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凯里学院机动车辆使用和管理规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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凯里学院机动车辆使用和管理规定 本文简介:凯里学院机动车辆使用与管理规定院通字[2009]90号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了加强机动车辆的使用与管理,根据有关交通法规,结合本校实际,特制定本规定。第二条车辆使用原则1.切实保证校级领导公务用车,优先安排主要领导公务用车。2.确保党政办接待、收发公文用车。3.尽可能解决各分院、各单位公务用车需要。第二

凯里学院机动车辆使用和管理规定 本文内容:

凯里学院机动车辆使用与管理规定

院通字[2009]90号

第一章

第一条

为了加强机动车辆的使用与管理,根据有关交通法规,结合本校实际,特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

车辆使用原则

1.切实保证校级领导公务用车,优先安排主要领导公务用车。

2.确保党政办接待、收发公文用车。

3.尽可能解决各分院、各单位公务用车需要。

第二章

车辆管理

第三条

学校党政办负责公务车辆的管理,职责如下:

1.负责机动车的配备、调拨、修理、报废及增购计划

2.协助购车及办理申报、办证、保险、路费及税卡等工作。

3.负责机动车及驾驶员资料的管理工作,并做好交通安全和各项规章制度的落实与宣传教育工作。

4.负责交通事故的分析、总结和教育工作。

5.负责按有关规定安排机动车况、车容、车辆管理的定期检查和驾驶员管理工作。

第三章

用车与派车

第四条

在保证院领导公务用车的前提下,党政办公室对车辆实行统一调配使用。

第五条

有关部门如需工作用车到凯里市外,需经该部门领导同意,应至少提前一天报党政办公室预约。

第六条

公务用车,党政办公室可根据同方向安排同乘一部车。

第七条

部门用车,油费、路桥费、驾驶员出差费等由该部门负责。

第八条

任何人不得以任何借口私自使用车辆;未经学校党政办公室同意派车,任何人不得以任何借口私自通知驾驶员使用车辆。

第九条

公务用车原则上按轻、重、缓、急安排。

第十条

外单位借车,须经主管院长批准后,方可派车。

第四章

车辆保养

第十一条

车辆管理科科长组织驾驶员按照《凯里学院车辆检查内容》在双月的第四周对车况进行一次检查,并记录在案。检查结果纳入驾驶员年度考核内容。

第十二条

车辆日常保养工作由驾驶员负责,做到勤清洗、勤调整,及时发现和排除运行中的故障,保证冷却水、润滑油及电瓶水处于正常水平线。出车前检查轮胎气压,并自行处理一般常见的电油路故障,使车辆保持良好的技术状态。

