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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效能监察制度》word版 本文简介:效能监察制度第一章效能监察实施细则第一节总则第一条为充分发挥效能监察作用,堵塞管理漏洞,提高经济效益,推进公司健康发展,根据集团有关规定,结合公司实际,制定本细则。第二条效能监察是公司纪检监察部门对监察对象履行职责,依法管理的效率、效果、效益的监察。通过效能监察促进监察对象认真履行职责,不断改进管理
《效能监察制度》word版 本文内容:
效能监察制度
第一章
效能监察实施细则
第一节
总
则
第一条
为充分发挥效能监察作用,堵塞管理漏洞,提高经济效益,推进公司健康发展,根据集团有关规定,结合公司实际,制定本细则。
第二条
效能监察是公司纪检监察部门对监察对象履行职责,依法管理的效率、效果、效益的监察。通过效能监察促进监察对象认真履行职责,不断改进管理,提高工作效率及管理效能,在提高集团经济效益的同时,促进公司党风建设和反腐倡廉工作。
第三条
开展效能监察的目的是改善公司内部管理,加强监督制约,增强自我发展和自我约束能力,形成廉洁高效的企业管理运行机制。
第四条
效能监察工作必须坚持实事求是、标本兼治的原则,坚持教育与预防相结合、监督检查与改进工作相结合、奖励与处罚相结合、廉政与勤政相结合、经济效益与社会效益相结合的原则。
第五条
效能监察是企业管理的重要组成部分,是纪检监察部门的一项重要职能。纪检监察部门在公司党政的领导和有关部门的配合下开展效能监察工作。监察对象应当自觉地、主动地接受监察。
第二节
效能监察的范围、内容
第六条
效能监察的对象是公司所属单位、部门及工作人员。
第七条
效能监察工作贯穿于企业管理、生产经营活动的全过程,包括“人、财、物”的各个方面和“产、供、销”的每个环节。
第八条
对贯彻落实党的路线、方针、政策和集团、公司党政工作部署进行效能监察。主要监督检查监察对象是否尽职尽责,保证政令畅通、令行禁止,与集团、公司党政保持一致;有无贯彻执行不力,虚以应付,敷衍了事,消极抵制,拖着不办的现象;有无搞上有政策,下有对策,各行其是的行为。
第九条
对经营管理进行效能监察。主要监督检查监察对象经营决策是否正确,经营活动是否合法,经营目标是否实现。在经济合同的管理工作中是否执行了资质资信调查制度、合同审签制度及合同履行过程中的监督检查制度。
第十条
对设备、物资的采购和管理进行效能监察。主要监督检查采购设备、物资是否按规定进行了招投标,设备、物资的入库、验收、保管、领用是否有健全的规章制度并严格执行,物资的储备是否完好合理,是否有规避招标或超计划采购造成大量积压的现象,闲置设备和废旧物资处置是否按规定处理。
第十一条
对公司产品的销售进行效能监察。主要监督检查销售方面的规章制度是否健全,销售价格是否合理,合同的签订与履行、债权的形成及回收是否按有关规章制度执行,有无内外勾结、损公肥私、侵占企业利益现象。
第十二条
对重点工程、技改项目、新建和改建工程等投资项目进行效能监察。主要监督检查投资项目是否按规定程序审批立项,是否按招标管理范围和管理权限进行了招投标,是否按照设计及工期要求和国家有关规程规范对施工质量、进度实施了有效管理和监督,是否对竣工工程进行了严格的验收和结算审核。
第十三条
对企业改制、破产重组、重大改革举措的实施过程进行效能监察。主要监督检查改革方案的制定、资产评估、资产重组、政策性破产、人员分流安置等能否按照有关政策规定依法规范操作,防止国有资产流失,维护企业稳定。
第十四条
