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煤矿安全隐患排查与整改制度

煤矿安全隐患排查与整改制度 本文关键词:排查,整改,安全隐患,煤矿,制度

煤矿安全隐患排查与整改制度 本文简介:煤矿安全隐患排查与整改制度为了建立安全隐患排查整改长效机制,强化安全生产主体责任,进一步明确安全责任,加强安全生产事故隐患监督管理,及时发现并消除安全生产事故隐患,防止和减少事故,保障从业人员生命、财产安全,根据《安全生产法》等法律、行政法规和上级文件精神,特制订本制度。一、组织机构为加强安全隐患的

煤矿安全隐患排查与整改制度 本文内容:

煤矿安全隐患排查与整改制度

为了建立安全隐患排查整改长效机制,强化安全生产主体责任,进一步明确安全责任,加强安全生产事故隐患监督管理,及时发现并消除安全生产事故隐患,防止和减少事故,保障从业人员生命、财产安全,根据《安全生产法》等法律、行政法规和上级文件精神,特制订本制度。

一、组织机构

为加强安全隐患的排查与整改,矿成立安全隐患排查与整改领导小组

长:矿长

副组长:矿班子成员

员:副总工程师(矿长助理)、生产科、机电科、调度室、安检科、劳资科、培训办等科室负责人

领导小组下设办公室,办公室设在安检科,办公室主任由安检科科长兼任

二、安全隐患排查与整改分工

1、由矿长牵头,安检科组织相关部门参加并分组,每月开展一次矿井全面范围内安全生产事故隐患大检查。参加部门及人员:安检科、生产科、机电科、调度室、劳资科、企管科、供应科、政工科、纪检监察科、行办、工会和各施工单位负责安全工作的管理人员。

2、每月由矿长亲自组织一次全方位的安全隐患排查。

3、由安全副矿长牵头,安检科负责抽调机关科室相关人员参加,每月不定时组织不少于一次人的不安全行为安全隐患排查。

4、由总工程师牵头,生产科负责抽调机关科室及相关单位工程技术人员,每半月组织一次“一通三防”、顶板管理、防治水、火工品等安全隐患专项排查。

5、由机电副矿长牵头,机电科负责抽调机关科室及相关单位工程技术人员,每半月组织一次机电、运输等安全隐患专项排查。

6、由生产副矿长牵头,调度室负责抽调机关科室及相关单位工程技术人员,根据需要适时组织雨季“三防”、冬季“四防”、应急救援措施等安全隐患专项排查。

7、其他业务科室由分管矿领导牵头,根据业务分工及实际情况,开展分管业务范围内的安全隐患专项排查。

8、各专业组对已挂牌督办的重大安全生产隐患的治理要求、治理期限、治理措施等内容进行督促、检查、指导,并要在整改期限内完成。

9、基层单位每周由党政负责人牵头搞好本单位安全生产事故隐患排查,开展安全评估评价工作;每班由管理人员牵头开展安全生产事故隐患自查自纠工作。

三、安全生隐患排查的重点内容及科室责任划分

1、“一通三防”方面

⑴矿井要建立健全

“一通三防”专业机构,人员配备要满足需要;建立并落实各级“一通三防”安全生产责任制和“一通三防”管理制度由生产科负责。

⑵矿井通风系统必须合理;局部通风设施构筑管理要规范,通风设施必须完善可靠;采区实现分区通风;矿井总风量和各作业地点实际风量要达到规定要求,重点查无风、微风、循环风作业现象;杜绝不合理串联通风;杜绝瓦斯超限、风速超标和超通风能力生产现象,具体由生产科负责。

⑶按规定进行矿井阻力测定和年度全矿井反风演习由生产科负责;按规定进行主要通风机性能测定由机电科负责;矿井救灾演练由调度室负责。

⑷按照规定建立安全监测监控系统且运转正常,各类传感器安设要符合规定、管理维护到位,质量和调校要符合规定,具体管理由调度室负责;按规定配备瓦斯检查员,认真执行了自动监测和人工检查相结合的瓦斯检查制度由生产科负责,其中自动监测由调度室负责;瓦斯超限要按事故进行追查和处理由生产科负责。

⑸矿井建立综合防尘系统和综合防灭火系统且运转正常,防尘、防灭火管理制度和措施要完善并落实到位由生产科负责,其中综合防灭火系统由保卫科协助;生产过程中防尘措施要有效,作业环境达到标准管理,由生产科负责。

