企业职工工伤医疗期和非工伤医疗期规定 本文关键词:工伤,医疗期,企业职工
企业职工工伤医疗期和非工伤医疗期规定 本文简介:企业职工工伤医疗期规定企业职工因患病或非因工负伤,需要停止工作医疗时,根据本人实际参加工作年限和在本单位工作年限,给予三个月到二十四个月的医疗期:⑴实际工作年限十年以下的,在本单位工作年限五年以下的为三个月;五年以上的为六个月。⑵实际工作年限十年以上的,在本单位工作年限五年以下的为六个月;五年以上十
企业职工工伤医疗期和非工伤医疗期规定 本文内容:
企业职工工伤医疗期规定
企业职工因患病或非因工负伤,需要停止工作医疗时,根据本人实际参加工作年限和在本单位工作年限,给予三个月到二十四个月的医疗期:
⑴实际工作年限十年以下的,在本单位工作年限五年以下的为三个月;五年以上的为六个月。
⑵实际工作年限十年以上的,在本单位工作年限五年以下的为六个月;五年以上十年以下的为九个月;十年以上十五年以下的为十二年月;十五年以上二十年以下的为十八个月;二十年以上的为二十四个月。
医疗期三个月的按六个月内累计病休时间计算;六个月的按十二个月内累计病休时间计算;九个月的按十五个月内累计病休时间计算;十二个月的按十八个月内累计病休时间计算;十八个月的按二十四个月内累计病休时间计算;二十四个月的按三十个月内累计病休时间计算。
职工因病或非因工负伤,在医疗期内,停工医疗不超过6个月的,由企业发给本人工资70%的病假工资;累计超过6个月的,发给本人工资60%的疾病救济费。病假工资和疾病救济费最低不能低于当地最低工资标准的80%,最高不超过企业上年度职工月平均工资。
本人工资是指劳动者本人患病前12个月的月平均工资。劳动者患病或非因工负伤医疗期满或医疗终结,等待鉴定结果期间,如医疗期满(含延长医疗期)且劳动合同期满,可按规定终止劳动合同支付经济补偿;如劳动者在劳动合同期内,等待鉴定结果期间,用人单位可按不低于当地最低工资标准的80%支付生活费。
法规案例:
张女士是乌鲁木齐市某私企单位职工,实际工作年限7年,在该私企单位工作年限满2年,现在生病了,要住院治疗。单位说生病住院治疗期间不发工资。张女士想要了解企业职工医疗期的规定,并且询问医疗期的工资待遇问题。
分析:根据劳部发[1994]479号《企业职工患病或非因公负伤医疗期规定》的第三条,企业职工因患病或非因工负伤,需要停止工作医疗时,根据本人实际参加工作年限和在本单位工作年限,其规定职工医疗期限。实际工作年限十年以下的,在本单位工作年限五年以下的为三个月。第四条医疗期三个月的按六个月内累计病休时间计算。
张女士的实际情况为实际工作年限7年,在该私企单位工作年限满2年,所以她的医疗期为3个月,并且可以按六个月内累计病休时间计算。
张女士还反映单位以她医疗期期间无法提供正常劳动为由,要停发她的工资。这样做是不合理的。根据《劳动部关于贯彻执行若干问题的意见》规定,职工患病或非因工负伤治疗期间,在规定的医疗期内由企业按有关规定支付其病假工资或疾病救济费,病假工资或疾病救济费可以低于当地最低工资标准支付,但不能低于最低工资标准的80%。所以单位不能停发张女士的工资。
对于单位违反政策法规的规定,损害职工合法权益的,该职工可以向劳动监察部门投诉举报,或者向劳动人事争议调解仲裁机构申请调解仲裁,对仲裁裁决不服的,自裁决书下发之日起,15日内,依法向当地人民法院提起诉讼。
企业职工患病或非因工负伤医疗期规定
关于发布《企业职工患病或非因工负伤医疗期规定》的通知
劳部发[1994]479号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及计划单列市劳动(劳动人事)厅(局),上海市社会保险局,国务院各部、委,各直属机构:
为了适应劳动用工制度改革需要,保护劳动者合法权益,促进企业改革,完善劳动合同制度,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法》有关医疗期限的规定,我部制定了《企业职工患病或非因工负伤医疗期规定》,现予发布,自1995年1月1日起施行。
第一条
为了保障企业职工在患病或非因工负伤期间的合法权益,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法》第二十六、二十九条规定,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
