涂改。不得伪造、编造数据。
第五条
实验记录的内容通常应包括实验名称、实验目的、实验设计或方案、实验时间、实验材料、实验方法、实验过程、观察指标、实验结果和结果分析等内容。
(一)实验名称:每项实验开始前应首先注明课题名称和实验名称,需保密的课题可用代号。
(二)实验设计或方案:实验设计或方案是实验研究的实施依据。各项实验记录的首页应有一份详细的实验设计或方案,并由设计者和(或)审批者签名。
(三)实验时间:每次实验须按年月日顺序记录实验日期和时间。
(四)实验材料:受试样品和对照品的来源、批号及效期;实验动物的种属、品系、微生物控制级别、来源及合格证编号;实验用菌种(含工程菌)、瘤株、传代细胞系及其来源;其它实验材料的来源和编号或批号;实验仪器设备名称、型号;主要试剂的名称、生产厂家、规格、批号及效期;自制试剂的配制方法、配制时间和保存条件等。实验材料如有变化,应在相应的实验记录中加以说明。
(五)实验环境:根据实验的具体要求,对环境条件敏感的实验,应记录当天的天气情况和实验的微小气候(如光照、通风、洁净度、温度及湿度等)。
(六)实验方法:常规实验方法应在首次实验记录时注明方法来源,并简述主要步骤。改进、创新的实验方法应详细记录实验步骤和操作细节。
(七)实验过程:应详细记录研究过程中的操作,观察到的现象,异常现象的处理及其产生原因,影响因素的分析等。
(八)实验结果:准确记录计量观察指标的实验数据和定性观察指标的实验变化。
(九)结果分析:每次(项)实验结果应做必要的数据处理和分析,并有明确的文字小结。
(十)实验人员:应记录所有参加实验研究的人员。
第六条
实验记录用纸
(一)实验记录必须使用本研究机构统一专用的带有页码编号的实验记录本或科技档案专用纸。记录用纸(包括临床研究用病历报告表)的幅面,由研究单位根据需要设定。
(二)计算机、自动记录仪器打印的图表和数据资料,临床研究中的检验报告书、体检表、知情同意书等应按顺序粘贴在记录本或记录纸或病历报告表的相应位置上,并在相应处注明实验日期和时间;不宜粘贴的,可另行整理装订成册并加以编号,同时在记录本相应处注明,以便查对。
(三)实验记录本或记录纸应保持完整,不得缺页或挖补;如有缺、漏页,应详细说明原因。
第七条
实验记录的书写
(一)实验记录本(纸)竖用横写,不得使用铅笔。实验记录应用字规范,字迹工整。
(二)常用的外文缩写(包括实验试剂的外文缩写)应符合规范。首次出现时必须用中文加以注释。实验记录中属译文的应注明其外文名称。
(三)实验记录应使用规范的专业术语,计量单位应采用国际标准计量单位,有效数字的取舍应符合实验要求。
第八条
实验记录不得随意删除、修改或增减数据。如必须修改,须在修改处划一斜线,不可完全涂黑,保证修改前记录能够辨认,并应由修改人签字,注明修改时间及原因。
第九条
实验图片、照片应粘贴在实验记录的相应位置上,底片装在统一制作的底片袋内,编号后另行保存。用热敏纸打印的实验记录,须保留其复印件。
第十条
实验记录应妥善保存,避免水浸、墨污、卷边,保持整洁、完好、无破损、不丢失。
第十一条
实验记录的签署、检查和存档
(一)每次实验结束后,应由实验负责人和记录人在记录后签名。
(二)课题负责人或上一级研究人员要定期检查实验记录,并签署检查意见。
(三)每项研究工作结束后,应按归档要求将药品研究实验记录整理归档。
第十二条
本规定由国家药品监督管理局负责解释。
第十三条
本规定自发布之日起实施。
篇2:教育局工作警示和效能告诫暂行办法
教育局工作警示和效能告诫暂行办法 本文关键词:效能,暂行办法,告诫,教育局,警示
教育局工作警示和效能告诫暂行办法 本文简介:关于印发工作警示和效能告诫暂行办法的通知各县(市、区)教育局,东方、东升教育中心,市直各学校:《*****教育局工作警示和效能告诫暂行办法》已经市教育局党组会议研究通过,现印发给你们,望各单位遵照执行,并做好学习和宣传教育工作。附件:1.***教育局工作警示函2.****教育局效能告诫函二〇一一年三
教育局工作警示和效能告诫暂行办法 本文内容:
关于印发工作警示和效能告诫暂行办法的通知
