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福建省环境卫生咨信等级认定办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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福建省环境卫生咨信等级认定办法 本文简介:福建省环境卫生作业资信等级认定办法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促进我省环境卫生行业健康发展,规范环境卫生作业市场运作,提升环境卫生作业水平,根据国家有关规定,结合本省实际,制定本办法。第二条本办法适用于道路、公共广场、水域清扫保洁,生活垃圾(不含餐厨垃圾)、粪便收集运输,环境卫生设施保洁等维护环境卫生的作业活

福建省环境卫生咨信等级认定办法 本文内容:

福建省环境卫生作业资信等级认定办法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促进我省环境卫生行业健康发展,规范环境卫生作业市场运作,提升环境卫生作业水平,根据国家有关规定,结合本省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适用于道路、公共广场、水域清扫保洁,生活垃圾(不含餐厨垃圾)、粪便收集运输,环境卫生设施保洁等维护环境卫生的作业活动。机关事业单位、学校、厂矿企业等单位和生活小区内部生活垃圾清扫保洁、运输参照本办法执行。

第三条

环境卫生作业企业应当按照其拥有的注册资本、专业技术人员、专业设备和作业业绩等条件申请省内环境卫生作业企业资信等级评定或省外环卫企业入闽备案,经审查合格,取得资信等级认定或入闽备案证书后,方可承接所认定等级或备案类别相适应的环境卫生作业服务项目。

第二章

省内环境卫生作业资信等级认定

第四条

省内环境卫生作业资信等级(以下简称“资信等级”)分为甲级、乙级、丙级。

甲级企业可以承接任何规模的环境卫生作业服务项目;乙级企业可承接年运营费用400万元以下的环境卫生作业服务项目;丙级企业可承接年运营费用200万元以下的环境卫生作业服务项目。

第五条

资信等级评定标准

(一)甲级应满足以下条件:

1.具有福建行政区域内企业法人资格,注册资本不少于800万元;

2.企业净资产300万元以上,其中环卫机械作业车辆购置费用需达到200万元以上(以购置原始发票与车辆登记证为准),且能够满足承包道路总清扫面积60%以上的机械清扫作业设备要求;

3.承担过环境卫生作业单项合同每年经营额300万元以上的项目2个以上,或近两年内从事环境卫生作业经营合同总额1000万元以上(需提供与合同对应的银行对帐单);

4.企业在册环境卫生从业人员应满足承包合同所承担的工作任务,企业缴纳员工社会保险参保率在70%以上,并能出具相关证明;

5.须为所有一线作业员工购买意外保险,且最低保额达30万以上;

6.取得《福建省环境卫生作业项目负责人资格证书》的员工不少于15人;

7.每年对员工开展1次以上环卫作业培训;

8.应为福建省城市建设协会环境卫生分会和企业注册地环境卫生协会会员。

(二)乙级应满足以下条件:

1.具有福建行政区域内企业法人资格,注册资本不少于400万元;

2.企业净资产200万元以上,其中环卫机械作业车辆购置费用需达到100万元以上(以购置原始发票与车辆登记证为准)且能够满足承包道路总清扫面积50%以上的机械清扫作业设备要求;

3.承担过环境卫生作业单项合同每年经营额150万元以上的项目2个以上,或近两年内从事环境卫生作业经营合同总额500万元以上;

4.企业在册环境卫生从业人员应满足承包合同所承担的工作任务,企业缴纳环境卫生员工社会保险参保率在60%以上,并能出具相关证明;

5.须为所有一线作业员工购买意外保险,且最低保额达20万以上;

6.取得《福建省环境卫生作业项目负责人资格证书》的员工不少于10人;

7.每年对员工开展1次以上环卫作业培训;

8.应为所在地环境卫生协会会员。

(三)丙级应满足以下条件:

1.具有福建行政区域内企业法人资格,注册资本不少于100万元;

2.企业在册环境卫生从业人员应满足承包合同所承担的工作任务,企业缴纳环境卫生员工社会保险参保率在50%以上,并能出具相关证明;

3.须为所有一线作业员工购买意外保险,且最低保额达10万以上;

4.取得《福建省环境卫生作业项目负责人资格证书》的员工不少于6人;

5.每年对员工开展1次以上环卫作业培训;

6.应为所在地环境卫生协会会员。

第六条

环境卫生作业企业资信等级评定由环境卫生行业协会负责。甲级资信等级评定经所在设区市(含平潭综合实验区,下同)环境卫生行业协会初审后报省城市建设协会环境卫生分会组织审查评定;乙级、丙级资信等级由企业注册所在地的设区市环境卫生行业协会组织审查评定,并上报省城市建设协会环境卫生分会备案。

第七条

持证企业存在下列问题之一的,视情降低或取消资信等级资格:

(一)不符合资信等级相应等级条件的;

(二)在经营活动中,有重大不良记录或被有关地市环卫部门列入黑名单的;

(三)群众反映强烈,新闻媒体曝光,负面影响严重,经查证属实有责的社会投诉1年内满3次以上的;

(四)在行业中搞恶性竞争、弄虚作假等不正当行为的;

(五)恶意组织人员罢工或擅自停产停业的;

(六)发生重特大安全责任事故,在社会上造成不良影响的;

(七)因企业管理不善或违反有关劳动保护规定,引起重大劳资纠纷,在社会上造成不良影响的。

甲级企业资信等级降低或取消,由设区市环境卫生行业协会调查取证后,报省城市建设协会环境卫生分会视情节轻重程度决定降低或取消资信等级;乙级、丙级企业资信等级降低或取消,由企业注册所在设区市环境卫生行业协会视情节轻重决定降低或取消资信等级。被降级或取消资信等级的企业,1年内不得申请同级别以上资信等级评定。

