环境噪声管理规定 本文关键词:管理规定,噪声,环境
环境噪声管理规定 本文简介:附件4大庆石化公司环境噪声管理规定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规范公司环境噪声管理,确保环境噪声达标排放,依据相关的法律、法规、标准和上级主管部门的有关要求,制定本规定。第二条本规定适用于公司所属各单位和部门及承担公司施工作业任务的相关方。第三条各单位的噪声管理,应严格按相关的法律法规和标准执行,执行本规定时
环境噪声管理规定 本文内容:
附件4
大庆石化公司环境噪声管理规定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规范公司环境噪声管理,确保环境噪声达标排放,依据相关的法律、法规、标准和上级主管部门的有关要求,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
本规定适用于公司所属各单位和部门及承担公司施工作业任务的相关方。
第三条
各单位的噪声管理,应严格按相关的法律法规和标准执行,执行本规定时应使用下列标准的最新版本。
《工业企业厂界环境噪声排放标准》GB12348-2008
《建筑施工场界噪声限值》GB12523-90
《声环境质量标准》GB3096-2008
第二章
管理职责
第四条
公司质量安全环保处是公司环境噪声的监督管理部门,负责公司噪声执行标准的确认及排放状况的监督监测和考核工作。
第五条
公司生产运行处和机动设备处是公司生产运行过程中噪声排放的控制管理部门,负责噪声排放的受控管理。
第六条
公司其他部门根据本部门职责对公司噪声排放实施管理。
第七条
公司各二级单位对本单位的噪声排放实施管理。
第三章
管理内容
第八条
在生产、建筑施工等过程中向外环境排放的噪声,应当符合国家规定的相关噪声标准。
第九条
各单位使用固定设备产生噪声的,应建立噪声源台帐,内容包括产生噪声设备的种类、部位、数量以及在正常作业条件下所产生的噪声值和防治噪声污染的设施情况。
第十条
产生噪声设备的种类、部位、数量、噪声值和防治设施有重大改变的,应采取有效的防治措施,防止超标噪声污染外环境,所属单位应在投用前向公司质量环保处申报改变情况,并提出监测申请。噪声排放变化申报表见附表1。
第十一条
生产过程中产生的各类噪声,应按工艺指标要求控制,满足厂界噪声达标排放要求。
第十二条
装置生产及检维修作业中需要吹扫、放空等可能产生厂界噪声污染的,相关单位必须制定并落实环境噪声污染的防治措施,防止噪声扰民。
第十三条
因生产需要确需排放偶发性强烈噪声的,应报公司质量安全环保处并按有关规定向社会公告。
第十四条
向外环境排放建筑施工噪声的,应当制定降噪措施,满足《建筑施工场界噪声限值》要求。
第十五条
在噪声敏感区域内,除应急抢修、抢险作业外,不得在夜间(当日22时至次日凌晨6时)进行产生噪声污染的施工作业。
第十六条
产生噪声的单位,其噪声污染防治设施必须正常投用,不得擅自拆除或者停用噪声污染防治设施。因生产需要确需临时拆除或者停用的,必须落实防止噪声污染的临时措施并报公司生产运行处(或机动设备处)、质量安全环保处批准后方可实施。
第十七条
向厂界外环境排放的工业噪声应满足《工业企业厂界环境噪声排放标准》(GB12348-2008)要求。
第十八条
在厂界外建筑施工排放的噪声应满足《建筑施工场界噪声限值》(GB12523-90)要求。
第十九条
夜间频发的厂界噪声(如排气噪声),其峰值不准超过标准值10分贝,夜间偶发噪声(如短促鸣笛声),其峰值不准超过标准值15分贝。
第二十条
公司各级环境监测部门按照监测计划对厂界噪声进行监测,由于生产或生活需要临时监测环境噪声时,按质量安全环保处临时监测任务单(附表2)执行。
第四章
检查与考核
第二十一条
检查:由公司质量安全环保处、生产运行处和机动设备处对规定的执行情况进行检查。
第二十二条
考核:依据《大庆石化公司经济责任制考核办法》进行考核。
第五章
附则
第二十三条
本规定术语含义
(一)环境噪声:本规定所称环境噪声是指从事生产、检维修、施工作业等活动过程中产生的,干扰周围生活环境的声音。
(二)建筑施工噪声:指在建筑施工过程中产生的干扰周围生活环境的声音。
(三)噪声敏感区:指医疗区、文教科研区和以机关或者居民住宅为主的区域。
(四)外环境:本规定所称外环境是指工业企业厂界外或施工作业场界外的区域。
第二十四条
本规定由质量安全环保处负责解释。
第二十五条
本规定自印发之日起施行,原《大庆石化公司环保管理规定》(庆化质字〔2003〕15号)同时废止。
附表1:
噪声排放变化申报表
序号
设备名称
用途
安装
部位
数量
生产
厂家
设计
噪声值
(dBa)
防(降)噪设施
名称
规格/
型号
降噪
效果
(dBa)
变更前
变更后
附表2
大庆石化公司临时监测任务单
编号:DPC·QHSE04·ZAH·08·006-2008
:
采样日期
频率
时间
采样地点
分析项目
事
由:
备
注:
任务接收人:
任务下发人:
下达任务时间: