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广东电力系统发电设备运行检修管理规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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广东电力系统发电设备运行检修管理规定 本文简介:广东电力系统发电设备运行检修管理规定广东电网公司统一编码:S.00.00.00/DP.0100.00012009-05-18印发封面2009-05-18实施本制度信息制度名称广东电力系统发电设备运行检修管理规定制度编号S.00.00.00/DP.0100.0001对应文号版次变更概要修编时间状态09

广东电力系统发电设备运行检修管理规定 本文内容:

广东电力系统发电设备运行检修

管理规定

广东电网公司统一编码:

S.00.00.00/DP.0100.0001

2009-05-18印发

封面

2009-05-18实施

本制度信息

制度名称

广东电力系统发电设备运行检修管理规定

制度编号

S.00.00.00/DP.0100.0001

对应文号

变更概要

修编时间

状态

0905版

2009-5-18

在用

角色

人员

编写

陈慧坤、陈亮、李嘉龙

初审

唐卓尧

会签

审核

批准

2009-05-18印发

制度信息

2009-05-18实施

S.00.00.00/DP.0100.0001广东电力系统发电设备运行检修管理规定

广东电力系统发电设备运行检修管理规定

1、

总则

1.1

为加强和规范广东电网调度管辖范围内发电设备管理工作,明确各有关单位在发电设备运行、试验、检修过程中的责任及作用,现依据《发电企业设备检修导则》、《广东电力系统调度规程》等有关规程及规定,结合广东电力系统发电设备运行调试和检修管理的实际情况,特制定本规定。

1.2

本规定适用于广东省电力调度中心(以下简称中调)直接调度管辖范围内的发电设备,各相关发电企业应严格按照本规定开展发电设备的运行检修工作。

1.3

各地调可按照本规定,制定调度管辖范围内发电设备的运行管理规定。

2、

规范性引用文件

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家经济贸易委员会《发电企业设备检修导则》

(DL/T838-2003)

广东电网公司《广东电力系统调度规程》(Q/GD001

1136.3-2006)

3、

术语与定义

3.1

本规定发电设备是指:发电机、汽轮机、燃气轮机、锅炉等主要设备;火电厂磨煤机、给水泵等影响机组安全运行及出力的主要附属设备;水电厂水库及影响水电厂运行的水工建筑;核电厂影响出力的常规岛主设备及影响常规岛运行的辅助设备;以及其他直接影响发电机组运行性能的各类设备。

3.2

商业运行的发电设备分为运行、检修、备用三个状态,正常情况下,每个状态之间的变更必须经中调调度指令同意后方可进行。

3.2.1

检修状态:发电设备获得调度检修开工指令开始检修后,或临时跳闸后,至设备恢复备用或交系统调度运行前所处的状态。

3.2.2

运行状态:并网运行的发电设备,除处于检修时期以外的状态。

3.2.3

备用状态:

发电设备停止运行,但随时可以按照调度指令要求并网运行的可调用状态。

4、

职责

4.1

中调

4.1.1

负责发电设备运行性能参数标准的制定;

4.1.2

负责根据电网电力电量平衡分析情况,结合电网输变电设备检修情况,进行发电设备运行和检修计划的协调与统筹安排;

4.1.3

负责编制广东电网发电设备年度、月度、日运行和检修计划;

4.1.4

负责受理、批复发电设备检修申请,评估检修情况下的系统安全风险和电力电量平衡,提出保证系统安全和电力供应的相应措施;

4.1.5

负责中调直调发电机组运行、检修情况的统计和考核工作;

4.1.6

根据系统安全需要,负责制定发电设备的相关技术措施、试验等(包括PSS现场整定、励磁系统实测、机组进相、调速系统、AVC、装置参数试验等)年度推进计划;

4.1.7

负责受理、批复发电设备的相关试验(包括PSS现场整定、励磁系统实测、机组进相、调速系统、AVC装置等)申请,评估机组试验情况时对系统造成的影响及可能导致的安全风险,提出保证系统安全的相应措施。

4.2

发电企业

4.2.1

负责做好所属发电设备的运行维护工作,确保发电机组的安全健康状态,各项性能参数满足相关要求;

4.2.2

负责执行中调下达的机组发电计划曲线、电压曲线等机组运行方式;

4.2.3

负责根据发电设备运行情况,合理安排发电设备检修计划,编制发电机组的年度、月度、临时检修计划申请,按时向中调提交申请;

4.2.4

负责根据中调批复的机组检修计划,合理安排检修工期,跟进检修状态,按期按质完成检修工作,发现问题及时上报中调;

4.2.5

按照中调要求,做好保证系统安全的各项安全技术措施的落实及设备运行维护工作;

4.2.6

负责根据相关管理规定,按时做好所属发电设备必要的试验工作(包括PSS现场整定、励磁系统实测、机组进相、调速系统、AVC装置参数实测等试验),试验前提前向中调提交相关试验申请,试验完成后及时向中调提供相关设备的试验报告及技术参数。

5、

新建机组调试运行管理

5.1

并网申请

5.1.1

发电企业新建机组首次并网前3个月,发电企业应向广东电网公司申请签订“并网协议”和“购售电合同”,向广东省电力调度中心申请签订“并网调度协议”。

5.1.2

发电企业应在新建机组首次并网前1个月,向中调提交总体调试计划,包括各重要调试节点的时间计划,以便中调对整个调试过程有完整的了解。

5.1.3

发电企业新建机组首次并网前15天,发电企业应向广东电网公司提出正式并网申请,由广东电网公司组织审查符合各项并网条件后予以批复,批复同意并网的按照中调调度指令并网运行。

5.1.4

申请正式并网前要求“并网协议”、“并网调度协议”、“购售电合同”均已签订;启动方案已审查完成。

5.2

并网调试

5.2.1

申请正式并网运行的新建机组,在收到广东电网公司同意并网的批复后,至少应提前一个工作日,通过向中调提交次日开始的“三天滚动调试计划”的方式申请并网运行。“三天滚动调试计划”格式见附件一。

5.2.2

新建机组调试期间,发电企业应每周五上午11时前,向中调提交下周“机组调试周计划”,以使中调掌握机组下周的调试计划,安排相关配合工作;中调有权对周计划进行修改与调整;中调在周五16时前批复发电企业。

5.2.3

新建机组调试期间,发电企业应每日上午11时前,向中调提交次日开始的“三天滚动调试计划”,该计划是机组次日并网调试的依据。中调有权根据系统情况调整该调试计划。中调每日在16时前批复发电企业该调试计划。

5.3

满负荷试运行

5.3.1

300MW以下新建机组须经过72+24小时满负荷试运行,300MW及以上容量新建机组须经过168小时满负荷试运行。

5.3.2

新建机组申请进入满负荷试运行前,须向中调提交“满负荷试运行申请”,并已经完成中调要求的相关试验并符合要求,包括励磁系统参数实测试验、调速系统参数实测试验、PSS现场测试试验、一次调频试验、AGC试验、100%甩负荷试验等,并将试验完成情况提交中调。“满负荷试运行申请”格式见附件二。

5.3.3

新建机组必须经过中调批复同意后,才能进入满负荷试运行;满负荷试运行开始时间由发电企业运行值班人员向中调值班调度员申请,中调值班调度员批准并予以记录。

5.3.4

新建机组满负荷试运行必须连续运行,不得中断,原则上平均负荷率应大于

85%,满负荷试运行结束时间由发电企业运行值班人员向中调值班调度员汇报申请,中调值班调度员批准并予以记录。

6、

发电设备检修管理

6.1

检修计划编制原则和要求

6.1.1

发电企业编制上报发电设备年度检修计划时,要做到发电设备、输变电设备、公用系统、工程扩建等相互影响因素的统筹安排,做好厂内检修的统一配合,避免发电机组重复停机;

6.1.2

中调编制发电设备年度检修计划时必须从全年电力平衡的角度,满足全

年逐月电力盈亏相对平均,机组检修窗口的调整必须有利于电力平衡;在满足逐月电力盈亏相对平均的基础上,安排全年逐月检修容量相对平均;

6.1.3

中调编制发电设备年度检修计划原则上以各发电企业上报的年度检修计划为基础,如需调整工期,原则上在申请工期的3个月内安排;

