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云南省尾矿库专项整治行动实施方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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云南省尾矿库专项整治行动实施方案 本文简介:云南省尾矿库专项整治行动实施方案一、指导思想和工作目标为全面贯彻“安全第一、预防为主、综合治理”的方针,认真落实《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第十一个五年规划纲要》关于重大事故隐患治理重点工程中提出的“治理尾矿库危库、险库和危险性较大的病库”的规划安排,进一步加强尾矿库安全生产和环境安全的监督管理,根据国家安

云南省尾矿库专项整治行动实施方案 本文内容:

云南省尾矿库专项整治行动实施方案

一、指导思想和工作目标

为全面贯彻“安全第一、预防为主、综合治理”的方针,认真落实《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第十一个五年规划纲要》关于重大事故隐患治理重点工程中提出的“治理尾矿库危库、险库和危险性较大的病库”的规划安排,进一步加强尾矿库安全生产和环境安全的监督管理,根据国家安监总局、国家发改委、国土资源部、国家环保总局等四部委下发的《关于印发开展尾矿库专项整治行动工作方案的通知》,结合云南实际,制定《云南省尾矿库专项整治行动实施方案》。

尾矿库安全度分为四级,即危库、险库、病库和正常库。危库指安全没有保障,随时可能发生垮坝事故的尾矿库;险库指安全设施存在严重隐患,若不及时处理将会导致垮坝事故的尾矿库;病库指安全设施不完全符合设计规定,但基本符合安全生产条件的尾矿库。通过专项整治行动,要依法取缔各类非法尾矿库;关闭不具备安全生产条件和污染环境的尾矿库;健全和完善尾矿库安全和环境监督管理体制,消除尾矿库重大事故隐患;促进企业建立和完善尾矿库安全和环境管理制度,加强技术管理和现场管理,切实使尾矿库重特大安全事故和环境污染事件得到有效遏制。

通过这次专项整治行动,要达到以下目的及要求:

(一)采取果断措施,确保人民群众身心健康。对于非法生产和饮用水源一级保护区、自然保护区内污染环境、有安全隐患的尾矿库,要依法依规坚决予以取缔。

(二)整顿选矿秩序,确保尾矿库整治目标如期实现。对达不到安全生产条件又污染环境的小选厂、尾矿库、影响大库安全的小尾矿库要限期整改和治理,经整改和治理仍不合格的,要依法予以关闭。

(三)严格执行安全、环保“三同时”制度,把住市场准入关。对未按照有关规定进行投资核准、备案的,未执行尾矿库建设安全、环保“三同时”制度的,要责令其限期补办相关手续,并依法进行处罚。新办的选矿厂及整合后的选矿厂,必须具有能满足选矿需要的尾矿库建设条件,否则各部门不予核准或通过行政许可。

(四)强化基础管理,提高管理水平。对企业负责人、安全管理人员和从事尾矿库管理的作业人员未接受专业培训、尾矿工未取得特种作业人员操作资格证书的,要责令纠正,并依法进行处罚。

(五)履行主体责任,严格工程项目管理。生产经营单位将尾矿库建设项目发包给不具备相应资质单位进行设计、施工的,或者未严格按照设计施工的,变更设计未依法办理相关手续的,责令限期改正,并依法进行处罚。

(六)认真开展检查工作,及时消除事故隐患。对于存在安全隐患的尾矿库,要督促企业加大隐患整改和监控工作力度;对于擅自更改设计方案进行施工的,要责令立即改正;已投入运营的,要采取措施进行补救;对于经安全评价确定为危库或出现严重险情威胁尾矿库安全的,要责令其立即停止生产,并采取措施确保安全;确定为险库的,要责令其限期消除险情;确定为病库的,要督促其限期按正常库标准进行整治,全面消除隐患。

(七)规范尾矿库的建设与管理。要采取有效措施逐步淘汰总库容小于10万立方米的尾矿库;矿山建设项目投资核准时要明确规定配套建设尾矿库的准入要求和标准,并严格控制建设总库容在50万立方米以下的尾矿库;2007年底前总库容大于10万立方米的尾矿库必须依法取得安全生产许可证。

二、专项整治行动时间进度和工作安排

专项整治行动分三个阶段进行,用两年半(2007-2009年上半年)完成专项整治任务。

(一)部署排查及初步整治阶段(2007年):

1.

成立领导小组。2007年8月底以前,各地要成立尾矿库专项整治行动领导小组,指导本地区尾矿库专项整治工作的实施。

2.

