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刑事诉讼法律论辩的经验和心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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辩论与代理】[摘要]:法律论辩,作为刑事诉讼中的科学体系始终贯穿于刑事诉讼的全过程,是衡量刑事案件是否依法、准确、公开、公正办理的关键,也是司法人员办理刑事案件智能的集中体现。本文作者结合我国刑事诉讼中法律论辩的现状及自己多年从事刑事诉讼法律论辩的经验和心得,就刑事诉讼法律论辩的概念、特点进行了阐述,并对刑事诉讼各阶段论辩技巧及其存在的问题和论辩主体的艺术修养进行了较深刻的探讨。
通常,刑事辩护律师认为,刑事案件一经立案,就进入了诉讼程序,诉讼的终结,就是审判的终结。刑事诉讼的法律论辩贯穿刑事诉讼的全过程。一个刑事案件是否办得依法、准确、公开、公正,经得起历史的检验,首先要经得起法律论证和辩证,经不起法律论证和辩证的案件无疑是冤假错案。因此,法律论辩是刑事诉讼的核心,是办好刑事案件的关键,是办理刑事案件中司法人员智能的集中体现。
一、刑事诉讼法律论辩的概念和特点
人类自会运用言语,有意识冲动和利益冲突之后,就产生了论辩,论辩是人类文明的催生剂,是探索真知灼见的武器,是明辨是非的武器,是平息矛盾、化解纠纷、达到一致和统一的武器。可以说,论辩在人们生活中无时不有,是人们的生活现象,是人们求得某种满足,达到某种平衡的需要。概括说,论辩是一种社会现象。
法律论辩是随着国家和法的出现而产生的,是司法制度的产物。刑事诉讼中的法律论辩是指刑事案件的诉讼参与人围绕被告人是否有罪,所犯何罪,是否应当处以刑罚,以及怎样处罚,依照法定程序,就相关事实和法律,进行的论证和辩论活动。
刑事诉讼法律论辩的特点:
(一)主体多元化。刑诉诉讼的辩论主体总体上讲是控方和辩方,公诉案件的控方主体是指公诉人,被害人及其法定代理人或近亲属以及他们委托的诉讼代理人;作为辩方参加法律论辩的主体包括被告人及其辩护人;
论辩主体的多元化中公诉人和当事人委托的律师是重要角色,是公众所关注的,是最有戏剧性和演绎性的。
(二)论辩内容多样化。控方的论辩具有全面性和概括性。他要论证被告人存在的犯罪事实和证据,要论证案件的性质和社会危害性,要论证对被告人的法律适用,要论证案件产生应吸取的教训,对社会进行法制宣传;辩方的论辩具有选择性和对抗性,主要针对控方的遗漏、错误、瑕疵、论证方法的因果关系错误、遣词造句的失误等进行抗辩,从而削弱、甚至迫使控方的指控不能成立。
(三)论辩具有极大的权威性。控辩双方都要依照法律展开论辩,法律是论辩的依据和生命线,谁能娴熟地使用法律谁就是胜利者;同样谁能忠于事实真相,谁就具有至高无尚的权威。法国有一名著名律师曾说过:“我宁可在诚实上摔得头破血流,也要忠于事实真相。”司法实践证明,只有忠于事实和法律的论辩,才具有权威性、战斗性、爆炸力和感染力。
(四)论辩具有很高的危险性。刑事诉讼的论辩结果,特别是检察官的论证和反驳,直接影响、制约法官的审判,因此,论辩关系刑事诉讼的成败,关系案件当事人的生命和自由,关系国家法制的权威,关系社会稳定,也关系论辩主体的职业道德、天地良心,可以说,刑事诉讼的论辩结果是不可挽回的,责任重于泰山。
二、刑事诉讼的论辩阶段
论辩是有严格程序的。刑事诉讼法是程序法。刑事诉讼中的论辩要严格依照法定程序进行,充分体现刑事诉讼的阶段性,各阶段论辩的性质和结果是不同的,论辩环境和方法也是不同的。
依照刑事诉讼法的规定,刑事诉讼论辩,分以下阶段进行:
(一)讯问犯罪嫌疑人阶段
讯问犯罪嫌疑人,其性质是对犯罪嫌疑人进行预审。讯问主体是国家授权的侦查人员(人民检察院或者公安机关的侦查人员,下同)。讯问的任务是对已经立案的刑事案件进行侦查、收集、调取犯罪嫌疑人有罪或者无罪、罪轻或者罪重的证据材料。
在讯问阶段,侦查人员与之论辩的对象是犯罪嫌疑人,是在秘密状态下、没有裁判者在场的情况下进行的;论辩的方式是问答式,是侦查人员智慧和犯罪嫌疑人狡诈的交锋,是短兵相接,一问一答决定胜负。例如侦查人员在讯问一起抢劫案时,论辩的方式不同,得出了完全不同的结果。
问:你抢了人家手表没有?