对安全生产管理进行效能监察。主要监督检查是否认真贯彻执行国家的安全生产法律法规和公司安全生产方面的各项规章制度,安全生产责任制及责任追究是否落实,相关资金是否专款专用,职工安全教育、培训工作是否符合要求。
第十五条
对工资奖金(含各种单项奖励)分配进行效能监察。主要监督检查是否贯彻执行集团、公司有关工资政策,工资奖金分配是否公开、公正,是否存在截留工资、奖金和侵占职工利益的行为。
第十六条
对选拔任用干部进行效能监察。主要监督检查在选拔任用干部工作中是否坚持了规定的原则和标准;是否经过民主推荐、组织考察、集体讨论决定的程序,有无违反组织人事工作纪律问题。
第十七条
对企业民主管理制度贯彻执行情况进行效能监察。主要监督检查是否健全了职代会制度,落实了职代会各项职权;是否建立平等协商和集体合同制度,依法鉴定、管理、兑现集体合同;是否健全和实施了厂务公开制度。
第十八条
对上级统一安排和领导交办及监察范围的其它事项进行效能监察。
第三节
效能监察的程序、方法
第十九条
效能监察包括专项监察和综合监察,效能监察实施分为事前防范性监察、事中跟踪性监察和事后改进性监察。
第二十条
效能监察工作程序为:选题立项,制定计划;查清问题,找出原因;落实责任,严格奖惩;提出建议,改进管理。
(一)选题立项。纪检监察部门要紧紧围绕企业生产经营管理的重点和薄弱环节、群众反映较大的问题和领导交办的任务,选出管理中急需解决的问题,提出立项建议,填写立项报告。经领导批准后立项,通知被监察单位,报上级纪检监察部门备案。
(二)查清问题。纪检监察部门要协调有关职能部门对立项项目进行效能监察,通过查阅账目、记录、文件、制度和找有关人员了解情况,找出存在的问题及原因,及时向领导汇报。
(三)落实责任。在查清问题的基础上,要分清责任,找出直接责任者或主要领导责任者,按照责任大小和有关规定,给予批评教育、组织处理或行政处分。
(四)提出建议。对发现的问题,由纪检监察部门填写《监察建议书》,经领导批准后,向监察对象下达《监察决定书》。监察对象在接到《监察决定书》15日内,以书面形式将执行情况报纪检监察部门,如有不同意见,在10日内向纪检监察部门提出,经纪检监察部门重新研究决定,报领导同意后,以书面形式告知监察对象,监察对象必须执行,并报执行结果。
(五)终结报告。专项效能监察工作完成后,纪检监察部门要及时督促监察对象落实整改措施,写出终结报告,经领导审批后,报上级纪检监察部门。终结报告的内容包括:立项的依据、查明的情况,发现的问题及原因、责任、处理意见,整改管理的措施等。
(六)立卷归档。卷内材料包括:效能监察立项报告;效能监察立项表;效能监察方案;监察过程中收集的有关资料;《监察建议书》、《监察决定书》及执行情况;有关人员的奖惩决定;终结报告;其他相关资料。
第四节
效能监察工作的组织、领导
第二十一条
公司成立效能监察领导小组,负责全公司效能监察工作。总经理任组长,纪委书记、总经济师任副组长;成员有纪检监察、人事企管、财务、设备、供应、保卫等部门负责人组成。
第二十二条
效能监察工作领导小组负责效能监察工作的安排部署、立项报告、监察方案的审批,负责协调解决工作中的问题,督促监察建议、整改措施的落实。
第二十三条
纪检监察部门负责效能监察工作计划的制定、组织实施和日常工作;负责协调有关部门进行效能监察,查处在效能监察中发现的违纪违法问题,检查指导各单位效能监察工作。
第二十四条
有关职能部门应按职责和分工积极配合纪检监察部门开展效能监察,充分发挥职能优势,认真检查监察对象在管理中的问题,帮助制定改进的措施,保证监察决定的执行,完成所负责的效能监察任务。
第二十五条
对于干扰阻挠效能监察工作人员行使职权,或无正当理由拒绝和不执行监察决定的监察对象,纪检监察部门应根据情节追究其责任或给予纪律处分。
第五节
奖惩
第二十六条
