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协议离婚的子女抚养问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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协议离婚的子女抚养问题 本文内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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协议离婚的子女抚养问题

离婚案件中,主要涉及的是财产分割和子女抚养的问题,这里说一点离婚时关于子女抚养的问题,一般来说解决子女抚养问题的原则是:从有利于子女身心健康,保障子女的合法权益出发,结合父母双方的抚养能力和抚养条件等具体情况妥善解决。

一、离婚后的子女归谁抚养的问题

1、协议离婚的子女抚养问题

对于离婚家庭的子女随父方生活还是随母方生活,可以由双方在离婚的时候协商决定。我国《婚姻法》第31条规定:“男女双方自愿离婚的,准予离婚。双方必须到婚姻登记机关申请离婚。婚姻登记机关查明双方确实是自愿并对子女和财产问题已有适当处理时,发给离婚证。”双方是协议离婚,对子女问题的具体处理一般是应在离婚协议书上写明关于子女愿意随哪方生活。

2、诉讼离婚中的子女抚养问题

我国《婚姻法》第36条第3款规定:“离婚后,哺乳期内的子女,以随哺乳的母亲抚养为原则。哺乳期后的子女,如双方因抚养问题发生争执不能达成协议时,由人民法院根据子女的利益和双方的具体情况判决。”

(一)

子女不足2周岁的情况

依照最高人民法院1993年11月3日颁发的《关于人民法院审理离婚案件处理子女抚养问题的若干具体意见》第一条规定:“2周岁以下的子女,一般随母方生活”。

如果母亲有以下情形之一的,也可随父方生活:

(1)患有久治不愈的传染性疾病或其他严重疾病,子女不宜与其共同生活的;

(2)有抚养条件不尽抚养义务,而父方要求子女随其生活的;

(3)因其他原因,子女确无法随母方生活的。

另外,父母双方协议2周岁以下子女随父方生活,并对子女健康成长无不利影响的,可予准许。

(二)子女2周岁以上的情况

子女在2周岁以上的,首先应由父母双方协商确定,协商不成的,由人民法院根据双方的情况判决。如果父方和母方均要求随其生活,且双方同争子女抚养权的,法院应同等的考虑双方的情况,看子女随哪方生活更有利于其成长。

根据最高人民法院上述《若干具体意见》第3条的规定,一方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可以优先考虑:

(1)已做绝育手术或因其他原因丧失生育能力的;

(2)子女随其生活时间较长,改变生活环境对于女健康成长明显不利的;

(3)无其他子女,而另一方有其他子女的;

(4)子女随其生活,对子女成长有利,而另一方患有久治不愈的传染性疾病或其他严重疾病,或者有其他不利于子女身心健康的情形,不宜与子女共同生活的。

最高人民法院《若干具体意见》第4条规定:父方与母方抚养子女的条件基本相同,双方均要求子女与其共同生活,但子女单独随祖父母或外祖父母共同生活多年,且祖父母或外祖父母要求并且有能力帮助子女照顾孙子女或外孙子女的,可作为子女随父或随母生活的优先条件予以考虑。

(三)子女已满10周岁的情况

如果子女是已满10周岁的未成年人,《若干具体意见》第5条规定:父母双方对10周岁以上的未成年子女随父或随母生活发生争执的,应考虑该子女的意见。

在10周岁以上的未成年子女,属于限制民事行为能力人,有一定的辨别是非的能力,所以在离婚案件中,处理子女随谁生活的问题上,应考虑到子女的个人的意愿。但是这并不是说10周岁以上未成年子女可以随意选择随谁生活,法院一般在父方母方同争抚养权,且双方都具有抚养子女的条件时,才考虑子女个人的意见。

(四)对于成年子女随哪方生活的问题,法院则会更多的考虑子女的意见。

(五)《若干具体意见》第6条规定:在有利于保护子女利益的前提下,父母双方协议轮流抚养子女的,可予准许。

协议离婚是双方当事人的法律行为,据新婚姻法第31条和《婚姻登记管理条例》有关规定,协议离婚须符合以下条件:

(1)协议离婚的男女双方须有合法的夫妻身份。离婚是有夫妻关系的当事人夫妻关系的解除,因此,协议离婚的当事人双方必须具有合法夫妻关系。不具备合法夫妻身份关系的当事人解除非法同居关系不适用协议离婚的有关规定。婚姻登记管理机关在办理离婚时应先验明双方的夫妻身份,凡是没有《结婚证》或《夫妻关系证明书》的,表明他们没有合法的婚姻关系,则不能确认其夫妻身份,就不能办理离婚手续。对于未办理结婚登记的事实婚姻、非法同居,原则上不应按登记离婚的程序解除。

(2)协议离婚的双方当事人须为有完全民事行为能力的人。离婚是重要的民事法律行为,只有在双方当事人具有完全的民事行为能力时,才能进行登记离婚。一方或者双方当事人为限制民事行为能力或者无民事行为能力的,婚姻登记管理机关不予受理。对于夫妻一方为无民事行为能力人或限制民事行为能力人的离婚,必须依诉讼程序解决,并由其法定代理人代理诉讼。

(3)协议离婚的双方当事人须有离婚的合意。双方当事人离婚合意,是协议离婚的最重要的条件。如果有一方不愿意离婚,就不能依此程序办理。双方当事人自愿离婚,必须是发自夫妻双方内心、真心实意的愿与对方解除婚姻关系,而不是双方一时气愤或感情冲动的离婚;不是一方欺诈、哄骗另一方同意的离婚;也不是家长或第三者胁迫一方或双方同意的离婚;更不是当事人双方为了各自的目的或共同的目的而恶意串通的假离婚。

(4)协议离婚时必须对子女的抚养教育作出恰当、合理的安排,并达成一致的协议。子女的抚养问题,是指未成年的和不能独立生活的子女(是指尚在校接受高中及其以下学历教育,或者丧失或未完全丧失劳动能力等非因主观原因而无法维持正常生活的成年子女)由夫或妻哪一方具体抚养,而另一方如何承担子女必需的生活费和教育费,以及不直接抚养子女的一方如何行使探视权等内容。在处理这些问题时应在有利于保护子女合法权益的原则下做合理的、有切实保障的安排。

(5)协议离婚时必须对夫妻共同财产的分割做出适当的处理。财产问题主要是指夫妻共同财产的分割、共同债务的清偿以及离婚时对生活困难一方的经济帮助,尤其是离婚后住房问题等内容。在处理这些问题时,应体现男女平等、保护妇女和子女合法权益的原则并适当照顾与未成年子女共同生活的一方,妥善加以解决。

(6)协议离婚必须合法。首先,双方当事人离婚动机和目的应该合法,不能用离婚来规避法律,达到其他个人目的。其次,离婚协议的内容必须符合法律和政策,即关于子女抚养问题的协议要合法,不能因父母离婚而影响子女的健康成长;关于财产问题的协议也要合法,不能以此侵犯或剥夺当事人任何一方的财产权利,也不能以此损害国家、集体和第三人的财产利益。

只有符合上述条件的夫妻亲自到婚姻登记机关办理离婚登记手续,婚姻登记机关才能准予登记,收回《结婚证》,发给《离婚证》。

分居协议范本

协议人(甲方):

协议人(乙方):

经协议人自愿协商,现达成分居协议如下:

一、协议人自愿协议分居,时间为

个月;分居期间,现在住房一套归甲或乙方居住,

另方自行解决居住问题;

二、分居期间,各方取得的财物及收入归各自所有,不为夫妻共同财产,各方产生的债务归自己承担;

三、分居期间,互不履行夫妻生活义务。

以上协议一式

份,自双方签字时生效。

协议人(甲方):*年*月*日

协议人(乙方):*年*月*日

离婚协议书是指当事人双方自愿离婚,出于合意而解除婚姻关系,对子女和财产等问题作适当处理而达成的一种书面约定。其在我国是依照行政程序,由婚姻登记机关办理.。

一、办理协议离婚必须符合的条件

1、当事人双方须有自愿离婚的合意,且意思表示真实;

2.当事人须对子女和财产作适当处理;

3、办理过结婚登记;

4.双方当事人具有完全民事行为能力。

二、离婚协议书的主要内容

1、男女双方的姓名、工作单位、家庭住址;

2.离婚原因;

3.财产处理(婚前婚后);

4.子女抚养和教育;

5.住房的归属;

6、其他约定(债权债务等).

