厂内交通安全管理规定 本文关键词:管理规定,交通安全,厂内
厂内交通安全管理规定 本文简介:厂内交通安全管理规定厂内交通安全管理规定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加强厂内交通车辆管理,避免发生交通事故,特制定本管理规定。本规定规定了厂区交通事故的定义及分类,交通事故责任者的处罚及交通事故的管理程序。第二条:本规定适用于公司管辖区域及生产区域的车辆管理工作。第三条:厂内交通事故:凡在厂内(厂大门内、生
厂内交通安全管理规定 本文内容:
厂内交通安全管理规定
厂内交通安全管理规定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为加强厂内交通车辆管理,避免发生交通事故,特制定本管理规定。本规定规定了厂区交通事故的定义及分类,交通事故责任者的处罚及交通事故的管理程序。
第二条:本规定适用于公司管辖区域及生产区域的车辆管理工作。
第三条:厂内交通事故:凡在厂内(厂大门内、生产作业区、施工现场以下简称厂内)行驶的各种车辆(含外来车辆)及人员(驾驶员、乘车人、行人和其他人员),因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法》和《工业企业厂内运输安全规程》及厂内的有关规定发生的碰撞、翻车、碾压、失火爆炸、坠车等情况,致使人员伤亡、建筑物及生产设施损坏、车辆损坏的,均为厂内交通事故。
第二章
要求
第四条:厂内交通路线
一、厂内交通道路应平坦畅通严禁向路面排放酸碱、渣浆等有害物质,冬季冰雪要及时清除。
二、严禁在主干道和消防通道上堆集物资、设备,禁止在路面上进行阻碍交通作业。凡是由于生产需要必须临时占用或破土施工时,必须经有关部门批准方可占用,并放置指示标志。
三、进入生产区的车辆必须按厂内规定的路线行驶,南大门特殊情况下除外(即:救护、消防等应急车辆)禁止任何车辆通行,严禁小轿车进入生产区(除特殊情况经上级部门许可后方可进入)。
四、厂区范围的行车道、厂门、弯道、坡道、单行道、交叉路以及禁止停放各种车辆场所,应按《城市公路交通规则》中的有关规定,并结合厂内具体情况设置信息标志。
五、厂区交通道路要设有足够的照明。
第五条:厂区内各种车辆,要执行厂区限速、禁停规定,禁止高速、超车抢道,主干道行驶车速不超过15公里/小时,其中车辆挂有易燃、易爆、腐蚀性等危险物品的罐车时速为10公里/小时。
第六条:车辆装载需要符合下列规定。
一、各种车辆不准超过核定的载货量。
二、装载危险化学品,按运输危险货物的有关规定执行。
三、机动车和非机动车载物,必须按规定不准“超长、超宽、超高、超重”。
四、货运机动车不准人、货混载。大型货运机动车除驾驶室和车厢内可乘坐额定的人员外,其它部位不准载人。
第七条:非机动车、行人。
一、非机动车辆驶入厂内必须集中存放在规定地点。
二、厂内行人必须靠路边行走,不要在有毒、有害物排放的点停留,不准在起重物下穿行。
第三章
处罚
第八条:严禁酒后驾车,违者处以200元以上500元以下的罚款。造成交通事故或生产事故的根据损失大小对司机或责任人给予500元以上3000元以下的罚款,情节严重的移交有关司法部门处理。
第九条:进入公司辖区的机动车辆必须遵守此安全管理规定。对我公司的设备、管道、管架、道路、房屋、树木、绿化地带及其他设施造成损坏、人员伤害的,赔偿全额经济损失,并处以100元以上3000元以下的罚款。
第十条:进入公司辖区内的机动车辆要求时速为15公里/时;进入生产区内车辆时速为15公里/小时;危险化学品运输车辆进入生产厂区内时速为10公里/小时。严禁超速行驶,违者处以50元以上200以下的罚款。
第十一条:在运输过程中严禁将危险化学品(酸、碱液)及电石渣、垃圾、砂土、煤等物品撒落或掉在路面上,违者处以50元以上200元以下的罚款。
第十二条:进入树脂分厂防火防爆区的机动车辆必须佩带阻火器,经过当班调度和树脂分厂当班值班长同意开具通行证明方可进入。未经许可进入防火防爆区域的处以200元以上1000元以下罚款。造成事故的负全部责任。
第十三条:树脂分厂应对本辖区内行驶的机动车辆进行监督、管理,严禁移动禁行栏杆。如遇特殊情况执行第十四条款相关内容。如发现没有将禁行栏杆恢复到原位,将对当事人或责任人给予200元的罚款。
第十四条:骑自行车、摩托车的人员进入生产区大门时必须下车通行。自行车、摩托车必须停放在生产区域内的指定地点,如若发现有人违章骑入生产厂区,对违者分别处以50—100元的罚款。生产区内夜晚禁止停放机动车辆(生产需要除外),违者罚款200元。
第十五条:对造成人员伤亡的交通事故,依据国家的有关交通法律、法规、条例中的规定进行处理。
第十六条:对造成公司财产损失的交通事故,由肇事者或其单位负责赔偿,造成严重后果(如导致公司局部、全厂停车,造成火灾爆炸事故,造成环境污染等)的,对交通事故责任者和单位根据事故性质、责任大小、情节轻重、危害程度,给予处罚或移交有关政府部门处理。
第四章
附则
第十七条:本规定未尽事宜,按照国家及其相关规定执行。
第十八条:本规定由安全保卫部负责解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