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黑龙江大学学士学位授予工作细则(修订稿) 本文简介:黑龙江大学学士学位授予工作细则(修订稿)(黑大校发〔2011〕42号)第一章总则第一条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学位条例》、《中华人民共和国学位条例暂行实施办法》、国务院学位委员会《关于授予成人高等教育本科毕业生学士学位暂行规定》及《黑龙江大学学位授予工作细则》等文件特修订本工作细则。第二条凡遵守中国宪法
黑龙江大学学士学位授予工作细则(修订稿) 本文内容:
黑龙江大学学士学位授予工作细则(修订稿)
(黑大校发〔2011〕42号)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学位条例》、《中华人民共和国学位条例暂行实施办法》、国务院学位委员会《关于授予成人高等教育本科毕业生学士学位暂行规定》及《黑龙江大学学位授予工作细则》等文件特修订本工作细则。
第二条
凡遵守中国宪法和法律法规、遵守学术道德规范,具有一定学术水平的黑龙江大学本科毕业生可以依照本条例规定申请学士学位。
第三条
黑龙江大学本科毕业生达到下述学业水平和能力者,可授学士学位:
(一)
掌握本学科的基础理论、专门知识和基本技能;
(二)
具有从事科学研究工作或担负专门工作的初步能力。
第二章
普通本科教育
第四条
凡在我校学习的全日制大学本科学生,符合第三条要求,并且满足下列条件者可申请学士学位:
(一)修完教学计划规定的全部课程并获得达到毕业要求所规定的最低学分,经审核具有毕业资格;
(二)在校学习期间所修全部课程(含毕业论文、设计环节)的学分绩点≥6.7;
(三)在校期间未受过留校察看及以上处分。
第五条
获得结业证的学生,在结业后一年限内回学校继续重修或参加补考,符合毕业条件后,可申请学士学位。
第六条
毕业时只获得毕业证的学生,在毕业后一年限内具备下列条件之一,可申请学士学位:
(一)获得以黑龙江大学为申请单位的授权专利或在核心学术期刊发表专业论文,经专家答辩合格者;
(二)返校参加必修课、专业指导性选修课重考且学分绩点≥6.7。
第七条
攻读双学士学位的在校本科生符合下列条件者可申请第二学士学位:
(一)已经获得第一学士学位;
(二)修完第二学士学位教学计划规定的全部课程,并获得所规定的最低学分。
第三章
成人高等教育
第八条
凡在我校成人高等教育学习的业余、函授本科学生(含本科第二学历),符合第三条要求,且满足下列条件者,可以申请学士学位:
(一)修完教学计划规定的全部课程,成绩合格,经审核准予毕业,其毕业论文或毕业设计成绩达到良好(含良好)以上;
(二)参加黑龙江省学位外语统一考试,成绩合格。
但有下列情形之一者,不授予学士学位:
(一)在学习期间,业余、函授学生,有超过下列门数课程的成绩是经过补考及格的:
执行学年制的高中起点本科生有8科(含8科)
执行学年制的专科起点本科生有6科(含6科)
(二)在学习期间,受到留校察看及以上处分者。
第九条
获得毕业证的学生,因第八条原因,在毕业当年未获得学位的学生,满足下列条件之一,可在毕业后三个月内申请补授学位:
(一)获得省级及以上科技、学术竞赛奖励;
(二)获得以黑龙江大学为属名单位的专利或在省级及以上学术刊物发表论文,经专家答辩合格。
第十条
凡符合下列条件的我校自学考试主考专业的本科毕业生,可获得学士学位:
(一)热爱祖国,遵纪守法,品行端正,遵守自学考试考场规则,在参加自学考试期间无违纪作弊行为记录;
(二)完成自学考试规定的全部课程考试,成绩合格,并通过实践环节考核,已取得高等教育自学考试本科毕业证书;
(三)参加黑龙江省学位外语统一考试,成绩合格;
(四)毕业论文成绩达到良好(含良好)以上;
(五)获得自考本科毕业证书以后,参加主考院校组织的两门课程的考试,即专业基础课和专业课,成绩合格。
第四章
学士学位授予程序
第十一条
普通高等教育
(一)
本科毕业生所在学院的学位委员会对应届毕业生名单及成绩单等材料进行审查,提出本学院的学士学位授予名单并报教务处;
(二)
教务处对各学院学士学位授予名单进行审核后,向校学士学位分委员会通报情况,并经校学士学位分委员会审议通过后报校学位委员会批准,由教务处颁发学士学位证书;
(三)
凡在毕业离校时未获得学士学位者,在毕业后一年限内达到我校授予学士学位要求,经学生本人申请,可以按上述程序补授学士学位。
第十二条
非学士学位授予单位的本科毕业生向我校申请学士学位,应由所在学校提供推荐名单、课程成绩、毕业论文、毕业鉴定等材料,按规定程序逐级审核后报校学位评定委员会审查同意,授予相应学科门类的学士学位,由我校发给学士学位证书。
第十三条
成人高等教育
(一)
具备授予学士学位条件的应届毕业生(自学考试毕业生在获得毕业证书三个月内),由本人向黑龙江大学继续教育学院提出申请,填写学士学位申请书。
(二)
黑龙江大学继续教育学院学位评定分委员会负责审查其申请资格,符合条件者,报校学位评定委员会审查,对审查合格者授予相应学科门类的学士学位,并颁发学士学位证书。
第五章
附
则
第十四条
学位证书遗失不予补发。
第十五条
经校学位评定委员会授权,本工作细则及未尽事宜由教务处负责解释,成人高等教育部分由继续教育学院负责解释。
第十六条
本细则自2011年9月1日起开始施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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