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工会财务管理办法第一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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工会财务管理办法第一篇 本文简介:工会财务管理办法第一篇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适应工会发展需要,规范会计核算行为,保证会计信息质量,控制财务风险,提高财务工作规范化、科学化水平,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工会法》、《中华人民共和国会计法》、《工会会计制度》及《工会会计基础工作规范》,结合公司工会实际,制定本办法。第二条工会会计主要职责是以工会

工会财务管理办法第一篇 本文内容:

工会财务管理办法第一篇

第一章

第一条

为适应工会发展需要,规范会计核算行为,保证会计信息质量,控制财务风险,提高财务工作规范化、科学化水平,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工会法》、《中华人民共和国会计法》、《工会会计制度》及《工会会计基础工作规范》,结合公司工会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工会会计主要职责是以工会的持续运行为前提,核算、反映、监督工会预算执行和经济活动。

第三条

会计核算以工会活动中发生的各项经济业务为对象,记录、反应工会财务的各项经济活动,对工会经济业务进行会计处理和报告

第四条

会计以货币计量,以人民币作为记账本位币。

第五条

会计以收付实现制为基础,以权责发生制为补充。

第六条

会计记账法为借贷记账法。

第七条

合理划分会计期间,分期结算账目和编制会计报表。会计期间分为年度、季度、月份。会计年度、季度、月份采用公历日期。

第二章

一般原则

第八条

会计信息应当符合工会宏观管理的要求,满足上级工会了解财务状况及收支情况的需要,满足本级工会加强财务管理的需要。

第九条

工会会计应当以实际发生的经济业务为依据,如实反映工会财务状况、各项收支情况及结果,保证会计信息真实可靠、内容完整。

第十条

会计核算应当按规定的会计处理方法进行,前后各期一致,不得随意变更,以确保会计信息口径一致,相互可比。

第十一条

会计核算应当及时进行,不得提前或延后;会计报表和会计记录应清晰明了,便于理解和使用。

第十二条

会计核算应当遵循重要性原则。对于重要的经济业务,应当单独反映;凡是指定用途的资金,应按规定的用途专款专用,并单独反映。

第十三条

各项财产物资应当按照取得或购进的实际价值核算。除全国总工会另有专门规定外,一律不得自行调整帐面价值。

第三章

基本任务

第十四条

工会会计的根本任务是坚持依法聚财、科学理财、民主管财、有效用财的原则,收好、管好、用好工会经费,把竭诚为职工服务、为工会发展服务作为工作的出发点和落脚点,把更多的经费用于职工身上,扎扎实实为职工群众做好事、办实事、解难事,为新形势下工会工作的创新发展奠定坚实的物质基础。