效能监察必须贯彻奖励和惩处相结合的原则。
第二十七条
效能监察的结果作为对单位和个人绩效考核的主要内容、评先选优的重要条件、使用和提拔干部的重要依据。
第二十八条
对模范执行国家法律、政策和企业规章制度,认真履行职责,科学决策,改革创新或提出合理化建议,取得显著经济效益和社会效益的;对防止事故发生或减少事故损失,使公司和职工利益免受或少受损失的;对廉洁勤政成绩突出的;对坚持原则,敢于同违法违纪现象作斗争的,挽回经济损失的人员要给予表彰和奖励。
第二十九条
对监察对象有令不行,有禁不止,贻误工作,影响改革发展稳定大局的;对违反国家法律法规及有关政策规定,决策失误,造成严重经济损失或不良影响的;对分管工作存在的问题长期失察,失职渎职的;对有其他违法违纪行为的,要按照有关规定严肃处理。构成犯罪的,移送司法机关处理。
第三十条
效能监察奖励按公司绩效考核责任书规定兑现。
第六节
附则
第三十一条
本细则自下发之日起执行。
第三十二条
本细则由股份公司纪委监察室负责解释。
第二章
工程项目监督管理实施细则
第一节
总
则
第一条
为适应公司发展需要,强化工程项目管理,规范管理程序,加大监督考核力度,根据有关规定,结合企业实际,制定本细则。
第二条
公司工程项目的计划、立项、预算、勘察、设计、设备材料供应、施工、监理、验收、审计、结算等全过程,均执行本细则。
第三条
本细则适用于公司范围内所有工程项目,包括新建、扩建、改建、改造、装饰、修缮、拆除等。本细则不适用于日常检修、零星维修和更换填充材料等项目。
第二节
项目监督
第四条
公司成立监督管理小组(以下简称监管小组),负责工程项目的全程监督。公司监管小组办事机构设在纪检监察部门,由纪委统一领导。
第五条
集团项目主管部门负责公司工程项目招标投标活动的指导、协调及检查工作。
第六条
集团工程审计、安全环保、消防、财务、工程管理等部门依据本部门的职责,负责相关工程项目招投标活动及标后施工、资金结算、安评验收、环评验收等过程的监督管理。
第七条
公司纪检监察部门负责对参与工程建设项目监督管理活动的单位及其工作人员履行职责情况进行监督检查,依法查处违纪违法行为。
第三节
监管程序及操作规则
第八条
公司内部能施工的项目,由主管部门向车间下发施工任务通知单,同时将通知单的复印件报纪检监察部门备案。对需要办理其他施工手续的,由主管部门牵头,会同纪检监察部门及有关部门共同研究、决定,相关手续报纪检监察等监督部门备案。
第九条
公司确实没有能力承接的工程,按照相关规定,对外委需要招标的由公司委托具有相应招标资质的机构组织。参加人员为:主管部门、纪检监察部门及有关部门人员,必要时邀请法律顾问参加。具体操作规则如下:
(一)施工项目经批准后,按核准的招标方式,组织实施招投标工作。
(二)参加投标单位必须具备法人资格,并具备相应的资质和能力。
(三)评标结束后,工程项目主管部门将招标过程资料,报送纪检监察部门进行审核后签订正式合同。
第十条
项目管理部门对施工材料和施工质量随时进行监督检查。必须实施监理的工程聘请专业工程监理人员按照相关规定执行。
第十一条
工程施工期间,如发生施工合同范围之外工程量增减的签证,签证复印件由项目管理部门报纪检监察部门备案。如发生预算外开支,必须实行施工负责人、甲方代表、项目管理部门领导会签制度,报纪检监察部门备案。
第十二条
竣工时,由项目管理部门会同纪检监察部门召集有关部门进行验收,参加人员必须在竣工验收报告或验收单上签字。涉及外部整体验收的工程项目,要做好与上级部门协调配合。
第十三条
工程项目承接后,施工单位不得转包,一经发现有转包者,由监管小组负责调查处理,取消该承包单位施工资格。
第十四条
财务部门要严格掌握施工进度款的拨付,手续不全者不予付款。
第十五条