2、水害防治情况

⑴按规定设立专门防治水机构,配备专职人员和物资设备,制定完善的防治水管理规章制度,落实主要管理人员和各职能部门防治水责任制,由生产科负责。

⑵具备与矿井水文地质条件相匹配的水文地质图、资料和各种台帐,编制矿井中长期防治水规划和年度防治水计划,并按计划实施,由生产科负责。

⑶水文地质要落实采空区、相邻矿井老空(窑)积水防治措施,防、排水系统要完善,承压水开采要制定安全技术措施及地表水监控防范措施由生产科负责,其中完善排水系统由机电科负责。

⑷制定水害应急预案和现场处置方案,按规程要求设置安全出口、规定避灾路线、设置路标由调度室负责,并对全体井下职工进行避灾培训由劳资科负责。

⑷井口及工业场地内建筑物的高程低于当地历年最高洪水位、矿井井口附近或塌陷区内外的地表水可能溃入井下时,要按规程规定采取有效的安全措施,由调度室负责。

⑹按《煤矿安全规程》规定留设防水煤柱,不能存在非法超层越界开采防水煤柱现象,由生产科负责。

⑺针对主要含水层建立可靠的地下水动态观测系统由生产科负责;在向有突水危险地区开拓掘进前要建成防、排水系统由生产科、机电科分别负责。

⑻在有突水威胁区域进行采掘作业要制定有探放水措施,探放水措施要具有针对性和适用性,探放水设备能满足“超前距”要

求由生产科负责。

⑼采掘工作面或其它地点有明显透水征兆要立即停止作业并采取措施由生产科、调度室负责。

3、采掘布置情况

矿井生产系统完善可靠,生产布局科学合理;采掘接替正常;杜绝“剃头下山开采”;不能存在非正规采煤方法、以掘代采、多头作业等问题;要有规范真实、填制及时的采掘工程平面图等图纸由生产科负责。

4、机电管理情况

要按规定实现双回路供电;井下机电设备保持完好,杜绝电气设备失爆。立井、斜巷提升运输设备保护装置和安全防护设施齐全、有效由机电科负责。

5、顶板管理情况

采掘工作面必须按作业规程规定及时支护,严禁空顶作业;采煤工作面两顺槽悬顶距离不得超过规定管理由生产科、安检科负责。

6、火工品管理情况

火工品采购、管理、使用要规范,建立并严格执行火工品储存、运输、发放、领用、回收制度由供应科负责;爆破作业要严格执行“一炮三检”、“三人连锁放炮”制度,禁止明火放炮由生产科、安检科负责。

7、防止“三超”情况

按核定生产能力组织生产,严防超能力、超强度、超定员组织生产的管理由调度室、生产科、劳资科负责;严格执行每个采区内每班采掘人员不超过100人的规定由劳资科负责。

8、自然灾害防治情况

矿井周围存在洪灾导致溃坝、溃堤、淤积危险河道等自然灾害威胁时,要落实防范治理措施;落实暴风、暴雨、雷电、暴雪、冰冻、地震等可能造成煤矿停电、停风、淹井事故的防范措施;雨季“三防”(防洪、防排水、防雷电)工作要制定周密措施由调度室负责。

9、应急救援措施落实情况

应急救援机构、队伍健全;按规定配置应急救援物资、设备;制定有事故应急救援预案并按规定组织演练;煤矿负责人和调度值班人员熟悉应急救援措施;井下作业人员熟悉避灾路线由调度室负责。

10、制度落实情况

健全岗位安全生产责任制由安检科负责;落实领导干部下井带班制度由调度室负责;企业主要负责人、安全管理人员及特种作业人员要持证上岗由劳资科负责;严格执行煤矿安全生产费用提取使用,各单位建立隐患排查治理制度由安检科负责。

11、井下作业人员要经培训合格上岗,依法签订劳动合同,按规定配备劳动防护用品由劳资科负责,全部佩戴有效自救器由生产科负责;严格执行入井人员验身制度和出入井人员清点制度由调度室负责。

12、严格执行复工验收制度,谁组织、谁验收,谁签字、谁负责,严防事故发生,由调度室负责。

四、安全隐患分级、分类

1、安全生产隐患是指生产、基建矿井、地面单位违反安全生产法律、法规、规章、标准、规程和安全生产管理制度的规定,或者因其他因素在生产经营活动中存在可能导致事故发生的物的危险状态、人的不安全行为和管理上的缺陷。