第十五条

正确处理各方面的经济关系,认真编制工会经费的收支预决算,充分发挥工会资金的使用效果。

第十六条

严格执行会计制度,做好凭证填制、审核、算账、记账、报账、对帐、结账工作,正确、全面、及时记录和反映工会资金增减变动情况,做到账证、账款、账实、账单、账表五相符。

第十七条

妥善保管现金和一切财务账表、凭证、资料。

第十八条

严格执行财经纪律和规章制度,保护工会资产安全,堵塞损失和浪费漏洞,监督工会经费合理有效地使用。

第四章

第十九条

资产是工会拥有或控制的能以货币计量的经济资源。包括流动资产、投资和固定资产等。

第二十条

流动资产是指预计在一年内(含一年)变现或者耗用的资产。主要包括货币资金、借出款、应收款项、库存物品等。

(一)货币资金包括库存现金、银行存款等。

货币资金应当按照实际发生额入账。工会应当设置库存现金和银行存款日记账,按照业务发生顺序逐日逐笔登记。

库存现金的核算应当做到日清月结,其账面余额必须与库存数相符;银行存款的账面余额应当与银行对账单定期核对,如有不符,应编制银行存款余额调节表调节相符。

(二)借出款是工会因开展工作或发展工运事业的需要而出借给其他工会或工会所属单位的款项。

公司工会应当对借出款严格管理,借出每笔款项时均需由借款单位署明用途和还款期限,还款期限通常不应超过三年;对于逾期未还款的借出款,需在年度会计报表附注中说明原因。

逾期三年以上、因借款单位原因尚未收回的借出款,工会财务人员经工会主席批准确实无法收回不再要求借款单位还款的,应及时予以核销。

(三)应收款项包括应收上级经费、应收下级经费、其他应收款等。

应收上级经费是工会应收未收的上级工会应拨付(或划转)工会经费和补助。

应收下级经费是本级工会应收下级工会的上缴经费。

其他应收款是工会除应收上下级经费以外的其他应收及暂付款项,应收款项应当按照实际发生额入账。

期末,应当分析各项应收款项的可收回性,对于确实不能收回的应收款项应由财务人员认定,经工会主席批准及时予以核销。

(四)库存物品指工会取得的将在日常活动中耗用的材料、物品及达不到固定资产标准的工具、器具等。

库存物品在取得时应按实际成本入账。购入、有偿调入的库存物品以实际支付的价款记账。

无偿调拨、接受捐赠的库存物品以公允价值或有关凭据注明的金额(加上相关费用)记账。

库存物品在发出(领用或出售)时,应当根据实际情况在先进先出法下确定发出库存物品的实际成本。

第二十一条

投资是指工会按照国家有关法律、行政法规和工会的相关规定,以货币资金、实物资产等方式向其他单位的投资。投资按其流动性分为短期投资和长期投资;按其性质分为股权投资、债权投资等。

(一)投资在取得时应当按照其实际成本入账。以货币资金方式对外投资,以实际支付的款项记账。以实物资产方式对外投资,以评估确认或合同、协议确定的价值记账。

(二)投资期内取得的利息、利润、红利等各项投资收益,应当计入当期收入。

(三)处置(出售)投资时,实际取得价款与投资账面余额的差额,应当计入当期投资收益。

对于因投资单位破产、被撤销、注销、吊销营业执照或被政府责令关闭等情况造成难以收回的未处置不良投资,报经公司工会批准认定后应当及时核销。

第二十二条

固定资产是指使用年限在一年以上,单位价值在规定标准以上,并在使用过程中基本保持原来物质形态的资产。包括房屋及建筑物、专用设备、一般设备和陈列品、图书等资产。

(一)一般设备单位价值在500元以上,专用设备单位价值在800元以上,为固定资产。单位价值虽未达到规定标准,但使用时间在一年以上的大批同类物资,按固定资产管理。

(二)固定资产在取得时应当按照其实际成本入账。

购入、有偿调入的固定资产,以实际支付的买价、运输费、保险费、安装费、装卸费及相关税费等记账。

自行建造的固定资产,以建造过程中实际发生的全部必要支出记账。无偿调入、接受捐赠的固定资产,以其公允价值或者有关凭据注明的金额(加上相关费用)记账。

对固定资产进行改建、扩建,其净增值部分,应当计入固定资产价值。

固定资产修理费用直接计入当期支出。

(三)处置(出售)固定资产时,冲减其账面余额并相应减少固定基金,处置中取得的变价收入扣除处置费用后的净收入(或损失)计入当期收入(或支出)。

(四)公司工会应当定期对固定资产进行清查盘点,每年至少全面盘点一次。对于盘盈、盘亏或报废、毁损的固定资产,应当及时查明原因,报工会主席批准后及时进行处理。

盘盈的固定资产按照其公允价值入账,并相应增加固定基金;盘亏的固定资产,冲减其账面余额并相应减少固定基金;报废、毁损的固定资产,冲减其账面余额并相应减少固定基金,清理中取得的变价收入扣除清理费用后的净收入(或损失)计入当期收入(或支出)。

(五)不符合上述条件的物品,作为低值易耗品管理。低值易耗品的管理视同固定资产管理,也要建立建全入库手续。发出时,必须有领用人签字,不准乱发、乱扔、随意浪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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