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奖金激励管理制度大全 本文简介:一、公司奖励制度第一条范围凡本公司员工长期努力工作,促进了公司业务发展或做出特别贡献者,均依照本制度予以奖励。第二条奖励种类本制度规定奖励的种类为年资奖、创造奖、功绩奖、全勤奖四种。第三条年资奖本公司员工服务年满10年、20年及30年,而且其服务成绩与态度均属优秀者,分别授予服务十年奖、服务二十年奖
奖金激励管理制度大全 本文内容:
一、公司奖励制度
第一条
范围
凡本公司员工长期努力工作,促进了公司业务发展或做出特别贡献者,均依照本制度予以奖励。
第二条
奖励种类
本制度规定奖励的种类为年资奖、创造奖、功绩奖、全勤奖四种。
第三条
年资奖
本公司员工服务年满10年、20年及30年,而且其服务成绩与态度均属优秀者,分别授予服务十年奖、服务二十年奖及服务三十年奖。
第四条
创造奖
本公司员工符合以下所例各项条件之一者,经审查合格后授予创造奖:
1.
设计新产品,对本公司有特殊贡献者;
2.
从事有益于业务的发展或提高,对节省经费、提高效率或对经营合理化的其他方面做出贡献者;
3.
在独创方面尚未达到发明的程度,但对公司生产技术等业务发展确有特殊的贡献者;
4.
上述各款至少应观察6个月,经判断效果的确很好,才属有效。
第五条
功绩奖
本公司员工符合以下例各项之一者,经审查后授予功绩奖:
1.
从事对本公司有显著贡献的特殊行为;
2.
对提高本公司的声誉有特殊功绩;
3.
对本公司的损害能防患于未然;
4.
遇到非常事变,如灾害事故等,能临机应变,采取得当措施;
5.
敢冒风险,救护公司财产及人员脱离危难;
6.
具有优秀品德,可以作为本公司的楷模,有益于公司及员工树立良好风气的其他情况。
第六条
全勤奖
凡本公司连续1年未缺勤的员工,经审查后授予全勤奖;其奖励方式是颁发奖品。
第七条
奖励方式
本公司奖励分奖品、奖金、奖状三种方式。
第八条
奖金及奖状
对创造奖和功绩奖,可以按等级授予奖金及奖状。
第九条
奖品
对服务年资奖授予奖品及奖状,奖品内容根据企业当年度经营状况和员工的需要确定。
第十条
再奖励
员工有下列情形之一者,给予再奖励:
1.
根据第四条接受奖励后,其效果被评定为最高创造时;或同一员工对同一事项再实施与改进时;
2.
根据第五条接受奖励后,其功绩经重新评定为更高时;
前项再奖励审查与第四条或第五条相同,其授予的奖金数目是复审所定的奖金与原发奖金的差额。
第十一条
由2人或2人以上共同获得奖金的情形
奖励事项如为2人或2人以上共同合作而完成的,其奖金按参加人数平均分配。
第十二条
审查手续
奖励事项由主管部(室)经理核实后,送总经理批准。
第十三条
员工奖励审查委员会
奖励种类及等级的评定由员工奖励审查委员会负责;审查委员会由总经理任命主任委员,各级管理人员担任委员。
第十四条
奖励的核定与颁奖
奖励的核定与颁奖,由总经理负责。
第十五条
颁奖日期
原则上每年一次,于本公司成立纪念日颁发。
第十六条
本制度经总经理批准后公告实施,修改时亦同。
二、员工出勤奖金办法
第一条
本公司为奖励员工出勤,减少请假,恪遵公司规章,特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出勤奖金按点计算,每点20元,每月计分30点(600元),本厂员工(包括契约工)在厂工作每出勤1天给予1点。
第三条
员工于当月份内请假者,不论事病假均按下列标准扣减奖金:
1.
请假一天扣7点(140元);
2.
请假二天扣14点(280元);
3.
请假三天扣21点(420元);
4.
请假四天扣30~31点(600~620元)。
第四条
全月份不请假,且轮休不超过2日者另加给全勤奖金8点(160元);请假旷工(包括1小时)或轮休超过2日(逢有法定假日的月份得增加为3日)及星期日固定休息人员均不加给。
第五条
兵役公假、婚、丧、生育假:
1.
身家调查、点阅召集、后备军人召集等出勤奖金照给;
2.
动员召集、教育召集及奉派受训20天以上者不予给点;
3.
婚、丧、生育假所请假日不予给点(如跨月者其全勤加给的8点只扣1次)。
第六条
公伤与国内公差出勤奖金照给。
第七条
旷工:每旷工1天扣10点(4小时以内扣5点,超过4小时按1天扣点)。
第八条
当月份请事病假累计4小时以内奖金不扣,超过4小时按1天扣点。
第九条
为顾念员工确患重病必须住院(限公立或劳保医院治疗;情节特殊,其住院期间经取得医院证明者得予从轻扣点,即每住院1天扣发奖金5点;其余门诊仍按本办法第三条的规定计扣奖金)。
第十条
星期例假及轮休特休
1.
常白班员工星期例假日或排定轮休日奖金照给,但被指定加班而不到工者扣奖金10点;
2.
已排轮休的人员除轮休日外如有不上班者应一律请假否则视作旷工;
3.
特别休假于前一天下午5点钟前提出申请经核准者,出勤奖金照给,事后(包括当天)申请者不准,视作事假论;
4.
应休未休的特别休假在年限届满后均按现支日资的1.6倍发给奖金,但中途离职者不予发给。
第十一条
本办法经核准后公布实施,未尽事宜得随时修改。
三、全勤奖金给付办法
第一条
本公司为使员工勤于职务、提高生产效率起见,特制定本办法以资奖励。
第二条
本公司生产线作业人员(领班除外),守卫人员及长期临时性生产工作人员适用本办法。
第三条
本奖金每季颁给1次,其给付日期为次月20日。
第四条
当季内未请假(包括年休假)、迟到及早退者,按下列标准给予全勤奖金:
1.
月薪:按当季最后一个月的月薪天天
2.
日薪:按当季最后一个月的日薪天
第五条
颁发奖金前,人事部将名单送总经理核阅后公布。
第六条
新进人员如到职日恰为当季第1日者,奖金自该月份起计算,否则于次季第1日起计算。
第七条
当季服务未满3个月而离职者,不予计算奖金。
第八条
停薪留职期间不适用本办法。
第九条
本办法经呈准后施行,修改时亦同
。
四、从业人员年终奖金发给办法
第一条
适用范围
1.
本公司从业年终奖金的发给,悉依本办法的规定办理;
2.
本办法所称从业人员以本公司编制内的人员为限;顾问、聘约人员、定期契约人员、临时人员均不适用。
第二条
奖金数额
从业人员的年终奖金数额视公司当年度的业务状况及个人成绩而定。
第三条
按实际工作月数比例计算的范围从业人员在年度内有下列情形之一者,年终奖金按其该年度内实际工作月数的比例计算(服务未满半个月者以半个月计,半个月以上以1个月计):
1.
准给特别病假或公伤假者;但因执行职务奋勇负责而致伤害,经专案签准其请假间得予发给的公伤假除外;
2.
非受处分的停薪留职者;
3.
中途到职者。
第四条
发给前离职
从业人员于当年度年终奖金发给前离职或受停薪留职处分中者,不予发给;但退休、资遣人员服务已满该年度者,不在此限。
第五条
发放日期
每年度从业人员的年终奖金于翌年1月20日发给。
第六条
奖惩的加扣标准。从业人员在当年度曾受奖惩者,年终时依下列标准加减其年终奖金:
1.
嘉奖1次:加发1日份薪额的奖金;
2.
记小功1次:加发3日份薪额的奖金;
3.
记大功1次:加发10日份薪额的奖金;
4.
申诫1次:扣减1日份薪额的奖金;
5.
记小过1次:扣减3日份薪额的奖金;
6.
记大过1次:扣减10日份薪额的奖金。
第七条
请假旷职的扣减标准
从业人员于年度中曾经请假或旷职者,其当年度的年终奖金依下列标准计扣(以元为单位):
1.
病假1日扣减半日份薪额的奖金;
2.
事假1日扣减1日份薪额的奖金;
3.
婚假1日扣减1/4日份薪额的奖金;
4.
丧假1日扣减1日份薪额的奖金;但因承重祖父母、配偶等丧亡请假在5天以内者,每日扣减1/4日份薪的奖金;
5.
产假1日扣减半日份薪额的奖金;
6.
旷职1日扣3日份薪额的奖金,旷职半日扣1.5日份薪额的奖金。
第八条
奖金提拨
符合本办法第四条规定,工作不满1年者,其奖金按实际工作月数比例提拨。
第九条
扣款处理
依本办法规定扣除的款额应缴回公司。
第十条
实施与修订
本办法经经营决策委员会通过后实施,修改时亦同。
1.
利益目标达成率在85%以下,奖励标准1个月者,不分考绩一律以1个月计算;
2.
利益目标达成率在85%以上,奖励标准1个月以上者;其超过1个月的部分(不含特别休假在14天以内者所加发1个月的奖金),依下列核发基数计算;
3.
凡符合“年终奖金发给办法”第四条规定,工作不满1年者,采实际工作月数比例提拨;
4.
依“年终奖金发给办法”规定扣除的款额应缴回公司;
5.
年终奖金发给标准自发布之日起实施。
五、从业人员各项津贴给付办法
第一条
津贴支给标准
本关系企业所属从业人员的各项工作津贴给标准规定。
1.
加班津贴单位元时
2.
轮值与夜勤津贴单位元时
3.
驾驶员每月加班津贴最高不得超过元
4.
出纳人员职员津贴每月定为元
第二条
特殊工作环境津贴
特殊工作环境津贴由各部门视实际情形订颁实施,并向经营决策委员会报备。
第三条
实施及修改
本办法经经营决策委员会通过后实施,修改时亦同。
六、年终奖金发放核计细则
第一条
为酬本公司员工一年来的辛勤,特制定年终奖金发放细则。
第二条
本公司正式员工年终奖金的发放核计悉依本细则办理。
第三条
员工于当年10月1日(含)以前转正者,均予办理:其计算方式自转正的日起为计算日期。
第四条
于当年度年终奖金发放前有下列情况之一者,应予加发奖金:
1.
记大功1次,加发相当30天薪金的奖金;
2.
记小功1次,加发相当10天薪金的奖金;
3.
嘉奖1次,加发相当3天薪金的奖金;
4.
表扬1次,加发相当1天薪金的奖金。
第五条
有下列情况之一者,应予减发奖金:
1.
记大过1次,扣减相当30天薪金的奖金;
2.
记小过1次,扣减相当10天薪金的奖金;
3.
申诫1次,扣减相当3天薪金的奖金;
4.
警告1次,扣减相当1天薪金的奖金;
5.
旷(工)职者照天数计,每旷1天扣减奖金2天,不足1天者照1天计;
6.
年度内请事病假(合并计算)达15天者扣减奖金15天,达30天者扣减奖金30天;
7.
迟到早退(合并计算)每满3次,扣减奖金1天。
第六条
服务未满1年者,事病假照比例折算。
第七条
本年度内有功与过两种记录者,可予抵消或抵减。
第八条
本细则所指奖惩等记录,适用于当年度,不得跨越年度计算。
第九条
在当年度奖金发放前,有下列情况之一者,不发年终奖金;
1.
辞职或解雇者;
2.
资遣者;
3.
停薪留职者;
4.
其他原因中途离职者。
第十条
顾问、试用、临时等人员一律不发年终奖金。
第十一条
年度的计算由每年1月1日起至12月31日止。
第十二条
服役复职人员,其当年度的奖金以复职日起算,不足3个月者不发。
第十三条
本细则呈奉总经理核定后实施。
七、责任奖金的计算及分配暂行办法
第一条
责任奖金分下列三种发给
1.
企业部人员(营业人员除外)责任奖金;
2.
服务部门,筹办期间的企业部及未达发给企业部责任奖金标准的企业部责任奖金;
3.
营业人员责任奖金。
第二条
企业部责任奖金依下列规定发给:
1.
责任奖金的计算根据新订各企业部本年4—12月份的盈余及销售目标为准(各部必须达到销售目标的百分率)。
2.
责任奖金的核算以3个月为一期,即4、5、6月和7、8、9月,10、11、12月各为一期;
3.
期内超出盈余目标及销售目标1%的企业部加发薪金总额60%;
4.
期内达到盈余目标80%及销售目标1%的企业部加发薪金总额30%;
5.
期内未达盈余目标80%及销售目标1%的企业部则不予加发;
6.
各企业部盈余及销售超出目标,其超出部分可并入下期累计,并盈亏互抵(但对财产的处理,物价的波动涨价时另议);
7.
本条所订责任奖金,由各企业部估算;交财务部核对各企业部业绩后,由企业部经理及主管全权决定部内人员的分配,送财务部分3个月平均并入次月薪金内发放;财务部应依法办理扣缴,并视如薪金依发放月份的费用入账;
8.
如某企业部前期盈余未超出目标80%,及销售目标1%未获发给奖金,或达到盈余目标80%及销售目标1%仅获加发奖金30%,但于次期计算时,并同前期业绩计算在内,均已超出或达到发给责任奖金的标准,则前期亦应按标准规定追发奖金;本项追补奖金的规定,仅适用于同一年度4—12月份以内,隔年度则不得追补;
9.
各企业部全年度结算,凡盈余及销售超出所订目标的企业部,其盈余超出部分得提拨作为该部年终加发奖金,由该部经理及主管于年终结算后负责分配(如各部经理有把握年终一定可分得奖金时,可由主管保证于适当时间先借若干预为分发,然后于年终结算后扣抵);
10.
各企业部经营财务的缺短或呆账,均应由该企业年终提拨30%盈余中扣除。
第三条
服务部门、筹办期中的企业部及未达发给责任奖金标准的企业部,其奖金依下列规定发给:
1.
平时奖金:
(1)每3个核计的责任奖金,在全公司总目标的达成下,服务部门等得按各生产企业部所得奖金的平均百分比发给
(2)如服务部门能为公司获得利润,除扣除该案件的所用费外,应按净得30%给予该部奖金,并于每一案件完结后核发;
2.
年终奖金
年终核算,全公司总目标业已达成,则服务部门等的奖金按各生产企业部所得30%超额奖金的平均人天数发给,公式如下:
A
企业部的奖金天数×人数×B企业部的奖金天数×人数
+
C企业部的奖金天数+……除以各生产企业部总人数。
第四条
营业人员责任奖金依下列规定发给:
1.
各部营业人员的奖金及应酬费计算方式分别核定,如另表;
2.
各部固定的营业人员分担各该部的全年销货责任,如达到年度内规定的目标,照核定的各部奖金数字,每3个月核发一次;
3.
营业人员除领到责任奖金外,别无其他奖金;但公司年度结算特佳时,各部经理可建议发给若干年终奖金;
4.
本条的应酬费系指一般应酬费用,如有特别费用,可在成交前向公司报备后发给;
5.
各部营业人员如有连续6个月不能达到营业责任额时,应即改调他职。
第五条
本暂行办法经午餐会通过后公布施行,修订时亦同。
八、经营绩效奖金核发办法
第一条
本公司为激励同仁提高工作士气,发挥团队精神并借以改善同仁待遇,特设置经营绩效奖金并制定“经营绩效奖金发放办法”。
第二条
奖金的来源系依各直线单位每月所填制的“直线单位经营绩效评核表”中的“本期损益”总合计金额的25%提供发放。
第三条
奖金的发放对象,为迄计算奖金的当月底止本公司已升任正式的全体同仁,试用中的同仁不予列为发放对象。
第四条
奖金的发放计算一律依当月份的“基点奖金额”计算,其计算方式如下:
1.
当月份提供发放的奖金总额除以当月底止已升任正式的全体同仁的基点总数等于每基点奖金额;
2.
基点的换算按相应表格;
3.
营业主任的职等比照服务主任的平均职等六等,营业人员的职等比照服务人员的平均职等四等换算。
第五条
幕僚单位人员奖金的计算,一律依当月份的基点奖金额与个人的基点成绩计算。
第六条
营业单位与分公司人员奖金的计算一律依当月份的经营绩效竞赛名次发放的计算标准;其最高与最低的发放比例原则上为3:1,惟应视经营的实际情形随时增减其差距。
第七条
服务中心的奖金发放标准比照幕僚单位计算。
第八条
发放的奖金金额的计算一律以“元”为单位,元以下四舍五入。
第九条
奖金的发放日期为每月25日。
第十条
本办法经呈总经理核准后公布实施,修订时亦同。
九、效率奖金核发办法
第一条
目的
为使各公司绩效的评核及奖金的计发有所依循,特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对象
效率奖金以利益中心(尚未建立利益中心部门暂以成本中心)为核发部门,其对象为二级主管(含)以下编制内从业人员及聘约、定期契约人员,但按件计酬及临时人员除外。
第三条
方式
各部门绩效的评核及奖金的计发,订为每月1次,各月的绩效不得互抵。
第四条
固定基数
1.
奖金额的制定,按固定基数百分比核发;固定基数订为科长级4000元,组长级及非科长级的助理管理(工程)师以上人员3000元;男从业员2000元,女从业员1200元;
2.
固定基数以编制人数为制定基准但实际人数未达编制人数时则以实际人数为发放基准
第五条
奖金计算归类
1.
独立计算奖金部门:指该部门的奖金依其绩效按奖金评核项目独立计算的部门;
2.
比照计算奖金部门:指提供服务于独立计算奖金部门,其奖金应比照被提供服务的独立计算奖金部门比例计算的部门;
3.
平均计算奖金部门:指该部门提供的服务或贡献,其绩效无法用数字单独计算或比照某独立计算奖金部门计算的部门,其奖金应比照公司(事业部)全部独立计算奖金部门的平均计算。
第六条
独立计算奖金部门的评核项目
1.
生产部门:
(1)按事业部目标利益达成率核发奖金,最高限额为固定基数15%,目标利益未达80%本项不计提奖金;
(2)按利益中心目标利益达成率核发奖金,最高限额为固定基数的15%,未制定利益中心或达成率未达80%,本项不计提奖金;
(3)按各利益中心特定评核项目核发奖金,所称特定评核项目应包括下列各项:
①产量:
A.因不可抗力原因(如长时间限电或不可抗力的断料)的减产,由生产部门签呈总经理核定减产的量降低产量,的计算标准;
B.试制品不计产量,其因试制所发生的人工、费用,须经事业部经理核准后,按比例由计入效率奖金中的人工、费用扣除;
②主要材料耗用量(或收率);
③工缴(以可控制项目为主、包括直接人工、间接人工、主要器材消耗费、修护费、其他事务费、交通费、文具印刷、邮电费、车旅费、包括费等);
④品质;
⑤可归责于生产部门的客审案件,所发生的折让及销货退回的折价差额,一律自利益项下扣除;
⑥其他特定评核项目;
以上①至⑥项奖金计算百分比由公司自订;
2.
营业部门(直接销售人员)
(1)按事业部目标利益达成率核发奖金,奖金比率自订;
(2)按利益中心以厂价为基准计算的目标利益达成率核发奖金,奖金比率自订;未制定利益中心或达成率未达80%,本项不计提奖金。
(3)按各部门特定评核项目核发奖金,所称特定评核项目应包括如下:
①营业额或销售量;
②推销费用(以可控制项目为主、包括薪金、陆运费、医药费、书报杂志、文具印刷、邮电费、差旅费、交际费、交通费、什项购置、什费、水电费、修护费、其他事务费等);
③应收账款周转日数;
④可归责于营业部门的客审案件,以公司受损金额计扣利益;
⑤其他特定评核项目;
以上营业部门①至③项奖金的计发,尚需受下列条件的限制:
①最近3个月实际营业额达成率(未满3个月的月份实际按月份累计)未达80%,不计发营业部门奖金;
②以合作外销产品,外销证件逾期未收额占该月底未收总额的比率达20%以上,不计发营业部门奖金;
③最近3个月的平均账款回收率(分内、外销)低于90%,不计发营业部门奖金,其计算公式如下:
应收账款回收率
=
最近3个月收现金及收票总额÷最近3个月销货净额合计
上列计算式中收现及收票总额应扣除合作外销的退税证件未按规定期限取回时的内外销货差价;惟当月份销货额超过前2个月平均额部分,准延至次月15日补计达成率;因品质不合格,而遭客户申诉致无法收清者,得按特殊案件签呈总经理核准不列入计算。
第七条
奖金计发限额
1.
奖金发放除营业部门外,各核发部门平均每人最高不得超过固定基数的60%;
2.
比照计算奖金部门,按该部门提供各独立计算部门的服务程度,比照独立计算奖金部门计发;
3.
平均计算奖金部门效率奖金的计算,以独立计算奖金部门的总平均计发。
第八条
目标的制定
1.
本办法所称目标或计算的基准,系指经决策会通过的年度预算而言;
2.
寄库品未事先经呈总经理批准,视为未销售,其利益自当月份扣除,且不列入下月实绩。
第九条
罚扣
除特别休假及公假免予罚扣外,请假罚扣奖金比率应于效率奖金核发准则中明订;罚扣的奖金额可充做各部门自行保管运用。
第十条
特殊贡献
对公司有特殊贡献者,须专案呈请总经理核发特别奖金,金额不予限制。
第十一条
准则的制定
各公司效率奖金核发准则由会计部门拟订,经会总管理处总经理室同意后,呈总经理批准公布实施,修改时亦同。
第十二条
附则
1.
奖金最高限额,视实际需要得每年修订一次;
2.
本办法经决策会通过后实施,修改时亦同。
十、绩效奖金发给办法
第一条
本公司绩效奖金办法的施行,系以鼓舞工作士气、奖励工作绩效为目的,每月核算定期发给。
第二条
本公司绩效奖金包括两项:第一项为生产绩效奖金,发给对象包括现场主管、助理及模具制作保养人员。第二项为工作绩效奖金,发给对象包括一般办公室职员及非属直接参加生产作业的职员作业员;但任何从业人员不得同时支领两项奖金。
第三条
试用人员、当月份遭记过以上处分的人员及该月份未服务期满的从业人员,概不发给绩效奖金:
1.
每人基本奖金的折算标准。
但当月份无进度迟延的情形得以高一标准计算;
2.
每人应发金额的折算标准。
第四条
生产绩效奖的计算方式系以该月份完工部分的生产金额计算;首先依表列折算每人基本奖金金额,再以此奖金基本额及各单位实际绩效计算每人应发的奖。金折算标准制定如下。
但各单位的助理、保养人员的奖金金额以其直接主管的奖金的六成计算。
第五条
工作绩效奖金以当月份净利润为计算标准;发给幅度制定。
第六条
绩效奖金的核发工作由经理室及各处处长会同办理,经经理签准后发给。
第七条
本办法第四条制定的完工金额得视现场作业人员的人数增减而调整;第五条制定的净利标准得视营业额的多寡而调整。
第八条
本办法自公布日起施行,未尽事宜得视需要修订公布。
十一
、员工参与公司管理规定
第一条
目的
本公司实行员工参与管理制度,目的在于增进员工满足心理,发挥员工的潜能,提高企业的工作效率。
第二条
范围
员工参与管理的范围包括公司的一切事务;但当涉及主管威信时或对参与员工的地位不利时,通常不宜由员工参与。
第三条
方式
员工参与管理可采用参加座谈会、研讨会、专门会议等形式。员工有权利提出意见,有权利以各种方式参与管理。
第四条
奖惩
员工参与管理提出有创意的意见,公司对其实施适当奖励。
第五条
员工参与管理计划的修订
员工参与管理的计划,应随形势的不断变化而变化,消除缺点。
第六条
管理人员与员工的会谈
会谈必须由各部门管理人员主持,必要时要邀请有关专家、学者参加。要鼓励员工提出意见与建议。会谈每周举行一次,主要用来客观地衡量工作成果,并选择最适当的工作方法。
第七条
人员辅导
每次会谈快结束时,必须由与会的专家、学者对参与管理的员工给予个别的指导和考评。
第八条
效果测评
在施行上述举措之后,总经理办公室必须对其效果进行综合测评,并对表现优异者给予奖励和表扬,从而激励全体员工更加努力参与,共同为公司的发展献计献策。
十二、公司化学工业年终奖金制度
第一条
依据
本细则依据本公司人事管理规章规定制定。
第二条
适用范围
1.
