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环境保护管理规定

环境保护管理规定 本文关键词:管理规定,环境保护

环境保护管理规定 本文简介:环境保护管理规定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了防止和减少生产经营活动对环境的不利影响,促进蟠龙采油厂(以下简称“采油厂”或“厂”)生产全面、协调、可持续发展,依据国家环境保护法律、法规和油田公司有关规定,结合采油厂实际,制定本规定。第二条环境保护工作必须坚持“预防为主,防治结合”的方针,全面推行清洁生产,逐步

环境保护管理规定 本文内容:

环境保护管理规定

第一章

第一条

为了防止和减少生产经营活动对环境的不利影响,促进蟠龙采油厂(以下简称“采油厂”或“厂”)生产全面、协调、可持续发展,依据国家环境保护法律、法规和油田公司有关规定,结合采油厂实际,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

环境保护工作必须坚持“预防为主,防治结合”的方针,全面推行清洁生产,逐步发展循环经济,树立和落实科学的发展观。

第三条

本规定适用于蟠龙采油厂及所属各单位。

第二章

管理体制和职责

第四条

厂成立环境保护委员会,主任由厂长担任,副主任由环境分管厂领导担任,成员由安全环保质检科、生产运行科、计划科、财务资产科、人力资源科等部门负责人组成的。环境保护委员会负责统一协调指导环境保护工作。环境保护委员会办公室设在安全环保质监科,负责环境保护委员会的日常工作。

第五条

各单位行政正职为环境保护第一责任人,全面负责本单位的环境保护工作,并明确一名领导具体负责环境保护工作。

第六条

各单位应设立环境保护管理机构,建立健全各级环境保护管理网络,配备符合岗位要求的环保管理人员。

第七条

环境保护实行目标管理。环境保护指标纳入单位生产经营责任制和领导任期目标责任制进行考核。

第八条

环境保护委员会的职责

(一)贯彻落实国家及上级有关环境保护法律,法规和制度

(二)审定环境保护工作的规划、计划、年度考核结果及奖惩意见。

(三)定期召开会议,研究解决环境保护工作重大问题。

(四)组织环境保护工作检查。

(五)组织调查处理环境污染与破坏事故。

第九条

环境保护委员会办公室的职责

(一)负责向环境保护委员会汇报年度计划安排,及时协调有关部门或单位的环保管理工作。

(二)了解国家和当地政府有关环境保护的法规政策,开展调查研究,掌握本单位环境保护工作动态,向环境保护委员会提供各种有关环境保护工作信息,为环境保护委员会决策重大问题提供依据和建议。