改造、修缮等技改技措项目,由主管部门会同纪检监察部门、项目管理部门及有关人员,根据项目的具体情况,商定实施方案,涉及招标的项目,严格按照招标程序执行。
第十六条
未尽事宜,按国家和河北省有关工程建设的法律、法规和规章、条例及集团公司有关规定办理。
第十七条
本细则自下发之日起实施。
第三章
物资采购、产品销售监督管理实施细则
第一节
总
则
第一条
为进一步加大对物资采购和产品销售工作的监督管理力度,规范购销行为和管理程序,杜绝经济活动中的不廉洁行为和违规违纪现象,切实有效维护企业利益,特制定本细则。
第二条
坚持监督工作为企业生产经营服务、为提高经济效益服务,促进和加强管理,促进干部和重要管理岗位人员廉洁从业的指导思想,切实发挥控制、监督、约束作用。
第三条
监督工作在公司党政领导班子统一领导下进行,把纪检监察部门的监督与相关职能部门的监督有机结合起来,搞好协调配合,从不同层次、不同角度履行各自的监督职能,形成整体合力。
公司成立物资采购及产品销售监管小组(以下简称监管小组),全面负责采购及销售监管方面的领导、组织和协调工作。监管小组办事机构设在纪检监察部门。监管小组在公司效能监察领导小组的领导、组织、协调下开展工作。
第四条
本细则的监督管理范围包括:年度综合计划中大宗原燃材料的专项计划,其它材料采购计划,设备、备品备件采购计划,产品销售计划,以及上述计划的执行情况。
第二节
管理职责和权限
第五条
大宗原燃材料及其它材料采购的业务主办单位为供应部门;设备、备品备件采购的业务主办单位为设备部门;产品销售的业务主办单位为销售部门。
第六条
原燃材料的质量检验由质量监督和供应部门按各自的职能分工分别负责;其它材料和设备、备品备件的质量检验由采购单位和有关职能部门负责。
第七条
基建工程所用材料,根据合同,由工程建设单位或采购部门进行采购。
第八条
纪检监察部门负责本细则执行情况的监督检查。采购单位和人员办理相关采购业务必须按细则规定自觉接受纪检监察等职能部门的监督。
第九条
使用单位对大宗原燃材料、其它材料和设备、备品备件采购中的质量、价格等问题有建议权直至否决权。行使否决权时须经监管小组指定相关职能部门进行调查,并报公司领导班子批准。
第三节
监管程序及操作规则
第十条
本细则所指大宗原燃材料主要为原盐、石灰石、白煤、焦炭、液氨、电石浆渣等。
第十一条
订货合同草签后,由供应部门领导进行审查。将供方盖章的合同送纪检监察部门审核后,签订正式合同。供应部门要将合同中规定的质量标准抄送质量监督部门。
第十二条
材料进厂的质量检验、数量确认和货款结算按如下规则办理:
(一)质量监督部门要按合同规定对购入的大宗原燃材料进行质量检验,出具《质量检验单》。
(二)对质量不符合合同规定标准的,供应部门要严格按合同条款进行扣罚,并将处理情况向纪检监察等部门反馈。
(三)数量检验和入库由供应和仓储部门共同负责。供应部门须提供《过磅单》等数量检验票据和铁路运输票据及《质量检验单》办理入库,否则保管员不予办理。
(四)在办理结算时,供应部门要向财务部门出具纪检监察部门审核盖章的报账笺,相关合同、票据及审批资料,否则不予办理。
第十三条
合同总价款在30万元以下的其它材料,由采购部门、使用维修单位和纪检监察部门共同负责。具体规定如下:
(一)采购员按照公司批准的月采购计划,会同计划员根据市场情况,综合考虑供货方的资信、质量、价格、交货期、运杂费等情况,向三个以上单位进行书面询价,并填写《询价记录表》。
(二)采购员将我方未盖章的合同及相关资料送纪检监察部门进行合同审查。
(三)货款结算:采购员凭正式合同、发票和入库单等资料及纪检监察部门审核的相关手续,到财务部门办理。
第十四条
