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新建天津滨海新区综合配套改革试验总体方案

新建天津滨海新区综合配套改革试验总体方案 本文关键词:天津,滨海新区,新建,配套,试验

新建天津滨海新区综合配套改革试验总体方案 本文简介:关于印发《天津滨海新区综合配套改革试验总体方案》的通知津政发〔2008〕31号各区、县人民政府,各委、局,各直属单位:2008年3月13日,《国务院关于天津滨海新区综合配套改革试验总体方案的批复》(国函〔2008〕26号,以下简称《批复》)原则同意《天津滨海新区综合配套改革试验总体方案》(以下简称《

新建天津滨海新区综合配套改革试验总体方案 本文内容:

关于印发《天津滨海新区综合配套改革试验总体方案》的

津政发〔2008〕31号

各区、县人民政府,各委、局,各直属单位:

2008年3月13日,《国务院关于天津滨海新区综合配套改革试验总体方案的批复》(国函〔2008〕26号,以下简称《批复》)原则同意《天津滨海新区综合配套改革试验总体方案》(以下简称《方案》)。现将《方案》印发给你们,望认真贯彻执行。

推进滨海新区综合配套改革试验,是落实党中央、国务院推进滨海新区开发开放战略部署的重要举措,意义重大。推动《方案》实施,要以邓小平理论和“三个代表”重要思想为指导,深入贯彻落实科学发展观,综合推进滨海新区的体制机制创新和对外开放。用5至10年时间,在滨海新区率先基本建成完善的社会主义市场经济体制,不断提高滨海新区创新能力、服务能力和国际竞争力,在带动天津发展、推进京津冀和环渤海区域经济振兴、促进东中西互动和全国经济协调发展中发挥更大的作用,为全国发展改革提供经验和示范。

各地区、各部门、各单位要按照《批复》要求,统一思想,同心协力,勇于创新,扎实工作,认真做好《方案》的组织实施,抓紧修改完善各专项改革方案和编制两年实施计划,争取国家有关部委支持,推动《方案》中的各项改革措施落到实处,努力开创滨海新区发展改革和开发开放的新局面。

天津市人民政府

二○○八年三月二十八日

天津滨海新区综合配套改革试验总体方案

推进天津滨海新区开发开放,是党中央、国务院从我国经济社会发展全局出发作出的重大战略部署。《国务院关于推进天津滨海新区开发开放有关问题的意见》(国发〔2006〕20号)明确了推进天津滨海新区开发开放的重大意义、指导思想、功能定位和主要任务,批准天津滨海新区为全国综合配套改革试验区。按照党中央、国务院的部署,结合天津滨海新区的实际,制定《天津滨海新区综合配套改革试验总体方案》。

一、综合配套改革试验的指导思想、目标和主要任务

(一)指导思想和目标。

综合配套改革试验的指导思想:要以邓小平理论和“三个代表”重要思想为指导,按照深入贯彻落实科学发展观和构建社会主义和谐社会的要求,进一步解放思想、改革开放,围绕转变政府职能、完善基本经济制度、健全现代市场体系和公共服务体系,着力消除制约经济社会发展的体制性障碍,创新科学发展、和谐发展、率先发展的体制机制,推动滨海新区不断提高综合实力、创新能力、服务能力和国际竞争力,带动和促进区域经济发展。

综合配套改革试验要坚持重点突破与整体创新相结合,坚持经济体制改革与其他方面改革相结合,坚持解决本地实际问题与攻克面上共性难题相结合,坚持统筹兼顾、协调好改革进程中的各种利益关系。

综合配套改革试验的目标:根据党中央、国务院的部署和天津滨海新区的实际,先行试验一些重大改革开放措施,用5至10年的时间,率先基本建立以自主能动的市场主体、统一开放的市场体系、精简高效的行政体制、科学有效的调控机制、公平普惠的保障体系、完备规范的法制环境为主要特征的完善的社会主义市场经济体制。为把滨海新区建设成为北方对外开放的门户、高水平的现代制造业和研发转化基地、北方国际航运中心和国际物流中心、宜居生态型新城区提供强大动力和体制保障,为全国改革与发展积累经验。