本公司从业人员年终奖金的发给,悉依本细则的规定办理;
2.
本细则所称从业人员以本公司编制内的人员为限,顾问、试用人员、临时人员均不适用(但得视情况另行发给)。
第三条
奖金数额
从业人员的年终奖金数额视公司当年度的业务状况及个人成绩而定。
第四条
按实际工作月数比例计算的范围
从业人员在年度内中途到职者,按实际工作月数比例计算;凡未满半个月者以半个月计,半个月以上以1个月计。
第五条
在当年度奖金发放前,有下列情况之一者,不发年终奖金:
1.
辞职或解雇者;
2.
资遣者;
3.
停薪留职者(期间扣除);
4.
其他原因中途离职者。
第六条
年终奖金的发放计算基数标准如下:
本薪+主管加薪+职务加薪+技术加薪。
第七条
奖惩的加扣标准
从业人员在当年度曾受奖、惩者,年终时依下列标准加减年终奖金:
1.
嘉奖一次:加发1日份薪额的奖金;
2.
小功一次:加发3日份薪额的奖金;
3.
大功一次:加发10日份薪额的奖金;
4.
申诫一次:扣减1日份薪额的奖金;
5.
小过一次:扣减3日份薪额的奖金;
6.
大过一次:扣减10日份薪额的奖金。
第八条
请假旷工的扣减标准
1.
旷工者照天数计,每天扣减2日份薪额的奖金,不足1天者以1天计;
2.
年度内请事病假(合并计算)达10天以上者,每超过1天扣减1日份薪额的奖金(服务未满1年者,照比例折算)。
第九条
考绩加发标准
年度考绩依下列等级加发:
1.
优等者加发10日份;
2.
甲等者加发3日份;
3.
乙等者不予加发。
第十条
年度计算
由每年1月1日起至12月31日止。
第十一条
发放日期
每年度从业人员的年终奖金于翌年春节前发给。
第十二条
实施及修订
本细则呈奉总经理核定后实施,修改时亦同。
十三、公司(家电业)绩效奖金制度
(一)总则
第一条
目的
为加强各部门达成本年度预定经营目标,并充分掌握各职层所分担的勤务责任,以达到本年度的营业利润为目的,特颁布各部门别奖金核发办法。
第二条
适用资格
下列各部门人员皆适用本资格规则:
1.
生产部门;
2.
营业部门;
3.
开发部门;
4.
管理部门。
第三条
计算期间
各部门考核计算期间乃依照会计年度1月1日起至12月31日为止,并于每年年初计算前年度各部门考绩,成绩并依其考绩分数支付奖金。
第四条
奖金支付方式
各部门奖金支付,按每年分两次发放;原则上于每年2月及8月支付;其计算期间如下:
1.
上期(8月)奖金:从1月1日起至6月30日止,并于8月份与薪金合并发放;
2.
下期(2月)奖金:从7月1日起至12月31日止,并于2月份与农历春节奖金合并发放。
第五条
计算单位
奖金计算时以元为单位;若计算时有元以下的尾数产生时,一律以四舍五入计算至元为计算单位。
第六条
离职或遭解雇时的处理
员工基于私人理由而向公司申请离职时或受惩戒解雇时的奖金,一律拒绝支付。
(二)考绩评定方式
第七条
考绩评定表
各部门考绩评核项目及评分比率。
第八条
基准率
各部门考绩分数如享有30分的基准率,其主要目的在于保障员工不论身置任何职务或任何部门,皆可享有全体同仁共同努力的成果,并能为公司的发展,作出共同努力。
第九条
销售目标达成率
1.