(三)负责督促和检查环境保护委员会决议的贯彻落实情况,指导基层单位的环保工作。

(四)积极开展环境保护宣传教育活动。

(五)负责对各单位的环境保护目标进行考核。

(六)向环境保护委员会成员报送有关文件、报告、资料,组织编写环境保护工作情况反映。

第十条

厂级主要领导的环境保护职责

(一)全面负责本单位的环境保护工作,并纳入领导任期目标和全面管理及经营承包责任制。

(二)认真贯彻国家有关环境保护方针、政策、法律法规、标准和上级指示;建立健全和贯彻落实环境保护责任制;安排本单位环境保护工作计划、规章制度,并组织实施。

(三)加强组织领导,建立健全环境保护监督管理机构。定期主持召开环境保护委员会会议,及时解决环境保护重大问题。

(四)组织并负责本单位环境保护的目标、责任、承诺、业绩等

(五)定期检查,考核同级副职的环境保护责任制落实情况。

(六)组织或参与重特大事故的调查处理。

(七)审定本单位重大投资项目时,必须遵守和执行环境保护有关法律法规标准。

第十一条

主管环境保护工作的厂级副职领导职责

(一)协助主要负责人管理本单位环境保护工作,对本单位搞好环境保护工作,实现全面、协调、可持续发展负直接的领导责任。

(二)负责组织审定环境保护规章制度、奖惩方案、清洁生产实施、经费计划方案,推动本单位环境保护各项工作的开展。

(三)领导环境保护管理部门的工作,及时解决管理部门工作中存在的问题。

(四)组织并参与环境保护检查、监督或审核,深入现场调查研究,掌握了解环境保护情况,总结、推广先进经验。

(五)组织调查、处理环境污染与破坏事故。

(六)定期向主管领导和环境保护委员会通报环境保护工作情况。

第十二条

厂级副职领导的环境保护职责

(一)坚持“保护环境,人人有责”的方针和环境保护作为本单位管理的重要组成部分,要按分管系统、部门及范围,抓好各自分管系统、部门的环境保护工作,并负直接领导责任。

(二)负责组织分管系统,部门有关体系建设、清洁生产、建设项目环保管理、技术项目更新改造、检查、考核、事故处理等各项环境保护工作的开展和实施。

第十三条

各级技术负责人的环境保护职责

(一)全面负责本单位的环境保护技术工作。

(二)组织研究解决环境保护工作中的重大技术问题,研究制定环境保护规章制度、标准、规范,对本单位的环境保护技术和标准、规范建设负技术领导责任。

(三)组织对本单位发展具有影响的环境保护基础问题、科技项目、前瞻性技术的研究与攻关,促进环保科技成果的转化。

第十四条

岗位操作人员环境保护职责

(一)严格遵守环境保护规章制度,认真执行岗位操作规程。

(二)熟练掌握岗位各项环保操作规程,按规定巡回检查,及时发现和消除污染事故隐患,对不能消除的隐患或重大问题应立即向上级如实汇报。

(三)制止并纠正他人破坏环境的行为,要自觉培养爱护环境、保护环境的意识,自觉维护本单位的形象。

(四)积极参加各项环境保护活动,努力学习新技术、新工艺和环境保护管理新要求,不断提高自身的环保素质,搞好本单位的环境保护工作。

第十五条

安全环保质监科是本单位环境保护委员会的常设办事机构。协助领导贯彻执行国家有关环境保护方针、政策、法律法规、标准和上级指示,综合监督管理本单位的环境保护工作。

(二)组织制定环境保护有关规章制度和政策、标准等,会同有关部门发布并组织实施。

(一)组织编制本单位环境保护工作计划,并负责组织实施。

(三)负责环保科技管理和技术产业政策的规划管理工作,并会同有关部门组织实施。

(四)依据国家法规标准,组织对本单位环保津贴标准的制定和监督实施。

(五)组织对本单位进行环境保护目标责任制的检查和考核,并按规定进行兑现。

(六)对重大发展规划,新建、改建、扩建工程建设、重大工艺技术更新、重大建设项目规划等项目环境影响评价的执行情况进行监督;监督“三同时”制度落实情况,参与项目的竣工验收。

(七)监督、指导重大建设项目的环境监理工作。

(八)组织推行清洁生产,发展循环经济。

(九)组织参加环境污染和破坏事故的调查、分析、处理、并负责统计、上报。

(十)组织本单位的环境保护宣传教育工作。

第十六条

生产运行科环境保护职责

(一)及时传达上级有关环境保护的指示精神。

(二)在生产运行过程中科学、严密、合理组织,指挥生产活动,促使生产过程中各项污染防治措施的落实。

(三)配合各单位应急预案的演练工作。

(四)参与事故的调查处理。

第十七条

计划科环境保护职责

(一)在编制、审定本单位生产经营计划时,将环境保护投资及环境成本定额纳入本单位年度预算中。

(二)负责将本单位的重大清洁生产和环境污染治理项目及时列入计划,并安排实施。

第十八条

勘探开发科环境保护职责

(一)负责对工程技术改造,新技术、新工艺、新设备的推广应用过程中有关环境保护技术标准,措施的落实。

(二)负责将本单位有关清洁生产技术研究、污染治理等科研课题列入科技计划,并认真组织研究解决。

第十九条

人力资源科的环境保护职责

(一)负责将环境保护培训纳入本单位的全员培训计划中。

(二)按规定配备本单位的环境保护监督管理人员。

(三)参与环境污染与破坏事故的调查,对事故责任者按人事管理权限提出处理意见。

第二十条

基建工程科的环境保护职责

(一)负责基建项目开工前环保相关的专项工作。

(二)