(二)主要任务。

在党中央、国务院领导和国家有关部门的指导下,由天津市组织实施,举全市之力,借全国之势,推进滨海新区综合配套改革试验。综合配套改革试验的根本任务是,适应经济社会发展要求,坚持社会主义市场经济改革方向,探索新的区域发展模式,加快构建落实科学发展观和建设社会主义和谐社会的体制保障。深化企业、科技等体制改革,提高自主创新能力,加快转变经济发展方式,建设高水平制造业和研发转化基地。深化涉外经济体制改革,形成与国际通行做法相衔接的管理体制和运行机制,加快北方国际航运中心、国际物流中心建设,成为我国北方对外开放的门户。深化金融体制改革,建设现代金融服务体系和全国金融改革创新基地。改革土地管理制度,形成节约集约用地新格局。深化城乡规划和农村体制改革,促进城乡一体化发展。推进社会领域改革,创新公共服务管理体制,构建覆盖城乡的基本公共服务体系。推进资源节约型和环境友好型社会建设,建设人与自然、经济社会与生态环境相和谐的新城区。推动行政管理体制改革,加快建立统一、协调、精简、高效、廉洁的管理体制。

二、综合配套改革试验的重点内容

(一)深化企业改革,发展混合所有制经济,建立并完善社会主义市场经济的微观基础。

基本思路:以发展现代制造业、现代服务业为核心,以国有经济战略性调整为重点,深化国有企业产权制度改革,加快建立现代企业制度,创新企业发展模式,优化企业发展环境,增强企业活力和竞争力。

重点改革内容:

1.大力推进政企分开。政府及其派出机构与所属企业逐步推进政企分开,规范对企业的行政管理方式,使企业成为真正的市场竞争主体。进一步完善公司法人治理结构,建立适应现代企业制度要求的选人用人和激励约束机制。建立职业经理人市场,推进企业经理人员职业化、市场化。

2.

加快调整国有经济布局和结构。按照有进有退、合理流动的原则,推进国有资本向重点领域和优势产业集中,发展混合所有制经济。深化垄断行业改革。推进国有企业股份制改革,吸引外资、民资和其他社会资本参与国有企业的重组和股权多元化改革,基本完成国有中小企业产权制度改革。

3.

建立健全国有资产监督管理体制。健全国有资产授权经营、国有资本经营预算、经营业绩考核制度和薪酬管理制度,完善国有企业经营者激励约束机制,确保国有资产保值增值。建立滨海新区统一的国有资产监管体制。

4.

大力发展非公有制经济。支持非公有制经济进入金融服务、公用事业和基础设施等领域。改进对非公有制经济的工商行政管理。引导和支持个体私营经济到滨海新区投资创业。实施中小企业成长工程。

5.加快大企业调整重组。以优势产业、龙头企业为依托,培育若干个主业突出、自主研发能力和竞争力强、在国内同行业中位居前列的大企业集团。推进集团公司整体改制上市或主营业务整体上市,支持有条件的企业做强做大。按照建立决策、研发、营运、财务、人力资源“五个中心”的要求,做实集团控股公司。

6.创造有利于企业竞争与发展的环境。营造公平竞争的市场环境。发展中小企业投资公司,创新中小企业融资模式。办好天津产权交易中心,促进国有及国有控股企业产权的流通。设立环渤海区域综合性中小企业公共服务平台。

(二)深化科技体制改革,增强自主创新能力,建设高水平的研发转化基地。

基本思路:以加速科技成果转化和技术商品化为重点,完善以企业为主体、市场为导向的自主创新的体制架构,提高整体创新能力,加大财政对滨海新区的科技投入,到2010年滨海新区R&D投入达到GDP的3%,成为创新型城市的先导区。

重点改革内容:

1.创新高新区开发与管理模式,建设具有国际水平的研发转化基地。加快天津高新技术产业园区建设,由天津市人民政府与科技部共建,相关企业联合开发滨海高新技术产业区。支持国家有关部门、科研院所、高等院校建设“国家生物医药国际创新园”、“留学生创业园”、“发明专利产业园”等一批国家级高新技术的原创地和产业化基地,建立电子信息、生物医药、海水淡化、纳米技术、新型材料等重大科技专项研发转化平台。探索联合开发、利益分享的新机制。加强京津冀科技合作,实现与北京中关村园区互动发展。

2.强化企业技术创新主体地位,构建一流技术创新体系。依托高校和科研院所,建立多种模式的产学研合作创新组织。依托支柱产业、大型企业集团和创新型企业,通过实施重大科技项目,鼓励高新技术产业化,加强企业技术中心、工程实验室建设,构建国际一流的技术创新体系。建立国有及国有控股企业技术创新业绩考核机制,对经营者和科技人员实行自主创新激励分配制度。鼓励外资企业和民营企业建立研发中心。

3.完善科技投融资体系,促进科技成果商品化。以财政专项资金为基础,设立创业投资引导基金。鼓励发展专业性的创业投资基金。创建滨海科技创业投融资服务平台,形成创业投资退出机制。大力发展技术交易市场,促进技术流动和转移。

4.创新人才流动机制,实施知识产权和技术标准战略。实行人才全球招聘制度,对高层次人才可实行协议工资、项目工资等灵活多样的分配办法。试行高级人才双聘制度,探索新型人才管理模式。建立天津滨海国际人才市场,探索与国际通行做法相衔接的人才评价方法。加大知识产权保护力度,实施知识产权和技术标准战略,实行专利、商标、版权三合一的知识产权管理体制。

(三)深化涉外经济体制改革,充分发挥对外开放门户作用,逐步把天津建成我国北方国际贸易中心。

基本思路:以建设东疆保税港区为重点,加快建设北方国际航运中心和国际物流中心,推进国际化市场体系建设,加强与东北亚国家地区的经贸合作,积极参与经济全球化和区域经济一体化,建立符合市场经济和世贸组织规则要求的涉外经济管理体制和运行机制。

重点改革内容:

1.加快建设东疆保税港区。借鉴国际通行做法,在东疆保税港区重点发展国际中转、国际配送、国际采购、国际转口贸易和出口加工等业务。建立以天津电子口岸港航信息子系统为依托,“一个窗口”对外、高效便捷的口岸管理与通关体制。以东疆保税港区建设为龙头,推进保税区、出口加工区和保税物流园区等海关特殊监管区域和场所功能整合、政策迭加,完善与周边地区和内陆腹地的保税物流体系。建设辐射并带动“三北”地区、对内对外开放、全面连接东北亚经济圈的国际物流运营中心。条件成熟时,进行建立自由贸易港区的改革探索。

2.深化口岸管理体制改革。推进地方电子口岸建设,加快建成具有通关、物流、商务等应用功能的大通关信息平台。加强跨区域口岸合作,逐步扩大天津口岸与内陆省份区域通关适用范围。进行口岸管理体制改革试点,探索海关、检验检疫、边检、海事等制度创新,建立依法把关、监管有效、方便进出、服务优良、管理科学、收费合理、国际一流的口岸管理体制。

3.深化外贸、外资等体制改革。加快转变对外贸易增长方式。扩大先进技术、关键设备的进口,加快国内企业技术更新,加强对引进技术设备的消化吸收和再创新。促进高技术产品、机电产品和高附加值劳动密集型产品出口。大力承接国际离岸服务外包,建立全国服务外包人才培训中心,把滨海新区建成具有国际竞争力的服务外包示范基地。鼓励企业更好地履行社会责任。提高利用外资的质量,引导外资更多地投向高技术产业、高端制造环节和现代服务业,并推动中资企业参与投资入股。鼓励支持更多国外知名企业到滨海新区设立中国地区总部和研发中心。促进利用外资方式多样化。积极实施“走出去”战略,建设企业“走出去”服务平台,鼓励和规范企业对外投资合作,培育符合条件的企业向跨国公司发展。

