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工艺技术管理规定

工艺技术管理规定 本文关键词:管理规定,工艺技术

工艺技术管理规定 本文简介:工艺技术管理规定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加强工艺技术管理,明确管理职责,提高工艺技术管理水平,结合公司实际情况,制定本管理规定。第二条在公司主管副总经理的领导下,实行生产部、车间两级工艺技术管理。生产部是负责工艺技术管理工作的职能部门,各车间主任主管工艺技术管理工作,各生产车间设专职工艺管理人员。第三条本

工艺技术管理规定 本文内容:

工艺技术管理规定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加强工艺技术管理,明确管理职责,提高工艺技术管理水平,结合公司实际情况,制定本管理规定。

第二条

在公司主管副总经理的领导下,实行生产部、车间两级工艺技术管理。生产部是负责工艺技术管理工作的职能部门,各车间主任主管工艺技术管理工作,各生产车间设专职工艺管理人员。

第三条

本规定适用于公司各生产装置及辅助系统的工艺技术管理,明确了管理职责、各种基础资料种类和管理、工艺标定管理、交接班管理、工艺标识管理,以及检查和考核等内容。

第二章

管理职责

第四条

生产部管理职责

1.负责工艺技术管理制度的编制、修订。

2.负责对工艺技术管理制度的执行情况进行落实、检查、考核。

3.对工艺技术管理总负责。

第五条

机动部管理职责

1.负责机、泵、特殊阀门等设备操作维护规程审批的检查、考核。

2.负责机、泵、特殊阀门等设备操作记录表格的审核。

第三章

基础资料种类

第六条

要求建立的基础资料种类

1.操作规程(化验为各项分析标准)。

2.工艺流程图(化验无此项)。

3.工艺卡片、工艺卡片修改通知单、工艺指标变动记录台帐。

4.原始记录。

5.技术台帐(油品为调和台帐、化验为分析台帐)。

6.技术月报、半年报、年报,装置标定报告

7.生产大事记录台帐。

8.技改技措台帐。

9.“三剂”及化工原材料台帐。

10.专题技术总结

11.技术例会记录。

12.装置原始设计说明及重大改造说明(化验无此项)。

13.工艺联锁(自保)台帐。

第七条

基础资料的保存期限

1.装置原始操作记录至少保存3年。

2.班长交接班日志至少保存1年,岗位交接班日志、记录至少保持1年,仪表记录保存3个月。

3.装置生产大事记、技术台帐、技术月报、技改技措台帐、专题技术总结、各类图纸和工艺方面的台帐长期保存。

4.技术例会记录、工艺卡片及其修改通知单至少保留3年。

5.对于有特殊用途的记录,车间自行决定保留时间。

6.车间的电子版资料应长期保存,并切实做好安全保密工作。

第八条

对于要求各车间建立的基础技术资料,生产部可以随时检查和调阅。

第四章

操作规程管理

第九条

操作规程的内容

1.装置概况。

2.工艺流程及说明。

3.原材料、产品、中间产品性质、消耗、动力和工艺控制指标。

4.岗位操作法。

5.岗位异常操作法。

6.事故处理(包括停电、停风、停水、停汽等事故处理及联锁或自保系统操作法)。

7.装置开、停工方案

8.特殊设备及仪表使用操作法。

9.设备明细表。

10.装置联锁、警报明细表。

11.装置平面图。

12.装置原则流程图。

13.安全、环保、健康规程。

14.其他。

第十条

操作规程编写的依据是工艺设计资料、有关的操作手册、安全管理规范、生产装置的实际情况和参考国内同类装置经验。

第十一条

操作规程五年修订一次,由车间负责起草,车间主任组织审核并签名后报生产部。操作规程使用期满后,若装置未进行大的改造、原操作规程仍适用,可申请延期使用,每次只能延期2年,最多只能延期2次。