各县(市、区)教育局,东方、东升教育中心,市直各学校:
《*****教育局工作警示和效能告诫暂行办法》已经市教育局党组会议研究通过,现印发给你们,望各单位遵照执行,并做好学习和宣传教育工作。
附件:1.***教育局工作警示函
2.****教育局效能告诫函
二〇一一年三月十七日**教育局工作警示和效能告诫暂行办法
为加强****教育系统工作人员的管理,增强服务意识,强化监督制约机制,进一步促进教育系统工作人员工作效能的提高和作风的转变,参照《****机关工作人员效能告诫暂行规定》,结合市教育系统工作实际,特制定本办法。
第一条
工作警示是根据群众反映、媒体报道或发现工作中存在问题,需要将有关事实向有关单位进行反馈,以达到警告和提示目的的一种预防性措施。效能告诫,是按照一定工作程序,针对**市教育系统的工作人员违反**市委、市人民政府机关效能建设的有关规定和**市教育系统各级各类人员管理的有关规定和要求,其行为尚未造成严重后果和不良影响,尚不足以达到给予党纪政纪处分的程度,所采取的批评教育的一种形式。
第二条
本办法适用于****教育局所属单位和工作人员。即:****教育局机关及二级机构、东方、东升教育中心、市属各学校。工作人员指上述单位的管理人员、在职教师、工勤人员。
第三条
工作警示和效能告诫的组织实施,由****教育局效能建设领导小组办公室作出。
第四条***教育局工作人员有下列情形之一,但未造成严重后果和不良影响的,应当给予工作警示:
(一)首位接受询问的工作人员,不向管理和服务对象正确引导、联系办理有关事项的;
(二)因公离岗,应委托却未委托他人代办其所承办业务的;
(三)不允许管理、服务对象查询与其自身利益相关,且不涉及保密内容的事项办理结果的;
(四)对所管理、服务对象来机关办事或电话询问及诉求的事项不理不睬或刁难、训斥的;
(五)上班迟到、早退或有事外出不请假,经指出仍不改正的;
(六)不认真履行一次性告知义务或对符合规定、手续齐全的行政审批事项,因故未及时办理且未出具回执或说明情况的;
(七)不敬业、不爱岗,工作效率低下的;
(八)不遵守职业道德,搞有偿服务的;
(九)因工作失职,单位出现重大事故苗头的;
(十)重大会议无故不参加的;
(十一)单位开展重大活动不请示、不报告的;
(十二)其它需给予工作警示的。
第五条
市教育系统工作人员有下列行为之一,尚未造成严重后果的,应当给予效能告诫:
(一)不认真执行法律、法规、规章和党委、政府的决定、命令的;
(二)工作敷衍塞责、推诿扯皮,贻误工作的;
(三)违反岗位责任制、服务承诺制、首问责任制、限时办结制、办事公开制、绩效考评制等规定,给管理、服务对象造成损失的;
(四)工作中作风粗暴恶劣、态度蛮横,造成不良影响的;
(五)工作中弄虚作假、虚报浮夸,产生不良后果的;
(六)故意刁难、打击报复举报投诉人的;
(七)利用管理和审批职权吃、拿、卡、要、报等违反廉政建设有关规定的;
(八)工作不作为、慢作为、乱作为的;
(九)重大会议无故不参加2次以上的;
(十)对单位人员管理监督不力,造成不良影响的;
(十一)乱收费、乱罚款、乱摊派违反国家规定的;
(十二)其它因工作失职给单位造成损失或损害教育系统形象的。
第六条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应给予单位(部门)主要领导和分管领导效能告诫:
(一)本单位、本部门制度不健全、工作不落实、监督不到位,影响到效能建设工作的;
(二)对本单位、本部门工作人员违反效能建设有关规定的相关责任人包庇袒护、干扰调查的;
(三)本单位、本部门对市教育局效能建设领导小组办公室转办的投诉案件,拒绝办理或故意拖延、隐瞒、不处理的;
(四)本单位、本部门在效能建设工作考评中,连续两年考评不合格的。
第七条
凡被工作警示的,由市教育局效能建设领导小组办公室直接下达《****教育系统工作人员工作警示函》。凡被效能告诫的,应先与被效能告诫的对象或单位负责人谈话,指出存在的问题,并下达《****教育系统工作人员效能告诫函》。凡受到效能告诫的人员,属于机关工作人员和学校管理人员的,效能告诫函装入本人廉政档案,属于教师的则记入师德考核档案,同时,本人当年不得参与各级各类先进的评比。