4.加快现代市场体系建设。充分发挥北方对外开放门户的作用,按照把天津建成北方国际贸易中心的要求,加快石油化工、煤炭、钢材、棉花、粮食等大型商品交易市场建设,进行商品远期合约交易业务的探索。发展国际贸易,吸引跨国公司在滨海新区建立采购、物流配送和商品交易中心等,建设国际物流中心。建立解决贸易摩擦和争端的应急处理机制。大力发展专业化市场中介服务机构,规范发展行业协会、商会等自律性组织。开展企业信用评级。

5.创新东北亚区域合作新模式。推进滨海新区与我国北方和日本、韩国等东北亚各国享有对外开放特殊政策的地区(如保税区、开发区等)建立更加紧密的经贸合作机制,深化和提升东北亚区域合作。建立统一的东北亚城市经济合作论坛。支持滨海新区发展与周边国家的金融合作,创造条件设立中日韩若干城市投资基金,继续探讨设立东北亚银行的可行性。

(四)推进金融改革创新,创建与社会主义市场经济体制相适应的现代金融服务体系。

基本思路:按照科学审慎和风险可控的原则,以扩大直接融资和增强金融企业综合服务功能为重点,积极推进金融综合配套改革,建设与北方经济中心和滨海新区开发开放相适应的现代金融服务体系,办好全国金融改革创新基地,建立更具活力、更加开放的金融体制,增强对区域经济的金融服务功能。

重点改革内容:

1.拓宽直接融资渠道,改善社会资金结构,提高社会资金使用效率。在搞好渤海产业投资基金试点基础上,发展各类产业投资基金、创业投资基金,发展各类资金信托业务,把天津逐步建成我国产业投资基金发行、管理、交易、信息和人才培训中心。在完善市场运作手段和控制风险条件下,积极推进企业(公司)债券发行制度改革创新。在风险可控的前提下,开展保险资金投资基础设施试点。

2.开展金融业综合经营试点,增强金融企业服务功能。允许有条件的金融企业,经批准可在天津进行综合经营试点,创新金融产品,提高金融机构的服务水平和国际竞争力。整合天津市现有各类地方金融企业的股权,设立金融控股公司,控股参股银行、保险、证券等各类金融企业。

3.创新和完善金融机构体系。重组中德住房储蓄银行,在政府扶持和调控下,为中低收入者购买中小户型住房提供稳定、优质的金融服务。设立为先进制造业和交通运输业发展服务的金融租赁公司等金融服务机构。进行保险公司分设农业保险、责任保险和科技保险等专业保险公司的试点。支持国际保理公司进行业务创新。

4.改革外汇管理制度。根据国务院关于外汇改革的总体要求,以及对天津滨海新区的功能定位,在滨海新区进行外汇管理体制改革试点。当前主要改革内容是:进一步推进经常项目外汇管理改革,简化服务贸易外汇收支的凭证和手续,积极改进进出口核销制度;推进投资便利化,便利滨海新区企业集团外汇资金集中管理和运作,支持滨海新区企业对外投资;改进滨海新区外商投资企业外债管理方式;在天津注册并在滨海新区经营的银行、农村合作金融机构的总行(部)及外资银行分行实行结售汇综合头寸正负区间管理试点。适应外汇管理体制改革不断深化的需要,经批准后可在滨海新区扩大外汇管理政策先行先试的范围和内容。

5.积极支持在天津滨海新区设立全国性非上市公众公司股权交易市场。积极支持在天津滨海新区设立全国统一、依法治理、有效监管和规范运作的非上市公众公司股权交易市场,作为多层次资本市场和场外交易市场的重要组成部分。逐步探索产业基金、创业投资基金等产品上柜交易。

6.优化金融环境。规划建设金融服务区,建立国内外大型金融企业后台服务中心。加快社会信用体系建设,发挥国家公共征信系统和天津地方信用系统两个积极性,实现信用信息的共享。组建国际金融仲裁中心,受理相关的金融民事纠纷。筹建国际金融培训中心,搭建国际金融人才教育培训平台。