第十二条

装置进行技术改造(或新上技改项目)后,在开工(或新上技改项目投用)前,车间必须及时编写出相应的开工方案或操作法,经车间主任组织审查后交生产部按操作规程的审批程序组织审批后执行。

第十三条

生产过程中因特别情况须改变正常操作方法时,由车间制定临时方案,报生产部组织审批后执行。

第十四条

操作规程由生产部组织编制,经机动部、安环部审查会签后,报公司主管副总经理或总工程师批准后执行。

第十五条

操作规程批准出版,由生产部受控后发至车间的每一位操作人员和管理人员,持有操作规程人员有妥善保管的义务。人员调离车间时,必须交回操作规程。

第十六条

操作规程属保密资料,未征得生产部同意,不得擅自将公司操作规程送给外单位或与外单位交换。

第十七条

新的操作规程下发后,旧的操作规程即行作废,不能再用以指导操作。

第十八条

车间应不断地组织操作人员和相关管理人员学习操作规程。操作人员应认真学习操作规程,经考试合格后准予持证上岗操作。

第十九条

严格按操作规程操作,严禁违章操作和违章指挥。

第五章

工艺卡片管理

第二十条

工艺卡片的内容包括原料主要性质指标、主要工艺操作指标、产品质量控制指标、消耗指标、动力指标等。

第二十一条

工艺卡片由车间工艺技术人员依据装置设计文件、安全规范、设备参数、产品质量、生产方案等进行编制。工艺卡片由车间主任审查签字后,报生产部,由生产部组织机动部、安环部审查会签后,报公司主管副总经理或总工程师批准执行。

第二十二条

各车间(或罐区)操作人员应严格按工艺卡片或“工艺卡片指标修改通知”的规定指标进行操作。工艺卡片每年修订一次,装置大修改造后3个月内必须重新修订。工艺卡片中个别指标需修改时,由车间填写“工艺卡片指标修改通知”报生产部,由生产部按工艺卡片审批程序审批后下发车间执行。工艺卡片指标修改通知单一经下达,工艺卡片中的内容即以通知单为准。工艺卡片新修订后,以往的“工艺卡片指标修改通知”随即作废。工艺卡片上工艺控制参数更改后必须在《工艺指标变动记录台帐》记录变更过程,相应记录变更原因、变更时间、变更后效果。

第六章

原始记录管理

第二十三条

原始记录包括装置操作记录、交接班日志、工艺方面的台帐和凭证等。生产部负责装置工艺操作原始记录的管理;机动部负责机、泵、特殊阀门等设备操作原始记录的管理;原始记录的设置或撤消由车间提出,报公司主管部门批准。装置操作记录的格式和内容由车间工艺员、设备员根据装置特点和实际需要编制,把各类现场数据记录下来,必须使用法定计量单位。

第二十四条

原始记录要有相对固定的记录人员负责,放在固定地点,并保持记录本整洁。装钉成册的记录本要编好顺序号,不能撕毁,保持完整无损。岗位操作记录由车间指定人员随时复核,复核后签写好姓名、日期。

第二十五条

原始记录要做到按时、准确、字体端正、整洁,统一使用黑墨水记录。

第二十六条

记录写错应按统一的方法改正,即把写错的字用“—”划掉或使用“O”圈改,并在其上方写出正确的字。

第二十七条

交接班日志、装置操作记录要按月收集整理,并装订成册。

第七章

工艺技术台帐和技术月(年)报管理

第二十八条

工艺技术台帐由工艺员负责填写或打印出来,按月整理汇总。要求做到及时、认真准确、齐全,字体要端正、整洁,并统一使用黑色字体。

第二十九条

工艺技术台帐的内容包括装置生产日台帐(包括当日物料平衡、主要工艺操作参数、原料、产品、中间产品分析数据)、主要原材料、三剂、燃料、动力及能源消耗情况、生产过程、事故及重大异常情况等。装置生产日台帐每日填写,延误时间不得超过5天。