2、依据《安全生产事故隐患排查治理暂行规定》(国家安全生产监督管理总局第16号令),安全生产隐患分为一般安全生产隐患和重大安全生产隐患。

⑴一般安全生产隐患是指危害和整改难度较小,发现后能够立即整改排除的隐患。

⑵重大安全生产隐患是指危害和整改难度较大、应当全部或者局部停产,并经一定时间整改治理方能排除的隐患,或者因外部因素影响致使生产、基建矿井、地面单位自身难以排除的隐患。

3、事故隐患按种类分为:顶板、通风、瓦斯、煤尘、机电、运输、爆破、火灾、水灾和其它类。

五、重大事故隐患的认定

重大事故隐患进行界定,参照《国家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局

国家煤矿煤矿安全监督局关于印发煤矿重大安全隐患认定办法(试行)》(安监总煤矿字〔2005〕133号)、《河南省人民政府关于印发河南省重大事故隐患排查治理责任追究规定的通知》(豫政〔2011〕41号)、《关于印发煤矿重大隐患认定办法(试行)的通知》(煤矿化工〔2009〕223号)、《关于印发煤矿公司重大安全生产隐患认定办法(试行)的通知》(煤矿〔2011〕622号)、《关于印发煤矿控股集团有限公司化工企业隐患分类及重大隐患责任追究办法的通知》(煤矿〔2012〕277号)等文件规定。

六、重大危险源识别及分级监控

(一)重大危险源检测、评估、监控说明

煤矿依据国家标准《重大危险源识别》(GB18218—2000)及作业条件危险性评价法(D=LEC),对煤矿重大危险源检测、评估、监控说明如下:

1、贮罐区

煤矿贮罐区主要是食堂用液化气,最大贮存量达到15个(每天),贮存量0.2吨,小于10吨的临界量,故不属于重大危险源。

2、爆破材料库

煤矿北翼爆破材料库、东翼爆破材料库和西翼爆破材料库均设在井下,共有贮存壁槽46个,其中水胶炸药设计最大贮存量7.6吨,雷管设计最大贮存量6万发。小于贮存区250吨临界量的规定,故不属于重大危险源。

3、压力管道

煤矿压力管道为压风管道、注浆管道,输送介质为压缩空气、水泥浆,属无毒、非可燃和非易爆介质,不是重大危险源。

4、锅炉

煤矿蒸汽锅炉额定蒸发量为6t∕h,额定蒸汽压力为1.25MPa,小于2.5MPa(临界量),不是重大危险源。

5、压力容器

煤矿压力容器有15台空气压缩机,输送介质为压缩空气,属无毒、非可燃和非易爆介质,不是重大危险源。

6、井工开采

经相关鉴定机构鉴定,煤矿开采的二2煤层属无自燃发火性及煤尘爆炸性。井工开采根据职业安全健康体系相关程序共识别重大危险源12项(见煤矿井工开采部分重大危险源清单),全部根据作业条件危险性评价法(D=LEC)确定。其控制措施为煤矿三大规程、专项措施、应急预案。

