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西北工业大学加强考勤制度严肃劳动纪律的有关规定 本文简介:西北工业大学加强考勤制度严肃劳动纪律的有关规定第一条为了进一步深化人事、分配制度改革,加强日常考勤、考核、岗位管理,严格执行劳动纪律,特制定本规定。第二条各单位必须严格请假考勤制度,由人事干部(或指定专人)具体负责教职工的考勤统计及上报工作。教职工考勤由所在单位按人事关系在册人员登记,并将缺勤情况核
西北工业大学加强考勤制度严肃劳动纪律的有关规定 本文内容:
西北工业大学加强考勤制度严肃劳动纪律的有关规定
第一条
为了进一步深化人事、分配制度改革,加强日常考勤、考核、岗位管理,严格执行劳动纪律,特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
各单位必须严格请假考勤制度,由人事干部(或指定专人)具体负责教职工的考勤统计及上报工作。教职工考勤由所在单位按人事关系在册人员登记,并将缺勤情况核对统计准确,由人事干部(或考勤人员)和单位行政正职(或主管领导)签字后,于每月5日前将上月考勤统计报表报人事处劳资科。
第三条
凡无故不请假、假满未经续假或续假未批准而擅自不到岗的,均按旷工处理,自旷工之日起停发工资。
对擅自离岗在一个月之内者,如本人承认错误并做出书面检查,经原单位研究提出处理意见,上报人事处批准,可返回原单位继续工作,超过一个月以上的,原单位没有特殊情况说明报告,学校按自动离职处理。
请假期满后,既无正当理由又未办理续假手续或续假未被批准的,原单位应督促本人及时返校工作,假满后一个月不到岗的,原单位没有特殊情况说明报告,学校按不保留西工大公职处理。
第四条
每学期开学第一天,全校教职工必须本人到单位签到,未到人员不管何种原因一律不许代签。第二天上午各单位将签到名册交人事处,不能及时签到的出差人员要附出差批准报告复印件、病事假人员附病事假条,返校后到人事处补签到;未能及时签到的其它人员,必须写出书面情况说明并由单位行政正职签署意见后到人事处补签到;无故不签到的人员从下月起停发工资。如果发现有人代签,则扣发代签人员和人事干部(或考勤人员)津贴500元,并在全校通报批评。
第五条
各单位要严格执行请假、考勤制度,不得自行放宽条件批假、续假。事假,10天以内者由科室或课题组领导批准,30天以内者由所在单位院、处领导批准,30天以上者原单位同意后须报人事处批准。
第六条
人事处对全校劳动纪律进行不定期的检查和抽查,将检查和抽查的情况及时向全校通报。各单位要严格按学校有关规定,加强对教职工遵守劳动纪律的教育。
第七条
学校建立监督举报及保护举报人制度,对举报有长期不上班、自行在外从事其它工作的人员,经调查核实后,对违反考勤纪律的单位追究领导责任,对长期不上班在外从事其它工作人员,按自动离职处理,对举报人给予2000元奖励。
第八条
在考勤问题上弄虚作假,对长期不在岗的人员,隐瞒不报或群众举报经查核实,违反考勤纪律的单位,扣发党政正职两个月岗位津贴,并在全校通报批评。
第九条
事假超过一个月后停发工资;病假连续超过6个月以上停发30%工资;哺乳假期间发给工资70%部分的60%和补贴。
第十条
本规定从下发之日起执行,由人事处负责解释。
附件2
西北工业大学教职工请假及休假的有关规定
第一条
病假:凡因病必须治疗和休养的,可请病假。需有校医院或指定医院的诊断证明,并经单位领导审批。请病假医院诊断证明不全或没有,按旷工对待。长期病休者每半年需在校医院检查一次,并提供医院诊断结论及休假证明。
第二条
探亲假:凡符合探亲条件的教职工探望配偶,每年给探亲假1次,假期为30天。未婚教职工探望父母的,每年1次20天或每2年1次45天。已婚教职工探望父母的,每4年1次20天。上述假期不包括路程假,但包括休息日和法定节假日。
探亲假一般安排在寒暑假内,特殊情况需要安排在寒暑假以外的,经院(系)处领导审批,报人事处批准后,方能离校。
