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内蒙古科技大学本科学生学籍管理规定

内蒙古科技大学本科学生学籍管理规定 本文关键词:内蒙古,学籍,管理规定,大学本科,学生

内蒙古科技大学本科学生学籍管理规定 本文简介:目目录录内蒙古科技大学本科学生学籍管理规定内蒙古科技大学本科学生学籍管理规定1入学与注册1学制、学分与学分绩2义务、权利、考勤2考核与成绩记载3补考、重考、补修、自修、提前修课3降级、退学4休学、复学5肄业、结业、毕业、提前毕业5学士学位授予6转专业、转学6附则.7附件1《学生学籍异动表》.8附件2

内蒙古科技大学本科学生学籍管理规定 本文内容:

目目

录录

内蒙古科技大学本科学生学籍管理规定内蒙古科技大学本科学生学籍管理规定1

入学与注册

1

学制、学分与学分绩

2

义务、权利、考勤

2

考核与成绩记载

3

补考、重考、补修、自修、提前修课

3

降级、退学

4

休学、复学

5

肄业、结业、毕业、提前毕业

5

学士学位授予

6

转专业、转学

6

则.7

附件1

《学生学籍异动表》.8

附件2

《学生转专业、转学申请表》.9

附件3

《学生退学离校手续单》.10

附件4

《学生修课申请表》.11

附件5

《学生修课通知单》.12

附件6

《缓考申请表》.13

附件7

《新生保留入学资格申请表》.14

内蒙古科技大学本科学生学籍管理规定内蒙古科技大学本科学生学籍管理规定

为了规范学生学籍管理,维护正常教学秩序,依照教育部《普通高等学校学生管理规

定》

(2005

年)的有关条款,结合我校具体情况,制定本规定。

入学与注册入学与注册

第一条第一条

按照国家普通高等学校招生规定和程序录取的新生,持学校录取通知书和规定的

有关证件,按期到校办理入学手续。因故不能按期入学者,应以书面或电话形式向学

校请假,假期一般不得超过

2

周。未经请假或请假逾期不按时报到者,除因不可抗力

等正当事由外,视为放弃入学资格。

第二条第二条

新生入学后,在

3

个月内按照国家招生规定进行复查,复查合格,准予注册即取

得学籍。复查不合格者,根据情况予以处理,直至取消入学资格。凡属弄虚作假、徇

私舞弊取得学籍者,一经查实,取消学籍,予以退回。情节恶劣的,报请有关部门查

究。

第三条第三条

新生体检复查患有疾病者,经指定医院诊断证明短期治疗可达到健康标准的,经

学校批准,可保留入学资格

1

年,回家治疗。保留入学资格者不具有学籍。保留入学

资格者必须在下学年开学前,持学校指定医院证明向学校教务部门提出入学申请,经

学校审核合格后,方可重新办理入学手续,入学时间以取得学籍时间为准。复查不合

格或逾期不办理入学手续者,取消入学资格。

第四条第四条

在校生每学期必须按校历规定时间办理报到注册手续。学生在学年第一学期开学

时须缴清规定的学费、住宿费等费用后方可注册。未按学校规定缴纳学费或者其他不

符合注册条件的不予注册。家庭经济困难的学生可以申请助学贷款或者其它形式资助,

办理有关手续后注册。学生须亲自持本人学生证到所在学院办公室办理注册手续,并

在学生证上加盖“注册专用章”后,方取得新学期学籍。开学后直接到外地实习的学

生,在规定返校日后的

2

个工作日内办理注册手续,否则以旷课论。除因不可抗力等

正当事由外逾期

2

周不注册者,按自动退学处理。

学制、学分与学分绩学制、学分与学分绩

第五条第五条

内蒙古科技大学本科学生标准学制为

4

年或

5

年(建筑学、城市规划等专业)

。本

科学生实行学分制和弹性学制。本科学生提前达到毕业要求者,可以提前毕业,但

4

年制本科学生毕业时在校学习时间不得低于

3

年,5

年制本科学生毕业时在校学习时

间不得低于

4

年;学生也可以根据情况推迟毕业时间,但在校最长时间(含休学时间)

不得超过

8

年。

第六条第六条

学生在校期间完成本专业培养方案规定的各教学环节的学习,取得本专业要求的

毕业学分方可毕业。

第七条第七条

课程学分的计算以该课程所需的学习量为标准。理论教学环节每

10

学时计

1

学分;

体育、实验(上机)等每

20

学时计

1

学分;各类实习、设计、军训、劳动每周计

2

学分。课程学分值可根据教学环节的重要性和难度适当浮动。各教学环节的具体学分

值以培养方案规定为准。

第八条第八条

学生学习的质量用学分绩衡量。学分绩计算方法如下:

课程学分

课程学分)(课程成绩

学分绩=

?

??

学分绩可在学习过程的任何时间进行核算,可作为各种奖励和选拔的依据。

义务、权利、考勤义务、权利、考勤

第九条第九条

学生应遵守学校管理制度,努力学习,按照培养方案的要求完成各教学环节的学

习、实践与考核,积极参加学校规定的各项活动,缴纳学费及有关费用。

第十条第十条

学生应尊重教师,遵守课堂纪律,认真听课,不迟到,不早退。自修时间应认真

学习,保持安静,尊重他人,自觉维护良好的学习环境。积极参加各类实践活动。

第十一条第十一条

在籍学生有权利参加学校教育教学计划安排的各项活动,使用学校提供的教育

教学资源;对课堂教学、考试、教学服务等环节的质量进行评价,有权利向学院领导、

教务处和学校领导就教学中存在的问题提出意见和建议;在思想品德、学业成绩等方

面获得公正评价,完成学校规定学业后获得相应的学历证书、学位证书。

第十二条第十二条

根据学校有关规定,在籍学生可以辅修其它专业,也可选修其它专业课程。

第十三条第十三条

在籍学生可以根据校际间协议跨校修读课程。在其它学校修读的课程成绩(学分)

由学校教务部门审核后予以承认。

第十四条第十四条

学生参加各类教学环节的学习和实践都须考勤。学生因病或其它原因无法参加

注册课程的学习和其它活动时,须事先履行请假手续,未经准假或请假逾期者按旷课

论。旷课学时数按课表内实际上课学时数计算,实践教学环节按每天

4

学时计。对旷

课学生视情节轻重给予批评教育、纪律处分直至退学。

第十五条第十五条

学生请假应事先提出书面申请,因病请假须附指定医院诊断或有关证明。请假

在1天以内,由相关任课教师批准;请假在

1

天以上

3

天以内,由辅导员班主任

批准(在校外实习期间由带队教师批准)

;3

天以上

1

个月以内,由学院主管教学的

领导批准;1

个月以上、2

个月以内由学院主管教学的领导签署意见报教务部门审批。

请假时间超过

2

个月的必须办理休学手续。所有批准的请假手续须报学院办公室备案,

由学院办公室通知相关任课教师。

考核与成绩记载考核与成绩记载

第十六条第十六条

学生必须参加所注册课程及实验、实习、军训、设计等教学环节的考核,考核

成绩记入本人的学籍档案。考核分为考试和考查两种。考核方式一般以笔试为主,也

可笔试与口试兼用,开卷与闭卷兼用,或根据课程(教学环节)的性质、内容采用其

它方式。具体方式由教学基层单位根据课程的内容、特点和要求在教学大纲中规定。

考试的笔试时间一般为

120

分钟;口试的抽签和准备时间为

10—20

分钟,测试时间

10—20

分钟。

第十七条第十七条

考试成绩的评定一般采用百分制,实践环节和个别课程也可采用五级分制(优

秀、良好、中等、及格、不及格)

。在计算学分绩时,优秀

95

分,良好计

85

分,

中等计

75

分,及格计

65

分,不及格计

55

分。根据课程性质的不同,平时考核成绩

一般可按

0-50%计入总成绩,也可作为教师决定学生是否有考试资格的主要依据。

第十八条第十八条

学生体育课的成绩应根据考勤、体能测试、课内教学和课外锻炼活动的情况综

合评定。

第十九条第十九条

学生有下列情况之一者,不准参加课程的考核;

1、旷课累计超过该课程学时数的三分之一;

2、旷课累计超过任课教师考勤次数的二分之一;

3、未交作业或抄袭作业超过该门课程总作业量的三分之一;

4、未完成课程规定的所有实验项目。

第二十条第二十条

学生在考试期间因公(如外出参加重大比赛)

、因病(指住院或高烧、急腹症、

外伤等急诊)或因急事(如直系亲属病危、亡故等需探视)而不能参加考试时,可提

前提出申请,并出具证明材料,经学生所在学院同意,报教务部门批准后方可缓考。

缓考学生须参加学校安排的补考,缓考课程在补考时不得再次办理缓考。

第二十一条第二十一条

学生未申请缓考或申请未准,擅自不参加规定时间的考试(包括补考、重考)

或考试时迟到

15

分钟以上(含

15

分钟)

,均视为旷考。对旷考学生给予批评教育,

并不得参加该课程的补考。

第二十二条第二十二条

学生违反考核纪律或作弊,该课程考核成绩无效,并视其违纪或作弊情节,

给予批评教育和相应的纪律处分,不得参加该课程的补考。

第二十三条第二十三条

学生已注册课程的考核(包括实践环节考核、补考、重考)必须取得

60

分以

上(含

60

分)或及格以上(含及格)的成绩,方为合格并可取得该课程的学分。

第二十四条第二十四条

学生所修课程的成绩,要分别记载该课程的平时成绩、考试成绩和总成绩。

补考、重考的总成绩按实际考核成绩记载,并在该课程的过程记录上注明“补考”

“重考”字样。

补考、重考、补修、自修、提前修课补考、重考、补修、自修、提前修课

第二十五条第二十五条

考核不合格的必修课程学校在次学期安排补考

1

次。补考未通过的学生可参

加重考,重考随低年级学生同一课程补考同时进行。参加重考的学生须在规定的时间

内办理重考课程报名注册手续,未经注册,不得参加重考。重考学生征得任课教师同

意后可根据自身情况,选择听课内容和完成课程作业。

第二十六条第二十六条

学年第一学期课程的补考在次学期中(4、5

月份)安排;学年第二学期课程

的补考在次学期初(8、9

月份)安排。

第二十七条第二十七条

转专业的学生应按照转入专业的培养方案补修相关未修课程。补修课程的学

生应在相关课程开课学期开学

2

周内填写《学生修课申请表》报批。

第二十八条第二十八条

自学能力较强的学生经所在学院同意,报教务部门批准备案后可自修课程。

但必须参加所自修课程的实践教学环节和考核。政治理论课、德育课、体育课和军训、

实验、实习、设计等实践环节不得申请自修。学生申请自修应在开课后

2

周内填写

《学生修课申请表》报批。

第二十九条第二十九条

学有余力的学生可申请提前修读无先修课影响的高年级课程。学生申请提前

修课应在相关课程开课学期开学

2

周内填写《学生修课申请表》报批。

第三十条第三十条

申请自修、提前修课的学生,其已修必修课须全部合格且必修课平均学分绩须

大于

75

分。新生入学第一学期不得申请自修、提前修课。

降级、退学降级、退学

第三十一条第三十一条

学生有下列情况之一者,应予降级:

1、学生所修读课程,所属年级第一学年取得总学分低于

50

学分、第二学年累计取得

总学分低于

120

学分、第三学年累计取得总学分低于

200

学分;对于

5

年制学生,

所属年级第四学年累计取得总学分低于

270

学分者;

2、学生所属年级修业时间达到本专业标准学制规定的修业年限时(4

年或

5

年),4

年制学生取得

260

学分以下者,5

年制学生取得

320

学分以下者;

3、学生所属年级修业时间达到本专业标准学制规定的修业年限时(4

年或

5

年),4

年制学生取得

260

学分以上(含

260

学分),5

年制学生取得

320

学分以上(含

320

学分)但未达到毕业条件或学士学位授予条件,申请降级者;

4、因自身学习困难申请降级者;

5、由于专业性质的要求,学生所在学院认为应予降级者。

第三十二条第三十二条

应予降级的学生,自降级通知发布之日起

2

周内办理学籍异动手续,逾期不

办理按自动退学处理;自愿申请降级的学生应在每学期开学

2

周内提出降级申请,经

学生所属学院同意后办理降级手续,其它时间不受理降级申请(上条第

3

款除外)

第三十三条第三十三条

降级后的学生可申请随原年级修读部分课程,但在当学期修课总学分(含重

考课)不得超过

60

学分。若在

1

年内累计取得总学分达到原年级升级要求学分,可

申请返回原年级学习。

第三十四条第三十四条

降级后的学生按降级后所在年级的培养方案修读课程并进行毕业资格审查,

并按降级后所在年级的标准缴纳学费、住宿费等费用。

第三十五条第三十五条

学生有下列情形之一者,应予退学:

1、学生所修读课程,所属年级第一学年取得的总学分低于

30

学分、第二学年累计取

得总学分低于

80

学分、第三学年累计取得总学分低于

150

学分者;对于

5

年制学

生,所属年级第四学年累计取得总学分低于

220

学分者;

2、一学期所修所有课程,教师课堂考勤累计旷课超过

50

学时或连续旷课超过

2

周者;

3、未请假离校,连续

2

周未参加学校规定的教学活动者;

4、休学期满不办理复学手续或累计休学达

3

年且经复查不符合复学条件者;

5、经学校动员,因病应该休学而不休学,且在一学期内累计请假超过

2

个月者;

6、经学校指定医院确诊,患有精神病、癫痫、严重传染病等疾病或者意外伤残无法

在校继续学习者;

7、超过学校规定期限未注册而又无正当事由者;

8、应予降级的学生,逾期不办理学籍异动手续者;

9、本人申请退学者。

第三十六条第三十六条

应退学的学生,自退学通知发布之日起

2

周内由学生本人或学院办公室填写

《学生学籍异动表》

,报教务部门备案后,通知学生本人及学生家长,办理离校手续。

学生申请退学,须由学生书面申请,经学院领导签署意见后办理退学手续。

第三十七条第三十七条

学生退学的善后问题,按如下规定办理:

1、退学的学生,按学校规定期限办理退学离校手续,档案、户口退回其家庭户籍所

在地。

2、因精神病等严重疾病无法继续学习而退学者,由学院办公室通知家长或监护人负

责领回。

3、退学学生由学校教务部门出具退学证明,在校学习时间超过一年可领取肄业证书。

第三十八条第三十八条

取消学籍或退学的学生,学校不负责安置,也不得申请复学。

第三十九条第三十九条

降级、退学所指总学分系学生当时获得的实际学分,不考虑由于缓考等造成

的影响。

休学、复学休学、复学

第四十条第四十条

学生申请休学或者学校认为应当休学者,办理手续后离校休学。学生休学一般

1

年为期限。休学期满,需继续休学者,学生应向学校提出申请,经学校批准可连

续休学

2

年,累计不得超过

3

年。学生因伤病,经二级甲等以上医院诊断认为须停课

治疗、休养

2

个月以上者,应予休学;学生患肝炎、肺结核等传染性疾病必须休学。

第四十一条第四十一条

学生在休学期间的有关事宜规定如下:

1、休学学生不享受奖学金、助学金、贷学金和其它在校生待遇。

2、学生休学期间的医疗事宜按学校有关规定执行。

3、休学学生户口不迁出学校。

第四十二条第四十二条

休学由学生本人或学生所在学院提出申请,并附相应的证明材料,经学院领

导审核同意后,报教务部门备案并签发休学证明。

第四十三条第四十三条

学生复学按以下规定办理:

1、休学期满后,应于学期开学

1

周内持休学证明到教务部门办理复学手续。申请复

学者经学校指定医院体检合格后,方可复学。

2、对申请复学者,学校须进行必要的政治审查。休学期间如有严重违法乱纪行为,

取消复学资格,令其退学。

3、复学的学生根据休学期限可编入原专业相应年级学习,如原专业相应年级未招生,

则编入相近专业的相应年级学习。

第四十四条第四十四条

应征参加中国人民解放军或中国人民武装警察部队的学生,学校保留其学籍

至退役后一年。

肄业、结业、毕业、提前毕业肄业、结业、毕业、提前毕业

第四十五条第四十五条

有正式学籍的学生,在校学习

1

年以上,因成绩或其它原因而终止学习(被

开除学籍者除外)

,4

年制学生取得

260

学分以下者,5

年制学生取得

320

学分以下者,

作肄业处理。

第四十六条第四十六条

有正式学籍的学生,在校期间经过专业培养方案规定的各类教学环节学习和

实践,未达到毕业要求,但

4

年制学生取得

260

学分以上(含

260

学分)

,5

年制学

生取得

320

学分以上(含

320

学分)

,本人未提出降级申请者,作结业处理并发给结

业证书。

第四十七条第四十七条

有正式学籍的学生,在规定年限内,完成专业培养方案规定的学习内容,达

到培养方案规定的最低毕业学分要求,准予毕业,由学校严格按照招生时确定的办学

类型和学习形式,填写、颁发毕业证书。

第四十八条第四十八条

结业学生,凡未取得学分的课程及教学环节,可在结业后

2

个月至次年

5

底前申请返校补考,返校补考随校内相同课程和教学环节的考核(包括补考)一并进

行,原则上不单独组织考核。补考后达到毕业要求者换发毕业证书,毕业时间以换发

毕业证书时间为准。逾期不申请补考或考核后仍未达到毕业要求者,不予换发毕业证

书。

第四十九条第四十九条

有正式学籍的本科学生,提前完成各教学环节的学习并取得规定毕业学分后,

可向教务部门提出申请,经审核通过后可提前毕业。提前毕业的学生须缴齐本专业规

定学制年限的学费。

第五十条第五十条

有正式学籍的本科学生,辅修其它专业并达到该专业辅修要求者,由学校发给

辅修专业结业证书。

学士学位授予学士学位授予

第五十一条第五十一条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学位条例》和《中华人民共和国学位条例暂行实施办

法》规定,本科生达到培养方案规定的各项要求,经审核准予毕业者,由教务部门提

名,经学校学士学位审定委员会审查通过,可授予学士学位。

第五十二条第五十二条

毕业生有下列情况之一者不授予学士学位:

1、学校学士学位审定委员会认定不宜授予学士学位;

2、不含毕业设计(论文)必修课平均学分绩小于

70

分;

3、毕业设计(论文)不合格或抄袭、代做;

4、在校期间受过行政记过以上(含记过)纪律处分;

5、学生所在学院认为不宜授予学位,经学校学士学位审定委员会审定认可。

第五十三条第五十三条

对未授予学士学位的毕业生,学士学位证不予补授。

转专业、转学转专业、转学

第五十四条第五十四条

学生在校期间,如有下列情况之一者,可提出转专业、转学申请:

1、学生确有专长,转专业、转学更能发挥其专长者;

2、学生入学后发现某种疾病或生理缺陷,经指定医院诊断证明,按健康标准不适于

原专业学习,但尚能在本校或其他院校其它专业学习者;

3、学生本人有某种特殊困难,不转专业或转学无法继续学习者;

第五十五条第五十五条

有下列情况之一者,不得转专业、转学:

1、定向培养的学生;

2、本科三年级以上(含三年级)学生;

3、申请转入重点院校;

4、由专科转入本科;

5、应予退学学生;

6、无正当理由。

第五十六条第五十六条

学生申请转专业、转学的手续,按以下程序办理:

1、在本校同一学院内转专业的学生,经所在学院院长同意并报教务部门审批;跨学

院转专业的学生,由转出学院院长和转入学院院长同意后,报教务部门审批。

2、申请转入本自治区内其它院校的学生,须经所在学院院长同意,教务部门审核,

报主管校长批准后,由教务部门与转入院校联系,经转入院校审核同意并报自治

区教育厅审批后,方可办理有关手续。

3、自治区内其它院校学生申请转入我校者,须由转出院校与教务部门来函联系,经

有关学院同意,报主管校长批准后,由学校发函通知转出院校,待自治区教育厅

审批后,办理有关手续。

4、申请转至自治区外其它院校的学生,须经学生所在学院院长同意,教务部门审核,

报主管校长批准后,由教务部门与转入院校联系,转入院校审核同意,经自治区

教育厅和转入院校所在省(市、自治区)教育主管部门批准后,方可办理有关手

续。

5、自治区外其它院校的学生申请转入我校者,须由转出院校与我校教务部门来函联

系,经有关学院同意,报主管校长批准后,由学校发函通知转出院校,待转出院

校所在省(市、自治区)教育主管部门和自治区教育厅批准后,办理有关手续。

6、须转户口的由转入地省级教育行政部门将有关文件抄送转入校所在地公安部门。

7、教务部门在每学期开学

2

周内受理转专业、转学申请。

附附

则则

第五十七条第五十七条

对于专科升本科的学生,进入本科学习后按本学籍管理制度实施管理。

第五十八条第五十八条

本规定从颁布之日起施行,由教务处负责解释。

附件1

《学生学籍异动表》

2020

/20/20

学年第学年第

学期学期学生学籍异动表

姓名性别学号

原专业

班级

异动类别□降级

□退学

□转专业

□休学

□复学

□复入原年级

异动进入专业、班级规定异动时间20*年*月*日前

异异

动动

原原

因因

本人签字:

20*年*月*日

校医院复查意见

(复学学生)

院长签字:

盖章

学院审核意见

(申请退学、复学)

主管院长签字:

盖章

审审

核核

教务处意见

(申请退学、复学)

处长签字:

盖章

经审批,同意该生办理学籍异动,请相关部门备案。经审批,同意该生办理学籍异动,请相关部门备案。

教务处教学调度与注册中心(公章)

学院办公室备备

案案计财处管理科

处理结果:

经办人签字:

20*年*月*日

注:1、

“异动原因”可填写学生休学、复学、复入原年级的申请或学校学籍处理决定。

2、复学须附相关健康证明。

3、此表所列手续办完后交回教务处教学调度与注册中心方生效。

附件2

《学生转专业、转学申请表》

2020

/20/20

学年第学年第

学期学期学生转专业、转学申请表

姓名性别学号现专业

班级拟转学校拟转专业

申请人签字:

20*年*月*日

1.转出学院院长意见

签字:

2.转入学院院长意见

签字:

3.教务处审核意见

签字:

4.主管校长意见

签字:

备注:

注:1、

“转学或转专业申请”要说明转学或转专业的具体理由和原因。

2、审批手续严格按照表中顺序进行。

3、审批通过后,将此表交教务处教学调度与注册中心并办理学籍异动手续。

附件3

《学生退学离校手续单》

2020

/20/20

学年第学年第

学期学期学生退学离校手续单

姓名性别班级学号

离校原因(在□内划√):

□本人申请退学

□成绩不合格

□其它

本人签字:

20*年*月*日

经审批,同意该生退学,请各部门为该生办理离校手续。经审批,同意该生退学,请各部门为该生办理离校手续。

教务处教学调度与注册中心(公章)

部门部门办理内容办理内容经办人签字经办人签字部门部门办理内容办理内容经办人签字经办人签字

团委/组织部组织关系学工处

贷款、奖惩

事宜

招生

就业处

档案迁移网络中心

网络账号

销户

图书馆退还图书证

教材

发行中心

结算教材

费用

公寓

管理科

退宿饮食中心退还就餐卡

保卫处

户籍科

户口迁移

计财处

管理科

学费、住宿

结算

学院办公室备案

注:1、请按照表中顺序办理手续。

2、此表所列手续办完后,交教务处教学调度与注册中心并办理退学证明。

附件4

《学生修课申请表》

2020

/20/20

学年第学年第

学期学期学生修课申请表修课申请表

学号姓名联系电话

专业班级电子邮箱

修课类别□提前修课

□补修

□自修

课程号课程名称任课教师开课班级

修课原因

本人签字:*年*月*日

教学调度与注

册中心审核

该生已修总学分为

,已修必修课程不合格门数为

,必修

课平均学分绩为

审核人签字:*年*月*日

学院审核

1、提前修课的课程是否有先修课影响(□是

□否)

2、补修课程是否为所在专业的教学计划规定课程(□是

□否)

3、该生以前学习表现是否适合自修学习(□是

□否)

教学分管院长签字:*年*月*日

教务处审批签字:*年*月*日

注:请将此表交教学调度与注册中心

附件5

《学生修课通知单》

________老师:

您好!____________专业__________班学生____________(学号:____________)申

请□提前修/□补修/□自修您所教授的课程《________________》

(课程号:________)

经审核已同意该生申请,请按相关规定实施管理和考核。

教学调度与注册中心*年*月*日

注:请在

1

周内将《通知单》交任课教师保留。

…………………………………………………………………………………………………

《学

单》

________同学:

你□提前修/□补修/□自修《________________》课程(课程号:________)的《学

生修课通知单》收悉,你的该课程学习已纳入本教学班的管理和考核,有关要求说明如下:

1、应完成本课程规定的作业;

2、应完成本课程规定的所有实践环节;

3、参加课堂教学环节的学时数不低于____学时;

4、必须按要求参加本课程的考核;

5、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

教师签字:*年*月*日

注:此《回执》由修课学生保留。

附件6

《缓考申请表》

2020

/20/20

学年第学年第

学期学期缓考申请表缓考申请表

学号姓名联系电话

专业班级电子邮箱

缓考课程号缓考课程名称任课教师开课班级

缓考申请

经办人签字:*年*月*日

学院意见

签字:*年*月*日

教学调度与注

册中心审核

申请缓考类型:□因公

□因病

□因急事

□无正当理由

处理结果:□同意

□不同意

经办人签字:*年*月*日

注:此表须附相关证明材料。

附件7

《新生保留入学资格申请表》

2020

/20/20

学年学年新生保留入学资格申请表

姓名性别身份证号

录取专

生源所在

高考考生

联系人联系电话学号

通讯地

邮政编码

保留保留

入学入学

资格资格

原因原因

本人签字:

20*年*月*日

校医院审查意见

院长签字

盖章

审审

核核

教务处意见

处长签字

盖章

经审批,同意该生保留入学资格至经审批,同意该生保留入学资格至

20

年年

9

月月

15

日,请相关部门备案。日,请相关部门备案。

教务处教学调度与注册中心(公章)

学院办公室

招生办公室

备备

案案

计财处管理科

说明

根据《内蒙古科技大学学生学籍管理规定》第三条:新生体检复查患有疾

病者,经指定医院诊断证明短期治疗可达到健康标准的,经学校批准,可保留

入学资格

1

年,回家治疗。保留入学资格者不具有学籍。保留入学资格者必须

在下学年开学前,持学校指定医院证明向学校教务部门提出入学申请,经学校

审核合格后,方可重新办理入学手续,入学时间以取得学籍时间为准。复查不

合格或逾期不办理入学手续者,取消入学资格。

注:1、此表所列手续办完后交回教务处教学调度与注册中心方生效。

2、本一式两份,教学调度与注册中心保留一份,学生自留一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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