7、应附上:户口证明、居民身份证复印件;双方所在单位、村民委员会或者居民委员会出具的介绍信;结婚登记机关发给的结婚证。

三、双方自愿离婚的程序

根据《婚姻法》和《婚姻登记管理条例》的规定,男女双方自愿离婚,必须到婚姻登记机关办理离婚登记(婚姻登记机关,在农村是乡、民族乡、镇人民政府,在城市是街道办事处和市辖区的民政部门或者不设区的市人民政府的民政部门).

协议离婚程序如下:

1、申请.男女双方就自愿协议离婚提出申请,申请双方应当持户口证明、居民身份证、所在单位、村民委员会或者居民委员会出具的介绍信、离婚协议书和结婚证,亲自到一方户口所在地的婚姻登记机关申请离婚.

2、审查.婚姻登记机关对离婚申请依法进行严格的审查,主要审查双方是否真正自愿,是否对子女扶养、夫妻一方生活困难的经济帮助、财产及债务处理等事项达成了协议.

3、批准.对于符合《婚姻法》规定双方自愿离婚条件的,登记机关应在自受理申请之日起一个月内准予登记,并发给离婚证,注销结婚证.当事人从取得离婚证时起即解除夫妻关系.

四、协议离婚的注意事项

1、离婚协议书应当写明双方当事人的离婚意思表示、子女抚养、夫妻一方生活困难的经济帮助、财产及债务处理等协议事项。

2、协议的内容应当有利于保护妇女和子女的合法权益。

3、一方或者双方当事人为限制民事行为能力者或无民事行为能力者,不予办理。

4、本办理过结婚登记的,不予办理。

五、离婚证的法律效力

1、离婚证是证明婚姻关系正式解除的凭证,从取得离婚证时起,当事人即具备再婚的条件.

2.离婚的当事人一?a href=http://www.16fw.com/jhfy/ target=_blank class=infotextkey>讲话凑绽牖樾槁男杏∫逦竦模硪环娇梢韵蛉嗣穹ㄔ禾崞鹈袷滤咚?

3、在国外,离婚证的效力高于法院离婚判决书和离婚调解书。例如中国公民(离婚者)要与外国人在国外登记结婚,只要持离婚证,外国婚姻登记机关就给予登记。如果持法院判决书、调解书就得办理离婚公证后才能认可。国际上多数国家一般不承认离婚调解书的效力.

协议离婚的条件

一、协议离婚的条件

1、双方当事人系合法登记的夫妻;

2、双方当事人离婚是完全自愿的;

3、双方当事人对子女抚养、财产和债务处理等事项达成协议;

4、一方或双方当事人的户口是本辖区内的常住户口;

5、申请离婚登记的双方当事人必须同时到一方常住户口所在地的婚姻登记机关申请,不得委托他人代理。

二、协议离婚需提交的证件和证明材料;

l、(1)内地居民:本人的户口簿、身份证;

(2)华侨:中华人民共和国护照、永久居留证(绿卡);

(3)香港居民:香港居民身份证、香港居民来往内地通行证或香港同胞回乡证;

(4)澳门居民:澳门居民身份证、澳门居民来往内地通行证或香港同胞回乡证;

(5)外国人:本人的有效护照或者其他有效的国际旅行证件。

2、本人的结婚证;

3、双方当事人共同签署的离婚协议书(一式三份);

4、双方当事人各提交2张1寸单人近期正面半身免冠照片。

三、协议离婚程序

1、离婚的男女双方共同到一方常住户口所在地的区县民政局(或镇人民政府)婚姻登记机关提出申请;

2、双方当事人填写《申请离婚登记声明书》,并亲笔签名或按指印;

3、双方当事人在婚姻登记员面前亲自在离婚协议书上签名;

4、婚姻登记机关对离婚当事人提交的证件、协议书、证明材料进行审查,符合离婚登记条件的,予以登记。

四、协议离婚的结果

1、当事人从取得离婚证之日起,解除婚姻关系,男女双方为单身状态;

2、离婚协议不具有法律强制执行力,如果因离婚协议履行问题产生争议,当事人需起诉到法院解决。

备注:1、如果是现役军人申请登记离婚,须提交经所在单位团以上政治机关的同意决定和介绍信;

2、如果是港澳同胞,应到原婚姻登记管理机关办理登记离婚手续。

协议离婚是最佳选择吗?