医疗期是指企业职工因患病或非因工负伤停止工作治病休息不得解除劳动合同的时限。
第三条
企业职工因患病或非因工负伤,需要停止工作医疗时,根据本人实际参加工作年限和在本单位工作年限,给予三个月到二十四个月的医疗期:
(一)实际工作年限十年以下的,在本单位工作年限五年以下的为三个月;五年以上的为六个月。
(二)实际工作年限十年以上的,在本单位工作年限五年以下的为六个月;五年以上十年以下的为九个月;十年以上十五年以下的为十二个月;十五年以上二十年以下的为十八个月;二十年以上的为二十四个月。
第四条
医疗期三个月的按六个月内累计病休时间计算;六个月的按十二个月内累计病休时间计算;九个月的按十五个月内累计病休时间计算;十二个月的按十八个月内累计病休时间计算;十八个月的按二十四个月内累计病休时间计算;二十四个月的按三十个月内累计病休时间计算。
第五条
企业职工在医疗期内,其病假工资、疾病救济费和医疗待遇按照有关规定执行。
第六条
企业职工非因工致残和经医生或医疗机构认定患有难以治疗的疾病,在医疗期内医疗终结,不能从事原工作,也不能从事用人单位另行安排的工作的,应当由劳动鉴定委员会参照工伤与职业病致残程度鉴定标准进行劳动能力的鉴定。
被鉴定为一至四级的,应当退出劳动岗位,终止劳动关系,办理退休、退职手续,享受退休、退职待遇;被鉴定为五至十级的,医疗期内不得解除劳动合同。
第七条
企业职工非因工致残和经医生或医疗机构认定患有难以治疗的疾病,医疗期满,应当由劳动鉴定委员会参照工伤与职业病致残程度鉴定标准进行劳动能力的鉴定。
被鉴定为一至四级的,应当退出劳动岗位,解除劳动关系,并办理退休、退职手续,享受退休、退职待遇。
第八条
医疗期满尚未痊愈者,被解除劳动合同的经济补偿问题按照有关规定执行。
第九条
本规定自1995年1月1日起施行。
关于贯彻《企业职工患病或非因工负伤医疗期规定》的通知
劳部发[1995]236号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及计划单列市劳动(劳动人事)厅(局):
1994年12月1日,我部发布了《企业职工患病或非因工负伤医疗期规定》(劳部发[1994]479号,以下简称《医疗期规定》)后,一些企业和地方劳动部门反映,《医疗期规定》中医疗期最长为24个月,时间过短,限制较死,在实际执行中遇到一定困难,要求适当延长医疗期,并要求进一步明确计算医疗期的起止时间。经研究,现对贯彻《医疗期规定》提出以下意见:
一、关于医疗期的计算问题
1.医疗期计算应从病休第一天开始,累计计算。
如:应享受三个月医疗期的职工,如果从1995年3月5日起第一次病休,那么,该职工的医疗期应在3月5日至9月5日之间确定,在此期间累计病休三个月即视为医疗期满。其他依此类推。
2.病休期间,公休、假日和法定节日包括在内。
二、关于特殊疾病的医疗期问题
根据目前的实际情况,对某些患特殊疾病(如癌症、精神病、瘫痪等)的职工,在24个月内尚不能痊愈的,经企业和劳动主管部门批准,可以适当延长医疗期。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在实施《医疗期规定》时,可根据当地实际情况,抓紧制定具体细则,并及时报我部备案。
劳动部
一九九五年五月二十三日
非因工患病员工的劳动关系处理
一、医疗期期限及计算问题
医疗期期限:根据《企业职工患病或非因工负伤医疗期规定》第三条企业职工因患病或非因工负伤,需要停止工作医疗时,根据本人实际参加工作年限和在本单位工作年限,给予三个月到二十四个月的医疗期:(一)实际工作年限十年以下的,在本单位工作年限五年以下的为三个月;五年以上的为六个月……
第四条医疗期三个月的按六个月内累计病休时间计算。
备注:上海的医疗期另有规定。
关于医疗期的计算问题
医疗期计算应从病休第一天开始,累计计算。
如:应享受三个月医疗期的职工,结合本案,如果从2016年6月1日起第一次病休,那么,该职工的医疗期应在6月1日至12月1日之间确定,在此期间累计病休三个月即视为医疗期满。
且病休期间,公休、假日和法定节日包括在内。
衍生解读:关于特殊疾病的医疗期问题
1、哪些是特殊疾病?根据目前的实际情况,对某些患特殊疾病(如癌症、精神病、瘫痪等,浙江省将尿毒症也列为特殊疾病《见浙江省劳动厅关于职工患尿毒症确定医疗期限等问题的复函》)的员工,在24个月内尚不能痊愈的,经企业和劳动主管部门批准,可以适当延长医疗期。
各地可根据当地实际情况,制定具体细则。
2、患有特殊疾病的员工适用24个月医疗期是否不需要结合其工作年限:目前对该问题无统一处理意见,北京、上海、杭州等地法院倾向于认为员工一旦患有特殊疾病,不需要按照工作年限判断,而自动适用24个月医疗期,如杭州市中院在(2014)浙杭民终字第1839号民事判决书中认定:“本案许芳英所患恶性肿瘤疾病,应属特殊疾病,不受实际工作年限的限制”。
而深圳倾向于认为员工的医疗期应当和工作年限挂钩,不应当自动适用24个月的医疗期。
故用人单位在处理该类员工的劳动关系时,应特别注意地方司法实践,避免违法解除劳动关系的法律风险。
二、医疗期与病休期的区别
实务中,这两个概念是特别容易混淆的,在劳动法法律概念中仅有医疗期的概念,医疗期是指企业职工因患病或非因工负伤停止工作治病休息不得解除劳动合同的时限,医疗期的期限与劳动者工作年限有关,法律之所以规定患病或非因工负伤的劳动者享受一定的医疗期,其目的主要是为了限制企业在劳动者患病时不得立即解除劳动合同,保障劳动者得以有适当的治疗时间。
而病休期是指是劳动者病伤治愈实际需要的治疗期,病休期的长短与劳动者的病情及治疗状况有关。
三、医疗期未满的员工能否解除劳动关系受《医疗期规定》的影响,实务处理中,很多HR认为医疗期未满的员工,单位是不能解除劳动关系的,事实上,该认识存在误区,如患病职工有《劳动合同法》第39条规定的相应情形(如严重违反公司规章制度等)的,用人单位可以解除劳动关系,不予支付经济补偿金。
四、医疗期内病假工资的支付标准
全国医疗期病假工资支付标准红线:在医疗期内企业支付的病假工资标准不得低于最低工资标准的80%。
浙江省关于病假工资的支付标准(见(浙劳险[1995]231号)及《浙江省企业工资支付管理办法》):
1、病假6个月以内的情况,发病假工资:连续工龄不满十年的,为本人工资(不包括加班加点工资、奖金、津贴、物价生活补贴;下同)的百分之五十;连续工龄满十年不满二十年的,为本人工资的百分之六十;连续工龄满二十年不满三十年的,为本人工资的百分之七十;连续工龄满三十年以上的,为本人工资的百分之八十。
2、连续病假6个月以上情况,发救济费:连续工龄不满十年的,为本人工资的百分之四十;连续工龄满十年不满二十年的。为本人工资的百分之五十;连续工龄满二十年不满三十年的,为本人工资的百分之六十;连续工龄满三十年以上的,为本人工资的百分之七十。
按照《浙江省企业工资支付管理办法》的规定,企业应当按照国家、省规定或者劳动合同的约定或者依法制定的内部工资支付制度的规定,支付病伤假工资。
不得低于当地人民政府确定的最低工资标准的百分之八十。
五、非因工患病员工医疗期满后劳动关系终止的处理
步骤1、提前书面通知员工(建议提前三十天),劳动合同期满终止;
步骤2、按《劳动合同法》规定支付经济补偿金,经济补偿按劳动者在本单位工作的年限,每满一年支付一个月工资的标准向劳动者支付。六个月以上不满一年的,按一年计算;不满六个月的,向劳动者支付半个月工资的经济补偿。劳动者月工资高于用人单位所在直辖市、设区的市级人民政府公布的本地区上年度职工月平均工资三倍的,向其支付经济补偿的标准按职工月平均工资三倍的数额支付,向其支付经济补偿的年限最高不超过十二年;
步骤3、支付医疗补助费(如有):劳动者患病或者非因工负伤,合同期满终止劳动合同的,用人单位应当支付不低于六个月工资的医疗补助费,而支付的前提是医疗期满或者医疗终结被劳动鉴定委员会鉴定为5—10级的,用人单位应当支付不低于六个月工资的医疗补助费。鉴定为1—4级的,应当办理退休、退职手续,享受退休、退职待遇;
步骤4、办理离职交接、出具终止劳动关系的证明、档案社保转移等手续。
六、如何办理劳动能力鉴定
结合各地实践,非因工负伤、因病申请劳动能力鉴定,应提供本人劳动能力鉴定书面申请、医院出具的由两名以上同科主治医生签名的《医疗诊断证明书》、身份证复印件、近二年以来本人在医院治疗的病历及各种检验报告单(片)据等相关资料,提交至地市级劳动能力鉴定中心。
理清了上述概念,大家应该对本案所涉劳动关系的处理有了一定的了解,也希望我的文章能带给大家一点收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