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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温州大学公务卡管理办法(试行)》

《温州大学公务卡管理办法(试行)》 本文关键词:公务,试行,管理办法,温州大学

《温州大学公务卡管理办法(试行)》 本文简介: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适应国库集中支付制度改革,规范学校财务管理,减少现金支付结算,提高公务支出透明度,加强预算执行监控管理,推进预防和惩治腐败体系建设,根据《温州市人民政府办公室转发市财政局等单位关于温州市市级预算单位公务卡管理暂行办法的通知》(温政办〔2010〕119号)有关规定,制定本办法。第二条

《温州大学公务卡管理办法(试行)》 本文内容: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适应国库集中支付制度改革,规范学校财务管理,减少现金支付结算,提高公务支出透明度,加强预算执行监控管理,推进预防和惩治腐败体系建设,根据《温州市人民政府办公室转发市财政局等单位关于温州市市级预算单位公务卡管理暂行办法的通知》(温政办〔2010〕119号)有关规定,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所称公务卡,是指我校在职在编工作人员持有的,主要用于日常公务支出和财务报销业务的贷记卡,具有一定透支额度和透支免息期。

第三条

公务卡发放对象:我校在职在编职工(以下简称教职工)。公务卡实行实名制,由开卡的教职工个人妥善保管并承担相应法律责任。

第四条

公务卡的适用范围:原使用现金结算的公务支出,包括差旅费、招待费、培训费、办公费、小型会议费等。

在公务卡结算方式的适用范围内,原则上只在具有刷卡条件的商户进行公务消费。

第五条

公务卡结算方式:持卡职工在公务活动中使用公务卡刷卡消费后,在规定的期限内按我校财务制度规定的报销程序进行报销。

第六条

我校公务卡的发卡行是我校办理国库集中支付业务的代理银行,即中国工商银行温州市马鞍池支行。

第二章

公务卡的管理与开立

第七条

根据市财政厅、市监察局、市人行的要求,计划财务处要在全校范围内积极推行公务卡结算方式,加强对持卡人宣传、培训;要做好本校教职工公务卡的日常管理、报销与清算管理和资金管理,遇人员变动时应及时通知发卡行。严禁为非我校教职工办理公务卡、违规办理公务卡报销业务或查询、泄漏公务卡持卡人的私人交易信息。

第八条

教职工公务卡按照“个人申请、单位确认、银行办理并个人签订协议”的流程向代理银行申请办理。具体申领程序为:申请人本人如实填写公务卡申请表,经所在单位、部门审核、人事处统一出具证明后,连同本人身份证复印件及其它相关证明文件一并送交计划财务处;计划财务处对申请人资料进行确认,送交发卡行;发卡行按规定程序发卡。公务卡申办成功后,经计划财务处确认核实,由发卡行将持卡人姓名和卡号等信息传输到国库集中支付系统。

第九条

公务卡的信用额度,原则上定为每张公务卡透支额度上限为5万元。发卡行根据持卡人的申请,核实持卡人资信情况后,可对其公务卡信用额度进行调整,并及时通知持卡人和计划财务处。其中,调增信用额度的,须事前由持卡人向计划财务处提出申请,由计划财务处出具书面同意意见交发卡行。

第十条

公务卡实行实名制。持有公务卡的我校教职工(以下统称持卡人)应当妥善保管公务卡和密码,规范使用公务卡办理公务支出的支付结算业务,并及时到计划财务处办理报销手续。持卡人应及时归还公务卡项下银行欠款。新增的需办理公务卡的教职工,应及时办理申领手续。因离职、调动、退休等原因离开学校,应按要求清理公务卡项下的债务,停止公务卡使用。公务卡日常对账由持卡人自行负责。如不慎遗失应及时挂失,并通知计划财务处。公务卡遗失或损毁后的补办事项由教职工个人自行到发卡行申请办理,并通过计划财务处及时通知发卡行维护公务卡支持系统。因挂失不及时造成的经济损失,由持卡人个人承担。

第十一条

持卡人应遵守国家关于银行卡使用管理的法律法规和本办法有关规定,规范使用公务卡。严禁持卡人违规使用公务卡、恶意透支、拖欠还款、利用公务卡套取现金或将非公务支出用于公务报销。