合同总价款在30万元以上(含30万元)的其它材料采购,采取招标的方式进行采购,由相关职能部门和使用单位共同负责办理。采购员将我方未盖章的合同及相关资料送纪检监察部门进行合同审查。办理结算手续时,采购部门要事先经纪检监察部门审核备案,否则财务部门不予办理。
第十五条
劳保用品、办公用品等其它物品的采购,由采购部门按照其它材料采购的操作原则和规定办理。
第十六条
合同总价款在10万元以下的设备、备品备件采购,由设备部门、使用维修单位和纪检监察部门共同负责。具体操作规则如下:
(一)采购部门根据三家以上的报价,择优确定生产厂家,洽谈制作合同初稿。必要时由采购人员、使用维修单位人员前往生产厂家进行技术考察和合同洽谈。
(二)采购人员将合同初稿、全部报价书、技术咨询或考察资料报有关领导审批签字,然后送纪检监察部门审查盖章。
(三)货款结算:采购员凭有关人员和领导签字的相关手续,经纪检监察部门审核备案后到财务部门办理。
第十七条
合同总价款在10万元以上的设备、备品备件采购,采用招标方式进行采购,由相关职能部门和使用单位共同负责办理。采购员将我方未盖章的合同及相关资料送纪检监察部门进行合同审查。办理结算手续时,采购单位要事先经纪检监察部门审核备案,否则财务部门不予办理。
国外进口备件的监督管理,参照本条规定执行。
第十八条
零星固定资产的购置,由经办单位和纪检监察部门按照设备、备品备件采购的原则和规定进行监管。
第十九条
公司纪检监察部门对产品销售计划执行情况进行监督。
销售部门按月份将经过审核批准的产品销售计划和最低限价明细表抄送纪检监察部门。
纪检监察部门每季度末对销售价格执行情况进行检查或抽查,重点监督最低限价的执行情况和有无违反购销比价管理规定问题。
第二十条
纪检监察部门对抵账物资和易货贸易的运作情况进行监督。重点监察价格执行情况、有无因失职造成损失浪费等问题。
第二十一条
纪检监察部门对物流运输相关事项进行监督。
第二十二条
纪检监察部门对销售部门领导干部和业务人员执行销售工作制度以及廉洁自律有关规定的情况进行监督。
第二十三条
纪检监察部门在监督工作中发现问题,要出具监察报告或监察决定,对违规违纪问题及时纠正和查处。
第四节
附则
第二十四条
本细则实施后,各单位的相关业务活动必须按细则规定的程序办理,对违反本规定者要追究经济责任、党纪政纪责任,直至追究法律责任。
第二十五条
本细则所涉及购销业务的审批权限,按公司关于审批事项的管理规定办理。货款结算按有关金融、财经的法律、政策、制度和集团公司有关规定执行,不受本细则限制。本细则的未尽事宜可在施行中逐步补充完善。
第二十六条
本细则自下发之日起实施。
第四章
废旧物资处置监督管理实施细则
第一节
总
则
第一条
为全面加强废旧物资处置管理,增强对废旧物资回收、销售等主要环节的监督管理力度,切实有效维护企业利益,特制定本细则。
第二条
公司所属各单位在生产、维修、大修、更新改造过程中,拆除更换的各种废旧金属、工器具、机电产品、废弃包装物以及生产中不能继续使用的原材物料和工业垃圾等所有废旧物资,以及报废的各类固定资产及抵账物资,一律纳入本细则监管范围。
第三条
公司成立废旧物资处理工作监管小组(以下简称监管小组),全面负责废旧物资回收、处置的领导、组织和协调工作。
第四条
所有废旧物资的回收、处置,均由职能部门按照分工权限归口负责,并在监管小组的监督下进行。任何单位和个人无权擅自处理,违者视其情节追究其责任。固定资产报废处理按《唐山三友集团有限公司固定资产管理规定(试行)》([2006]
97号)相关规定执行。
第二节
回
收
第五条
所有有价值的废旧物资由其产生单位负责及时收集,经监管小组及产生单位共同鉴定后,符合废旧物资条件的定期由生产单位交送物资回收部门废料场。
第六条