如今离婚的人可以说一直保持着不断上升的趋势,至于其中的原因本人在此不想多说,总之是形形色色,各有不同,有的有明显的理由,比如一方出现了婚外情,有的则是根本就没有什么理由,但长时间的平淡生活,柴米油盐酱醋茶,也许就是某些夫妻走向尽头的不是理由的理由。

一旦夫妻到了非离婚不可的程度,那么这个婚该怎么离便成为了重中之重的事情。事实上也的确如此。有的人离婚比结婚还要热闹。有的人则是天不知地不晓就离掉了。有的人视离婚如同儿戏,有的人面对离婚则好像是五雷轰顶,有的人三下五除二,嘎巴干脆,有的人则犹豫不决,举棋不定。有的人非要选择协议离婚的方式,而有的人则干脆直接走上法院。总之面对离婚大家的选择多种多样。在此本人只想谈一谈协议离婚到底是不是最佳选择

人们常说的一句话是:好合好散。因此夫妻之间到了离婚的时刻,将协议离婚作为离婚方式的首选是完全可以理解的,也是应当得到支持的。本来嘛,如果能够悄然离婚,天不知地不晓,这也确实是很难得。大家相互还能做到好合好散,不伤和气。为了实现这个“好合好散”为了达到“不伤和气”,于是有的夫妻便开始了漫长的马拉松式的“协议离婚过程”。今天夫妻之间直接谈,明天双方父母帮着谈,后天亲朋好友助阵谈,大后天,双方领导参与谈,大大后天大家一起混合谈,谈。。谈。。谈。真可谓是谈得天昏地暗,日月无光。只见得两鬓斑白,皱纹堆垒。不经意间已经谈得是气血两亏,头昏脑胀,筋疲力尽。当一方实在受不了时,只好高挂免战牌,择良辰吉日再谈。

在我们接待的咨询及代理的案件中,上述的情形绝不少见。双方为了达到好合好散,不休止的进行协商,时间一天天的过去,双方的忍耐力也一天天的降低。最终还是天崩地裂,不得不走向诉讼,然而,世界上最宝贵的东西“时间”却白白的浪费掉了。

曾经有一位年轻的妻子对本人讲了这样的一个经历:她与老公感情破裂,双方开始协议离婚。但由于种种原因,就是达不成协议。但她始终不想进入法院,总觉得不到万不得已不去法院。结果就在他们进行协议离婚的时候,她的单位新调入一个非常优秀的男士。因为她很年轻,这位新调入的男士对她颇有好感。然而得知她是已婚女士后,立刻敬而远之。最终这位男士与同单位的一位姑娘结为伉俪。后发现该男士的确十分优秀。这位年轻的妻子对自己没有及时离婚而追悔莫及。上面那位女士的经历也许很巧合,然而谁又知道这样的巧合不会发生在您的身上呢??

协议离婚固然是好,但是协议离婚终究不是最终的解决方式。本人绝不反对协议离婚,但协议离婚也有着不可否认的缺点

1,

协议未必是双方共同的愿望

本人经常听到这样的话“我想协议离婚,但她(他)就是不同意”显然剃头担子一头热是协议不成的。最终只能闹一肚子气而已。

2,

协议是没有时间限制的

协议仅仅发生在私下,公说公有理,婆说婆有理。今天有今天的理,明天有明天的理。高兴时有高兴时的理,恼怒时有恼怒时的理。总之双方的理都是随时改变的。在实践中经常听到这样的话“已经达成协议了,没过两天她(他)又反悔了”。结果,一拖再拖,拖了个人老珠黄,拖了个花败叶落。

3,

协议不是终局的。

即使双方最终达成了协议,只要一方不履行协议,最终还是要走向法院,求助法院的判决。否则协议就是一纸空文。许诺给你的金山银海,到头来还不如粪土一把,好歹还能当做“有机肥料”用用。

综上:本人认为协议离婚当然是好,但您必须要全面权衡,针对不同的对象,做出不同的选择。当协议遥遥无期时,您最好不要再盲目的抱着协议离婚的美好愿望。本人有一句“名言”(不好意思,自己封的哦):一方万般无奈,情非得已而答应给你的条件,她(他)是很难兑现的!最终还是要走向法院。这样转着圈的离婚,值得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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