第十二条

公务卡也可以用于个人支付结算业务,学校不承担私人消费行为引致的一切责任。

第三章

公务卡的结算报销管理

第十三条

教职工在公务支出支付结算时,应在公务卡授信额度内使用公务卡刷卡支付,并取得经教职工消费签名的消费交易凭证(银联签购单)和发票等财务报销凭证。

第十四条

如果不慎遗失消费交易凭证(银联签购单),本人必须向计划财务处提供书面说明,包括交易时间、地点、金额,公务卡号,计划财务处查询核实后进行报销,并将此说明作为凭证附件。

第十五条

特殊情况下公务卡信用额度不能满足支付需要时,持卡人可提前向发卡行申请临时增加授信额度。发卡行按照有关规定对持卡人临时申请予以审批。特殊情况临时调整授信额度的,到期应及时恢复原额度。

第十六条

持卡人在公务消费后应尽快办理财务报销手续,为防止超过免息还款期增加滞纳金支出,最迟必须于当月20日前,将上月1日起的公务消费发票和经本人签名的公务卡消费交易凭条(银联签购单),按照现行财务管理制度和报销审批程序到计划财务处进行报销。因个人报销不及时造成的罚息等相关费用,以及由此带来的对个人资信影响等责任,由持卡人承担。

第十七条

计划财务处按照现行财务制度对公务卡刷卡消费凭证进行合规性审核,对符合报销条件的予以报销;对不符合报销条件的,不予报销。不予报销的部分,由持卡人自行偿还。

第十八条

下列情况不予报销,发生费用由持卡人个人承担:

(一)报销费用与提供的报销凭证、银联签购单、消费清单明显不符的;

(二)因不及时报销超过免息期后产生的循环利息和滞纳金;

(三)因个人保管不慎或遗失等原因,导致公务卡被盗刷的;

(四)消费后无发票、银联签购单和消费清单的;

(五)个人消费行为;

(六)使用公务卡透支提取现金属于个人消费行为,发生的手续费及利息由持卡人个人承担;

(七)不符合规定的消费和超出报销标准的部分;

(八)其他不符合财务管理规定和要求的。

第十九条

财务人员审核通过后,通过相关账户向公务卡账户转账结算,完成报销程序。个人补贴部分可通过相关账户转入公务卡或个人工资卡。

第二十条

确因工作需要,持卡人不能在规定的免息还款期内返回学校办理报销手续的,持卡人可先行偿还欠款,再按正常程序申请报销,经财务人员审核后将报销的金额转入该公务卡账户,持卡人即可将垫付资金取出,或用于个人消费;也可由持卡人通过所在部门(学院)相关人员向计划财务处提供持卡人姓名、卡号、消费时间和每笔消费金额的明细信息,填写《温州大学借款单》先行办理借款手续,经相关审批签字后,计财处先将借款转入公务卡,持卡人回校后及时办理报销手续,此行为视同原个人借款处理。

第二十一条

因向供应商退货等原因导致已报销资金退回公务卡的,持卡人应及时通过转账方式将资金退回学校原支付账户。持卡人退款的财务审核手续按学校内部财务制度规定执行。

第二十二条

公务卡用于单位公务支出的结算,只有经过审批同意方可办理报销手续。持卡人在未完成公务卡消费申请(报销)手续之前,无论是公务消费还是个人消费均属持卡人个人行为,由此导致的经济、法律等责任由持卡人负责。

第四章

实行公务卡结算方式后的现金管理

第二十三条

学校实行公务卡结算方式后,工资、津补贴、奖金等工资性支出通过个人工资卡结算,日常商品服务支出通过公务卡结算,一般情况不再使用现金结算。属于下列情况之一,经计划财务处审核同意后,可以继续使用现金结算:

(一)确需使用现金发放的慰问金或其他抚恤救济性支出;

(二)使用现金支付的非本校教职工的个人劳务费、讲课费等支出;

(三)确需使用现金支付给临时聘用人员(不含长期聘用人员)的费用;

(四)确实不具备刷卡条件的商业服务网点发生的1000元以下零星支出;

(五)离退休人员因公务活动报销的费用;

(六)其他特殊情况经批准的支出项目。

第二十四条

实行公务卡结算后,原则上学校不再向教职工个人办理现金借款。不具备刷卡环境而又确需进行公务消费时,应由个人先行垫付资金,而后按照财务报销审批程序进行报销。特殊情况需向教职工个人办理借款的,履行相关审批程序后,由计划财务处负责人批准。

第五章

附则

第二十五条

本办法未尽事宜,有上级相关规定的,按相关规定执行,没有相关规定的,由学校计划财务处负责解释。

第二十六条

本办法自2012年1月1日起执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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