6.1.4

年度检修计划中,发电机组原则上只安排一次C级以上检修;

6.1.5

水电厂机组大、小修不安排在汛期,并应满足供水、灌溉、航运等综合利用要求;

6.1.6

水电装机较多的地区,结合送出受限情况,安排区域内部分火电机组在汛期检修;

6.1.7

检修计划须满足局部电网的电力平衡要求,避免在同一供电区域内同时安排多台机组进行检修。

6.2

检修分类

6.2.1

发电设备检修根据检修性质,分为计划检修和非计划检修。

6.2.2

计划检修:指列入年度计划、并经月度计划批准的发电设备检修工作,以及经中调批准的节假日和低谷消缺。发电机组计划检修根据检修规模和停用时间,分为A、B、C、D四个等级。

6.2.3

非计划检修:除计划检修以外的设备检修。非计划检修分为临时检修和事故抢修。

6.2.4

事故抢修:是指因设备缺陷或故障等原因急需停运或已经强迫停运的设备检修。

6.2.5

临时检修是指除事故抢修以外的其它非计划检修。

6.3

检修计划上报与公布

6.3.1

检修计划分为年度检修计划和月度检修计划。

6.3.2

年度检修计划

各发电企业必须综合考虑相关因素,认真研究,在每年9月底前向中调上报下一年度的发电设备检修计划。

中调根据负荷预测、送受电计划、新设备投产等情况,按照公平、公正、公开的原则对发电设备检修计划进行平衡和调整,于本年度11月15日前,正式批复并发布下一年度中调直调发电设备检修计划。

年度发电设备检修计划报送格式见附件三。

6.3.3

月度检修计划

各发电企业应根据中调批复的年度检修计划,于每月20日前(如遇节假日,则顺延至节假日后的第一个工作日,下同)向中调上报下月检修计划申请并予以确认。

发电企业根据设备运行状况,准备进行临时检修的,也应于每月20日前向中调上报下月检修计划申请。

中调根据系统平衡情况进行统筹安排,确定各发电机组检修计划,在月底前通过《广东电力系统月度调度运行计划》予以发布。

具体工作中,对于计划检修,中调只受理已经提交月度检修计划申请、并列入中调月度检修计划的申请。

月度发电设备检修计划报送格式见附件四。

6.3.4

计划检修工期

汽轮发电机组、水轮发电机组计划检修A、B、C、D四个等级的检修间隔、检修等级组合方式、各检修项目工期时间要求,原则上按照《发电企业设备检修导则》执行。

燃气-蒸汽联合循环机组、核电机组的检修间隔、检修等级和检修工期按照制造厂家的规定执行。

6.4

检修申请与批复

6.4.1

列入月度检修计划的检修项目优先安排。

6.4.2

计划检修

列入中调月度检修计划的发电设备计划检修,在检修项目开工前5个工作日向中调提交检修申请单,中调原则上提前2个工作日批复。

6.4.3

临时检修

发电设备出现异常情况需进行临时检修时,应尽早提交临时检修申请单,最迟须在申请开工日期前1个工作日的11时前提交,中调根据系统情况批复开工时间。

6.4.4

事故抢修

发电设备出现紧急情况需要进行事故抢修时,应立即向中调提出申请。若出现紧急情况需要立即停运,由电厂运行值班人员根据现场规定处理,并立即向中调值班调度员报告,且在24小时内向中调补办检修申请单。

6.4.5

节假日和低谷消缺

发电设备申请节假日消缺,应在节前15天向中调提交申请单,中调根据节日系统平衡情况同意后,原则上提前1个工作日批复。

运行或备用设备在负荷低谷期间申请临时性消缺工作,且在当值内可以完成的,由电厂运行值班人员直接向中调值班调度员提出口头申请,由值班调度员根据系统运行情况直接批复。但若超出当值时间范围的,仍需提交检修申请单。

6.4.6

备用设备

已停机备用设备如需退出备用进行检修时,同样须按照运行设备的规定向中调提出申请,经中调批准后方可进行。发电企业未经中调批准,对停备机组自行进行检修,按违反调度纪律处理,相关后果由发电企业承担。