(五)改革土地管理制度,创新土地管理方式,增强政府对土地供应调控能力。

基本思路:按照“统一规划、依法管理、市场配置、政府调控”的原则,优化土地利用结构,创新土地管理方式,形成耕地资源得到切实保护、土地资产效益得到切实发挥的节约集约用地新格局。

重点改革内容:

1.创新土地利用规划计划管理和耕地保护模式。按照国家确定的原则,编制滨海新区土地利用总体规划,由天津市人民政府审批并组织实施。依据总体规划,开展城镇建设用地规模扩大与农村建设用地减少挂钩试点。在国家批准的年度土地利用计划中,天津市将滨海新区有关计划指标单列。在滨海新区开展耕地分类分级保护和有偿保护试点,探索实现耕地占补平衡的各种途径和方式,实现数量和质量并重的耕地保护制度。

2.改革农用地转用和土地征收审批制度。天津市人民政府依据土地利用总体规划和土地利用年度计划,组织拟订滨海新区农用地转用方案,一次报国务院批准后组织实施。对滨海新区土地利用总体规划确定为建设用地的集体土地,合理确定征收范围,由天津市人民政府批准组织征收。

3.建立征地补偿和被征地农民安置新机制。将保障农民“生活水平不因征地而降低”和“长远生计有保障”作为土地价格形成因素,把被征地农民社会保障费用纳入征地区片综合地价。建立征地补偿安置争议协调裁决制度。开展留地安置、集体建设用地使用权入股、土地股份合作等多种征地安置模式试点。

4.改革集体建设用地土地使用制度。完成集体土地登记发证,明确集体建设用地规模、比例,界定集体建设用地权益。改革集体建设用地使用权取得和流转制度,将集体建设用地纳入统一土地市场,完善配置方式,实行交易许可。建立健全集体建设用地流转中的土地收益分配机制,维护集体的土地收益权。在保障农民土地权益的前提下,开展迁村并镇建设。

5.改革土地收益分配使用管理制度。完善土地收益基金专项管理制度,优化土地收益的支出使用结构。按照土地储备管理办法等有关规定,完善土地储备制度和市场调控机制,增强政府对土地市场的调控能力。

(六)推进城乡规划管理体制改革,促进滨海新区与市区和谐发展,建设生态型新城区。

基本思路:以落实天津城市总体规划和滨海新区城市总体规划为重点,改革城乡规划管理体制,强化规划实施的监督管理,强化对生态环境资源的保护,建设人与自然、经济社会与生态环境和谐发展的生态型新城区。

重点改革内容:

1.实行城乡规划集中、统一管理。统筹城乡发展,完善城乡规划体系,建立健全城乡规划三级管理体制,实行城乡规划一体化管理。健全规划决策机制,建立规划委员会制度,完善专家咨询制度。健全城乡规划编制审批、实施和监督检查的管理机制,完善城乡规划许可制度,规范许可行为,建立城乡规划管理动态监测机制。

2.建设城乡一体化生态新城。按照人与人和谐共处、人与经济活动和谐共处、人与环境和谐共处的原则,通过国际合作,利用盐碱荒地,建设城乡一体化生态新城区,把滨海新区建成宜居生态城区,把天津建成生态城市。

3.健全规划监察制度。建立派驻规划督察员制度,依据法律、法规和经批准的规划对规划实施进行事前、事中监督,及时发现、制止违法违规行为。

4.建立城乡规划公示制度。建立城市规划的制定、实施管理、监督检查等方面的公示制度。加快城乡规划电子政务建设,畅通公众监督渠道,完善城乡规划政务公开制度。

(七)深化农村体制改革,建设社会主义新农村,推进城乡一体化发展。

基本思路:以深化农村综合改革、突破城乡分割的制度障碍为重点,统筹城乡发展,推进城乡在管理体制、政策支持、产业布局和公共服务等方面的接轨,加快城市化进程,成为城乡一体化发展的示范区。

