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学校纪检监察制度

学校纪检监察制度 本文关键词:纪检监察,制度,学校

学校纪检监察制度 本文简介:XX小学纪检监察制度第一条为了加强党风廉政建设,明确我校各级领导班子和领导干部对党风廉政建设应负的责任,根据《中共中央、国务院关于实行党风廉政建设责任制的规定》的精神,结合我校实际,制定本实施办法。第二条实行党风廉政建设责任制,要以邓小平理论和“三个代表”重要思想为指导,坚持“两手抓,两手都要硬”的

学校纪检监察制度 本文内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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X小学纪检监察制度

第一条为了加强党风廉政建设,明确我校各级领导班子和领导干部对党风廉政建设应负的责任,根据《中共中央、国务院关于实行党风廉政建设责任制的规定》的精神,结合我校实际,制定本实施办法。

第二条实行党风廉政建设责任制,要以邓小平理论和“三个代表”重要思想为指导,坚持“两手抓,两手都要硬”的方针,贵彻落实党中央、国务院和局党组、纪检组关于党风廉政建设和反腐败斗争的工作部署。

第三条实行党风廉政建设责任制,要坚持党委统一领导,党政齐抓共管,部门各负其责,依靠群众的支持和参与的领导体制和工作机制。

第四条

实行党风廉政建设责任制,要坚持从严治党、从严治政;立足教育,着眼防范;集体领导与个人分工负责相结合,谁主管、谁负责;一级抓一级,层层抓落实。要把党风廉政建设与教学工作、精神文明建设和其他业务工作紧密结合,一起部署、一起落实、一起检查、一起考核。

第五条学校党政领导成员对职责范围内的党风廉政建设负全面领导责任。班子党政正职领导负总责,班子其他成员根据分工,对职责范围内的党风廉政建设负直接领导责任。所属党支部、各科室的中层领导对本部门党风廉政建设负领导责任,正职领导负总责,副职根据工作分工,对职责范围内的党风廉政建设负直接领导责任。

第六条

学校成立党风廉政建设责任制领导小组,负责组织领导、实施全校党风廉政建设责任制工作。领导小组下设办公室,负责日常事务。

第七条

校党委在党风廉政建设中的主要职责:

(1)结合本校实际,对党风廉政建设和反腐败工作作出安排和部署,并组织实施。

(2)定期分析研究本校党风廉政建设状况,发现问题及时纠正和整改。

(3)组织党员、干部定期开展党风廉政建设纪律、制度的宣传、教育和学习,切实加强思想和作风建设。

(4)建立健全和完善本校党风廉政建设管理机制。

(5)严格按照《党政领导干部选拔任用工作暂行条例》,选拔任用干部。

(6)认真履行监督职能,对全校党风廉政建设情况和各部门领导班子、领导干部廉洁从政情况进行监督检查和考核。

(7)支持纪检监察部门依法依纪履行职责,在本校党风廉政建设和查处违纪违法案件时为其有效地开展工作提供便利条件。

第八条

党委书记、校长在党风廉政建设中的主要领导职责:

(1)分别负责召集党委会、校长办公会,研究部署学校党风廉政建设和反腐倡廉工作。

(2)抓好中心学习小组的学习,从思想上、政治上、作风上带好班子,发挥党委班子拒腐防变、廉洁自律的表率作用。

(3)定期召开党委成员专题民主生活会,检查执行党风廉政建设责任制、民主集中制和廉洁从政等情况,针对存在的问题,开展批评与自我批评,自查自纠和督促整改。

(4)坚持民主集中制和党委议事规则。严格执行《党政领导干部选拔任用工作暂行条例》,公开、公平、公正选拔任用干部。不搞临时动议和个人说了算。

(5)实行谈话诫勉制度。对落实党风廉政建设责任制工作不到位的问题,要及时做好有关责任人的谈话诫勉工作,帮助其限期改正。

(6)加强责任追究的领导。对落实党风廉政责任制工作失职、渎职,造成一定影响或严重后果的,要及时组织调查研究,按有关规定追究责任人的责任。

(7)带头执行党风廉政建设责任制的规定,自觉遵守反腐倡廉的各项规章制度,管好班子成员,作廉政勤政的表率。

第九条

副校级领导干部在党风廉政建设中的主要职责:

(1)带头执行党风廉政建设责任制的规定,自觉遵守反腐倡廉的各项规章制度,做廉政勤政的表率,教育和管好分管部门领导班子,防止不廉洁、违纪违法现象发生。

(2)定期组织分管部门党风廉政建设工作的检查和考核,总结成绩,找出差距,完善措施,促进党风廉政建设健康发展。

(3)督导分管部门领导班子定期召开专题民主生活会,检查执行党风廉政建设责任制和廉洁从政等情况,开展批评与自我批评,自查自纠和互帮互改。

第十条各处室在党风廉政建设中承担以下领导责任:

(1)贯彻落实局党组、纪检组关于党风廉政建设的部署和要求。把党风廉政建设列入议事日程,经常分析研究职责范围内的党风廉政状况,结合实际,研究制定本部门党风廉政工作计划,分解下达责任目标,提出具体工作措施和要求,并认真组织实施。

(2)组织党员、干部学习邓小平、江泽民、胡锦涛有关党风廉政建设和反腐败的理论,学习上级党委、政府关于党风廉政建设的一系列文件,学习党风廉政法规,进行经常性的党性党风党纪教育。

(3)贯彻落实中央、局党组、纪检组制定的党风廉政建设法规制度。结合实际情况,制定本部门党风廉政建设规章制度,不断完善管理机制和监督制约机制。保证党风廉政建设各项工作和廉洁自律各项规定的落实。

第十一条各责任单位第一把手根据领导班子在党风廉政建设中应承担的责任,负责所辖范围内的党风廉政建设的总体部署,并督促落实;抓好领导班子的党风廉政建设,对班子成员廉洁自律情况进行监督检查,针对存在的问题和不良倾向进行批评教育,重要情况及时向学校党委、纪委报告;及时解决党风廉政建设中遇到的困难和阻力,督促查处大案要案。

第十二条

根据工作分工,各责任单位领导班子的其他领导成员要加强对职责范围内的党风廉政建设的领导,并督促、指导分管部门、单位结合业务工作抓好党风廉政建设;对出现的各种不正之风及时给予纠正;对发生的违法违纪案件和问题要及时向班子主要领导和党支部报告;并支持有关部门严肃查处。

第十三条

各责任单位领导班子和领导干部必须带头学习,认真贯彻执行党风廉政建设方面的法规和规章制度,模范遵守党纪政纪,严格执行民主集中制,自愿维护班子团结,严于律已,管好自己配偶、子女和身边工作人员,自觉接受组织和群众监督,在廉洁自律上作表率。

第十四条

党风廉政建设责任制的考核工作实行分级负责,逐级实施的原则。党委负责领导、组织对各部门领导班子和领导干部党风廉政建设责任制执行情况的考核工作。考核工作要与领导班子和领导干部考核、工作目标考核、年度考核结合进行,必要时也可以组织有针对性的专门考核。对考核中发现的问题,要及时研究解决。

第十五条

各党支部要把贯彻落实党风廉政建设责任制的情况,列为民主生活会、述职报告、年度工作总结和工作报告的一项重要内容,并报学校党委、纪委。

第十六条

党风廉政建设责任制的考核,应与民主评议、民主测评领导干部相结合,广泛听取党内外群众的意见。

第十七条

党风廉政建设责任执行情况的专门考核,要在党委统一领导下,由纪委负责组织实施。与领导班子、领导干部年度考核及其他工作相结合的考核,由党委组织部门、纪检监察部门组织实施。

第十八条

建立领导干部廉政档案。按照干部管理权限,把领导干部执行党风廉政建设责任制情况的考核结果,作为对领导干部年度及任期业绩评定、奖励惩处、选拔作用的重要依据。

第十九条

考核原则上每年进行一次,半年由单位、部门自查,年底全面检查考核。根据需要,不定期地开展专项检查。年内考核凡是评为不合格的,当年该部门及主要领导不能评为先进单位和先进个人。

