易制毒化学品管理制度 本文关键词:化学品,管理制度,易制毒
易制毒化学品管理制度 本文简介:易制毒化学品管理制度1。目的为加强公司易制毒化学品的安全管理,保障公司生产经营工作的正常运行,根据国务院《易制毒化学品管理条例》(国务院令第445号)、《危险化学品安全管理条例》(国务院令第344号)、《易制毒化学品购买、运输管理办法》(公安部令第87号)等有关规定,特制定本制度。2。适用范围本制度
易制毒化学品管理制度 本文内容:
易制毒化学品管理制度
1。目的
为加强公司易制毒化学品的安全管理,保障公司生产经营工作的正常运行,根据国务院《易制毒化学品管理条例》(国务院令第445号)、《危险化学品安全管理条例》(国务院令第344号)、《易制毒化学品购买、运输管理办法》(公安部令第87号)等有关规定,特制定本制度。
2。适用范围
本制度适用于我公司采购、存贮、使用的单位及其工作人员。
我公司使用的易制毒化学品有工业93%硫酸,用于三氮厂中和岗位。分析化验用的硫酸、盐酸。
3
3.1
安全管理部
负责对公司易制毒化学品的安全实施监督检查;作业人员安全培训教育;公司发生易制毒化学品丢失、被盗、被抢案件时,负责向安监部门报告;
3.2
综合部负责按当地公安部门要求,负责办理购买的易制毒化学品备案证明申请手续。按采购计划对外采购易制毒化学品,对进货量和采购来源进行统计。
3.3生产部负责对采购的易制毒化学品进行分析检验。
3.4使用单位负责作业人员的安全培训教育工作;易制毒化学品的安全保卫工作,做好防盗工作;易制毒化学品的使用记录台账。
4.
安全管理
4.1使用单位要对易制毒化学品实行统一管理,加强安全教育,落实管理制度和安全措施。有关人员要严格按照相关程序和安全规定进行操作,保证易制毒化学品的使用安全。
每月统计一次易制毒化学品采购量、使用量、储存量。
4.2安全管理部应结合公司实际情况,在安全管理和检查中,必须包含对易制毒化学品的管理和检查工作。
4.3安全管理部按照要求,开展易制毒化学品作业人员的安全教育培训,在进行安全检查时,发现问题和隐患,按公司相关部门及时督促相关单位进行整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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采购管理
5.1
采购生产用易制毒化学品(指工业硫酸),正常情况下由生产部每月下达采购数量,按计划采购。其他特殊情况下出现采购计划变更时,以通知书形式对采购计划进行调整。
5.2
综合部接到经批准的采购计划后,按公司《采购控制程序》规定,联系具有易制毒化学品生产、经营(许可或备案)资质的单位进行供方评定,确定供货方。按当地公安部门管理规定,到当地公安部门办理购买易制毒化学品备案证明申请手续,持公安部门出具的备案证明,到确定的供货方进行采购。
5.3
一般情况下,综合部应尽可能选择具有(委托)运输资质的供货方采购易制毒化学品,供货方负责办理合法运输手续,送货到公司。特殊情况下,供应部自行委托具有运输资质的运输单位,并按当地公安部门要求,办理易制毒化学品的道路运输备案证明手续。备案证明要随车同行,以便备查。
5.4
采购任务完成后,对易制毒化学品购买过程中产生的各种纪录和原始单据、购货台帐和证明等进行保管,保存期限不低于2年,以便备查。
5.5
禁止向不具备《危险化学品经营许可证》和《非药品类易制毒化学品生产(经营)许可证(或备案)》的单位购买易制毒化学品。
6.贮存、使用管理
6.1工业硫酸在卸酸过程中,卸酸人员应定时巡回检查,防止酸槽满槽溢出的污染事故。卸车必须双人操作,并穿戴防酸服装和手套,以防硫酸灼伤。
6.2
化验分析用易制毒化学药品、试剂入库前均应按合同或入库单、采购单进行检查验收、登记。验收内容包括:商品数量、包装、危险标志、
合格证或检验报告。经核对后方可入库,当商品性质未弄清时不得入库。
6.3化验分析用易制毒化学药品、试剂前出库前均应按出库单进行检查核对,核对内容包括:商品数量、包装、危险标志、合格证或检验报告。经核对后方可出库,当商品性质未弄清时不得出库。
6.4装卸、搬运药品、试剂时应按有关规定进行,做到轻装、轻卸。严禁摔、碰、撞击、拖拉、倾动和滚动。
6.5
装卸对人身有害及腐蚀性的物品时,操作人员应根据危险性,穿戴相应的防护用品。
6.6
为防止差错,对易制毒品必须实行“双人保管、双人领取、双人使用”的管理制度。必须配备专用存放柜,严禁超量储存。
6.7
易制毒化学药品、试剂领用需经使用化验室主管班组长的同意后方可出库。
6.8
易制毒化学品的出入库须有台帐记录,每月必须进行盘库,做到帐、卡、物相符。
6.9
使用易制毒化学品时,必须建立严格的领取,清退制度。领取量不得超过工作需要量,剩余的要当即退回仓库。
6.10
使用易制毒化学品直接进行化验时(主要指配标准液或者直接使用未经稀释原品时),须由两人或两人以上同时操作,要有相应记录,记录内容包括使用时间、使用人、用量和用途等。
6.11
使用易制毒化学品的单位,放置在化验室内配置和稀释后的易制毒化学品应粘贴标识,标明品名、浓度,指定专人负责。
6.12
贮存、使用易制毒化学品的单位,如发现丢失、被盗、被抢等情况,使用单位应保护好现场,并向公司报告,由公司通知公安部门处理。
6.13
禁止任何单位和个人私自购买、转让和携带公司内使用的易制毒化学品作为他用,公司内的各单位调配使用必须征得安全管理部的同意,同时办理相应的转库或领用手续,供给单位方能给予发货。
7.
责任追究
未经主管部门批准,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擅自购进、使用、转让、销售、贮储存、运输易制毒化学品。对违反本制度有关规定,造成事故或存在安全隐患的,将依据公司《事故管理制度》及相关安全管理规定给予相应处理。触犯刑律的,交由司法机关依法处理。
8.
附则
本制度中所涉及的化学品安全管理,除依据本制度进行管理外,同时也必须依据公司《危险化学品安全管理制度》等文件规定进行管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