重点改革内容:

1.统筹城乡发展。统筹城乡产业发展,调整结构、优化布局。统筹城乡公共服务,实现城乡教育、卫生、文化、体育、基础设施等一体化发展。改进城乡居民户籍管理制度,建立城乡统一的劳动力市场和城乡统筹的社会保障制度。

2.推进农村集体产权制度改革。按照现代产权制度的要求,在充分尊重农民意愿的基础上,按照法定程序,本着公开、公正、公平的原则,发展股份合作组织、有限责任公司或股份公司,创新经营机制,构建新型农村集体产权制度和运营机制。积极发展大宗农副产品合作深加工企业,将工业利润按一定比例返还农民,增加农民收入。

3.推进小城镇和农村市场体系建设。按照国务院批准的天津市城市总体规划,规划建设天津新城和重点小城镇。在符合规划并在依法取得建设用地范围内建设小城镇,实施农民宅基地换房试点。通过小城镇建设带动农村市场体系建设。选择1至2个城镇作为综合配套改革试验示范镇。

4.推进生态建设体制改革。落实天津市生态村镇建设规划,建立生态效益补偿机制,实现造林主体和投资主体多元化。深化林业产权制度改革,明晰林地使用权和林木所有权,放活经营权,落实处置权,保障收益权。

5.深化乡镇机构改革。加大对乡镇机构改革的政策支持,切实转变乡镇职能,重点加强为农村经济发展创造环境、为农民提供更多公共服务、为农村构建和谐社会创造条件三个方面的职能。创新乡镇事业站所管理机制,构建新型农业服务体系,搞好为农服务。

(八)推进社会领域改革,创新公共服务管理体制,构建覆盖城乡的基本公共服务体系。

基本思路:创新公共服务治理机制和监管制度,更加注重社会公平,切实解决人民群众最关心、最直接、最现实的利益问题,增加公共服务供给,加快建立能够满足境内外人员需求的、合理适度的社会保障和覆盖城乡的基本公共服务体系。

重点改革内容:

1.建立就业促进机制。建立发展经济扩大就业、市场导向自主择业、公平准入鼓励创业和城乡统筹就业制度。加强就业服务体系建设。把劳动力成本优势转化为素质和技能优势。发挥市场配置劳动力资源的基础性作用,解决劳动就业制度性问题和市场供求结构性矛盾,实现就业机制转换。

2.

规范劳动用工制度。全面实行劳动合同制度,实现劳动用工管理的规范化、法制化。推行集体协商、集体合同制度,保障职工民主参与企业管理的权利。强化政府在劳动用工备案和劳动合同管理中的市场监督和公共服务职能。加强对劳动争议的调解与仲裁工作,依法保护劳动者合法权益。

3.改革收入分配制度。坚持各种生产要素按贡献参与分配。建立健全收入分配的激励和约束机制。大力推行企业工资集体协商制度,从制度上解决企业拖欠职工薪资等问题。建立恶意欠薪企业进入市场的限制和法定代表人责任追究制度。加强垄断行业收入监管。逐步提高最低工资标准,提高中低收入群体收入水平。

4.健全社会保障体系。健全基本养老、基本医疗、失业、工伤和生育保险制度,基本实现城镇各类就业人员平等享有社会保障。按照“较低费率、广泛覆盖、可以转移、社会共济”的原则,建立适合农民工特点的养老保险制度,将农民工纳入医疗保险和工伤保险。完善被征地农民社会保险制度。建立以大病统筹为主的城镇居民医疗保险。全面实行新型农村合作医疗制度。建立农民社会养老保险制度。逐步实现城乡最低生活保障制度并轨。发挥商业保险在社会保障体系中的重要作用。