答:没有抢,是拿的。
问:是怎样拿的?
答:是从她手上拿的。
问:人家是死人,你要拿就拿得到?
答:沉默。
问:说话呀,不要装死。
答:是拿的嘛。
问:是拿的?你再去拿一块给我看。
答:拿不到,你们缴的那块手表是拿的。
问:还讲是拿的,你是不是想吃花生米(指枪毙,笔者注)?哼!说呀。
答:我又不想吃花生米,那就算我抢的吧。
上述论辩,侦查人员失败了,失败的原因是,侦查人员围绕犯罪嫌疑人“拿”的“辩解”展开攻势,所以问话的结果是山穷水尽,并暴露了逼供的嫌疑。
同样是该案,另一种问话,就很成功。
同样是该案,另一种问话,就很成功。
问:这手表你认识吗?
答:认识,是派出所从我口袋里搜出的。
问:这手表怎么会到你口袋里?
答:是我从那个女的手上拿的。
问:怎样拿的?
答:从那个女的手上拉下来的。
问:这手表带怎么断了?
答:是我用力拉断的。
问:那女的让你拉?
答:我用左手箍住那女的头,才把她手表抢下的。
这段问话的成功在于利用手表带断了的事实真相,击中要害,迫使犯罪嫌疑人供述由“拿”→“拉”→“用力拉”→“箍到头抢”。侦查人员由固定事实,证明了犯罪行为人的性质,使一起抢劫犯罪的供述依法成立。
对这一案件,被告人起诉后,被告人委托的律师在会见被告人时也有一段问话。
问:起诉书指控你犯抢劫罪,你有什么意见?
答:我是拿的,不是抢的。
问:检察院审查起诉时,你承认箍着被害人头抢的,这是事实吗?
答:箍头是箍了,箍头是想开个玩笑。
问:你认识她?
答:不认识。
问:不认识,还开玩笑?
答:想引开她注意力,好拿她手表。
问:那你拿她的手表时,打了她没有?威胁她没有?
答:没有,绝对没有,她一低头,我就趁机把她的手表拿过来了。
律师的问话,使被告人的行为性质成了抢夺。
从这一案件的侦查人员讯问与律师会见时谈话,仅就被告人供述分析,我们看到以下值得思考的问题:
1、讯问是科学,不是简单问话,讯问者要有智慧的洞察能力,接话能力,攻击能力和避开对方思路、引话入胜能力;
2、讯问要依法定程序进行,切忌逼供、诱供;
3、讯问切忌急躁、激动,要耐得起沉默,做到平中见奇;
4、问话要富于论辩之中,在千方百计隐藏真实意图情况下,达到让事实升华为法律性质的目的;
5、要把握犯罪嫌疑人的思维规律,根据其受教育程度、生活和工作经历、性格特点、心理素质、罪行的轻重、对案件结果、对亲友和涉案其他人关心程度等展开讯问和论辩;
6、要把握犯罪嫌疑人瞬间表露的信息,如脸部表情、眼神、语气、语调,打听消息、请求帮助、要求抽烟、喝水等抓住机会进行讯问;
7、切忌对犯罪嫌疑人作任何许诺;
8、要保护犯罪嫌疑人的合法权益,尊重他们的人格和合理要求,充分体现保障人权和人性化论辩。
(二)提起公诉阶段
提起公诉阶段法律论辩的内容,是检察机关对需要提起公诉的案件,进行审查。论辩是在检察机关内部,由检察官独立进行的;论辩既没有对象,也没有裁判者,是检察官头脑内析辩、过滤、判断、综合和结论过程。检察官独立论辩的结果,是为出庭提起公诉,支持公诉做材料和法律上的准备。在一审程序中,公诉人论辩形式主要有:
1、撰写《起诉书》。起诉书可称为国家诉状,是严肃、严密、严格的法律文书。是指控犯罪,对被告人适用刑罚,展开法律论辩的基础和根据,是检察官智慧和神圣责任的结晶,是检察机关形象的体现。因而起诉书的论辩必须是:结构严谨、叙事简明扼要、观点鲜明、援引法律准确,确保无懈可击。