第二十条

领导干部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实行责任追究,视情节给予组织处理或党纪处分:

(1)

对中央、省委、省政府及上级主管机关党风廉政建设和反腐败斗争的部署和要求不传达、不贯彻,对所辖部门、单位的党风廉政建设和反腐败工作不研究、不部署、不督促检查落实的,给予撤销党内职务处分。

(2)

对直接管辖范围内发生的违反法律法规的各种不正之风不制止、不查处的,给予负直接领导责任的人员党内警告或严重警告处分,情节严重的,给予撤销党内职务处分。

(3)对上级领导机关交办的党风廉政建设工作范围内的事项拒不办理的,给予负直接领导责任的人员党内警告或严重警告处分。

(4)对本单位、部门存在的问题不认真解决,致使矛盾激化,造成集体上访、聚众闹事或者其他重大事件,严重影响学校教学、工作、生活正常秩序的,或者在发生重大事件时不及时解决,造成严重后果的,给予负直接领导责任的人员党内警告或严重警告处分,情节严重的,给予撤销党内职务处分。

(5)对本部门领导班子成员严重违法违纪问题发生后不报告不处理,或者对直接管辖范围内发生的严重违法违纪案件,瞒案不报,压案不办,拖案不结和干扰办案的,给予负直接领导责任的人员党内警告或严重警告处分;情节严重的,给予撤销党内职务处分。

(6)对因疏于管理,直接管辖范围内发生重大案件,致使国家、集体资财和教职工群众生命财产遭受重大损失或者造成恶劣影响的,责令负直接领导责任的人员辞职或对其免职。

(7)违反民主集中制原则,拒不执行或擅自改变党组织决定,或者独断专行,个人或少数人决定重大问题,给工作造成较大损失的;在领导班子中闹无原则纠纷,经教育不改,影响班子团结,或者拒不执行组织的分配,调动交流决定的;弄虚作假,虚报浮夸、欺骗组织的,责令直接责任人辞职或对其免职。

(8)违反《党政领导干部选拔任用工作暂行条例》的规定,提拔本人配偶、子女及其他亲友,或者将不符合条件的人员安排到领导岗位和其他重要岗位等违反规定行为的,或者在选拔任用干部工作中,利用职权对他人打击报复,营私舞弊的,给予负直接领导责任的人员警告、严重警告或者撤销党内、外职务处分;情节严重的,给予留党察看或者开除党籍处分。提拔任用有明显违纪违法行为人员的,给予负直接领导责任的人员党内严重警告、撤销党内职务处分或者留党察看处分;情节严重的,给予开除党籍处分。

(9)利用职权,授意、指使、强令下属人员违反财政、金融、税务、审计、统计法规,弄虚作假的,给负直接领导责任的人员党内警告或严重警告处分,情节较重的,给予撤销党内职务处分,情节严重的,给予留党察看或者开除党籍处分。

(10)利用职权,授意、指使、纵容下属人员阻挠、干扰、对抗党风廉政建设的监督检查或者对违纪案件的查处,或者对检查人、办案人、检举控告人、证明人打击报复的,给予负直接领导责任的人员党内严重警告或撤销党内职务处分;情节严重的,给予留党察看或开除党籍处分。

(11)对配偶、子女、身边工作人员严重违法违纪行为知情不管的,不报告的,责令其辞职或者对其免职;包庇、纵容的,给予撤销党内职务处分;情节严重的,给予留党察看或开除党籍处分。

其他违反本实施办法的行为,情节较轻的,给予批评教育,责令作出书面检查或者通报批评;情节较重的,给予相应的组织处理,责令其辞职或对其免职,或者追究党纪政纪责任。

具有上述情形之一,需要追究政纪责任的,比照所给予的党纪处分给予相应的行政处分。涉嫌犯罪的,移交司法机关追究刑事责任。

第二十一条

实施责任追究,应严格按照干部管理权限和有关程序办理,要实事求是,分清集体责任与个人责任,主要领导责任和重要领导责任。

第二十二条

本实施办法自发文之日起施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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X县X

X小学

二零一七年十二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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