5.推进教育体制改革。实施城乡基础教育一体化改革,缩小城乡教育差距,高水平、高质量普及基础教育,探索建立管、办、评机制。建设国家职业教育改革试验区,深化职业教育体制改革,大力推进工学结合、校企合作、半工半读的技能人才培养模式,建立以提高学生实践技能为目的的顶岗实习制度。鼓励企业建立和完善现代企业职工教育培训制度。建立以职业能力为基础、以工作业绩为重点的高技能人才评价体系。实施高等学校本科教学质量与教学改革工程,加大高等院校培养创新型复合型人才的改革力度。积极发展中外合作办学。

6.深化医药卫生体制改革。进行卫生综合配套改革试验,建立滨海新区卫生工作协调联席会议制度,适时建立健康管理机构。按照国家深化医药卫生体制改革的部署,先行试验关系全局性的医药卫生体制改革重大政策措施,为全国医药卫生体制改革提供经验。调整滨海新区卫生资源布局,建立公共卫生和基本医疗保障机制。深化公立医疗机构改革。鼓励引导发展民办医疗机构和中外合资合作医疗机构。开展基本卫生保健制度试点。

7.积极推进文化体制改革。利用债券、股票等多种方式筹集发展文化产业的资金。逐步探索建立经营性文化事业单位国有资产授权经营制度。建设国家级滨海新区文化产业示范园区,整合、开发天津市乃至环渤海地区文化资源,使之成为新兴文化产业发展的策源地和示范区。坚持“两手抓、两加强”,推动公益性文化事业和经营性文化产业协调发展。

8.大力推进和谐社区、和谐村镇建设。创新基层社会管理体制,加强基层自治组织建设。健全社区服务体系,在滨海新区中心区建立政务服务中心,加强和改善公共服务。稳妥推进居(村)委会改革,完善居(村)委会自治机制,建立健全居(村)民代表会议、听证会、议事会制度,保障社区居民群众的选举权、知情权、参与权、监督权。扶持和培育社区民间组织。完善人民调解、社区矛盾排查调处等机制。建立与政务服务中心相对接的、统一的社区服务管理信息网络。完善社会公共安全管理网络,深化基层治安、消防管理等体制改革。进行人口宏观调控改革试验。

(九)改革资源节约和环境保护等管理制度,发展循环经济,建设资源节约型和环境友好型社会。

基本思路:实施《天津生态市建设规划纲要》,以环境优化经济增长为核心,以建设生态型新城区为目标,以节能、节水、节材、节地、资源综合利用为重点,大力发展循环经济,推动经济布局和产业、产品结构优化升级,把滨海新区建成全国资源节约型和环境友好型社会示范区。

重点改革内容:

1.建立环境优化经济增长的机制。以资源禀赋和环境容量为依据,划定优先开发、重点开发、限制开发和禁止开发区域。健全环评和环境准入机制,实施固定资产投资项目节能评估和审查、节能目标评价考核制度。完善主要污染物排放总量控制机制,建立清洁发展机制和排放权交易市场。健全环境质量评价指标体系,强化环境保护参与决策机制。

2.建立资源节约和环境治理的市场机制。完善政府、企业和社会多元化的投融资机制。健全有关法规标准体系,发挥法律手段和价格、税收、信贷等经济手段及必要的行政手段对资源节约和环境管理的作用。培育专业化的环保设施建设与运营体系。按照“谁污染谁付费,谁治理谁受益”的原则,加强排污费征收使用管理。探索环境容量有偿使用制度,运用市场手段科学合理配置资源。建立海河流域和渤海湾污染防治协调机制。

3.加快推进循环经济发展。把天津经济技术开发区建设成为国家级循环经济示范区。建设天津经济技术开发区生态工业示范区,大港石化、北疆电厂循环经济项目、海河下游现代冶金循环经济示范区和若干循环经济产业链。建立循环经济评估体系。试行生产者责任延伸制度。健全固体废物管理和交换机制。实行环境标识、环境认证和绿色采购等制度。

4.创新环保监管和绩效评估体制。建立先进的环境监测预警体系、执法监督体系和应急综合指挥系统。实行公告、公示、奖励举报制度,完善公众参与和社会监督机制。将资源环境核算纳入科学发展评价体系,实行目标责任制和资源环境问责制。