6.4.7

检修申请格式

年度、月度检修计划的报送、检修申请的提交、批复工作应优先采用计算机网络手段;特殊情况下可采取书面传真方式,并通过电话核实。

无论何种检修类型,均需填写检修内容。计划检修应填写检修等级,临时检修、事故抢修和消缺应填写具体检修内容。

书面传真的检修申请单格式见附件四。

6.4.8

检修主管部门

各发电企业应指定专门的检修主管部门负责检修管理工作,指定专人为设备检修申请人,并书面报中调备案。人员变更应及时书面报中调。

6.5

检修执行

6.5.1

已批复的检修申请,除因电网特殊情况或天气等人力不可抗拒因素外,均应按批准时间开工。

6.5.2

发电设备检修虽已履行申请、批复手续,但在转入检修状态前,必须由中调值班调度员将检修开工指令下达给发电企业运行值长后,方可进行操作。

6.5.3

发电企业运行值班负责人和生产技术负责人应随时掌握设备检修或试验进度,在此过程中发生重大问题应及时向中调汇报。

6.5.4

如因系统特殊需要,中调有权推迟设备检修开工时间,或指令已开工的检修设备终止工作,将设备恢复备用或投入运行。

6.5.5

发电设备检修时间从设备与系统断开或退出备用开始计起,到设备恢复备用或交系统调度为止。断开设备和投入运行所进行的一切操作,包括设备启动、试验调试时间,均算在检修时间内。

6.5.6

发电设备检修主体工作完成后,申请并网进行检修后试验调试或并网运行的,发电企业须在机组并网前1个工作日11时前向中调提出申请,经中调同意并在次日发电计划中予以安排后方可安排并网,不得擅自安排机组启动。在锅炉点火和机组并网前,均需向中调值班调度员提出申请和确认。

6.5.7

发电设备检修主体工作完成后,申请并网进行检修后试验调试的,发电企业须向中调提交机组试验调试负荷申请,申请格式和时间要求参照新建机组“三天滚动调试计划”。

6.5.8

发电设备检修及试验调试工作完毕,设备恢复备用或交系统调度,须及时向中调值班调度员汇报。

6.6

检修变更

6.6.1

检修取消

年度或月度计划中已安排的检修计划,一般情况下不允许变更,因故需取消检修计划时,视不同性质作如下处理:

发电企业取消:如因发电企业的原因而要求取消发电设备检修计划的,发电企业应提前原定检修日期1个月书面报中调,中调将不再另行安排该设备的计划检修。

中调因系统原因取消:如受电网运行客观条件所限需调整发电设备的检修计划,则保留该设备的检修申请,由中调与申请方协商,另行安排。

6.6.2

检修调整

年度检修计划正式下达后,如因电厂自身原因,在特殊情况下需变更设备检修计划的,发电企业应提前原定检修计划日期2个月向中调申请,经中调研究平衡后批复。

6.6.3

检修延期

发电设备在检修过程中发现新的重大缺陷及其它意外情况必须处理,原批准检修期内确实不能完成者,可以申请检修延期,但必须在批准的计划工期未过半以前办理延期申请手续,而且只能延期一次,经中调批准后可按新的期限计算检修工期;但若该申请未获得中调批准,则按事故抢修处理。如办理延期手续后仍然不能按期完工,则须重新提交申请,并按事故抢修处理。

7、

试验申请与批复

7.1

运行中发电设备计划试验申请单,应提前5个工作日提交中调,并根据中调要求提供相关试验计划及技术参数,中调一般提前2个工作日批复。

7.2

发电企业运行值班负责人和生产技术负责人应监视设备试验过程中的运行状态,遵守中调下发的相关试验要求,在此过程中发生重大问题应及时向中调汇报。

7.3

书面传真的试验申请单格式可参照检修申请单格式。

8、

附则

8.1

本规定由由广东省电力调度中心负责编制、修订、解释并协调执行中遇到的问题。

8.2

本规定自印发之日起执行。

9、

附件

9.1

附件一、新建发电机组三天滚动调试计划

9.2

附件二、新建发电机组满负荷试运行申请格式

9.3

附件三:发电设备年度检修计划申请表

9.4

附件四:发电设备检修申请单(月度检修计划申请单也用此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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