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北京化工大学北方学院校园网暂行管理办法 本文简介:北京化工大学北方学院校园网暂行管理办法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了加强和规范北京化工大学北方学院校园网的管理,保障北京化工大学北方学院校园网(以下简称校园网)的正常运行和健康发展,维护有关各方的正当权益,更好的为广大网络用户服务,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计算机信息网络国际联网管理暂行规定》,特制定本办法。第二条
北京化工大学北方学院校园网暂行管理办法 本文内容:
北京化工大学北方学院校园网暂行管理办法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了加强和规范北京化工大学北方学院校园网的管理,保障北京化工大学北方学院校园网(以下简称校园网)的正常运行和健康发展,维护有关各方的正当权益,更好的为广大网络用户服务,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计算机信息网络国际联网管理暂行规定》,特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校园网联网单位和个人用户必须遵守《中华人民共和国计算机信息网络国际联网管理暂行规定》和国家有关法律法规,严格执行安全保密制度。
第三条
北京化工大学北方学院校园网是北京化工大学北方学院教学、科研和管理的基础设施之一。
第四条
接入北京化工大学北方学院校园网的联网单位和个人用户必须遵守本管理办法及北京化工大学北方学院制定的有关规章制度,按时缴纳有关费用。
第二章
校园网管理
第五条
北京化工大学北方学院网络与数据中心(以下简称网络中心)负责校园网的规划、建设、运行管理和维护,为各联网单位和个人用户提供网络接入服务。
第六条
各联网单位须明确至少一名专职或兼职的网络信息管理员,负责本单位网络网站建设、管理维护和用户服务等工作,网络中心提供技术支持和培训。该网络管理员兼任本单位的网络安全管理员,同时承担本单位的网络安全管理职责。
第七条
网络中心为各联网单位和个人用户提供主干接入端口,不提供到桌面的接入。各单位及个人用户可以根据实际需要,配置到桌面的接入设备及线缆,接入校园网。设备的规格和安装配置应符合校园网的技术要求。
第八条
校园网内的所有网络设备、综合布线系统、配线间机柜内配线架及跳线、房间内信息插座等基础设施统一纳入网络中心管理范围。任何单位或个人都有义务保护校园网网络基础设施,不得损坏或擅自改动,发现校园网网络基础设施的破坏行为或事件应及时通知学校网络中心或有关部门。
第三章
接入管理
第九条
校园网采取实名注册的管理方式。任何用户必须凭本人有效证件向网络中心提出申请,办理相关手续并取得IP地址后方能接入校园网成为合法用户。
第十条
任何用户对网络中心所分发的网络帐号和IP地址在分配的有效期内享有专用权,任何人不得使用、占用其网络帐号和IP地址,也不得以任何手段修改本机网卡的物理地址。
第十一条
任何用户必须凭本人有效证件向网络中心申请变更或交还其IP地址;网络中心可根据实际情况调整或收回已分配的IP地址,但事先应通知有关人员。
第十二条
根据国家对信息安全管理的有关法律法规,为统一管理,校园网用户的计算机不得接入其他网络(如ADSL等)。
第四章
网络安全和信息安全管理
第十三条
各联网单位和个人用户均不得私自提供信息服务。
第十四条
各联网单位和个人用户针对实际需要提供的信息服务,包括网站、BBS等,须向网络中心提出申请,由单位负责人签订相关安全管理协议,报网络中心备案。
第十五条
各联网单位和个人必须遵守有关知识产权的法律法规。
第十六条
各联网单位和个人用户必须对所提供的信息负责。不得利用计算机联网从事危害国家安全、泄露国家秘密等犯罪活动,不得制作、查阅、复制和传播有碍社会治安和有伤风化的信息。
第十七条
在校园网上不允许进行任何干扰网络用户,破坏网络服务和破坏网络设备的活动,这些活动包括(但并不局限于)在网络上发布不真实的信息、散布计算机病毒、使用网络进入未经授权使用的计算机、不以真实身份使用网络资源等。
第十八条
各联网单位和个人用户要定期对管辖和使用的计算机进行安全维护和检查,及时对操作系统和应用软件打“补丁”,及时发现不安全因素,采取有效措施,堵塞安全隐患和安全漏洞。
第十九条
校园网的所有用户必须接受并配合国家和学校有关部门依法进行的监督检查,有义务向网络中心和有关部门报告违法犯罪行为和有害信息。
第五章
运行管理
第二十条
网络中心可以根据需要采取措施,监控校园网或入网计算机,防范、制止、查处利用校园网或入网计算机的违纪行为。
第二十一条
用户有权要求通过校园网侵害其正当权益的行为人立即停止其侵害行为并赔偿损失,有权要求相关信息服务提供者或网络管理单位追查通过校园网侵害其正当权益的行为及其行为人。
第二十二条
网络中心可根据实际情况和需要采用新技术、调整网络结构和系统功能、变更系统参数和使用方法、排除系统隐患等,无须征得用户同意。但如果上述工作影响到用户使用,应事先通知有关用户。当校园网络危及全校网络的正常运行时,网络中心可采取断网等措施。
第六章
相关责任
第二十三条
用户必须对其使用网络的行为所产生的后果承担法律责任。
第二十四条
信息服务提供者发布的信息所产生的责任由信息服务提供者承担。
第二十五条
校园网使用人违反本办法对他人构成侵害的,必须补偿被侵害人所造成的经济损失。
第二十六条
违反本办法情节严重的,必须立即停止相应的网络连接和信息服务,并向网络中心提交详细的书面情况说明。
第二十七条
连入校园网的用户需妥善保管好自己的帐号和密码,不得转借或转让。
第二十八条
网络中心对于违反本办法的校园网用户可根据情况给予以下处理:
1.口头教育
2.通报批评
3.终止网络服务
4.取消入网资格
第二十九条
网络中心对于违反本办法情节严重者,有权直接报送相关领导,由学校给予其相应的处分。
第七章
附
则
第三十条
本办法由北京化工大学北方学院网络与数据中心负责解释并实施。
第三十一条
本办法自发布之日起执行。
北京化工大学北方学院
2009年12月31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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