(十)推进行政管理体制改革,转变政府职能,建立既集中统一领导又发挥各方优势、充满生机与活力的管理体制。

基本思路:以建立统一、协调、精简、高效、廉洁的管理体制为目标,加快滨海新区内行政区和功能区职能整合。现阶段,成立加快滨海新区开发开放领导小组,由滨海新区管委会履行领导小组办公室职能,初步形成统筹协调、发挥各方优势的运行机制;按照“一个加强,两个延伸,一个完善”的思路,理顺行政区和功能区的利益关系、职责权限。在此基础上,深入调查研究,进一步完善滨海新区行政管理体制。

重点改革内容:

1.加强滨海新区管委会的组织领导职能。加强滨海新区管委会统筹发展规划、统筹基础设施建设、统筹产业布局、统筹功能区开发、统筹政策规定、统筹土地管理、统筹使用建设资金、统筹解决重大问题等方面的组织领导职能,调动各个行政区、经济功能区的积极性、主动性、创造性。建立完善市人民政府各部门与滨海新区条块互补、职能整合的工作机制。

2.延伸经济功能区的开发建设功能。天津经济技术开发区、天津港保税区管委会继续保持开发建设国家级经济功能区的管理职能。新建的产业功能区,本着精简、高效的原则,明确管理主体,完善职能和事权。促进经济功能区的开发建设向行政区延伸,采取多种开发方式,进入行政区内与行政区共同发展经济。

3.延伸行政区的社会管理和公共服务职能。按照属地管理的原则,加强各行政区人民政府对辖区内经济功能区的社会管理与公共服务职能,进行建立统一的社会管理和公共服务体系试点。

4.建立有利于发挥滨海新区整体优势和共同发展的管理制度。全面实行政企、政资、政事、政府与市场中介组织分开,转变政府职能,精简机构和人员,减少层级,提高效率。健全科学决策程序,增强政府工作透明度,保障滨海新区公民、企业对政府工作的知情权、参与权和监督权。完善公共财政体制,建立滨海新区开发资金,理顺现行财政收入分配关系,为各个行政区向经济功能区延伸社会管理和公共服务功能提供财政保障。建立健全滨海新区法规体系,修改完善《天津滨海新区条例》等地方法规,研究制定《滨海新区规划管理与实施办法》、《滨海新区管理委员会议事规则》、《滨海新区统一执法规定》等规章制度。在滨海新区实行统一的城市规划建设、土地管理、环境保护等综合执法试点。

三、综合配套改革试验的组织实施

(一)加强组织领导。

经国务院批准,请国家发展改革委牵头,指导综合配套改革试验工作,研究并解决重大问题,协调国务院相关部门先行试验的改革措施,对综合配套改革试验进行评估和督促检查。

天津市成立由主要领导同志任组长、市有关部门负责同志参加的天津滨海新区综合配套改革试验工作领导小组,推动天津滨海新区综合配套改革试验工作,研究并解决重要问题,审定专项改革方案。日常工作由天津市发展改革委负责。

(二)统筹安排,协调推进。

滨海新区综合配套改革试验要与实施天津市城市总体发展规划、天津市“十一五”发展规划相衔接。通过全市改革发展,为滨海新区先行改革试验创造条件;通过综合配套改革试验,带动和促进全市的改革发展,建立区域间相互促进、优势互补的合作机制,带动区域协调发展。

(三)突出重点,分步实施。

十项改革重点内容从现在起全面启动,“十一五”期间要取得明显进展,特别是在企业和科技改革、东疆保税港建设、金融改革创新、行政管理体制改革等方面要取得突破。要制定专项改革方案和实施计划。

(四)依法进行改革试验。

滨海新区综合配套改革试验要遵守国家法律、法规,符合国家产业政策的要求。综合配套改革试验内容超出国家有关规定的,由天津市人民政府依法定程序报请审批;法律、法规没有规定的,由天津市人大常委会制定法规或者由天津市人民政府制定规章,予以规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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