第三十条

装置技术月、半年、年报由车间工艺员编写,由车间领导签字后报生产部。月报于下月5日前上报,半年报于7月10日前上报,年报在次月15日前上报。

第三十一条

装置技术月报、半年报及年报按照“技术月报及年报要求与格式”填写,应包括如下内容:

1.当月、半年、全年生产情况概述。

2.当月、半年、全年累计生产任务完成数据(包括加工量、产品收率和产量)。

3.产品质量数据(馏出口合格率、半成品合格率)。

4.主要工艺操作参数。

5.主要化工原材料消耗数据及使用情况分析。

6.主要燃料、动力消耗及装置能耗数据。

7.加热炉热效率数据。

8.原料及产品分析数据。

9.操作平稳率(一次调和合格率)、仪表自控率、变频投用率等。

10.装置全面达标情况。

11.生产技术分析及专题技术总结,包括任务完成情况分析、质量波动分析、能耗变化、三剂耗量变化分析、生产过程事故及重大异常情况分析、技术改造项目完成情况等。

12.下月工作计划

第三十二条

公司生产技术月报、季报和年报由生产部负责编写,经公司主管领导审核后报中国石化炼油事业部技术处。公司生产技术月报、季报和年报应包括如下内容:

1.当月、季(或年)生产情况概述。

2.当月、季(或年)累计生产计划完成情况。

3.主要技术经济指标完成情况。

4.主要生产装置的技术分析。

5.产品质量情况及变化分析。

6.主要化工原材料、能源消耗情况及变化原因分析。

7.科技攻关项目完成情况及新产品开发情况。

8.专题技术总结。

9.环保、三废排放情况。

10.安全生产情况及存在问题综述。

11.装置全面达标情况。

第八章

其他工艺资料说明

第三十三条

生产大事记录台帐管理

1.生产大事是指能够对装置安、稳、长、满、优运行造成重大影响的事件,包括装置开停工、生产事故、生产工艺及方案、操作调整及方案、流程变更等与生产密切相关的各方面。

2.对于开停工事件,要记录开停工的时间、原因、主要过程、主要检(抢)修任务;

3.对于生产事故类的事件,要记录时间、现象、原因、处理措施和结果等。

4.对于生产工艺、操作或者方案类的事件,要记录时间、原因、主要内容或过程、结果或效果等。

5.生产大事记录台帐由车间工艺员负责填写或打印出来,并由记录人签名,要求做到整理汇总及时,内容简洁、准确,字体端正,并统一使用黑色字体。

第三十四条

技改技措台帐包括以下主要内容:技术改造项目,改造原因,主要改造内容,设计单位,投资,施工时间,投用时间,实施效果和效益。

第三十五条

“三剂”及化工原材料台帐包括以下主要内容:所使用“三剂”及化工原材料的基本情况,月度消耗计划,月度实际消耗、费用及使用情况总结,首次使用的要有工业试验总结。

第三十六条

专题技术总结包括以下主要内容:年度生产(周期)技术总结,标定、核算报告,重大生产改变技术总结,外出调研学习报告。原则上装置的半年生产总结在每年的7月15日前上交生产部,装置的全年生产总结在次年的1月15日前上交生产部。

第三十七条

技术例会记录包括以下主要内容:时间、地点、主持人、记录人、内容。原则上技术例会由生产部每个季度召开一次,生产部负责出会议纪要。

第三十八条

工艺联锁(自保)台帐包括以下主要内容:联锁名称,联锁方案,联锁校验、投用、摘除、变更的时间、原因及投用情况。

第九章

工艺标定管理

第三十九条

工艺标定的目的:为摸清现有生产装置的生产处理能力、能耗水平,寻找装置的制约瓶颈,运用工艺标定的方法对装置进行工艺标定,从而达到提高装置处理能力、产品质量,为降低装置能耗和技术改造提供依据。

