成都市房地产建筑方案审查须知 本文关键词:成都市,审查,须知,方案,建筑
成都市房地产建筑方案审查须知 本文简介:成都市人民政府政务服务中心办事指南建筑方案审查一、项目概述1、项目名称:建筑方案审查2、办理单位:成都市规划管理局3、办理窗口:市政务服务中心市规划局窗口4、承诺时限:8个工作日,其中:窗口受理(1)-→初审(5)-→复审、审定(1)-→窗口发放(1)5、收费标准及收费依据:不收费6、窗口电话:86
成都市房地产建筑方案审查须知 本文内容:
成都市人民政府政务服务中心办事指南
建筑方案审查
一、项目概述
1、项目名称:建筑方案审查
2、办理单位:成都市规划管理局
3、办理窗口:市政务服务中心市规划局窗口
4、承诺时限:8个工作日,其中:
窗口受理(1)-→初审(5)-→复审、审定(1)-→窗口发放(1)
5、收费标准及收费依据:不收费
6、窗口电话:
86917526、86917530、86917531
7、投诉电话:
86924837、86921930
二、法定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城市规划法》;
《四川省实施办法》第三章第二十四条;
《成都市城市建设规划管理条例》第二章;
《成都市非政府投资项目实行登记备案制暂行办法》和投资项目办事流程;
《成都市规划管理技术规定》(2005)。
三、办理程序
第一步:申请人持申请材料向市政务服务中心市规划局窗口提出申请。
第二步:窗口工作人员按标准查验申请材料,对材料齐全、规范、有效的予以受理,填写并发出《市规划局建设项目报建回执》,并于当日将有关材料转项目管理处室经办人。对申请材料不齐或不符合法定形式的,当场或5个工作日内一次性告知申请人。
第三步:在承诺期限内,经审查符合规划设计条件、《成都市规划管理技术规定》的,依法作出准予许可的书面决定,经审查同意的,核发建筑方案总平面图3份、方案1套和工程项目坐标放线通知单1份;经审核需要修改的,则退回设计方案1套、建筑方案总平图3份,并附《建筑方案审查意见单》1份。
四、申请材料
1、建筑设计总平面图(1:500或1:1000)5份;
2、建筑设计方案(含平、立、剖面图)1套;
3、规划设计条件(或规划设计要求)中要求报送效果图的,方案中应含效果图(A3幅面)。
4、其它需要说明的图纸、文件等。
五、前置条件
1、申请的项目已取得我局核发的规划设计条件、《建设用地规划许可证》;
2、送审的建筑设计总平、方案需符合申办建筑方案中的报审要求。
六、申办建筑方案审查取得的审批文件
1、经审核同意的,核发以下资料:
(1)盖有“成都市规划管理局技术管理专用章”的建筑方案总平面图3份、方案1套;
(2)工程项目坐标放线通知单1份。
2、经审核需要修改的,则退回设计方案1套、建筑方案总平图3份,并附《建筑方案审查意见单》1份。
七、申办建筑方案审查注意事项
1、总平面图必需在1/500地形蓝图上以AUTOCAD形式绘制(大型或特殊建设项目绘制比例可放宽至1/1000)。
2、总平面图需加盖相应资质的设计单位出图章和注册建筑师章以及标注综合技术经济指标。
3、总平面图中需注明用地周边道路及红线及道路中线、绿化分隔带和用地红线及坐标(以勘测院放线成果坐标为准)。
4、建筑设计方案总平图表达信息应全面准确,具体内容如下:
(1)建设项目各项经济技术指标:除标明规划设计条件中规定的内容外,还须将该项目中不同使用功能及附属用房的面积标注在总平图中;
(2)用地红线,规划道路的红线位置、道路名称及宽度,相邻现状建筑、拟拆除的现状建筑、相邻单位名称;
(3)拟建建筑的外轮廓尺寸、建筑间距、建筑后退道路红线距离、建筑后退用地红线距离、至现状建筑的距离、建筑高度、层数;
(4)标明跃层部份、跃层范围;
(5)准确标明架空层位置、范围和功能;
(6)机动车、人行出入口的位置、宽度,用地内部的交通组织;
(7)绿地布置及集中绿地位置;
(8)配套设施位置及面积;
(9)居住建筑和对用地周边现状居住建筑有影响的建设项目,总平图的设计说明中应有日照分析的结论。
5、建筑设计方案应符合规划设计条件、《成都市规划管理技术规定》及有关规划法规,主要包括以下几个方面:
(1)建筑性质、容积率、建筑密度、建设规模、建筑高度、层数、停车数量、绿地率、集中绿地、配套设施;
(2)建筑间距、建筑后退道路红线距离、建筑后退用地红线距离;
(3)地下建(构)筑物(包括汽车坡道)外墙后退道路、用地红线的距离、人行出入口及机动车开口后退道路红线的距离、位置、宽度;
(4)各层平面图都应明确标明使用功能,且名称应该规范。
6、临街及重要节点建筑需报效果图的,要求效果图实景嵌入,反映与周边建筑或环境的关系,不得以绿化效果虚化。效果图应反映所有主要立面,且不得仅以夜景效果反映。
7、在建筑方案确定后,建议建设单位持审批通过的建筑方案,在施工图报审前到市勘测院坐标放线。
8、报送我局的建筑方案应真实有效,如因内容不实而发生的一切矛盾、纠纷,均由建设单位负责。
9、如属特别地区范围的建设项目,不受本时限限制。