第八条

环境卫生作业企业资信等级实行动态管理,每两年进行一次复审;复审时限届满3个月,企业未及时参加的,企业资信等级自动废止。

复审时,存在有第七条规定不良行为的,检查结论为不合格,资信等级评定机构重新核定其资信等级,新核定的资信等级应当低于原资信等级,达不到丙级资信等级标准的,取消资信等级。

第九条

从事环境卫生作业的项目负责人应经培训考试合格取得岗位证书后方可上岗执业。

环境卫生作业企业资信等级证书和项目负责人岗位资格证书格式由省城市建设协会统一印制。

第三章

省外环境卫生作业企业入闽备案

第十条

首次入闽参与环境卫生作业招投标企业,实行备案制,省外环境卫生作业企业备案(以下简称“入闽备案”)分为A类、B类。

A类入闽备案企业可以承接任何规模的环境卫生作业服务项目;B类入闽备案企业可以承接年运行费用400万元以下的环境卫生作业服务项目。

第十一条

入闽备案标准

(一)A类应满足以下条件:

1.具有独立企业法人资格,注册资本不少于1000万元;

2.企业净资产500万元以上,其中环卫机械作业车辆购置费用需达到300万元以上(以购置原始发票与车辆登记证为准),且能够满足承包道路总清扫面积60%以上的机械清扫作业设备要求;

3.承担过环境卫生作业单项合同年经营额500万元以上的项目2个以上,或近两年内从事环境卫生作业经营合同总额1200万元以上(需提供与合同对应的银行对帐单)。

(二)B类应满足以下条件:

1.具有独立企业法人资格,注册资本不少于500万元;

2.企业净资产300万元以上,其中环卫机械作业车辆购置费用需达到200万元以上(以购置原始发票与车辆登记证为准),且能够满足承包道路总清扫面积50%以上的机械清扫作业设备要求;

3.承担过环境卫生作业单项合同每年经营额300万元以上的项目2个以上,或近两年内从事环境卫生作业经营合同总额800万元以上(需提供与合同对应的银行对帐单)。

第十二条

入闽备案由环境卫生行业协会负责。A类备案经所在设区市环境卫生行业协会初审后报省城市建设协会环境卫生分会组织审查登记;B类备案由企业注册所在地的设区市环境卫生行业协会组织审查登记,并上报省城市建设协会环境卫生分会备案。

第十三条

若发现已备案的省外企业提供材料存在弄虚作假的,取消备案登记。

第十四条

省外环境卫生作业企业入闽备案后,在福建省内参加环境卫生作业招投标中标的企业,应在中标之日起3个月内在福建省内成立具有企业法人资格的公司。

第四章

附则

第十五条

需提交的材料

(一)申请资信等级评定

1.《福建省环境卫生作业企业资信等级评定申请表》(一式二份)(到设区市环境卫生协会领取);

2.企业法人营业执照副本、税务登记证、企业法定代表人身份证原件及复印件;

3.企业验资报告原件及复印件;

4.项目负责人岗位资格证书原件及复印件;

5.办公地点证明,机械、设备、设施、车辆等购置原始发票或车辆登记证;

6.企业生产、经营管理规章制度

7.企业近两年经营业绩合同、与合同对应的银行对帐单、所服务单位的评价材料原件及复印件;

8.员工培训方案、花名册、培训活动现场照片;

9.其他需要出具的有关证明或材料的原件及复印件。

(二)申请入闽备案

1.《省外环境卫生作业企业入闽备案申请表》(一式二份)(到设区市环境卫生协会领取);

2.法人营业执照副本、税务登记证、企业法定代表人身份证原件及复印件;

3.验资报告原件及复印件;

4.法定代表人签署的驻闽负责人的授权委托书,驻闽负责人身份证明、任职文件;

5.机械、设备、设施、车辆等购置原始发票或车辆登记证;

6.近两年经营业绩合同、与合同对应的银行对帐单、所服务单位的评价材料原件及复印件;

7.其他需要出具的有关证明或材料的原件及复印件。

第十六条

办理期限

(一)资信等级评定

1.甲级:设区市环境卫生协会自收到申请之日起,在20个工作日内提出初审意见并上报省城市建设协会环境卫生分会;省城市建设协会环境卫生分会自收到初审意见和材料之日起,在20个工作日内作出决定;

2.乙、丙级:设区市环境卫生协会自收到申请之日起,在20个工作日内作出决定;

3.对通过评审的决定,自作出之日起10日内向申请人分颁发资信等级证书。

(二)入闽备案

1.A类:设区市环境卫生协会自收到申请之日起,在20个工作日内提出初审意见并上报省城市建设协会环境卫生分会;省城市建设协会环境卫生分会自收到初审意见和材料之日起,在20个工作日内作出决定;

2.B类:设区市环境卫生协会自收到申请之日起,在20个工作日内作出决定;

3.对通过评审的决定,自作出之日起10日内向申请人分颁发入闽备案证书。

第十七条

省内环境卫生作业企业资信等级初次评定和省外企业入闽备案,按本办法公布之日起执行。

公布之日,已达到资信等级复审时限的企业,应于3个月内按本办法标准进行核准认定,未进行核准认定的取消原评定等级资格。

公布之日,未达到资信等级复审时限的企业,应于2014年6月30日之前按本办法标准重新核准认定,未进行核准认定的取消原评定等级资格。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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