废旧物资主管部门负责对废旧物资进行登记。质量、重量等以职能部门出具的鉴定报告、化验单、过磅单为准。
第七条
废旧物资主管部门对回收的废旧物资要根据品种、等级等重新分类,定置存放,妥善保管。监管小组定期进行现场检查,严格区分可修、可用和报废的界限,禁止浪费。
第三节
销
售
第八条
所有有价值的废旧物资,除企业自用部分外,一律由监管小组面向社会公开竞价出售。
第九条
废旧物资出售按以下程序进行:
(一)废旧物资主管部门定期将需处理的物资以书面形式报监管小组和主管领导审批。
(二)主管部门根据审批报告,组织监管小组成员,集体到现场检查、鉴定物资,对其价值作出初步评估。
(三)主管部门负责发布废旧物资处理公告,并组织竞买人的报名工作,公告期一般不少于5个工作日。
(四)主管部门负责组织现场竞标,竞标采取暗标形式,所有竞买者投标结束后,由监管小组集体确定标底价,竞买者所报价格,高于标底价的视为有效报价,有效报价中最高价为中标者,并当场宣布中标结果。
(五)竞标结束后,废旧物资主管部门负责制作评标报告,经监管小组成员签字后,履行买卖协议签订手续,完成标的物的现场清运和货款结算。
(六)废旧物资买卖协议必须经纪检监察部门审核备案后方可执行,否则视为无效协议。
(七)废旧物资主管部门负责向竞买者收取投标保证金,评标结束后,未中标者,当场退还;中标者,在签订买卖协议,并交纳规定数额的协议保证金后,退还其投标保证金。中标者拒不签订买卖协议,或签订买卖协议后不履行的,其投标保证金或协议保证金作为违约金予以扣罚。
第十条
集团内部从事废旧物资再生利用的有关单位所需废旧物资,由有关部门根据其生产能力确定供应量,按市场价优先供应,多余部分一律对外公开出售。每月供应量由物资主管部门向监督部门备案。
第十一条
废旧物资主管部门负责废旧物资的监装,协助买主到财务部门交纳货款,并索取销售发票。
第十二条
废旧物资售出后,买受方须持过磅单、收款证明和主管部门开具的专用出门证,到纪检监察部门办理出门手续。其它出门证一律无效。
第十三条
废旧物资出门时,门卫负责检查物资并核对过磅单、收款发票以及纪检监察部盖章的出门证,确认无误方可放行。每月3日前,保卫部将上月废旧物资出门证统一送纪检监察部门备案。
第四节
奖
惩
第十四条
为鼓励废旧物资回收,避免损失浪费,每季度按照废旧物资销售额的5%-10%,对废旧物资产生单位和有关职能部门进行一次奖励。纪检监察部门对奖励款的申报、分配及使用等情况进行监督。奖励款要专款专用,不得挪作他用。
第十五条
废旧物资主管部门负责对各单位的废旧物资回收情况进行督促检查。对未按规定及时回收、上缴的单位,将视情节轻重予以处罚,并从每季度的奖励中扣除。
第十六条
公司纪检监察部门负责监督职能部门履职情况,如发现有渎职或营私舞弊行为,一经查实将予以严惩,并追究相关领导人员的责任。
第五节
附
则
第十七条
公司以前所制定的有关规定如与本细则冲突的,以本细则为准。
第十八条
本细则自下发之日起执行。
第五章
修旧利废监督管理细则
第一节
总
则
第一条
为加强修旧利废工作的管理,充分提高各种废旧物资的使用价值,防止国有资产流失,促进经营管理,增加经济效益,根据集团公司相关文件精神,结合公司实际制定本细则。
第二条
修旧利废工作在公司党政领导班子的统一领导下进行,把纪检监察部门的监督和相关职能部门的管理工作有机结合起来,从不同角度、不同层次、不同领域履行各自的职责,实现经济效益的最大化。
第三条
公司成立以主管领导为组长,纪委书记、设备部部长为副组长,设备部、纪检监察室、人事企管部、财务部、供应部等单位相关管理人员组成的修旧利废工作监管小组(以下简称监管小组),全面负责公司各单位修旧利废工作的管理与监督。监管小组的办事机构设在设备部。
第二节
管理范围和职责、权限
第四条