第八条
受到效能告诫的人员有申辩的权利。对本人受到效能告诫不服的,可在收到《****教育系统工作人员效能告诫函》之日起5个工作日内,向市教育局效能建设领导小组办公室提出书面申辩。受理机关应当在收到书面申辩材料之日起15个工作日内,做出维持或撤销效能告诫的决定,并给予申辩人以书面答复。
第九条
本办法由市教育局效能建设领导小组办公室制定并负责解释。
第十条
对各县(市、区)教育行政主管部门的工作警示和效能告诫可遵照上述规定执行。
第十一条
本办法自发布之日起施行。
附件1***教育局工作警示函
:
你单位的
同志,因在
(写明时间、原因、违纪事实)。根据《****教育局工作警示和效能告诫暂行办法》之规定,给予工作警示。特此函告,望你们高度重视,并在7天内给予回复。***教育局效能建设领导小组办公室*年*月*日
附件2***教育局效能告诫函
:
你单位的
同志,因在
(写明时间、原因、违纪事实)。根据《****教育局工作警示和效能告诫暂行办法》之规定,给予效能告诫。特此函告,望你们高度重视,并在7天内给予回复。***教育局效能建设领导小组办公室*年*月*日
篇3:安徽省地方税务局餐饮业所得税征收管理暂行办法
安徽省地方税务局餐饮业所得税征收管理暂行办法 本文关键词:安徽省,餐饮业,所得税,征收,地方税务局
安徽省地方税务局餐饮业所得税征收管理暂行办法 本文简介:安徽省地方税务局餐饮业所得税征收管理暂行办法2007年04月11日15时26分944主题分类:财税审计商贸服务“餐饮业”“所得税”安徽省地方税务局关于印发《安徽省地方税务局餐饮业所得税征收管理暂行办法》的通知皖地税[2007]14号各市地方税务局、省地方税务局直属局:为进一步加强我省餐饮业所得税的征
安徽省地方税务局餐饮业所得税征收管理暂行办法 本文内容:
安徽省地方税务局餐饮业所得税征收管理暂行办法
2007年04月11日
15时26分
944
主题分类:
财税审计
商贸服务
“餐饮业”
“所得税”
安徽省地方税务局关于印发《安徽省地方税务局餐饮业所得税征收管理暂行办法》的通知
皖地税[2007]14号
各市地方税务局、省地方税务局直属局:
为进一步加强我省餐饮业所得税的征收管理,现将《安徽省地方税务局餐饮业所得税征收管理暂行办法》印发给你们,并提出如下意见,请认真贯彻执行。
近年来,我省一些地区餐饮业所得税征收管理存在一些不正常的现象,某些纳税人长期微利甚至亏损,而经营状况十分红火、经营规模不断扩大,有些甚至是全省乃至全国知名饮食企业,税务机关从这些饮食业纳税人征收的企业所得税却与其经营状况极不相符。出现这些现象的原因,一是由于纳税人会计核算中,成本、费用开支白条入账情况大量发生,税务机关难以核实;二是税务机关管理粗放,没有进行有效的纳税评估,不了解纳税人的真实经营情况;三是明知纳税人经营状况与申报情况不相符,但由于管理手段单一,检查浮于表面,调查研究不深不透,难以发现纳税人财务核算及所得税申报中存在的问题。
对上述问题,各级地税机关要高度重视,采取切实有效措施,加强餐饮业纳税人所得税征收管理工作力度,对账证不实的餐饮业纳税人实行核定征收所得税,尽快解决餐饮业纳税人存在的实际经营状况与申报纳税情况不相符及会计核算缺少有效合法凭证等所得税征收管理中的突出问题,堵塞税收漏洞,增强纳税人依法纳税意识。各市地税局可根据本办法规定,结合当地实际情况制定具体实施办法,并报省局备案。
二○○七年二月二日
安徽省地方税务局餐饮业所得税征收管理暂行办法
一、为了加强对餐饮业所得税的征收管理,防止税收流失,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收征收管理法》及其实施细则、《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所得税暂行条例》及其实施细则、《中华人民共和国个人所得税法》及《中华人民共和国个人所得税法实施条例》、国家税务总局《核定征收企业所得税暂行办法》和其他有关税收规定,针对餐饮业营业收入、采购成本核算管理特点,结合我省实际,制定本办法。