2、撰写《公诉词》。《公诉词》是公诉人代表国家支持公诉、论证公诉机关指控犯罪的正确性、公正性、正义性和法定性的诉辩文书,应具有以下特点:
(1)围绕《起诉书》展开论辩,对《起诉书》内容进行强调和论证;
(2)围绕在庭审时被告人及其委托的辩护人可能提出的质证意见和辩护意见进行驳斥和论证;
(3)理智地提出对被告人适用法律的意见,包括对被告人从轻、减轻处罚的意见;
(4)剖析被告人的犯罪根源,对社会进行法制宣传;
(5)有个很好的开头和结尾,使《公诉词》具有文学的艺术性、法制的震慑力、演说的感染力。抢先成为法庭辩论的制胜武器。
3、准备好法庭举证提纲。各案的证据是不同的,有的很复杂,有的很简单,但为了举证具有案件发展顺序性,证据之间的关联性,证据与结果之间的因果性,一般应遵守如下规则:
(1)对证据进行分组。一般是按照案件的发展过程或者案件的轻重情节分组列举证据,使合议庭和诉讼参与人对列举的证据一目了然;
(2)每一组证据都要说明证据的来源,证明的目的;
(3)对所列证据要择要宣读,做到重点突出,对全案要有连续性和贯通性,防止宣读的证据之间相互矛盾或者留下破绽;
(4)对物证、勘验笔录、鉴定结论、传证人到庭等的安排要适当,要同其他证据同步。
4、准备好在法庭上对被告人、证人的发问提纲。
(三)审判阶段
审判阶段是诉讼的集中展示,是诉求与辩争的阵地;是决定诉讼成败的关键;是控辩主体展示才华、检验工作成果的庄严场合;也是向社会宣传法制的好机会。所以要十分重视审判阶段的论辩,切实做到不打无准备之仗,确保战而必胜。
审判阶段论辩的内容主要是:
1、宣读《起诉书》。检察官在宣读《起诉书》时,要体现体态、语气、语调、语速、正义和信心的完美和统一,充分体现代表国家控告罪犯的神圣职能。宣读《起诉书》不是朗诵,不是广播,不是上课,不是一般陈说,是在特殊场合下,司法口才的特殊表现。
2、举证。在法庭上举证,是控辩双方借用证词和物证进行口语表达,以证明犯罪事实的存在。在法庭上举证,控方要处理好以下四个关系:
——处理好节录宣读案卷笔录与同一事实前后连贯的关系。不能顾此失彼,显现矛盾;对于无法避免的矛盾,亦应宣读。
——处理案卷中被告人供述与被告人当庭翻供的关系。要针对被告人翻供,摘要宣读被告人、证人已供,已证的二个以上证词,以否定被告人翻供。
——处理好言词证据与书证、物证的关系,言词证据要能反映书证和物证的事实,以证明书证和物证是言词证据的客观反映。
——处理好言词证据、书证、物证与现场勘验笔录、司法鉴定材料、实验笔录、辨认笔录等其它证明材料的关系,做到以纲带目,纲举目张,形成完整的证据体系。
举证完毕后,要对在法庭上所举证据进行归纳,说明所举证据的种类、数量、质量,进一步强调证据的客观性、一致性、连贯性,以强化指控。
3、询问证人。询问证人,是当庭举证的一种非常重要、难度很大的诉讼活动,根据各地多案的实践,要询问好证人,必须遵守《三大纪律、八项注意》。
三大纪律:
第一,不准引诱证人作证;
第二,不准教唆证人作证;
第三,不准强制证人作证。
八项注意:
第一,注意证人的紧张心态,以平和的语调发问,让证人平静地回答问题;
第二,注意证人的惧怕心态,告知对证人的法律保护,让证人有安全感地回答问题;
第三,注意证人不愿作证的心态,告知证人相关公民有作证义务,让证人负责任地回答问题;
第四,注意证人的性格特征,因事制宜地让证人回答问题;
第五,注意证人的受教育程度,以相通语言发问,让证人准确地回答问题;
