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医疗卫生监督检查工作计划范本稿

医疗卫生监督检查工作计划范本稿 本文关键词:医疗卫生,工作计划,监督检查,范本

医疗卫生监督检查工作计划范本稿 本文简介:2014年医疗卫生监督检查工作计划范本稿一、监督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执业医师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职业病防治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放射性污染防治法》、《中华人民共和国献血法》、《医疗机构管理条例》、《血液制品管理条例》、《护士条例》、《医疗机构管理条例实施细则》、《放射性同位素与射线装置安全和防护条

医疗卫生监督检查工作计划范本稿 本文内容:

2014年医疗卫生监督检查工作计划范本稿

一、监督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执业医师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职业病防治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放射性污染防治法》、《中华人民共和国献血法》、《医疗机构管理条例》、《血液制品管理条例》、《护士条例》、《医疗机构管理条例实施细则》、《放射性同位素与射线装置安全和防护条例》、《放射诊疗管理规定》、《血站管理办法》、《单采血浆站管理办法》、《医疗广告管理办法》、《医疗机构临床用血管理办法》、《院前医疗急救管理办法》、《放射工作人员职业健康管理办法》、《职业病诊断与鉴定管理办法》等法律、法规、规章等。

二、监督对象

(一)医疗、血液安全监督:省卫生监督所负责省卫生计生委发《医疗机构执业许可证》的医疗机构的监督检查、临床用血监督,并承担全省医疗机构、采供血机构监督检查、打击无证行医相关业务工作督导以及信息汇总分析。各设区市、县(市区)按照属地管理原则开展辖区内医疗机构监督检查、临床用血监督及采供血机构监督和打击无证行医工作。

(二)放射卫生、职业卫生监督:

1、省卫生监督所负责对由省卫生计生委发放《医疗机构执业许可证》开展放射诊疗工作的医疗机构进行监督检查和放射诊疗设备情况调查工作;设区市、县(市区)卫生监督机构负责对本辖区内由本级卫生行政部门发放《医疗机构执业许可证》并开展放射诊疗工作的医疗机构进行监督检查和放射诊疗设备情况调查工作。

2、省卫生监督所负责对全省放射卫生技术服务机构、职业病诊断机构进行监督检查;各设区市卫生行政部门负责辖区内职业健康检查机构的监督检查;省卫生监督所负责由我厅核发《医疗机构执业许可证》的医疗机构的疑似职业病报告情况的监督检查;各设区市、县(市、区)卫生行政部门负责本辖区内的医疗机构(二级以上)的疑似职业病报告情况的监督检查。各地要通过重点监督检查,注重长效监管机制的建立,按照《职业病防治法》、《职业病诊断与鉴定管理办法》的规定,明确并落实对职业健康检查机构、职业病诊断机构的日常监督管理职责

三、监督内容

(一)医疗监督

1、医疗机构监督检查。检查辖区内医疗机构依法执业的情况,重点监督检查是否按照许可范围开展诊疗活动,是否存在出卖、转让、出借《医疗机构执业许可证》或出租、承包科室情况,发布医疗广告是否符合相关规定;医务人员是否取得相应资质。

2、打击无证行医。严厉打击未取得《医疗机构执业许可证》擅自开展诊疗活动的违法行为。

(二)血液安全监督

1、医疗机构临床用血监督。检查辖区内医疗机构的临床用血情况,重点监督检查人员、仪器设备配置是否符合要求,是否建立和完善临床输血相关规章制度,是否使用卫生计生行政部门指定血站供应的血液,是否存在将不符合国家规定标准的血液用于患者,互助献血和应急用血采血是否规范等。

2、采供血机构监督。检查辖区内血站、单采血浆站依法执业的情况,重点监督检查:是否按照许可范围开展工作;从业人员是否依照要求取得相应资格并注册;对献血者、供血浆者的身份核实、健康征询和体检是否依照要求执行,尤其是血液(浆)检测项目是否齐全,对新浆员及间隔180天的浆员的血检是否按要求进行检测;是否使用不符合国家规定的耗材;是否按规定进行检测;包装、储存、运输是否符合规定;是否存在冒名顶替、频采、超采等行为。

(三)职业卫生监督

1.检查辖区内职业健康检查机构、职业病诊断机构依法执业的情况,重点监督检查是否在批准的资质范围内开展工作,管理制度是否健全,出具的报告是否符合相关要求,是否依法履行职业病、疑似职业病报告职责,有关档案是否健全,人员、仪器、设备是否满足工作要求。

2.检查辖区内医疗机构(二级以上)疑似职业病报告情况。

(四)放射卫生监督

1.放射诊疗机构监督检查。检查辖区内放射诊疗机构放射防护工作情况,重点监督检查《放射诊疗许可证》和《放射工作人员证》持有情况,放射诊疗建设项目职业病危害评价情况,设备、场所检测情况,放射工作人员个人剂量监测及职业健康监护情况,辐射危害告知、辐射危害警示标志设置情况等。

2.放射卫生技术服务机构监督检查。检查辖区内放射卫生技术服务机构开展工作情况,重点监督检查技术服务机构是否按照资质范围开展工作,出具的报告是否符合相关规范和要求,人员、仪器、设备是否满足工作要求等。

四、监督考核

1、是否完成本辖区医疗卫生监督工作计划制定、日常监督及打非专项行动工作落实情况;

2、省级下达的监督检查任务是否全部完成和按时完成信息报送任务并上报总结材料及信息宣传;

3、辖区内医疗机构监督检查情况,要求医疗机构监督覆盖率、建档率达100%;医疗机构临床用血、放射诊疗监督覆盖率达100%;对查处的无证行医案件应通过卫生监督信息报告系统进行网络直报,要求网报率达100%;

4、及查处违法案件,开展辖区内医疗卫生监督工作督查作出通报,对发现问题及时通报并责成相关单位整改;

5、医疗卫生监督人员培训方案制定及实施情况;

6、考核方式采用查看资料、听汇报结合稽查、暗访等多种形式,具体考核方案另下。

五、监督要求

(一)各地要根据工作内容和监督检查表(见附表),以及进一步整顿医疗秩序打击非法行医专项行动的工作任务和要求开展工作,结合实际情况,制定实施方案,落实责任,组织、协调、指导本辖区开展监督检查工作,并于5月15日前将设区市级负责重点监督检查工作联系人员名单(见附表11)分别报省卫生计生委综合监督局和省卫生监督所。

(二)各设区市卫生计生行政部门要对县(市、区)级卫生计生行政部门工作开展情况进行督导检查,对工作数据进行复核,确保数据真实、准确。要加大执法力度,对发现的违法行为要依法严肃查处,重大案件及时报告委综合监督局和省卫生监督所。

(三)各设区市、县(市、区)卫生监督机构要及时登录国家卫生监督中心网站上的“全国卫生监督信息报告系统”,网络填报被检查对象的相关检查信息(经常性卫生监督信息卡和个案查处信息卡),并更新卫生监督档案。省卫生监督所负责全省信息汇总数据的网报工作,数据截止日期为2014年10月31日。

(四)各县(市、区)级卫生监督机构于11月5日前完成各项数据(附表1-10)填报工作,各设区市级卫生监督机构于11月15日前完成对县级数据的审核和全市汇总数据的终审,并将本辖区的书面工作总结和汇总表(附表1-10)加盖公章后寄至省卫生监督所。省卫生监督所于11月25日前完成对设区市级数据的审核和全省汇总数据的终审,将书面工作总结和汇总表加盖公章后送至省卫计委综合监督局,同时报送电子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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