组织相关部门进行基建项目环保专项预验收。

第二十一条

后勤服务科的环境保护职责

(一)对基地环境保护工作进行整体规划,确保基地环境建设和污染防治设施的有效运行,创造优美的人居环境。

(二)负责对小区内的生活垃圾、生活污水、锅炉烟气、扰民噪声按规定和要求进行防治。

第二十二条

油建科的环境保护职责

(一)负责生产过程中与当地政府就水土保持、生态保护等环境保护相关关系协调。

(二)负责对外关系协调,就油建过程中水土保持、生态恢复等各项费用的落实和成本定额。

第二十三条

企业管理科的环境保护职责

(一)负责对本单位的一切经济活动可能发生的有关环境保护方面的法律咨询工作。

(二)参与环境污染与破坏事故的处理和法律协助。

第二十四条

物资供应科的环境保护职责

(一)按项目运行计划及时供应所需的环境保护设备和器材。

(二)采购设备、器材应符合国家有关环境保护技术政策和法规标准要求。

(三)报请环保主管部门批准,负责对报废或废弃危险化学品进行销毁处置。

第二十五条

党委工作室、工会、纪委(监察室)等其他各部门要认真宣传国家环境保护有关法律法规、标准,在各自分管范围内做好环境保护工作。

第二十六条

各生产单位的环境保护工作

(一)组织编制本单位环境保护工作计划,并组织实施。

(二)设立环境保护管理岗位,健全环保管理网络,制定环境保护有关制度,完善各类台帐及报表。

(三)积极开展环境保护宣传教育活动。

(四)向厂安全质监环保科报送工作计划及各类报表。

(五)负责本单位环境保护工作的检查,调查本单位处理环境污染事故。

第三章

环境影响评价

第二十七条

在制订生产经营发展规划前,应对规划实施后可能造成的环境影响进行分析预测和评估,并同步制订相应的环保规划。

第二十八条

油田开发,非常规油气资源开发等重大专项发展规划必须进行环境影响评价,并在专项规划草案报批前完成。

第二十九条

新建改建扩建和技术改造等对环境有影响的建设项目必须进行环境影响评价。建设项目必须严格执行“三同时”制度,即:环境保护设施与主体工程同时设计、同时施工、同时投运,项目竣工后按规定申请当地政府环保部门进行验收。

第三十条

重大设备更新改造应当进行清洁生产论证,严禁购置不符合国家,公司产业政策的设备。

第三十一条

具有环境影响评价资质的评价单位必须在环境保护主管部门进行备案登记。对评价单位通过的环境影响报告书(表)的报批稿,在报批之前必须经相应的环境保护主管部门预审。对通过当地政府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或国家环境保护总局批复的环境影响评价报告,各项目建设单位应按分级管理原则将环境影响评价报告书(表)及批复文件报送环境保护部门备案。

第四章

清洁生产

第三十二条

各单位应把清洁生产持续地应用于生产产品和服务中。

(一)应提高资源利用效率,淘汰有毒有害原材料,减低所有废弃物的数量和毒性。

(二)应从原材料选用到产品最终处置的全生命周期实施生态设计管理,减少对人类和环境的不利影响。

(三)应将环境因素纳入设计和所提供的服务中,降低对生态环境的影响。

第三十三条

生产过程中,应采用有利于合理利用资源,保护环境和防止环境污染的勘探、开采方法和工艺技术。应优先采用资源利用率高,无毒无害或者低毒低害的原材料以及污染物产生量少的清洁生产技术,工艺和设备。

第三十四条

积极开展有关清洁生产的科学研究,技术开发和交流合作,组织宣传,普及清洁生产知识。

第三十五条

使用有毒有害原材料进行生产或者在生产中排放有毒有害物质的单位,以及排放污染物超过国家和地方政府规定的排放标准,或者超过经有关人民政府核定的污染物排放总量控制指标的单位,依法实施强制性清洁生产审核。鼓励其他单位自愿开展清洁生产审核。

第三十六条

对于采用科技含量高,经济效益好,环境污染少的清洁生产项目,应给予鼓励和支持。应把节能、节水综合利用,提高资源利用率,预防工业污染等清洁生产项目纳入单位重点投资计划。对经清洁生产审核确定的,以及对重大环境因素控制实施的清洁生产方案,应列入单位年度投资计划。