制定专项整治工作方案。各地专项整治行动领导小组要根据本地实际情况,结合省政府关于《全省重点行业和领域安全生产隐患排查治理专项行动实施方案》,将尾矿库专项整治作为重点行业重点治理的对象,在2007年9月底以前制定出本地区具体的工作方案,并报上一级专项整治领导小组。

3.

安排部署专项整治工作。10月底以前,安监、发改委、环保、国土、经委等部门按照各自的工作职责,全面开展尾矿库的摸底调查自查工作,建立尾矿库基本情况数据库,查清非法的和应予关闭的尾矿库,将名单报当地政府依法组织实施关闭;11月底以前,提出重大隐患治理项目,每个治理项目要制定具体的整改措施,落实责任人、治理经费和整改验收的时间,各州、市要将落实情况报省专项整治领导小组;12月底以前,领导小组检查各地尾矿库专项整治行动工作进展情况。

4.

各相关企业按照要求对本单位的尾矿库进行自检自查,各级安监部门要督促尾矿库企业组织技术力量对本企业的尾矿库运行情况进行自检自查,检查的主要内容如下:

(1)检查尾矿库相关建设工程的核准或审批的情况。

(2)检查尾矿库安全评价、环境影响评价、安全设施设计审查与竣工验收和环保竣工验收的情况。

(3)检查尾矿库是否按照设计方案进行施工、按照设计要求组织生产运行的情况。

(4)检查尾矿库企业安全管理人员和从事尾矿库放矿、筑坝和排洪操作管理的作业人员接受专业培训,尾矿工持有特种作业人员操作资格证书的情况。

(5)检查尾矿库污染物排放达标的情况。

(6)检查尾矿库是否存在违规设计、超量储存、超期服役、有垮坝险情的情况。

(7)检查尾矿库是否存在影响公路、铁路、饮用水源安全的情况,尾矿坝下游是否有居民区或重要设施的情况。

(8)检查尾矿库尾矿再利用情况,包括在用尾矿库回采再利用和闭库后再利用的尾矿库是否按照有关规定履行建设项目“三同时”手续的情况。

(9)检查企业是否制定事故应急救援预案和突发环境污染事件应急处置预案。

(10)检查尾矿库库区内是否存在从事爆破或采砂等危害尾矿库安全的活动情况等。

(二)重大事故隐患整治阶段(2008年):

1.

确定重大事故隐患尾矿库名单。在2007年初步整治的基础上,各地区要逐一落实已关闭的、正在治理的、已验收尾矿库的具体整治情况,各地要确定2008年尾矿库重大隐患治理项目名单。

2.

制定每个尾矿库重大事故隐患整治方案。各地区要制定本地区每个尾矿库重大事故隐患整治项目的实施方案,落实责任人、治理经费和治理验收时间等。2008年2月底以前各地要将治理项目的名单和具体的整治方案报当地政府和上一级专项整治领导小组。

3.

专项整治工作的重点。

(1)整治期间对已掌握的尾矿库隐患,要制订应急措施,防范事故发生;宜保留的尾矿库要加大整改和现场管理力度;新建尾矿库在投资核准、备案工作中要严格控制总库容低于50万立方米的尾矿库。

(2)非法的和不具备安全生产条件、严重污染环境、整改无望的尾矿库要限期取缔和关闭。

(3)已经投入生产运营的尾矿库无正规设计的或者资料不齐全的、设计和施工单位的资质不符合要求的,生产经营单位应当在规定的限期内进行必要的工程勘测,补齐必要的资料,并请有资质的单位对坝体进行稳定性分析和调洪演算,符合规定的应当颁发安全生产许可证,不符合规定不得颁发安全生产许可证。

(4)对存在重大事故隐患,一时又不能整治完毕的尾矿库要采取降低负荷、停库整改等措施;列入限期整改范围的尾矿库,到期后由当地整治领导小组组织验收,没有经过验收或验收不合格的不得投入生产和使用。

(5)总库容在10万立方米以上的尾矿库2007年年底前必须取得安全生产许可证,否则依法予以关闭;今后总库容在100万

(含100万)

立方米以上尾矿库的设计应当由具备乙级以上矿山建设工程总设计资质的单位承担,安全评价应当由具备非煤矿山甲级资质的安全评价机构承担,施工应当由具备二级(含二级)以上矿山工程总承包施工资质的单位承担。

(6)每座尾矿库应当配备3名以上专职作业人员进行日常管护和作业,设计库容在100万(含100万)立方米以上的尾矿库还应当设置专门管理机构或者配备2名以上与工作需要相适应的专业技术人员。