7、煤矸石

煤矿矸石山体积约为110000m3,无滑坡体,无产生泥石流的条件,不属于重大危险源。

(二)作业条件危险性评价法:D=LEC

1、L——发生事故的可能性大小

2、E——人体暴露在这种危险环境中的频繁程度

3、C——发生事故产生的后果

4、D——危险性分值

其中D——危险性分值

D

危险程度

>320

极其危险,不能继续作业

160-320

高度危险,要立即整改

70-160

显著危险,需要整改

20-70

一般危险,需要注意

<20

稍有危险,可以接受

L——发生事故的可能性大小

分数值

事故发生的可能性

10

完全可以预料

6

相当可能

3

可能,但不经常

1

可能性小,完全意外

0.5

很不可能,可以设想

0.2

极不可能

0.1

实际不可能

E——人体暴露在这种危险环境中的频繁程度

分数值

暴露于危险环境中的频繁程度

10

连续暴露

6

每天工作时间内暴露

3

每周一次,或偶然暴露

2

每月一次暴露

1

每年几次暴露

0.5

非常罕见地暴露

C——发生事故产生的后果

分数值

发生事故产生的后果

100

大灾难,许多人死亡

40

灾难,数人死亡

15

非常严重,一人死亡

7

严重,重伤

3

重大,致残

1

引人注目,需要救护

(三)根据煤矿危险因素的存在方式及作业场所的实际情况,按照LEC法预测风险等级,依次来识别重大危险源的分布、级别及监控措施

煤矿井工开采部分重大危险源及监控措施清单

序号

作业

场所

作业

活动

危险源

可能

导致的

事故

风险

等级

D=

LEC

涉及

单位

控制措施

1

采煤工作面

采煤

冒顶、片帮、来压、巷道失修、违章作业等

冒顶/片帮人员伤/亡

5

各采煤区队

煤矿三大规程、专项措施等,应急预案

通风

违章停电,瓦斯涌出、积聚、超限,出现明火、风量不足、洒水装置无效、皮带摩擦等

瓦斯爆炸、

火灾、人员

伤/亡

5

各涉及单位

煤矿三大规程、专项措施等,应急预案

过老巷

过含水层、透老空、煤柱宽度不够、未勘探、突然涌水等

水灾、人员

伤/亡

6

各涉及单位

煤矿三大规程、专项措施等,应急预案

放炮

放炮警戒失误、瓦斯/粉尘超限、处理瞎炮、违章操作等

人员伤/亡

4

各采煤区队

煤矿三大规程、专项措施等

2

掘进工作面

支护

冒顶、支护转换/材料倒塌、水/瓦斯涌出、粉尘超标、违章停电/风等

灾害、人员

伤/亡

4

各掘进区队

煤矿三大规程、专项措施等,应急预案

放炮

警戒失误、瓦斯/煤尘超标、处理瞎炮、违章操作等

人员伤/亡

4

各掘进区队

煤矿三大规程、专项措施等

移动排矸/煤设备

吊物坠落、速度不均、违章停送电、违章作业等

人员伤/亡

3

各掘进区队

煤矿三大规程、专项措施等

运输

超负荷、违章停送电、漏电、带“病”运转、违章操作等

人员伤/亡

3

各掘进区队

煤矿三大规程、专项措施等

风机

管理

风电闭锁不齐全、违章停送电、违章操作等

人员伤/亡

3

各掘进区队

煤矿三大规程、专项措施等

3

井下

采区

采面

安装/回撤

起吊点不合格、违章起吊、单体倒塌/自动卸液、违章停送电/操作等

人员伤/亡

3

安装

二队

煤矿三大规程、专项措施等

4

井下

斜巷

矿车

运输

脱轨、连接不牢、制动/信号/安全设施失灵、超载、失修、操作失误等

跑车、人员

伤/亡

5

井下

各单位

煤矿三大规程、专项措施等,应急预案

5

主/副井

提升

运输

绳断、坠罐、过卷、安全设施失灵、超载、操作失误等

人员伤/亡、系统报废

3

机电科机电队

煤矿三大规程、专项措施等,应急预案

6

井下/地面

电机车运输

连接不牢、“带病”运转、轨距或载量不符合要求、违章驾驶等

人员伤/亡

3

各涉及单位

煤矿三大规程、专项措施等,应急预案

7

井下

皮带运输

违章停送电、清理滚筒漏斗、皮带过松/过紧、摩擦、违章作业等

人员伤/亡

4

各涉及单位

煤矿三大规程、专项措施等

8

配电室/变电所

停送电

未放验/挂牌、监护失误、温度超标、安全装置失效、违章停送电等

人员伤/亡

3

各涉及单位

煤矿三大规程、专项措施等,应急预案

9

井下

刮板机运输

防护栏失效、处理矸石卡堵、锚链断裂,违章操作等

人员伤/亡

3

各涉及单位

煤矿三大规程、专项措施等

10

井下/地面

机电

维修

违章停送电、未穿防护服、物料坠落/积压、带电作业等

人员伤/亡

3

各涉及单位

煤矿三大规程、专项措施等

11

回风巷

测/调风

巷道失修、进入盲巷、瓦斯升高、违章作业等

人员伤/亡

3

通风队

煤矿三大规程、专项措施等

(四)每年的年底抽调专业人员对煤矿范围内进行一次重大危险源的评估,各单位及业务科室对危险源制定并实施监控措施。实施监控。

七、安全隐患的整改

1、矿长、矿总工程师对全矿出现的重大安全生产事故隐患组织、提供技术支持,制定重大事故隐患治理方案。重大安全生产事故隐患治理方案包括:治理的目标和任务;采取的方法和措施;经费和物资的落实;负责治理的机构和人员;治理的时限和要求;安全措施和应急预案等。