管理范围:公司所属范围内,在生产、检修、设备制作、项目建设等过程中产生的和正常报废的各种设备、备件和材料等,以及各单位申报的修旧利废项目。
第五条
工作职责:监管小组负责对拟报废和处理的设备、备件、物资、材料等进行鉴定、分类,决定处置方式,并具体负责修旧利废项目审批、成果评审、考核、奖惩等工作。
第六条
工作权限:设备部负责修旧利废项目初审、任务下达等日常组织、协调工作;仓储部门负责已修复设备、备件及可利用物资、材料的验收入库、保管、领用出库等管理工作;财务部负责成本核算及资金结算等工作;各车间负责修旧利废项目的申报、实施以及待处理物资的收集和现场清理等工作。
第三节
监管程序和操作规则
第七条
设备部负责召集监管小组成员,对废旧设备、备件和物资、材料等进行现场鉴定。原则上残值不低于原值的60%,由设备部指定存放地点,并负责安排修理;可直接再利用的,经分类、挑拣并经小组成员集体估价、过磅后,由仓储部门办理入库手续,设备部填写修旧利废项目成果核定表;确无使用价值的,按照废旧物资监管办法处理。
第八条
可以修复利用的备品、备件等,由设备部负责填写修旧利废项目申请表,经参加现场鉴定的小组成员签字,并报纪检监察部门审核、备案后,下达修旧利废项目任务单。车间申报的,由车间自行填写修旧利废项目申请表,报设备部初审后履行上述手续。
第九条
对设备部下达的修旧利废项目,承接车间要编制修理方案和计划,如实填写项目所需材料和备件的数量、价格等内容,经主办单位审批后实施。设备部负责督促项目的实施,并协调解决实施过程中的相关问题。
第十条
修旧利废项目原则上由所在单位承接,本单位确实无能力承接的,由监管小组集体商定修理单位。
第十一条
项目承接单位要确保修理质量,确认完好无故障后,通知设备部组织监管小组成员验收。验收结束后,设备部负责填写修旧利废项目成果核定表。
第十二条
经监管小组鉴定,修理合格的设备、备件等,由项目承接单位进行必要的清理、防腐和保养后,移交仓储部门入库。仓储部要及时协调设备部等部门办理相关财务手续。
第十三条
设备部负责收集、整理修旧利废项目各种材料,报送纪检监察部门审核备案后,作为提取修旧利废奖励金的依据。
第四节
出入库管理
第十四条
已修理完好的设备、备件和可直接再利用的物资、材料等,仓储部门要认真登记,妥善保管,并合理安排发放使用,不得积压。任何单位不得以任何理由拒绝领取和使用。
第十五条
仓储部在办理修复后的设备、备品、备件及其它材料出库手续时,要在领料单上加盖修旧利废出库章,供应部备件计划员或材料计划员盖章后生效。
第十六条
车间领用修复件及再利用材料等,要按照正规出库手续办理,记入车间当月的相关消耗费用,由财务部门统一考核。
第十七条
每月底,仓储部门要将当月修复件及再利用材料等的出库单报送纪检监察部门备案。
第五节
质量保证
第十八条
各单位要严格区分正常维修和修旧利废项目,对修旧利废项目要严格把关。凡履行修旧利废程序修复的设备、备品、备件,正常使用周期应不低于原已使用周期的一半,但最短有效运行时间不应低于半年。
第十九条
对已入库的可利用物资,使用单位应本着量体裁衣、合理利用的原则,充分发挥其再利用的价值。
第六节
考核及奖惩
第二十条
设备部每月对修旧利废情况进行一次汇总(包括出入库情况),送达监管小组各成员。监管小组根据汇总情况,每季度对修旧利废工作进行一次考核、奖惩,所修复的设备、备品备件生产中使用后,设备部负责考核奖惩的申报、分配。财务部根据手续完备并有纪检监察部门签字盖章的修旧利废奖金提取单办理支款手续。
第二十一条
修旧利废奖金提取比例为成果核定表中修复件(包括经挑拣、回收入库的可再利用物资)节约价值的5%。
修复件价值的计算,为设备、备品、备件的原值减去设备残值、材料费、人工费等的差值。即:修复件节约价值=修复件原值-材料费-人工费-修复前残值。
