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某市商业银行关联交易审批制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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天马行空官方博客:http://t.qq.com/tmxk_docin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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黄石市商业银行关联交易审批制度

黄石市商业银行关联交易审批制度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企业会计准则--关联方关系及其交易的披露》、《黄石市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章程》的有关规定,为保证银行与关联方之间订立的关联交易合同符合公平、公正、公开的原则,确保银行的关联交易行为不损害银行和全体股东利益,制订本制度。

第一章

关联人和关联关系

第一条

本银行关联人包括关联法人、关联自然人和潜在关联人;

第二条

具有以下情形之一的法人,为银行的关联法人:

(一)直接或间接地控制银行,以及与银行同受某一企业控制的法人(包括但不限于母公司、子公司、与银行受同一母公司控制的子公司);

(二)第三条所列的关联自然人直接或间接控制的企业;

第三条

本银行的关联自然人是指:

(一)持有银行5%以上股份的个人股东;

(二)银行的董事、监事及高级管理人员;

(三)本条第(一)、(二)项所述人士的亲属,包括:父母;配偶;兄弟姐妹;年满18周岁的子女;配偶的父母、子女的配偶、配偶的兄弟姐妹、兄弟姐妹的配偶。

第四条

因与银行关联法人签署协议或做出安排,在协议生效后符合第二条和第三条规定的,为银行潜在关联人。

第五条

关联关系主要是指在财务和经营决策中,有能力对银行直接或间接控制或施加重大影响的方式或途径,主要包括关联人与银行存在的股权关系、人事关系、管理关系及商业利益关系。

第六条

关联关系应从关联人对银行进行控制或影响的具体方式、途径及程度等方面进行实质判断。

第二章

关联交易

第七条

关联交易是指银行及控股子银行与关联人之间发生的转移资源或义务的事项,包括但不限于下列事项:

(一)购买或销售商品;

(二)购买或销售除商品以外的其他资产;

(三)提供或接受劳务;

(四)代理;

(五)租赁;

(六)提供资金(包括以现金或实物形式);

(七)担保;

(八)管理方面的合同;

(九)研究与开发项目的转移;

(十)许可协议;

(十一)赠与;

(十二)债务重组;

(十三)非货币性交易;

(十四)关联双方共同投资;

(十五)中国银监会认为应当属于关联交易的其他事项。

第三章

关联交易的决策程序

第八条

银行关联人与银行签署涉及关联交易的协议,应当采取必要的回避措施:

(一)任何个人只能代表一方签署协议;

(二)关联人不得以任何方式干预银行的决定;

(三)银行董事会就关联交易表决时,有利害关系的当事人属下列情形的,董事会有权要求有关联关系的董事和其他当事人予以回避,但下述有关联关系的董事有权参与该关联事项的审议讨论,并提出自己的意见:

1)与董事个人利益有关的关联交易;

2)董事个人在关联企业任职或拥有关联企业的控股权或控制权的;

3)按照法律、法规和银行章程规定回避的。

(四)银行股东大会就关联交易进行表决时,关联股东不得参加表决;关联股东有特殊情况无法回避时,在银行征得有权部门同意后,可以参加表决。银行应当在股东大会决议中对此做出详细说明,同时对非关联方的股东投票情况进行专门统计,并在决议中披露。

第九条

银行关联交易应当遵循以下基本原则:

(一)符合诚实信用的原则;

(二)关联方如享有银行股东大会表决权,除特殊情况外,应当回避表决;

(三)与关联方有任何利害关系的董事,在董事会对该事项进行表决时,应当回避;

(四)银行董事会应当根据客观标准判断该关联交易是否对银行有利。必要时应当聘请专业评估师或独立财务顾问。

第十条

独立董事对银行拟与关联人达成的总额高于

万元或高于净资产的

%的交易发表独立意见。

对董事会提交股东大会批准的重大关联交易事项,应当由独立董事聘请独立财务顾问就该关联交易对全体股东是否公平、合理发表意见,并出具关联交易独立财务顾问报告,说明理由、主要假设及考虑因素。

第十一条

银行应采取有效措施防止关联人以垄断存款和贷款业务渠道等方式干预公司的经营,损害公司利益。关联交易活动应遵循公平、公正、公开的商业原则,关联交易的价格或取费原则应不偏离市场独立第三方的价格或收费的标准,同时要遵守中国人民银行及银监会的有关规定。银行应对关联交易的定价依据予以充分披露。

第十二条

银行与关联人之间的关联交易应签订书面协议。协议的签订应当遵循平等、自愿、等价、有偿的原则,协议内容应明确、具体。

第十三条

银行应采取有效措施防止股东及其关联方以各种形式占用或转移银行的资金、资产及其他资源。

银行不得为股东及其关联方提供担保。

第四章

关联交易信息披露

第十四条

银行应将关联交易协议的订立、变更、终止及履行情况等事项按照有关规定予以披露。

第十五条

银行披露关联交易,应当向中国人民银行提交以下文件:

(一)关联交易公告文稿;

(二)关联交易协议书;

(三)董事会决议及公告(如有);

(四)股东大会决议及公告(如有);

(五)中国人民银行要求的其他文件。

第十六条

银行就关联交易发布的公告应当包括以下内容:

(一)交易日期、交易地点;

(二)有关各方的关联关系;

(三)交易及其目的的简要说明;

(四)交易的标的、价格及定价政策;

(五)关联人在交易中所占权益的性质及比重;

(六)董事会关于本次关联交易对银行是否有利的意见;

(七)若涉及对方或他方向银行支付款项的,必须说明付款方近三年或自成立之日起至协议签署期间的财务状况,董事会应当对该等款项收回或成为坏帐的可能做出判断和说明。

(八)独立财务顾问意见;

(九)中国人民银行和银监会要求的其他内容。

第十七条

银行与关联人达成的关联交易总额在

万元至

万元之间的,银行可以酌情在签定协议后两个工作日内按照第十六条的规定进行公告,并在下次定期报告中披露有关交易的详细资料。

第五章

其他事项

第十八条

有关关联交易决策记录、决议事项等文件,由董事会秘书负责保管。

第十九条

本制度由银行董事会负责解释。

第二十条

本制度自公司股东大会批准后生效实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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