2、各分管矿领导对分管范围内的重大安全生产事故隐患按矿长指示组织、协调、指挥处理,以“一事一议”、“五定”原则和闭环管理的要求落实整改。

3、安全副矿长对全矿重大事故隐患及一般事故隐患的整改进行监督。

4、安检科通过事故隐患大排查、人的不安全行为隐患排查、日常巡查、公司及上级检查收集整理安全信息,建立台帐并按集团公司隐患统计表格对事故隐患分类、登记、下发隐患整改通知单,对下发的隐患进行编号管理,并进行全程跟踪隐患整改情况,及时督促整改,经复查合格进行销号最终达到事故隐患的闭合管理。安检科同时负责监督落实事故隐患整改、复查情况。

6、其他各业务科室对事故隐患提供技术支持,通过对本业务范围内的事故隐患专项排查(顶板管理、防治水、“一通三防”由生产技术科组织,机电、运输由机电科组织,其他检查由对口业务科室组织)、日常检查、公司及上级检查,建立台帐并按集团公司隐患统计表格对事故隐患分类、登记、下发隐患整改通知单,对下发的隐患进行编号管理,并进行全程跟踪隐患整改情况,及时督促整改,经复查合格进行销号最终达到事故隐患的闭合管理。各业务科室于每月1日15时前将上月隐患排查台帐抄送安检科。

7、调度室负责紧急事故隐患的电话信息反馈与记录,并向矿领导汇报或与业务科室联系。处理事故隐患时做好协调工作。

8、一般安全生产事故隐患当班能够整改的,由当班跟带班负责人、班组长组织整改;当班不能处理的下发整改通知单落实整改。各单位接到隐患整改通知单后,按“五定”原则落实整改;重大安全生产事故隐患整改必须制定专项安全技术措施,经审批后执行,整改结束后以书面形式通知下发科室(返回整改单),由下发科室组织相关科室进行复查,复查不合格的单位继续进行整改,直到合格;一般事故隐患整改结果以书面形式通知下发科室(返回整改单),下发科室组织复查。

9、各单位自查的一般事故隐患,由本单位按事故隐患“五定”原则负责处理;在责任范围内出现重大事故隐患,应立即停止作业,加强监测,无法保证安全的,应当从危险区域内撤出作业人员,并疏散可能危及的其他人员,设置警戒标志,及时与相关业务科室联系。

10、各科室与基层单位对事故隐患处理及时提供必要的运输、电力、风、水、材料、配件等支持。

11、实行安全生产事故隐患排查与治理公告制度。对排查出的各类隐患,在进行登记建档的同时,要采取适当形式,向全体职工进行公告,接受监督。

八、事故隐患的上报

1、出现重大事故隐患要及时按要求逐级向上级安全监督监察及有关部门汇报,内容包括:隐患的现状及其产生原因;隐患的危害程度和整改难易程度分析;隐患的整改方案。

2、安检科负责收集其他科室隐患排查台帐,根据上级部门要求建立隐患排查数据库。定期对安全隐患排查与整改情况统计分析,经矿主要负责人签字后按规定时间向安全监管监察部门报送。

九、安全隐患奖罚

1、各单位存在的事故隐患按《煤矿安全奖惩制度》规定进行处罚。

2、发现、排除和举报事故隐患的有功人员按照《煤矿安全举报制度》规定给予物质奖励和表彰。

3、隐患单位不按规定时间对隐患进行落实整改的,罚队长、书记各100元;对推诿扯皮的单位负责人罚款200元;造成严重后果的,追究单位负责人的行政责任。

4、隐患整改结束后不按规定时间向安检科或业务部门汇报整改结果的,对队长、书记及责任人各罚款50元。

5、本单位及管辖区域内存在重大事故隐患不上报的,罚队长、书记各200元;造成不良后果的,追究单位负责人行政责任。

6、对人为造成事故隐患的责任单位管理人员进行责任处罚,罚队长、书记各200元,罚副队长各150元,罚班组长各100元;造成不良后果的,追究单位负责人的行政责任。

7、对于存在的事故隐患实行源头追溯制,当现场隐患存在时,路经该地点的安检员和相关管理人员未能及时发现、及时汇报、及时安排解决造成不良后果或事故的,罚安检员100~300元,罚相关管理人员100~1000元(依隐患级别确定)。情节严重者加重处理,并追究行政责任。

8、对责令停产整顿的不坚持“不安全不生产”原则,不采取措施,冒险蛮干的,罚队长、书记各1000元,跟班队干停工学习。

9、由于整改不力或不及时整改事故隐患,造成一般安全事故或者重大安全事故的,对责任单位及单位领导进行责任追究,并按照《煤矿安全奖惩制度》规定进行处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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