第三十七条

开展清洁生产宣传、培训、审核等费用纳入经营生产成本。

第三十八条

应努力贯彻ISO14000系列标准,按照规范开展环境因素识别与筛选,积极实施ISO14001环境管理体系认证和产品环境标志认可,持续提高清洁生产水平。

第三十九条

鼓励各单位参与社会的清洁生产行动,积极参加政府绿色行动计划。

第五章

污染防治

第四十条

废物管理应符合环境保护法律法规和相关标准,规范的要求。依据“预防为主,防治结合”的原则,按下列顺序进行控制:

(一)

预防:从工艺、原材料等源头消除废物所产生的毒性和数量;

(二)再循环:对废物进行最大限度地回收和再使用;

(三)

处理:在经济技术可行的前提下对废物进行处理,使废物产生量或毒性最小化;

(四)处置:采用环境友好且技术成熟的方法对废物进行处置。

第四十一条

对产生污染物的生产作业过程,要采取治理措施,

排放污染物应按国家规定进行排污申报登记,并按规定缴纳排污费。

第四十二条

应保证环境保护设施正常运行,未经许可,不得停运、拆除。

第四十三条

对生产、运输、储存和使用放射性物质,剧毒物质的单位,应建立专门管理制度,严格按照法律法规控制管理,有效地防止泄漏,丢失等造成环境污染。

第四十四条

对环境造成严重污染或生态破坏的单位,实行限期治理,对治理后仍不能达到标准要求的单位,应予以停产整改。

第四十五条

委托处理、处置可能污染环境的废物时,应核实被委托方的资质和能力,并监督处理、处置过程,确保达到国家,当地政府环境保护要求。禁止引进污染严重的生产项目和有毒有害产品。禁止将污染严重的生产项目和有毒有害产品委托或者移交给没有污染防治能力的单位生产和经营。

第四十六条

对生产装置进行检修作业时,应做好开、停工期间的污染防治工作,并对产生的废弃物进行有效处置。

第四十七条

各单位及所属单位在与客户或承包方签订合同时,必须考虑环境保护内容,明确双方环境保护的责任、目标和考核办法,落实环境保护资金投入。

(一)承包方在执行合同过程中,要按照委托方提出的要求,做好环境保护工作,不得进行与合同无关的损害环境的活动。

(二)委托方应加强对承包方执行环境保护条款情况的检查,并对合同执行过程中出现的环境保护问题,要求承包方及时予以解决。

第六章

生态保护

第四十八条

生态保护按照“在保护中开发,在开发中保护”的原则,坚持生态环境保护与生态环境建设并举,实施全过程监督管理,确保油,气资源开发利用与生态保护建设协调发展。

第四十九条

原油开采应采取有效措施保护生物多样性,选取有利于生态环境保护的工期、区域和方式,把开发活动对生态环境的破坏减少到最低限度。在环境敏感区域进行勘探、开发及其它作业,应经当地政府有关部门批准。

第五十条

从事生产作业的单位应制订并实施环境保护方案,防止破坏自然生态环境。涉及环境敏感区的环境保护方案应经安全质监环保科审核批准。

第五十一条

对重大建设项目或位于环境敏感区的建设项目,建设单位应派专人进行现场监督。

第五十二条

对从事可能引起水土流失的生产建设活动,应采取措施保护水土资源,并负责治理因生产建设活动造成的水土流失。

第七章

环境信息管理

第五十三条

各单位应制定环境保护计划,定期组织环境检查。

第五十四条

各单位应设置环境统计人员,按规定及时上报环境统计信息。

第五十五条

安全环保质监科按照国家及上级有关技术档案管理办法,对本单位环境统计资料进行统一管理,设立污染源和污染物登记记录,排污口和排污量记录台账,污染治理设施运行情况台账,污染事故原始记录台账,建设项目管理台账等,并妥善保管。