第六,注意证人的行为能力,以其能接受、听懂的词语发问,让其回答的问题得到法律认可;
第七,注意证人与本案有无利害关系,以扬利避害的气调发问,让证人公正作证;
第八,注意证人在交叉发问中的情绪,以艺术的语言发问,致使证人如实作证。
4、质证。是指控辩双方就对方向法庭出示的证据进行质疑和反驳答辩。质证的内容,主要是证据的客观性、关联性和法定性。质证的方法是:
(1)就对方取得证据的程序进行质疑和反驳,如法医鉴定结论只有一人签字,纪律检察机关“双规”时所做的笔录。
(2)就被告人供词、证人证词之间矛盾提出质疑和反驳。如被告人供述是用铁锤伤的被害人,证人证实当时被告人拿的是铁锹。
(3)就言词证据与物证之间的矛盾提出质疑和反驳。如被告人供述贪污公款贰万元,审计报告只证实他贪污公款壹万贰千元。
(4)就物证与物证之间的矛盾提出质证和反驳。如被害人陈述他是被告人用来福枪打伤的,可现场只收集到小口径步枪子弹。
(5)就司法鉴定的检查所见与结论之间的矛盾提出质疑和反驳。如伤检报告称被害人脾脏破裂,但被告人送医院治疗过程中,没有治疗记录,伤检报告却结论为重伤。
(6)就直接证据与间接证据之间的矛盾提出质证和反驳。如被告人供述他是用水果刀捅了被害人臀部致轻伤,而他在其同伙中散布,他用水果刀捅了被害人的大腿部,致大出血,对被告人在同伙中散布的话,同伙一一作了证明,因而检察机关认定被告人捅了被害人的大腿部。
(7)就被告人供述与检验结果的矛盾提出质疑和反驳。如被告人供述他是用“坤”(砒霜)毒死了丈夫,可尸体检验,死者胃内没有“坤”的化学元素。
(8)就证人不确切、模糊的陈述寻找矛盾之处进行质疑和反驳,如在斗殴进程中,多个在场人证明用梭标捅死人的,是一个穿圆领衫中等矮个稍胖的人所为,可现场类似特征的人有三、四个人。
(9)就证人的认识能力与其所表述的内容之间的矛盾提出质疑和反驳。如某农村一名七十八岁的老妇人(文盲)作证时说:李某是因为“抄B股”输了钱,用“匿名电话”骗她的儿子外出,后被绑架。
(10)就证人当时所处的环境与其所陈述内容的矛盾提出质疑和反驳。如一个证人证明他是11月20日,在晚上一个草垛旁离被告20米处见被告用刀杀了被告人三刀。
(11)就证据原因力提出质疑和反驳。如检察机关指控被告人是两被告击伤被害人的脾脏致死,可被害人送至医院四小时之久没有进行抢救,可能被害人死亡是多因一果。
(12)就相对单证能否成为证据体系提出质证和反驳。如有一贿赂案,行贿方三人证明,送了被告人12万元,行贿方单位还做了帐,可受贿人没有承认,控辩双方对这一组证据都有理由开展质证和论辩。
(13)就案件的因果关系提出质疑和反驳。如控方提出被告人某甲身强力壮,且练过拳击,被告人某乙弱小因而认定被害人的肋骨是被告某甲打断的,辩方可提出被告人某甲虽练过拳击,如控方不能证明被告某甲打过被害人肋骨部位,仅认为被告人练过拳击就认定被害人肋骨是被告某甲打断的,是没有事实根据的。
(14)就证据性质提出质疑和反驳。如一黑社会性质组织(合伙性质客运公司)案件,办案机关将该公司章程、优质服务规则列为罪证材料,在法庭上辩方提出,这些材料是公司管理规范,按这些规范办事,不仅不会危害社会,反而有利社会文明。
(15)就罪与非罪对证据材料提出质疑和反驳。如某一合同诈骗案,控方出示了公安机关收集的一份被告与被害方签订的购销合同,因为被告违约,且隐藏三个月不见,公诉机关认定被告人构成合同诈骗罪。辩方可就此论证诈骗与违约的区别,为被告人作无罪辩解。
