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贵德县水产品市场准入制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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贵德县水产品市场准入制度 本文简介:贵德县水产品市场准入制度一、实行水产品质量登记管理。对全县内水产品的生产经营者,全面实行质量管理培训、考核登记(备案),签订《农产品质量管理合同》,并实行登记证(卡)管理。二、实行水产品检疫、检测制度。凡在我县范围内养殖、销售、加工的水产品,均要接受质量监督与检验检疫(抽检),检验检疫合格者,发给检

贵德县水产品市场准入制度 本文内容:

贵德县水产品市场准入制度

一、实行水产品质量登记管理。对全县内水产品的生产经营者,全面实行质量管理培训、考核登记(备案),签订《农产品质量管理合同》,并实行登记证(卡)管理。

二、实行水产品检疫、检测制度。凡在我县范围内养殖、销售、加工的水产品,均要接受质量监督与检验检疫(抽检),检验检疫合格者,发给检验检疫合格证明。

三、实行持证销售制度。凡在我县从事水产品批发和零售的经营者,要提供有效的质量检疫检验合格证明或来源证明等。

四、加强对农资使用安全的监督管理。农资(渔药、饲料和添加剂等)经营单位要严格遵守养殖生产禁用药品(化学品)的销售规定。

五、采取综合措施,对养殖、销售、加工、消费等环节的水产品全面实行质量监控;依法对不合格水产品实行停止销售、罚款处理;对弄虚作假者从重处罚;情节严重者实行退市或无害化处理(销毁),直至追究法律责任。

六、全县渔业养殖基地、水产品生产企业、个体渔业生产者、从事水产品收购的单位或个人的水产品进入市场,必须经县级以上具有检验资质的水生动物疫病监测部门检验,每批次水产品最大应以车为单位提供出县境检验合格证明和产地证明。进口水产品必须提供报关单

七、出售未经检验检疫的水产品引起中毒的,将依法追究经营者的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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贵德县水产养殖安全生产制度

为进一步落实好水产品质量有关规定,加强安全生产管理措施,建立良好的安全生产环境、防止事故、减少病害的发生,特制定贵德县水产养殖安全生产制度。

一、日常性检查,养殖场一般每天进行2至4次安全的日常检查,每天巡视情况要记录存档。

二、严格履行交接班检查;坚持24小时有专人值班。

三、

认真做好季节性检查和节假日安全生产检查,并做好检查记录,遇到重大问题及时上报主管部门。

四、坚持预防为主,防治结合的原则,严格按照无公害水产品生产规程操作。

五、严格遵守鱼药使用安全准则和安全间隔期。

六、禁止使用高毒、高残留渔药,少用激素渔药,限制渔药和用药量,严禁使用国家已公布禁用渔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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贵德县水产养殖生产操作规范

第一条

为加强水产养殖场生产管理,提高水产养殖质量和生产管理水平,按照创建农业部水产健康养殖示范场要求。特制定贵德县水产养殖生产管理规范。

第二条

管理人员:高中以上学历,从事水产养殖管理工作五年以上,具有主管水产生产技术相关专业知识。

第三条

技术人员配置:技术员1名,捕捞人员5名。设质量检验员1名,设实验操作员和电脑操作员1名;设档案管理员1名;生产记录员1名。具有经过操作技能的培训并获得职业资格证书。

第四条

建立培训与考核制度。制定培训考核计划,通过多种方式对本场技术人员和技术操作工人进行培训,并引入竞争机制,定期考核上岗。

第五条

生态环境:水源充足、水质符合国家渔业用水标准,生态环境适宜于养殖种类的生长。场址交通方便,通电、通讯。场区绿化、美化,环境整洁。

第六条

具有一定规模和生产能力。根据养殖种类的个体大小、生态学特点及生产规模等确定养殖水面类型、水面面积及各类水面的配套比例。

第七条

水系:鱼塘排列整齐,暂养池布局合理,比例适当。进排水系分开,相对独立。具有相应的生产条件和设施。

第八条

配套设施:具有与其生产能力相适应的饵料、运输、增氧、清淤、供电、调温、供水等配套设施,且专人负责,维修保养制度健全,运转正常。

第九条

配备相应的实验室、档案室、资料室。

实验室:具有从事水质分析、水生生物、化验等设施

档案室:设立专门档案室。档案室设施要符合有关规定。

资料室:配备计算机1台,能进行一般文字处理,资料保存等。

第十条

生产操作过程应有完善的生产记录。主要内容:

1、引种:单位、时间、地点、数量、规格、成活率及引进种的亲本情况等。

2、引进种的培育:鱼池面积、水深、放养量、投饵施肥、生长、病害及日常管理。

3、生产记录表式由场部统一制定。生产记录员应及时、准确记录、定期汇总归档,并接受监督检查。

第十一条

场长是质量管理第一责任人,技术员协助具体实施各项管理工作。

第十二条

质量检验员职责:根据生产技术操作规范,负责本单位(场)水产品生产全过程的质量监督。

第十三条

实验操作员职责是:测定水质、水生生物、病害检查、原良种生长等,并报告场长和质量检验员,配合做好质量监督工作,接受上级主管部门不定期的检查。

第十四条

档案管理员按要求将档案收集、整理等工作列入全场及各部门工作职责范围。

第十五条

销售的水产品情况要记录存档,并由生产记录员签字,场长签字认可。同时将记录档存。

第十六条

严禁出售不符合标准的水产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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贵德县无公害渔用饲料使用管理制度

第一条

为了使贵德县生产的水产品达到绿色无污染的标准,根据有关法律法规特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选用的饲料色泽一致,无异味,无发霉、变质、结块现象,无鸟、鼠、虫污染,呈颗粒状,无异味,表面光滑。

第三条

要有良好的仓库设施,合理的堆放饲料,并加强日常管理,注意卫生。贮藏的仓库,具备不漏雨,不潮湿,门防晒、防热,通风良好。加强库房内外的卫生管理,经常消毒灭鼠灭虫,注意库房四周窗脚有无空洞,要及时堵塞。

第四条

饲料要由专人负责管理,并建立饲料进出仓登记表,严格实行饲料使用签名制,做好每口池塘投饲记录。

第五条

保持饲料仓干燥、清洁卫生,防止饲料霉变、杜绝鼠害,离饲料仓要关好门窗。

第六条

水产饲料中药物的添加应符合国家有关规定要求,不得选用国家规定禁止使用的药物或添加剂,也不得在饲料中长期添加抗菌药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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贵德县渔用药物使用管理制度

一、养殖部门必须按规定如实填写并保存生产、用药和产品销售记录;

二、养殖部门不得使用国家禁用或者不符合质量标准的饲料和饲料添加剂,不得在饲料中添加激素类药品和其他禁用药品;

三、不得使用国家禁用的渔用兽药、化合物、生物制剂,不得将原料药直接用于水产养殖;使用有休药期规定的渔用兽药的,应当确保水产品在休药期内不被用于食品消费;

四、不得将国家禁用或者不符合质量标准的保鲜剂、防腐剂、着色剂等食品添加剂用于水产品初级加工、储存和运输;

五、及时合理处置被污染或者含病原体的水体和病死养殖生物,防止病害传播

六、严禁使用“孔雀石绿”、“环丙沙星”、“红霉素”等31种高毒、高残留或具有三致毒性(致癌、致畸致突变)的渔药。严禁使用对水域环境有严重破坏而又难以修复的渔药,严禁直接向养殖水域泼洒抗菌素,严禁将新近开发的人用新药作为渔药的主要或将要成分

七、渔药的使用应严格遵循国家和有关部门的有关规定,严禁生产、销售和使用未经取得生产许可证、批准文号与没有生产执行标准的渔药;

八、食用鱼上市前,应有相应的休药期。休药期的长短,应确保上市水产品的药物残留限量符合国家有关规定要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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贵德县水产苗种管理办法

第一条

为保护和合理利用水产种质资源,加强水产品种选育和苗种生产、经营管理,提高水产苗种质量,维护水产苗种生产者、经营者和使用者的合法权益,促进水产养殖业持续健康发展,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渔业法》及有关法律法规,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所称的水产苗种包括用于水产繁育、增养殖(栽培)生产和科研试验的水产动植物的亲本、稚体、幼体、受精卵、孢子及其遗传育种材料。

第三条

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从事水产种质资源开发利用,品种选育、培育,水产苗种生产、经营、管理、进口、出口活动的单位和个人,应当遵守本办法。珍稀、濒危水生野生动植物及其苗种的管理按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执行。

第四条

禁止在水产苗种繁殖、栖息地从事采矿、挖沙、爆破、排放污水等破坏水域生态环境的活动。对水域环境造成污染的,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水污染防治法》的有关规定处理。

第五条

在水生动物苗种主产区引水时,应当采取措施,保护苗种。国内异地引进水产苗种的,应当先到当地渔业行政主管部门办理检疫手续,经检疫合格后方可运输和销售。

检疫人员应当按照检疫规程实施检疫,对检疫合格的水产苗种出具检疫合格证明。

第六条

水产苗种的进、出口必须实施检疫,防止病害传入境内和传出境外,具体检疫工作按国家有关规定执行。为提高引进水产苗种的质量,杜绝有疫病苗种进入,确保水产养殖业健康发展,实行水产苗种产地检疫制度,水产苗种取得检疫后方可销售,省外引进的苗种必须有产地检疫证明,经本地苗种主管部门审核后方可经营。

第七条

加强天然水产苗种捕捞的管理。严格控制天然水产苗种捕捞。对目前未能人工孵化的苗种,因养殖、科学研究及其他特殊需要确需捕捞的,由省局或者其委托的部门批准。珍稀、濒危水生野生动植物及其苗种的管理按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执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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