二、凡在我省从事餐饮业的企业、单位和个体工商户、个人独资企业、合伙企业的所得税纳税人(以下简称纳税人)适用本办法。
三、本办法所称餐饮业,是指通过同时提供饮食和饮食场所的方式为顾客提供饮食消费服务的业务(包括经营住宿业务同时经营餐饮业的所得税纳税人)。
四、从事餐饮业的所得税纳税人,账证齐全、收入、成本、费用能够完整提供有效合法凭证,核算准确,由主管税务机关纳税评估、调查审核其经营情况与纳税人申报情况基本相符,经市(县)税务局确认后,对其采取查账征收方式征收所得税。
五、为加强餐饮业的所得税征收管理,对查账征收的餐饮业纳税人,其所得税实行按月预征,年终汇算清缴的办法,每月(季)按当期营业收入的2%—5%的预征率预缴所得税,具体标准由各市地方税务局根据实际情况确定。采取查账征收方式的纳税人,年终应汇算清缴,多退少补。
五、从事餐饮业的纳税人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应对其采取核定征收方式征收所得税。
(一)依照税收法律法规规定可以不设账簿的或按照税收法律法规规定应设置但未设置账簿的。
(二)只能准确核算收入总额,或收入总额能够能完整提供有效合法凭证并能够查实,但其成本、费用支出,因不能完整提供有效合法凭证或其他原因而无法准确核算的。
(三)能够完整提供有效合法凭证并能准确核算成本、费用支出,或成本费用支出能够完整提供有效合法凭证并能够查实,但其收入总额因不能完整提供有效合法凭证或其他原因而不能准确核算的。
(四)收入总额及成本、费用支出不能完整提供有效合法凭证或其他原因均不能正确核算,不能向主管税务机关提供真实、准确、完整纳税资料,难以查实收入总额及成本、费用支出的。
(五)账目设置和核算虽然符合规定,但并未按规定保存有关账簿、凭证及有关纳税资料的。
(六)发生纳税义务,未按照税收法律法规规定的期限办理纳税申报,经税务机关责令限期申报,逾期仍不申报的。
(七)应向消费者依法提供发票而未提供或未足额提供发票的。
具有本条第(一)或第(四)或第(五)项情形的,可实行定额征收的办法征收所得税;具有本条第(二)或(三)项情形的,可实行核定应税所得率的办法征收所得税。
六、主管地税机关可以采用下列方法核定征收所得税:
(一)按照营业收入或者成本加合理的费用和利润的方法核定;
(二)按照耗用的原材料、燃料、动力等测算核定;
(三)按照毛利率测算纳税人利润的方法核定。
(四)按照纳税人经营规模、经营档次、所处地段和经营情况分类、分级核定。
(五)按照桌(座)数量核定。对于不同类型或等级的餐饮业户,按照餐桌、包间、座位的多少,结合桌(座)上座率确定月平均营业额。
(六)按照菜单金额核定。以纳税人月累计使用菜单所记载的结算金额,加上未用菜单的金额确定月营业额。
(七)按照现场跟踪法核定。主管税务机关派人实地蹬点,经实地了解跟踪后,确定营业额。
(八)按照其他合理方法核定。
采用上述所列一种方法不足以正确核定征收所得税时,可以同时采用两种以上的方法核定。实行定额征收办法的,主管税务机关根据纳税人的有关情况按年从高直接核定纳税人的应纳所得税额。
纳税人对税务机关采取本条规定的方法核定的应纳税额有异议的,应当提供相关证据,经税务机关认定后,调整应纳税额。
七、实行核定应税所得率征收办法的,应纳所得税额的计算公式如下:
应纳所得税额=应纳税所得额×适用税率
应纳税所得额=收入总额×应税所得率
或=成本费用支出额/(1-应税所得率)×应税所得率
实行核定应税所得率的办法征收所得税的纳税人应税所得率为10%—25%。
八、实行核定应税所得率征收所得税的纳税人,应实行按月或者按季预缴、年终汇算清缴的办法申报纳税。
九、其他未尽事宜按相关规定执行。
十、本办法自2007年1月1日起施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