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学生综合素质测评实施细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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学生综合素质测评实施细则 本文简介:会计金融学院学生综合素质测评实施细则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了全面贯彻党的教育方针,提高学生综合素质,全面反映和评价学生所取得的成绩和进步,激励学生不断进取,把学生培养成德、智、体、美全面发展的、具有创新精神和实践能力的专门人才,特制定本意见。第二条学生综合素质测评坚持全面性、指导性、可行性、公平、公正和

学生综合素质测评实施细则 本文内容:

会计金融学院学生综合素质测评实施细则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了全面贯彻党的教育方针,提高学生综合素质,全面反映和评价学生所取得的成绩和进步,激励学生不断进取,把学生培养成德、智、体、美全面发展的、具有创新精神和实践能力的专门人才,特制定本意见。

第二条

学生综合素质测评坚持全面性、指导性、可行性、公平、公正和实事求是的原则。

第三条

学生综合素质测评的结果作为评定学生操行等第的依据,也作为评定各类奖学金、三好学生、优秀学生干部、优秀团干部、优秀学生会干部、优秀毕业生等的重要依据。

第四条

学生综合素质测评成绩由德育素质测评成绩积分、智育素质测评成绩积分、体育、技能素质测评成绩积分三部分构成,每部分积分满分均为100分。

第五条

学生综合素质测评的指标体系和权重系数

学生综合素质测评总分=德育素质测评总分*20%+智育素质测评总分*60%+体育素质测评总分*10%+技能素质测评总分*10%。

第六条

本办法适用于全系学生。

第二章

德育素质测评

第七条

德育素质测评总分=德育素质测评基本分(日常行为文明素质测评分*70%)+附加分(-20~30分)

第八条

德育素质测评基本分的主要内容是依据基础文明、校园文明、公寓文明三大部分进行考核。该项目由各班综合测评小组打分,小组成员由班主任、班长、团支书和5名学生代表组成。

第九条

德育素质测评附加分由

荣誉加分+任职加分+获奖加分+特别突出贡献四部分构成。

㈠荣誉加分

院级以上各类荣誉加10分、院级各类荣誉加8分、系级各类荣誉(含义务献血者加4分)加6分。

㈡任职加分

院系学生会主席、副主席加10分;部长、副部长加8分;学生会助理、各协会会长、班长、团支书加6分;其他班委、学生会干事加4分。

㈢各类比赛加分(除学科、体育竞赛加分外)

获得院级及以上一、二、三等奖的分别加10、8、6分;获得系级一、二、三等奖的分别加

6、5、4分。

以上加分同一种类就高不就低,不重复加分,参加各类比赛未获奖者加1分。

㈣特别突出贡献加分,本项目由系分团委提供。

㈤凡有下列情况者给予扣分:

1、凡违反校纪校规,受到院系行政处分及通报批评者,均扣10分;

2、集体通报批评者,所在集体的班干部、系学生会干部,均扣8分;

3、学期内宿舍累积三次不合格者,宿舍成员扣2分,舍长扣3分。

第十条

操行等第的评定办法

㈠根据“德育素质测评”总分评定每一学期的学生的“操行等第”,德育素质测评总分90-100分以上,操行等第为“优”;75-89分,操行等第为“良”;60-74分,操行等第为“中”;59分及以下的操行等第为“差”;

㈡凡有学生受到“留校察看”处分,该生操行等第为“差”。

㈢凡有下列情况之一者,操行等第不能评为“良”及以上

1、一学期中卫生检查不合格达2次(含2次)的该宿舍成员;

2、没有事请假,一学期中无故不参加团学、教学活动达2次(含2次);

3、未办理学费缓缴手续,经催交仍未按时交纳学杂费者。

第三章

智育素质测评

第十一条

智育素质测评总分=课程学期加权平均分(除体育课程)

第十二条

课程学期加权平均分=Σ(学期课程成绩*学分)/Σ(学期课程学分)

第四章

体育、技能素质测评

第十三条

体育素质测评总分=体育成绩+附加分

第十四条

体育成绩以当学期末体育课程考试成绩为准,如果当学期没有体育课程的,体育成绩取前两学期体育课程的平均分(参考标准分为85分)。

第十五条

附加分

㈠体育附加分

1、国家级比赛获得一、二、三等奖的分别加10、9、8分;

2、省级比赛获得一、二、三等奖的分别加8、7、6分;

3、市级比赛获得一、二、三等奖的分别加6、5、4分;

4、院级比赛获得一、二、三等奖的分别加4、3、2分;

5、院运动会获得冠军、亚军、季军以及第四、五、六、七、八名的分别加12、11、10、9、8、7、6、5分。

说明:

⑴在体育竞赛中同一项目在一年内多次获奖的原则上取最高分,不累计;

⑵团体项目取得名次,该团体每个成员均可加分;

⑶院级体育竞赛活动,指院田径运动会,院体育部组织的各类比赛。

㈡技能附加分

1、计算机各类等级加分,省二级加2分,国家二级加4分;

2、英语各类等级证书加分,四级加3分,六级加6分;

3、获得专业技能各类等级证书加分(均加2分)。

第六章

学生综合素质测评与有关奖励

第十六条

每学期对学生进行学生综合素质测评后,根据测评名次和奖学金评定条件和比例,确定一、二、三等奖学金。

第十七条

根据学生综合素质测评名次和“三好学生”等先进个人的评选条件、比例,经班级评议推荐,系部、学院审核批准,可授予“三好学生”、“优秀学生干部”等荣誉称号。

第十八条

根据学生综合素质测评名次和获得“三好学生”、“优秀学生干部”的次数,确定优秀毕业生。

第十九条

学生综合素质测评名次在班级人数一半以下者,取消“三好学生”、“优秀学生干部”等一切评优资格,对系科有特别贡献者除外。

第七章

学生综合素质测评的实施

第二十条

学生综合素质测评,测评时间为每学期开学初的第一、二周。

第二十一条

学生综合素质测评由系科分管老师具体组织实施,并将学生综合素质测评结果报学生工作处备案。

第二十二条

学生综合素质测评采取自我测评、班级初评、辅导员或班主任审查、系科审核相结合的方式进行。

㈠学生自评。每个学生按测评内容和统一表格要求,实事求是地自测,填写各项分数,交班测评小组初评。

㈡班级初评。在辅导员或班主任指导下完成。各班成立学生综合素质测评小组,负责组织同学互评各类素质测评分并进行审议和核准(学生代表由班内民主选举产生,选出思想素质好、原则性强、责任心强的学生)。

㈢辅导员或班主任审查。学生辅导员或班主任审查初评结果并进行汇总后上报系科进行审核,审核名单在系科公示二天。若有错漏,应予以更正,最后将学生综合素质测评结果报学生工作处备案。

第二十三条

凡在学生综合素质测评中弄虚作假者,一经查实,除给予批评教育外,视其情节轻重,给予纪律处分,同时在其综合测评总分中扣10~20分。

第八章

附则

第二十四条

本细则自公布之日起施行,如有未尽事宜,由系科另行议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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