第五十六条

环境统计报表实行逐级收集上报制度。环境统计报表实行三级审核制度,要有填报人、环保负责人、单位主管领导三级签字,并加盖单位公章。

第五十七条

环境信息由采油厂统一管理和发布。

第八章

科研与教育

第五十八条

大力开展环境保护科学研究工作,在安排、部署科研计划、规划项目时,优先考虑清洁生产、污染防治等科技项目的立项和攻关。

第五十九条

开展广泛的环境保护技术和信息交流,加强技术合作。

第六十条

要通过各种途径,对员工进行环境保护教育和培训,提高员工环保技术素质和防范污染事故的能力,保证员工具备必要的环境保护技能。

(一)各级人员都要接受环境保护教育,除上级规定在指定地点或部门接受教育培训的各级人员外,其余人员由采油厂组织教育培训。

(二)新入厂的员工(包括实习,代培人员)必须经环境保护教育后,方准上岗。

(三)对调换工种,转岗的人员和从事新工艺、新技术、新材料、新设备的作业人员应进行重新培训。

第六十一条

各单位的主要负责人,主管环境保护工作的副职领导必须接受环境保护专业培训,环境保护监督管理干部必须持证上岗,并保证每年在职专业培训时间不少于1周。

第六十二条

加强经常性的环境保护教育,开展环境保护活动,建立健全环境保护教育机制。

第九章

事故管理

第六十三条

积极开展环境因素识别和筛选,对涉及环境敏感区,有毒有害物质等重大环境风险因素应制定风险控制和削减措施。

第六十四条

各单位应结合本单位实际分级制定突发环境污染与破坏事故应急反应处置预案,确保突发性环境污染与破坏事故发生时使事故造成的损失和影响降至最低限度。

第六十五条

各单位发生环境污染和破坏事故,要及时报告、统计、调查和处理,不得虚报、瞒报、拒报、迟报、不得伪造、篡改原始资料。

第六十六条

事故分级

环境污染与破坏事故根据程度分为:一般环境污染与破坏事故,较大环境污染与破坏事故,重大环境污染与破坏事故和特大环境污染与破坏事故。

(一)一般环境污染与破坏事故。由于污染和破坏行为造成直接经济损失在千元以上,万元以下(不含万元)的。

(二)凡符合下列情形之一者,为较大环境污染与破坏事故:

1.由于污染和破坏行为造成直接经济损失在万元以上,5万元以下(不含5万元);

2.人员发生中毒症状;

3.油品泄漏量在100千克以上(含),15吨以下,或化学品泄漏量在100千克以上(含),10吨以下。

(三)凡符合下列情形之一者,为重大环境污染与破坏事故:

1.由于污染和破坏行为造成直接经济损失在5万元以上,10万元以下(不含10万元);

2.人员发生明显中毒症状;

3.因环境污染对周围农田、水系、居民区造成一定危害;

4.石油类泄漏量超过15吨(含),或化学品泄漏量超过10吨(含);

5.捕杀、砍伐国家二类、三类保护的野生动植物。

(四)凡符合下列情形之一者,为特大环境污染与破坏事故:

1.由于污染和破坏行为造成直接经济损失在10万元以上;

2.人群发生明显中毒症状;

3.因环境污染使当地经济,社会的正常活动受到严重影响;

4.发生在敏感区内的油品或化学品泄漏事故,石油类泄漏总量超过15吨(含),或化学品泄漏量超过10吨(含);

5.捕杀、砍伐国家一类保护的野生动植物。

第六十七条

事故报告

重、特大环境污染与破坏事故的报告分速报、确报和处理结果报告三类。速报在事故发生后立即上报;确报在查清有关基本情况后上报;处理结果报告在事故处理完后上报。速报可通过电话、传真,必要时应派人直接报告。确报可通过电话、电子文档或书面报告。处理结果报告采用书面与电子文档同时报告。报告应采取适当的方式,避免在当地群众中造成影响。事故报告的内容应包括:

(一)发生污染的时间、地点、范围;

(二)污染物的类型,数量等基本情况及影响程度;

(三)污染区域的环境及居民情况;

(四)采取应急措施的情况;