(16)就证据的证明价值提出质疑和反驳。如被告人提出他是其父亲带他到公安局自首的,控方则指出被告人是警方通知其父亲带取保候审的被告到警方交待问题的,不是投案自首。
质证的方法就各案来讲是多种多样的,上述列举是一些常见的质证方法。目前法庭质证,较普遍存在三个问题:
一是控、辩、审三方都不重视质证,质证成了走过场。成为对法庭所举证据表态和通过;
二是法庭没有对有争议的关键证据进行论辩,就让控辩双方一问一答了事,显得形式化;
三是质证水平不高,质疑与反驳和论辩没有做到三者统一,显得简单从事。
要搞好质证寄希望于搞好庭审改革,寄希望于控、辩、审三方进一步提高质证水平。
——对质证要有正确的认识,不能为质证而质证,对无懈可击的证据吹毛求疵、故弄玄虚;要深刻认识质证是诉讼活动,是对真理的追求,对法律正义的追求,不是炫耀、做秀的场所。
——质证是对证据本质的评估,是通过法庭论辩决定对证据的取舍,只要证据的基本属性存在,就应得到法定的认可。控辩双方都不能追求一份证据的外沿和内涵都是完美的,实际上这样的证据是不存在的,否则法庭质证就会争论不休。
——对证据质证形成一般有三种:一是没有异议,是对证据的认可;二是有异议,要说明异议理由,有的还要举证说明,说不出理由的异议,法庭不能采纳;三是一方提出异议,另一方可提出反驳,对异议双方论辩理由,法庭可以做出裁定。一般来说,对控辩双方有争议的证据,大都应该做出裁定,法庭对大部分有争议的证据不当庭做出裁定,可以说不是一场成功的开庭审理。
5、辩论。刑事诉讼中的辩论,从庭审活动开始,公诉人宣读《起诉书》起,就已展开。庭审的辩论阶段,实际上是对庭审论辩的总结。其内容主要是对案件的事实、证据、适用法律进行总结性论辩,不是对举证阶段争议的重复。一场组织得很好、各方充分展开了辩论空间的法庭辩论,具有以下特点:
(1)重点突出。控辩双方就案件的关键问题展开论辩,使那些不清楚或者不很清楚的问题,通过辩论一目了然,即让真相大白于天下;
(2)针锋相对。让辩论具有鲜明针对性、对抗性和反驳性。离开案件争议的事实,离开对方的观点和主张,各道其言、各行其道的辩论毫无意义,是辩论的一大忌;
(3)各施才华。法庭辩论给控方和辩方律师提供了施展才华的平台,这个平台既是施展才华的舞台,又是检验真知灼见的考场。在这里才华的施展要体现六个统一,即:
——口才与文才的统一。百分文章通过百分口才表达出来;
——法语与艺术的统一。法律语言要艺术地表现出来,使辩论精彩诱人、感人、动人、说服人;
——论与辩的统一。提出论点要让论据阐明得淋漓尽致,让人耳目一新;
——温文尔雅与坚定不拔的统一。舌战双方是斗士,是对手,但是目标一致,他们是格斗场上温柔的一对。既体现温文尔雅的稳健,又具有战无不胜的决心。《皇家辩士》的“舌战宝典”中提到:“诉讼是一场漫长而危机四伏的角逐。通往胜诉的道路需要有破釜沉舟的决心,披荆斩棘的勇气,呼风唤雨的本领,谨小慎微的细心,任何胆怯懦弱,任何粗心大意,任何欠缺周到的考虑,都是十分危险的。”
——仪表与风度的统一。控方与辩护律师在法庭上要仪表堂堂,着装整洁,体态端庄,往法庭上一坐让人感到庄严肃穆,让人感到法如金固,可敬可畏;检察官象征国家尊严,律师具有雄辩之尊。控辩双方在发表言论时,要善于适用体态言语、手势言语、眼神语言以强化音调和音质,最大化地提高论辩效果。