第三条
婚假:一般为3天,男女双方初婚时达到晚婚年龄(男满25周岁以上、女满23周岁以上)增加20天。
第四条
产假:女职工正常生产90天(含产前休假15天);难产另增加15天;多胞胎生产每多生育1个子女另增加15天;24周岁以上生育第1个子女的另增加15天,同时给予男方护理假10天;在产假期间领取《独生子女父母光荣证》的,另增加产假30天;产后结扎输卵管另增加21天产假。产假期满后,因病需要继续休息者,须有医院诊断证明,按请假手续另请病假。产假在寒暑假期间的,不能补休寒暑假。
女职工怀孕流产,根据医院的诊断证明,给予产假。怀孕不满2个月流产的给予产假15天,怀孕2个月至4个月流产的给予产假30天,怀孕4个月以上流产的,给予产假42天。
女职工违反国家有关计划生育规定的,均不得享受产假待遇,休息期间按事假对待,其工资待遇按校计生办通知执行。
第五条
节育假:放置宫内节育器的2天,取宫内节育器的1天,输精管结扎的7天,单纯输卵管结扎的21天,人工流产14天,人流同时放宫内节育器的16天,人流同时结扎输卵管的35天,中期终止妊娠的30天,中期终止妊娠同时结扎输卵管的51天。
夫妻一方在接受节育手术期间,经施术单位证明,确需另一方护理的,给于2至10天护理假。
第六条
哺乳假:对哺乳的女职工,婴儿不到一周岁的可在上、下午工作时间内,各给半小时的哺乳时间。家住校外路途较远的职工,上下午可提前半小时或下午提前一小时下班,作为哺乳时间。多胞胎生育的,每多哺乳一个婴儿每次哺乳时间增加30分钟。
对个别领取独生子女证,产假期满,小孩入托有困难,其工作又能离开的,由本人提出申请,所在科室、院(系)处提出意见,报人事处批准,可酌情给于3~12个月的哺乳假,哺乳假期间发给工资70%部分的60%和补贴。
第七条
丧假:凡直系亲属或配偶去世,需职工本人(含独生子女的爱人)亲自处理,可给假3~7天(外地路途除外)。
第八条
事假:不属于以上情况,职工因私确需占用工作时间,由本人提出书面申请,可请事假。
第九条
请假:请假2天以上人员,应在事前由本人提出申请报告并附有关证明,按规定权限批准并将申请报告及证明交单位人事干部(或考勤人员),方可离岗,否则按旷工处理。全年事假累计在1个月(30天)以内工资照发,超过1个月的按天扣发工资。对利用事假经商的按旷工处理。各单位人事干部(或考勤人员)在报考勤时将批准请假材料报人事处。
第十条
续假:续假应在原批准假期之内再书面申请,根据原请假和续假的总天数,按规定的权限批准生效。特殊情况(指有正当理由)允许事后补办续假手续,否则按旷工处理。
第十一条
销假:假满正式上班,应到单位人事干部(或考勤人员)处销假,各单位人事干部(或考勤人员)在报考勤时将销假情况报人事处。
第十二条
探亲假、产假、节育假、哺乳假、婚假、丧假,在规定时间内由本人提出申请报告,所在单位行政正职批准。
第十三条
事假,10天以内者由科室或课题组领导批准,10-30天者由所在单位院(系)处领导批准,30天以上者系处同意后须报人事处批准。
处级干部请事假,单位副职事假在7天以内者,由本人所在单位正职批准,7天以上者,须报主管校领导批准。单位正职事假在7天以内者由主管校领导批准,7天以上者由书记或校长批准。处级干部请事假7天以上,经校领导批准后,报组织部备案。
第十四条
本规定从下发之日执行,由人事处负责解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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规定
通知
抄送:党委各委、部、办,总支及工会。
西北工业大学党政办公室
2003年9月4日印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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