(7)尾矿库尾矿再利用项目必须报发展和改革委员会和经委等部门立项核准、备案后,由有资质的设计单位进行设计,严格按要求履行安全“三同时”并进行环境影响评价,验收合格后方可投入生产。正在使用的尾矿库进行回采再利用、经批准闭库的尾矿库重新启用或者改作他用时,必须按照尾矿库建设的规定进行技术论证、工程设计和安全评价,继续使用原尾矿坝和排洪设施的,不得影响原尾矿坝和排洪设施的安全。尾矿库再利用生产完成后,应当按照国家有关尾矿库闭库的规定,进行闭库。尾矿库超设计库容排放或者存在重大事故隐患经限期整改仍达不到安全生产条件的,依法实施闭库。

(8)

严格尾矿库设计、施工单位的资质管理,凡没有取得相应资质的单位不得从事尾矿库的设计和施工。对外省进入我省从事尾矿库设计和施工的单位,应当取得省安监局和省环保局的共同认可方可开展有关工作。今后所有新建的尾矿库必须由有资质的单位进行设计和施工;外来的设计、施工单位必须到省安监局和省环保局进行资质审核并备案方可开展工作。没有进行正规设计的尾矿库,以及没有备案的设计、施工单位不得参与招投标,其设计、施工的尾矿库一律不得通过安全“三同时”的审查,不得颁发安全生产许可证。

4.

各地专项整治领导小组要认真组织督促检查。各州、市和县(市、区)专项整治领导小组要加强督促检查。各州、市和县级专项整治领导小组要进一步做好尾矿库重点地区的专项整治工作,对整治工作不力和措施落实不到位的地区,问题突出、发生重大生产安全事故和环境污染突发事件的尾矿库企业进行集中整治,实行挂牌督办。省专项整治领导小组要组织对全省各地区专项整治行动工作情况进行检查,对整治工作不力和措施落实不到位的地区,将全省通报批评。

(三)巩固成果阶段(2009年上半年):

1.

制定巩固成果措施。各级专项整治领导小组要以尾矿库安全监督管理的有关法律、法规、标准等为依据,制定具体的措施来巩固尾矿库专项整治的成果,建立尾矿库安全监督管理长效机制。

2.

加强尾矿库的监督管理工作。通过验收投入使用的尾矿库,要定期用《尾矿库安全监督管理规定》和《尾矿库安全技术规程》逐项进行核对检查,发现问题立即下达整改通知书限期整改,并利用各种媒体广泛宣传尾矿库安全管理的重要性,确保专项整治行动结束后尾矿库的安全管理水平不会滑坡。各级发展和改革委员会、经委要严格控制含有尾矿库总库容在50万立方米以下的矿山建设项目的核准、备案,不符合安全生产和环保要求的,坚决不予核准、备案。

3.

2009年6月各级专项整治领导小组要对专项整治成果组织一次回头看,并将发现的重大问题以及当地尾矿库安全监管中好的做法和成功经验总结上报上一级专项整治领导小组。

三、组织领导和职责分工

(一)省人民政府成立专项整治领导小组,省安全监管局、省发展和改革委员会、省国土资源厅、省环保局、省经委等负责具体工作的部门组成尾矿库专项整治行动工作协调小组(以下简称协调小组),负责指导全省尾矿库专项整治工作,协调小组办公室设在省安全监管局监管一处,负责日常工作。

(二)各部门、地方各级人民政府的工作职责

安全监管部门负责尾矿库的安全监管,督促检查有关地区及企业落实尾矿库安全生产法律、法规和标准情况;会同有关部门组织开展尾矿库安全隐患排查;指导企业编制、完善事故应急预案;审查尾矿库安全“三同时”履行情况和安全生产许可证颁发情况;对危、险、病尾矿库进行查处,对不符合安全生产条件的尾矿库责令停止使用、限期治理,或提请当地县级以上人民政府依法实施关闭;协调、组织、指导全省有关的中介服务机构参与尾矿库的管理工作;负责组建由有关部门和单位、专家参与的尾矿库安全技术协会,以指导全省尾矿库安全管理和使用技术水平的提高。

发展改革部门根据我省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战略、中长期规划和年度计划负责提出矿产业发展目标和产业政策;按职能职责对尾矿库建设项目进行核准或备案,检查尾矿库相关建设工程的投资核准和备案情况,会同有关部门督促地方和企业落实存在重大隐患尾矿库的治理资金,对没有进行投资核准和备案的尾矿库调查统计后依法处理;协调全省有关大专院校和科研院所,加大尾矿库专业人才的培养力度;规范矿山和尾矿库建设项目投资核准、备案工作,今后各级发展改革部门要严格控制新建尾矿库库容在50万立方米以下尾矿库的投资核准和备案;对拒不执行国家安全环保法律法规、不整改事故隐患的,对其其它建设项目在投资核准、备案上制定相应的限制措施。