——遵守程序与高度发挥的统一。法庭辩论是在法官(审判长)的主持下进行的,法庭辩论服从法官的组织和指挥,控辩双方都没有例外,法定辩论要按刑诉法规定的程序进行,阶段不能遗漏、顺序不能颠倒。控辩双方要在规定的程序内充分发挥,不能抢话、插话和强话(蛮横地发表意见)。在辩论过程中要善于控时和控场,在有效的时间内、在法庭静听的状态下,把话讲完,以求最佳效果。
(4)各司其职。控方和辩方律师要各司其职,要各依法定职责进行辩论。一般说,控方辩论的空间、领域制约条件多一些,律师可以在较广泛领域内论辩。律师的论辩事由,可视各案不同,从以下几点展开辩论或提出意见。
第一,对案件是否有管辖权;
第二,侦察程序涉及被告人权益事项是否合法;
第三,提起公诉程序涉及被告人权益事项是否合法;
第四,对犯罪嫌疑人、被告人采取的强制措施是否合法;
第五,合议庭组织涉及被告人权益事项是否合法;
第六,审判程序涉及被告人权益事项是否合法;
第七,对被告人进行改变定性、事实不清、证据不足,无罪、从轻、减轻或者免除处罚的辩护;
第八,开庭时需要保障被告人人格权、隐私权、名誉权和诉讼权利的辩护。
三、法律论辩主体的艺术修养。
论辩从来都是知识与艺术、谋略的统一。在论辩中,只有艺术地把知识表现出来,才能战胜对方,达到预期目的。法律论辩既要有表现形式的华丽,又要取得法律赋予的结果。因此,法律论辩的艺术修养显得尤为重要。
(一)强化法律论辩的口才
口才是一个人综合知识的集中表现。司法口才是在特定环境下,相对于特殊对象,具有法律意义的口才。它要表现得平易通俗、简单明快、富有生气;要声情并茂,用不同的音色和语调,造成书面语所没有的特殊感悟;要具体形象,讲道理、讲科学、讲法理,要惟妙惟肖、活灵活现,使听者如临其境,如睹其物,如闻其声,如见其人;要机智幽默,用巧妙语言应对意外变故,用诙谐语言缩短与对方的差距,用委婉的批评摆脱尴尬,启迪听众。
总之,法庭论辩的语言,要有政治家的威严、哲学家的严谨、逻辑学家的理性、艺术家的幽默。口头表达的语言,是充满硝烟的暴力,是鲜艳的花朵,是锋锐的毒箭,是蜂采百花酿成蜜;是成功人士的天赋,也是某些人堕入深渊的媒介。法律论辩的口头表达,要体现:“一言之辩重于九鼎之重,三寸之舌强于百万之师”。要牢记知识是财富,口才是资本。
(二)强化法律论辩的文字驾驭能力
在生活中很少有这样的人:他很有口才,但不会写文章,更多的例子是,会写的人,一般能说,口才较好。因此,我们应该强调,文字驾驭能力是口才的基础,一个雄辩家,一定有较好文字功底,真正做到文如泉涌,口若悬河。有一定文字驾驭能力,书写的文字材料能够词语精当,语句通畅,修辞准确,巧用辞格。使组织的文字材料准确、鲜明、生动,富有表现力;法律文书是特殊的文字表现方法,它要求格式严谨,遣词造句准确,引用法律条文扼要无误,论点明确,论据充分、结论有据合法。文字表现方法关系主张的成败,是一个法律人必备的素质,获得文才的高素质在于读书、积累、实践。正所谓读万卷书,下千里笔,书到用时方恨少。因此,只要长期,甚至一生坚持读书——积累——适用的规律,妙笔生辉的愿望是可以实现的。
(三)强化知识的积累能力
人的知识库有先天知识库、后天知识库。先天知识库是人的生理结构中的反映、复合、释放能力;后天知识库,以先天知识库为动力吸收、感悟、储存、锤炼、创造更丰富的知识。因此,一个绝顶聪明的人,没有后天积极探索,求知若渴,就不能成为一个知识丰富的人。法律人,特别处在法律论辩第一线的司法工作人员,不仅要懂得法律,还要懂得经济,懂得管理,并懂得与法律有关的一切边沿科学。办侵害人身的案件,需要懂得一点医学,特别外科学,还要懂得侦察学;办侵犯财产的案件,要懂得一点会计学等。法律论辩中的主帅人物是公共人物,是人民心目中的偶像,知识愈多愈好;只要知识丰富,才能旁征博引,字字千钧,言必有中。