第四十条

装置标定时间:原则上主要的生产装置三年标定一次;准备进行重大技术改造的装置,改造前做一次摸底标定,改造后半年内进行一次考核标定;装置在切换新油种和使用新化工原材料时进行有针对性的空白标定和试验标定;装置出现重大的质量问题时进行标定。

第四十一条

标定方案。标定前应编写标定方案,标定方案由车间工艺技术人员编写,生产部组织相关单位进行审核,并报公司主管领导批准后执行。标定方案包括目的、原料、处理量、产品方案、工艺路线、标定时间及有关记录表格等。标定数据按标定方案取全、取准。

第四十二条

标定报告。标定结束后,标定报告由车间工艺技术人员负责编写,生产部组织审核。标定报告内容包括装置概况、标定情况说明、物料平衡结果、标定结果分析评价、分析数据汇总、操作数据汇总等。

第四十三条

标定报告应在标定后一个月内报生产部,大型的全面标定的标定报告可延长到两个月。

第十章

交接班管理制度

第四十四条

属连续性生产(作业)岗位人员必须进行交接班。

第四十五条

接班者应提前到岗位,认真检查本岗位的生产情况,查阅生产记录和交接班日志;交接班执行“十交”(交任务、交指示、交原料、交操作指标、交质量、交设备、交问题和经验、交工具、交安全和卫生、交记录)、“五不接”(设备润滑不好不接,工具不齐全不接,操作情况交待不清楚不接,记录不全不接,卫生不好不接)制度。在车间管理人员参加下,接班班长听取交班班长全面交班讲评,车间管理人员有针对性地布置下一班工作及安全注意事项,接班班长布置本班工作及注意事项。岗位交接班必须按巡回检查路线、内容在生产现场进行对口检查交接,双方在交接班日志上签名,交班者才能离开岗位。交班班长应组织班后会,总结本班安全生产、完成任务、执行岗位责任、遵章守纪等情况,表扬好人好事,批评不良现象。

第四十六条

属连续性生产(作业)的班长及主要岗位必须设立专门交接班本,次要岗位可在岗位记录上填写交接班日志;交接人员在交接班前按交接班内容和要求认真填写交接班日志。班长交接班日志由车间领导审阅和签名,岗位交接班日志由车间专业管理人员或班长审阅签名,审阅后要签写日期。

第四十七条

交接班本由生产部统一印刷发放,仅供填写交接班日志,不得挪做他用。

第十一章

工艺标识管理

第四十八条

生产装置及罐区的所有设备、设备的进出口管线,中间有分支的管线及界区管线都必须标识;储罐要标明物料或作用名称;系统管线在分支处、有低点排凝的地方及阀门都必须进行标识,无阀门、也无低点排凝的系统管线,必须在过马路高跨的一端用固定标牌进行标志。

第四十九条

标识按如下要求进行:

1.装置的设备(包括反应器、炉、塔、容器、换热器、机泵、压缩机、过滤器等工艺设备)必须在显眼的地方标明设备的流程编号。

2.进出设备的管线必须在靠近设备的地方标明物料的流向及名称。

3.中间有分支的管线必须在分支处或容易辨认的地方标明管线从哪里来、到哪里去、是什么物料。

4.界区管线必须在界区阀靠近装置端标明管线的走向及物料名称。

5.系统管线有低点排凝的地方在排凝管线上挂牌标明管线的名称,系统管线上的阀门必须用固定牌标明编号及管线名称。

6.各种标识必须在相应设备或管线投用前完成。

第十二章

检查与考核

第五十条

生产部、生产车间应建立工艺管理制度和考核办法。

第五十一条

对于违反工艺管理制度而造成事故或使事故扩大的,按事故的有关条款进行处罚。

第五十二条

以上制度由生产部结合公司岗检、工艺专项检查和平时抽检进行检查、考核,考核结果与月度经济责任制考核挂钩。

第十三条

附则

第五十三条

各种资料的具体格式按照生产部规定的统一模版执行。

第五十四条

本规定自下发之日起实行,解释权归生产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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