第五章

车辆维修

第十三条

修理车辆应送指定的修理点修理。

第十四条

车辆修理由驾驶员填写《凯里学院车辆维修申请单》报批。车辆送修后,该车驾驶员应积极检查修理项目的进行情况和做好修理质量验收工作,并尽快提车。

第十五条

新车投入使用一年内(除技术保养规定需要更换的零件,如各种滤清器、调试及润滑油外),一般不得发生任何修理费用,如遇特殊情况需书面报告

第六章

车辆年审

第十六条

年审应按照规定时间和要求依时办理。

第十七条

车辆年审检验须到主管部门指定的检测站办理手续。

第十八条

驾驶员年审由驾驶员自己办理。逾期不办者,停止其驾车资格。

第十九条

无特殊情况,车辆和驾驶员被漏审,一切后果由当事人负责。

第七章

车辆报废

第二十条

车辆报废要达到有关部门规定的机动车辆报废标准。车辆报废要填写《凯里学院机动车辆报废申请表》,经院长办公会议批准,然后报有关单位批办。报废车辆收回残值交校计财处。

第八章

油料供应与报销管理

第二十一条

车辆油料供应,由党政办公室开具油票到指定油站加油。

第二十二条

在外出差加油报销,应先凭加油站的正式发票进行用油登记,送党政办公室和主管校领导审批后,方可报销。未经领导同意和自用的,不予报销。

第九章

车辆防盗与丢失处理

第二十三条

车辆必须按时办理车辆保险,车辆保险项目须经党政办公室审核同意后统一到保险公司办理。

第二十四条

车辆必须停放在车库或安全可靠的专用停车场。否则,丢失车辆要按有关规定负责赔偿。

第二十五条

车辆丢失,驾驶员应立即向当地派出所、公安局、保险公司等有关单位报案,如实将情况书面报党政办公室、校领导,并积极配合有关部门查找车辆。

第二十六条

实行定人定车管理,未经领导批准,不得换车换人。如车辆保管不善及其他原因被盗的,按有关规定赔偿损失并给予纪律处分。

第十章

车辆费用报销

第二十七条

路桥费、洗车费及加油、修车、购买配件的费用票据填单后,交党政办公室和主管校领导审批后,方可报销。

第二十八条

凡出差在外,修理和购零配件的发票,应有乘车人签字证明,方可报销。

第二十九条

路桥费、停车费等,要与派车日期、任务、车号相符,否则,不予报销。

第十一章

驾驶员管理

第三十条

驾驶员职责

1.严格遵守交通法规和学校的车辆管理规定,保障安全行车,树立良好的驾驶作风。

2.履行驾驶员的职责,刻苦钻研业务知识,不断提高车辆操作和保养的技术水平。

3.确保车辆的各项技术指标完好,做到勤检查、勤调整、勤保养。

4.文明驾驶,履行文明行车公约,遵守职业道德,争当先进模范驾驶员。严格遵守安全行车的有关规定,严禁无证和酒后开车,严禁私自将车交给无驾驶证人员和其他司机驾驶。

5.严格遵守车辆停放规定,做好安全防盗措施,确保车辆安全。

6.完成校领导和党政办公室领导交办的其他任务。

第三十一条

驾驶员劳保用品

1.肥皂每月半块,随车使用;

2.毛巾每季度一张,随车使用;

3.工作服每二年一套(价格150元内)。

第三十二条

驾驶员出车补贴

1.市内出车补贴每人每月人民币120元。驾驶员休假期间,不享受出车补贴。

2.市外出车补贴按有关规定执行。

第三十三条

劳动纪律

1.驾驶员应自觉遵守学校的管理制度,积极主动地做好车辆保养工作,保证随时出车。如出车时发现车辆不能启动、无油、无水、无电、备胎无气等,造成误事的,扣发当月出车补贴的25%。

2.驾驶员应自觉服从调度,听从安排,如无故不服从调度而造成耽误工作的,经调查核实后扣发当月出车补贴的50%,并写出书面检查。

3.严守工作岗位,不得擅自离开岗位。检修车辆或其他原因,应事先请假,否则,扣发当月出车补贴的25%。

4.根据要求参加学校组织的各项活动,无故不参加者,扣发当月出车补贴的25%。

第十二章

车辆事故处理

第三十四条

车辆发生交通事故,驾驶员首先要积极抢救伤员,报告交管部门和本单位领导,保护好现场,待有关人员到达现场根据交通法规进行处理,不得擅自逃离现场。交通事故的处理应主动同交通管理部门、保险公司、本单位领导联系,积极做好善后的处理工作。事后要如实写出事故经过,交党政办公室和有关领导。

第三十五条

驾驶员非公务出车发生交通事故的,当事人承担交管部门裁定的全部责任。

第三十六条

非驾驶员用车发生交通事故的,当事人承担交管部门裁定的全部责任。

第十三章

奖惩办法

第三十七条

奖励

学校设立交通安全驾驶员奖,奖励一年内无交通安全事故的驾驶员。被评为学校交通安全驾驶员的,给予一定奖励,以年度进行评比。

被市及市级以上交通安全管理部门评为交通安全驾驶员的,学校给予相同奖金数的奖励。

第三十八条

处罚

1.对车辆不爱护、不清洁、不保养、不负责任、不按操作规程办事、平时不检查、造成损失的,除批评教育外,一切修理费用由驾驶员承担。

2.驾驶员因违章驾驶、私事用车而造成车辆损坏的,修理费自付并承担相关责任。

3.驾驶员违反劳动纪律的,按有关劳动纪律条款处罚。

第三十九条

本规定自公布之日起执行。本规定所指车辆系党政办公室管理的车辆。

第四十条

本规定由党政办公室负责解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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