(四)强化信息的收集和反馈能力
信息是近代科学的文明,信息作为一种产业,是知识经济和知识全球化系统的分支,法律工作者理解信息,不能认为信息是一些杂乱无章的消息,信息是瞬间出现、瞬间而逝的社会进步和变革。信息作为一种社会现象与法律紧紧相连,法律论辩者掌握和搜集信息的主要内容是:
——国际、国内的立法、司法新动态;
——国际和地区间的司法协助动态;
——有关刑法、民法的国际条约;
——国际经济合作的法律调控事项;
——WTO的法律规则;
——有关我国政治、经济体制改革的法律事务等。
法律论辩者,不仅要勤于收集信息,还要善于运用信息,做到与时俱进,不断丰富自己的论辩内容,掌握新时代的犯罪规律,谋创新时代打击犯罪的措施,正确区分罪与非罪的界限,推动我国刑法制度的改革。
(五)强化反映和归纳能力
法律论辩中的情况瞬间即变,论辩者要全神贯注,对出现涉及论辩利害关系的内容要立即作出反映,并迅速归纳进行论辩或反驳,不能听之任之,否则就不是法律论辩。这里强调的是反应快、归纳快、论理深、驳斥严。在某中院的一个刑事审判庭上,有一辩护人两次讲到:“欲加之罪,何患无词”,还说:“毛泽东说过,杀人不是割韭菜。”对这样的言词,公诉人没有反驳,显得控告无力。在某基层法院一个刑事审判庭上,因为被告人翻供,公诉人问:你在公安局讲的是否事实?
答:不是事实,是警察打得我乱招的。
问:我提审你时,讲的是否事实?
答:也不是事实,是照在公安提审时讲的一样。
问:我打了你吗?
答:没有,但你给了我烟抽(暗指你引诱我招供)。
问:你当时想抽烟吗?(避开了是否引诱招供话题)
答:好想抽。
问:我们提审你的笔录你看了吗?
答:看了。
问:你签了字吗?
答:签了。
后一事例说明,公诉人反应很快,机警地避开了被告人制造翻供借口的企图。在最近的全国电视主持人的大赛中,屏幕上出现“茶馆、眼泪、短信”三个词组,要选手立即组织一个一分钟讲完的有教育意义的故事,选手抓住“眼泪”这个中心,组织了一个很动人的故事;还有一个题目叫《欣赏个性和接受个性》,屏幕上出现了野蛮女友打男友一个耳光,又机智地为男友解了围的场面,选手抓住欣赏与接受的辩论关系,在一分钟内论证了对立统一的深刻道理。事实表明,论辩者的反映和归纳能力,是论辩者的可敬风范。
(六)强化论辩者的情感修养
论辩者的情感修养,是论辩者的临场表现能力。他的举手投足、一举一动都显得有魅力,主要是:
——有场上激情,不拖拉无力;
——有连珠妙语,四座倾倒;
——有控场能力,临危不惊;
——有雍容大度,谦逊待人;
——有规范举止,行为诱人;
——有操胜把握,独领风骚。
刑事诉讼中法律论辩,作为刑事诉讼中的科学体系,有许多老问题要我们去解决,有许多等待完善和发现的新领域要我们去探索。勇于探索者必胜。只要我们具备了诚实、勇敢、勤奋、幽默、雄辩、判断力和友谊的品格,我们就会成为一名优秀的法律雄辩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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