营业部门:依据各营业部门销售净所得与预定销售目标相除后所得的成绩,再与对各生产单位预定生产销售目标所达成比率,按下列方式进行评核:
(1)销售目标达成率×80%=A;
(2)对生产部门所承诺的生产销售目标达成率×20%=B;
(3)A+B=营业部门销售目标达成率分数;
2.
生产部门:除考虑营业部门所允诺的生产销售目标外,各生产部门间的附加价值亦须一并考虑,其评核规定如下:
(1)有附加价值的评核规定包括下列两项
①当期附加价值净值外购附加价的成本附加价值利益
②附加价值利益附加价值预定目标加权平均数附加价值达成率
(2)无附加价值者依照各营业部门预定销售比例计算
其他各部门考绩计算则依照营业部门的评核考绩计算
第十条
销售增长率
1.
营业部门:各部门销售增长比例,则应就当期实际销售额与目标销售额相比较后所得即为销售增长率,其评核规定如下:
(1)销售增长率的考核分数分考核基准达成率
(2)达成率
①A=1+(实际值-目标值);
②B=该部门占公司实际销售比例×部门实际增长率÷全公司实际增长率;
③公司实际增长率若低于10%时,则最低评核标准仍以105计算。
(3)当该期的预定目标值呈负增长时,不论该项评核分数如何皆不予以计算;
2.
生产部门:依照与营业部门预定的销售目标评核,但生产部门若有附加价值产生时,则加算附加价值的评核。
3.
其他各部门考绩的计算,依照营业部门的评核标准计算。
第十一条
投资报酬率
公司视前年度营业成长比例由董事会议通过后,所制定各部门年度损益目标及投资报酬率;其标准如下:
1.
评分基准
投资报酬率考核分数标准投资报酬率评定分数
2.
营业部门投资报酬率
税前纯利
÷
使用资产
=
营业部门投资报酬率
3.
管理部门
全公司年度税前纯益÷总资产
=
管理部门投资报酬率
4.
其他各部门的投资报酬率则由经营企划部门评核后,设定各部门目标达成标准后,呈报总经理评定后实施。
第十二条
附加价值提取率
本公司所支付的奖金乃由附加价值利益中,提出40%~50%的净所得(须扣除该项的管销费用及销货成本)作为奖金的分配额;其评定方式如下:
1.
当期附加价值实际产生及销售额
>
预定目标时,则依照原订的考核10分数分计算;
2.
当期附加价值实际产生及销售额
<
预定目标时,则依照原订的基准分数×达成率;
3.
经营企划部门在计算出各部门目标值后,呈报总经理评定后实施。
第十三条
业绩率
各部门的经营可由经营企划部门视各部门所负责的职务分别设定目,标及评核项目以作为该项达成率的考绩分数;各部门对公司的贡献程度(业绩率)评核标准。
1.
营业部门业绩率
2.
生产部门业绩率
3.
开发部门业绩率
(1)开发目标达成率:包括新产品研究、开发、质量、规格、性能及成本等开发项目的目标达成率,在经由商品科评核后,以业绩率的百分比计算;
(2)开发计划达成率
①开发计划应于每半年检视一次,计划进度经核定通过后,应作定期性业务分析及评核;
②计算期间遭命令终止研究时,仍应视开发前实际达成率评核;
③原计划案外的企划若因执行上较他案达成困难者,可视其达成难易度评核后,乘以1.2为实际评估分数;
④开发计划达成率占业绩率的
(3)经费控制
开发部门所需的经费预算可按年度编列的预算进行经费控制并对该
期间经费控制比率予以评核经费控制占业绩率的
表
评核项目人事部总务科质量管理科商品科稽核室幕僚室
专案进度
费用控制
专案提议
资金控制
目标达成
合计
4.
管理部门业绩率
第十四条
预留调整
该项评估系保留给最高主管针对市场变动及社会经济结构变化时,对各部门职务责任度及管理控制等因素,予以裁定评核;其评核标准则视其需要程度给予0~20分的考绩评比。
(三)附则
第十五条
修订
各部门对于本规则有任何疑义产生时,由各部门主管汇整后,呈报人事科代为解释疑义;尚若有修订的必要时,应由人事科提列改善建议方案后,呈报总经理评核。
第十六条
施行
本规则自××年×月×日起实施。