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天安建设路口改造搅拌桩工程合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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天安建设路口改造搅拌桩工程合同 本文简介:-4-工程施工合同工程名称:浠水县丁麻路与翟港路交叉口改造搅拌桩工程工程内容:地基处理施工施工单位:备案号:备案日期:201工程施工合同甲方(全称):乙方(全称):汪友松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建筑法》及其有关法律、行政法规,遵循平等、自愿、公平和诚实信用的原则,双方就本建设工

天安建设路口改造搅拌桩工程合同 本文内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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4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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工程名称:浠水县丁麻路与翟港路交叉口改造搅拌桩工程

工程内容:

地基处理施工

施工单位:

备案号:

备案日期:

201

甲方(全称):

乙方(全称):

汪友松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建筑法》及其有关法律、行政法规,遵循平等、自愿、公平和诚实信用的原则,双方就本建设工程施工事项协商一致,订立本合同。

一、工程概况

工程名称:浠水县丁麻路与翟港路交叉口改造搅拌桩工程

工程地点:

湖北省浠水县

工程内容:

地基处理施工

二、工程承包范围

承包范围:按照甲方的要求以及地基处理施工文件中所规定的工作范围及要求。

三、合同工期

1、开工日期:

2015年

5月

2、搅拌桩施工(现场桩机的数量1台)

3、搅拌桩进场时间:

2015年

5月

4、通过第三方检测:

2015年

5、完工、设备退场:

2015年

合同工期总日历天数

天。

四、质量标准

工程质量标准:一次性验收合格。

五、合同单价:

合同价格为人民币:

40

元整/每米.(人民币

肆拾元整)。含材料费机械费人工费设备进出场费。本单价不包含各种税费。

六、双方代表

1、

甲方驻工地代表:

姓名:

职务:

项目经理

联系电话:

甲方驻工地代表在履行合同的过程中,发现乙方代表或乙方的管理人员、施工人员或经双方认可的分包单位不称职或不能履行合同规定时,有权向乙方提出要求撤换不称职的人员和分包单位。乙方应在接到甲方通知后采取措施,否则应承担相应的责任。

2、乙方驻工地代表:

姓名:汪友松

职务:

项目经理

联系电话:

15307110011

七、甲方工作

甲方应按约定的内容和时间完成以下工作:

1、

将施工所需用水从施工场地外部接至约定的地点,场地的中心,使施工场地具备施工条件。

2、

负责测量放线,清理施工现场内的各种管线,并采取相关保护措施及安全施工方案

3、

承担桩基检测工作及费用,负责施工许可证及相关验收工作及费用。

4、

提供施工报表及各种验收资料的格式及验收工作。

八、乙方工作

乙方应按约定的内容和时间完成以下工作:

1、参加甲方组织的施工图纸或施工工艺作法的现场交底,拟定施工方案和进度计划

2、严格执行施工规范、安全操作规程、防火安全规定、环境保护规定。严格按照图纸或施工工艺作法说明进行施工,做好各项质量检查记录。

3、承担现场的安全保卫工作,提供非夜间施工使用的照明设施。

4、遵守地方政府和有关部门对施工现场文明、交通、环卫和施工噪音等管理规定。

5、配合甲方处理好周边社会关系。

九、安全施工

乙方对施工人员应经常进行安全教育,采取严格的安全防护措施,承担由于自己安全措施不力造成的伤亡事故的责任,非乙方造成的伤亡事故,由责任方承担和有关费用。

发生重大伤亡事故,由乙方承担责任,甲方不承担责任,乙方应按有关规定立即上报有关部门并通知甲方代表。同时,按政府有关部门要求处理。甲方为抢救提供必要条件,并按工程一切险的相关规定处理。

十、工程款(进度款)支付

1、

设备进场后次日甲方支付30%作为预付款。

2、

施工到95%进度时,支付总额95%的进度款。

3、

检测合格验收后甲方支付剩余5%尾款。

十一、违约责任

1、

如因甲方原因造成工程延期,由甲方承担责任。如因乙方原因造成工程延期,由已方承担责任。

2、

如果工程未能按照合同规定的日期通过第三方公司的现场检测,因甲方原因由甲方承担责任并支付尾款。如因质量原因由乙方负责。

3、

如果甲方未按双方约定的日期内付工程款,每延误一天(自然日),应向乙方支付人民币元1000(元)的罚金,同时工期顺延。

12、

其它事项

1、

水电费住宿由乙方负责。

2、

实际工作量及桩长以施工记录表及图纸为准。

3、

桩长以自然地面标高至桩底标高计算。

十三、合同份数

本合同一式四份,甲、乙双方各留二份。

十四、合同生效

本合同经甲乙双方签署,盖章生效。

甲方(盖章):

乙方(盖章):

授权代表:

授权代表:

201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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