经济委员会负责拟定尾矿库专项产业政策,提出选矿工艺、产能标准,监督产业政策的落实。对于含有尾矿库建设的项目,要严格按照项目管理权限和准入条件进行核准或备案。鼓励和引导企业对尾矿进行综合利用。

国土资源部门依据全省国土资源规划和其他专项规划及年度计划,组织开展全省矿产资源供需形势分析,研究拟定矿产资源政策和发展战略;拟定地质勘查和矿产资源开发、利用、保护监督管理办法并按规定组织实施;负责在矿业秩序整顿和尾矿库专项整治过程中,检查一矿多开、大矿小开和尾矿库建设用地审批情况,依法取缔、关闭无证开采的违法矿山和没有经过建设用地审批的尾矿库。

环保部门依据我省国民经济社会发展的中长期规划、国土规划和区域开发规划组织拟定和监督实施重点区域、重点流域污染防治规划和生态保护规划;组织编制环境功能区划;负责加强尾矿库环境安全隐患的检查和监管,审查尾矿库环保“三同时”履行情况,把尾矿库纳入企业的排污许可证管理,检查企业弃库、闭库环境安全管理责任落实情况,检查指导地方和企业编制完善尾矿库环境安全应急预案,督促地方和企业整治尾矿库超标排污问题,对不符合环保要求的尾矿库提请政府依法予以关闭;负责查处尾矿库溃坝、泄漏等造成的环境污染事故。

地方各级人民政府要站在清洁发展、节约发展、安全发展,实现可持续发展的高度,制订规范选矿秩序的经济发展和产业政策,统一组织实施本行政区域的尾矿库专项整治行动,逐级建立健全由政府分管领导为组长、各有关部门为成员的专项行动领导小组,逐级制定工作方案,并安排专项经费予以支持。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必须每年组织安排安监、发展和改委、国土、环保、经委等部门共同参与的尾矿库安全专项检查不少于2次。

四、主要措施

(一)加强组织领导。地方各级人民政府要充分认识开展尾矿库专项整治工作的重要意义,切实加强领导,精心组织,落实责任。各州(市)、县(市、区)级尾矿库专项整治行动领导小组要建立工作责任制,明确各部门职责分工,做到各司其职、各负其责、协调行动、联合执法,确保各项工作有序推进。

(二)制定实施方案。各地区要抓紧制定本地区尾矿库专项整治行动实施方案,全面规划和部署专项整治工作,确定具体的工作目标,突出阶段性工作重点,明确各项任务的进度安排,确保专项整治行动工作取得实效。其中,选矿秩序混乱的地方,尾矿库数量多、分布集中且管理难度大的地方,当地政府要结合《云南省政府关于重点行业和领域安全生产隐患排查治理专项行动》,在10月31日前规范选矿秩序,确定出要保留的尾矿库名单,其余的尾矿库要在当地主要媒体上公告名单后采取有效措施,于年底前依法予以关闭,并将治理情况报省专项整治领导小组。

(三)建立联合执法机制。要建立健全政府统一领导、相关部门共同参与的联合执法工作机制,及时研究解决有关问题。对于未经发展改革和经委等部门投资核准、备案,未依法取得安全生产许可证、未通过环保竣工验收的尾矿库,一律不得生产运行,并限期整改。整改期限原则上不超过6个月。经整改仍不具备安全生产条件和环境许可条件的,相关部门要依法吊销各种证照,提请政府依法关闭。专项整治行动既要体现统一行动,联合执法,又要充分发挥各职能部门的作用,形成协调合作、齐抓共管的局面。

(四)落实治理资金。对于存在重大隐患和环境污染的尾矿库,由生产企业负责制订整改方案、落实整改资金;对于因破产解散或改制等原因遗留的、存在重大安全和环境污染隐患的尾矿库,各地区要提出治理方案,由当地政府落实责任单位和隐患整改资金。

(五)认真组织检查验收。为了推动尾矿库专项整治行动工作顺利开展,各州、市应组织开展阶段性检查验收;省安全监管局将会同有关部门负责对全省专项整治工作进行检查、验收。

(六)严格信息报告制度。专项整治行动期间,各地区每季度要向协调小组报告一次整治工作进展情况,遇重大情况要随时报告。请各地区于2007年9月30日前将本地区领导小组名单和工作方案书面报告协调小组办公室(省安全生产监管局

0871-8025586)。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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