第二十二条
各车间要按照修旧利废项目任务单的要求和监管小组的安排,认真组织修旧利废工作和废旧物资的回收清运工作,否则,监管小组将给予经济处罚。具体如下:
1.对于价值较高、具有修复价值的零部件,不及时组织维修或管理不善导致没有修复价值或丢失的,对该单位扣罚该零部件原值10%奖金。
2.对于有条件实施而没有开展修旧利废工作的单位,每月扣罚其200-1000元。
3.修旧利废奖励资金要专款专用,如发现有违反规定者,除限期改正外,另扣罚相关责任人500元。
4.各车间制定相关设备使用周期报监管小组审批备案,对于安装后达不到使用周期的按奖励的30%扣除。
5.各车间对生产、检修等过程中产生的各种废旧物资,必须实行定点存放,由监管小组统一安排时间,结合车间共同鉴定,符合标准的余料应及时办理退库手续,其余废料分类后集中清运至废料场。各车间不得私自清运、乱堆乱放。一处不符合规定的,扣罚责任单位
200-500元奖金。
6.各车间必须按照设备部下达的任务单以及年度修旧利废分解表,组织实施修旧项目。对完不成任务的,除不予发放修旧利废专项提成外,另扣罚相关责任人100-500元奖金,于每月综合考核中兑现。
7.因修理质量问题,不能正常使用或造成事故的,扣罚责任单位所得奖励,并扣罚相关责任者20-200元奖金。
8.无正当理由,拒不接受修旧利废任务,或拒绝使用修复件和其它材料的,扣罚单位主管领导100-200元。
9.因上述情况造成库存短缺,无备用设备、备品、备件而影响正常生产的,按扣罚奖金数额上限加倍扣罚。情节恶劣,造成严重后果的,按公司有关规定处理。
以上所有扣罚金额,全部纳入公司修旧利废专项奖金中作为修旧利废工作的奖励基金使用。
第二十三条
纪检监察部门负责对修旧利废专项奖金的申报、发放以及罚款的使用等情况进行全程监督。
第七节
附则
第二十四条
对违反本办法的单位或个人,由公司纪检监察部门按有关规定处理。
第二十五条
本办法由公司修旧利废监管小组负责解释。
第二十六条
本办法自下发之日起实施,其他关于修旧利废工作的管理办法自行废止。
第六章
车辆外委维修监督管理实施细则
第一条
车辆外委维修监督、管理范围,包括公司所属各单位由财务支付费用的各种生产、生活用机动车辆和各种专用车辆的外修。
第二条
本细则监管范围内的车辆维修,统一由车队鉴定,纪检监察部门监督,决定外修与否。
第三条
车辆外委维修定点修理厂家,采取集体评议方式确定。
第四条
成立车辆外委维修评议小组,人员构成由综合部、财务部、纪检监察部门工作人员组成。
第五条
由车辆管理部门负责组织评议小组成员,对有关修理厂的资质、技术、设备、规模、工艺水平进行实地考察,提出初步意见,报经公司主管领导批准,选定定点修理厂家,并与对方签订协议。
第六条
定点修理厂每年考核一次,每两年重新评议确定一次。考核工作由评议小组负责,考核的主要指标是:
(一)承修车辆按协议规定及修理标准进行,无偷工减料行为,质量优良,运行良好。
(二)取费合理,修理质量与修理费用相符。
(三)无贿赂或刁难专业技术人员、监修人员的行为。
(四)服务优良,随叫随到,无拖延现象。
经考核,发现违反上述四种情况之一者,评议小组有权取消其定点修理单位资格。
第七条
车辆外修前,由车队负责填写维修审批表,并报纪检监察部门审核。外修中临时增加检修项目和车辆因公外出发生修理事项的,必须向车队队长和纪检监察部门说明情况方可办理。各车队负责旧件收回,并予以登记,及时报纪检监察部门备查。车辆外出发生修理事项的,在结算时,要有车辆使用人签字证明,并加盖使用单位公章,经车队和纪检监察部门审核,在《外委修理明细表》和报账笺上盖章,否则财务不予报销。
第八条
本细则自下发之日起实施。