(五)必要时包括需要支援的情况。

第六十八条

事故调查

一般与较大环境污染与破坏事故由事故单位进行调查。重、特大环境污染与破坏事故由采油厂组成事故调查组进行调查。

第六十九条

事故处理

对发生环境污染和破坏事故的单位及相关责任人,以及事故发生后未按照本规定及时报告和处理的相关责任人,依据国家法规及公司的有关规定追究相应的责任,并依据情节轻重给予行政处理(行政处理包括行政处分和经济处罚)。

第七十条

较大及其以下环境污染与破坏事故由事故单位直接处理;对重特大事故责任者的处理,由事故单位上报处理意见,采油厂审批后执行。

第十章

考核与奖罚

第七十一条

环境保护考核指标纳入单位生产经营承包责任制考核,严考核、硬兑现。由采油厂环境保护委员会根据油田公司下达的指标及有关规定,结合各单位环境风险的实际情况,以文件形式下达各单位环境保护考核指标,年终由采油厂环境保护委员会组织对各单位进行年度环境保护综合考核,具体考核执行采油厂《环境保护目标责任书》。

第七十二条

员工有下列情况之一者,可给予适当奖励,特殊情况下可给予重奖:

(一)模范遵守环境保护法律法规,遵章守纪,认真贯彻执行本规定,在环境保护方面做出显著成绩者。

(二)发现事故隐患或苗头,及时采取措施排除险情或向上级报告,避免重特大事故发生者。

(三)事故发生后,在确保人员安全的前提下,积极组织抢救,对减少环境影响和保护单位利益有突出贡献者。

(四)在环境保护科学技术、清洁生产、环境保护管理及学术研究、环境保护标准制度等方面取得重要成果及效果显著者。

(五)为环境保护提供合理化建议并取得明显绩效者。

第七十三条

环境保护奖励基金的使用

(一)环境保护奖励由环境保护管理部门提出奖励方案,报请主管领导审批后实施。

(二)环境保护奖励基金由财务部门单独列账管理,并监督使用,其它任何部门不得挪用。

第七十四条

有下列行为之一的,责令要求进行整改外,并处该单位2000-5000(含)元的罚款:

(一)未按规定及时上报环境保护统计报表及事故报告的。

(二)生产经营等决策中未考虑环境影响因素,致使决策失误,对环境可能产生不良影响的。

(三)建设项目未进行环境影响评价的。

(四)未与承包单位,承租单位签订环境保护管理协议或者未在承包合同,租赁合同中明确各自的环境保护管理职责,或者未对承包单位、承租单位的环境保护统一协调、管理,或者合同未经环境保护管理部门审查的。

第七十五条

有下列行为之一的,责令要求进行整改外,并处该单位5000-10000(含)元的罚款:

(一)建设项目竣工投入生产或者使用前,环境保护设施未经验收合格的。

(二)对使用有毒有害原材料,资源消耗量和污染物产生量大的生产过程未积极推行清洁生产的。

(三)未对环保设备进行经常性维护、保养的。

(四)生产、经营、储存、使用危险化学品,未建立专门环保管理制度,未采取可靠的环保措施或者不接受环保监督管理的。

(五)未按规定组织进行环境因素识别和筛选,或者未制定环境污染应急预案的。

第七十六条

有下列行为之一的,责令要求进行整改外,并处该单位10000-20000(含)元的罚款:

(一)引进不符合国家,上级环境保护产业政策的新产品、新技术、新工艺、新设备的。

(二)将污染严重的生产项目或有毒有害产品委托或者移交给没有污染防治能力的企业处理,造成不良影响的。

(三)对可能造成重大水土流失而未采取有效措施,或者未按设计进行施工的。

(四)发生重特大环境污染与破坏事故,未对有关责任者进行严肃处理,或者没有深刻吸取事故教训的。

第七十七条

有下列行为之一的,除要求进行整改外,并处该单位20000-50000(含)元的罚款:

(一)使用国家环境保护明令淘汰,禁止使用的工艺、设备的。

(二)污染物超标排放的,或者未采取总量控制措施的。

(三)在环境敏感区进行施工作业,未按规定进行施工,或者未采取有效措施造成不良影响的。

第十一章

第七十八条

本规定由安全环保质监科负责解释。

第七十九条

本规定自发布之日起执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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