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游乐场管理制度范本三篇

篇一:游乐场规章制度

游乐场规章制度

儿童乐园规章制度 进入本场地前,家长须仔细阅读入场须知:

1、本场地游玩一律凭票入场。

2、身高110cm以下儿童进场游玩必须有家长全程陪同,禁止儿童单独进场。请家长善尽监护的义务,家长必须为年满18周岁以上行动方便的成年人。 3、

4、儿童身上的硬物、尖物(如:玩具、危险品等)不可带入设备。

5不得出现不安全游玩行为,严禁在安全网上攀爬嬉闹,请服从工作人员的安排。

6、在海洋球池内玩时,头部应露出球面,不准用海洋球互相抛打或把球带出球池。

7、不得用力拽拉椰子树,以免旋转速度过快发生危险。

8、不得直接从设备高处直接跳下,以免摔伤或撞到其他小朋友。

9、请不要在场内吃零食、喝饮料;

10、禁止在场内大小便或随地吐痰,如遇儿童呕吐或突发事件,请及时与工作人员联系,以便得到妥善处理。

11、禁止在管道中长时间逗留,以免影响伙伴通过;

12、为保证健康和安全,禁止患有心脏病、传染病、精神病或痴呆症的儿童入场;

13、本场内设施均出于安全考虑,凡违反以上规则而导致本人或他人伤害的,将由责任人一方承担,非设备质量问题原因造成的事故本场地概不负责。

14、本场地不负看管责任,贵重物品及鞋子请家长自行保管,遗失概不负责。 儿童乐园员工管理制度

一、员工录用与离职:

新员工试用期间必须服从安排,不适应工作的可申请离职,试用期自动离职者,不发试用期工资。

本乐园对所有员工都本着来去自由的双向选择方针,辞职须提前十天写出书面辞呈。经批准后,交回工作服,方可领取工资。

二、考勤管理:

1、正常劳动时间按三班轮换。

2、上班换好工作服、整理好仪容。

3、事假要提前一天申请。特殊原因也必须提前电话通知,违者按旷工论。

4、迟到:凡未按规定的时间上班者,无论任何理由均记迟到。旷工:未事先办理请假手续而无故缺勤以及假满未归者均算旷工。吃饭时间:吃饭时间为40分钟,逾时未归者按迟到处理。

5、上班时间若要外出须得到管理人员同意。

三、工资待遇:

1、员工工资遵循按劳分配原则,实行同工同酬、多劳多得,执行月工资。

2、员工工资以现金形式按月支付。发放时间为下个月15号至18号。

3、根据需要,乐园给员工发放工作服等配套用品。辞职或除名的员工对配发的用品应上交,不缴回者按用品成本费用的全部在工资中扣除。

四、安全制度:

1、员工必须服从安排指挥,维持乐园内秩序,防止儿童意外伤害发生。

2、工作必须注意防火、防盗、防暴、防机械事故,若发现问题及时采取措施,防止事故发生。

3、发现形迹可疑或不法行为的人或事,要及时报告管理人员。

4、乐园内不得出现打架闹事行为,若发现此不良状况立即报告,并帮忙疏导围观群众。

5、员工不得打架斗殴,工作时间不允许将亲属朋友以及无关人等带进工作场所。

五、财产负责制度:

1、各部负责人,负责本部机械设备、物品等安全,对后勤部负责。如发现丢失或损坏,追究当事的责任或赔偿。

2、如有设备需维修时,由各部负责人及时报告主管领导,避免影响正常工作。

六、奖惩制度:

奖励:

1、对维持秩序保护儿童安全游玩有突出贡献的员工乐园将给予奖励现金。

2、努力完成本职工作和临时突击性任务,成绩显著者,将给予奖励现金。

3、帮助本乐园发展新客户,成绩突出者,将给予提成奖励。

4、在服务中创造优异成绩,如拾金不昧等,为乐园赢得重大声誉及多次受到顾客表扬者将给予奖励现金。

5、发现事故苗头及时采取措施,防止事故发生的,将给予奖励现金。惩罚、纪律处分:

1、上班不穿工作服者,一次罚5元;

2、迟到:半小时以内一次罚5元,半小时以外、一小时以内罚10元,一小时以外、两小时以内罚20元,以此类推;

3、工作时间干私事、玩手机、冷落客户、影响本乐园形象、仪容不整,发现一次各罚5元;

4、上班时间擅离职守、聚堆闲聊,服务差、被顾客投诉的,上班时间吸烟、酗酒、赌博的,和同事、顾客或其他人吵架、打架斗殴的,不服从管理、严重妨碍管理秩序的,一次罚50元;

5、严重违反各项制度,造成乐园利益或形象损失的将被开除并扣工资与保证金。

七、卫生制度:

1、每日早上8:00到8:40分为打扫卫生时间;乐园内的玩具,游乐设施、办公桌椅等,需摆放整齐,保持干净卫生。

2、儿童易接触的塑料球、积木、摇马等设施设备要及时刷洗消毒。各类物品摆放有序,人员要衣冠整洁。

下面参考卫生管理制度

八、交接班制度

1、有准确的时间观念,每班必须提前15分钟接收工作,整理仪表,进行接班准备。

2、收银员整理好帐目,清点所有现金交与指定的收款人员。

3、清点乐园中的设备、消耗物品等,统计好数量,作好值班记录。

4、每晚下班前认真检查各种设施、设备,消除不安全隐患,确保安全。 仪态仪表

1、员工要做好个人卫生,制服干净整齐,保持饱满的精神面貌。

2、对待家长和孩子文明礼貌,语言规范,亲切热情。

3、上班时禁止闲聊,大声喧哗,打瞌睡,吃零食,接打私人电话或办其他私事。

4、工作期间要随时关注场内情况,确保游玩的儿童的人身安全。

篇二:游乐园管理方案

水上游乐园安全运营管理制度

一、总则

第一条 为加强游乐园安全运营工作,保护游客、受训人员和工作人员在游乐培训和工作过程中的安全和健康,根据有关劳动保护的法令,根据国家法规和各级政府部门关于游乐园安全运营的有关规定,结合本拓展游乐园的实际情况制订本规定。

第二条 本游乐园的安全运营工作贯彻“安全第一,预防为主,综合治理”的方针,全体工作人员坚持“管运营必须管安全”的原则,运营要服从安全的需要,安全具有一票否决权,实现安全文明运营。

第三条 对在安全运营方面有突出贡献的个人给予奖励,对违反安全制度和操作规程造成事故的责任者,要给予严肃处理,触及刑律的,交由司法机关论处。

二、机构与职责

第四条 游乐园安全运营的领导机构,由游乐园经理和安全防护人员组成,实行安全运营经理负责制。其主要职责是:全面负责游乐园安全运营管理工作,制订安全防护技术措施和游客、受训者保护计划,实施安全运营检查和监督,调查处理安全事故等工作。

第五条 经营单位成立安全运营责任小组,负责对员工进行安全教育,制订安全运营实施细则和操作规程。实施安全运营监督检查,确保游客和受训人员安全。安全运营小组组长由经理担任,并按规定配备专职安全防护员。

第六条 安全生产主要责任人的划分:经理是本园安全运营的第一责任人,安全防护员是园安全运营的主要责任人。

第七条 安全防护员的职责:

1.协助经理贯彻执行劳动保护法令、制度,综合管理日常安全工作。

2.汇总和审查安全措施计划,并督促有关人员切实按期执行。

3.制定、修订安全运营管理制度,对制度的贯彻执行情况进行监督检查。

4. 开展安全检查和设施维修。定期每周一次对游乐设施进行安全检查,每月对设施进行维修维护,每年两次进行闭园全方位检修。

5.及时更换安全防护装备。日常驻扎活动游乐现场指导活动中的安全保护工作。遇紧急的不安全操作时,有权指令停止任何活动,并立即报告负责人处理。

6. 搞好安全运营的宣传教育和参加专业安全培训。

7. 及时发放和检查符合国家标准或行业标准的安全防护用品,并监督正确佩戴和使用。

8、督促检查受训团队和游客必须穿戴安全装备进入高空拓展设施,并及时给予安全规范使用教育,检查游客和受训人员是否购买保险,是否签署有关安全防护文件和协议。

第八条 工作人员在工作中要认真学习和执行安全技术操作规程,遵守各项规章制度。爱护生产设备和安全防护装置、设施及劳动防护用品。发现不安全情况,及时报告经理,迅速予以排除。

三、全员教育培训与安全管理

第九条 对新员工、实习人员,必须先进行安全生产的三级教育(即公司、班组、生产岗位)才能准其进入工作岗位。

第十条 对安全防护人员必须进行专业安全技术培训,经有关部门严格考核并取得合格操作

证后,才能准其独立操作。

第十一条 对全体工作人员进行经常性的安全教育和安全装备正确使用培训。

1、积极学习安全知识,不断提高安全意识和自我保护能力和安全救护能力;

2、坚决反对违反安全操作规定的行为,纠正和制止违章作业、违章指挥.

3、遵守安全生产各项规章制度,遵守各项操作规程,遵守劳动纪律保障生产安全。

第十二条 对进入园区活动的团队负责人经常进行安全操作培训和指导。

四、安防设备和现场安全管理

第十三条 各种安全防护设备的购买要求生产厂家必须有安全生产许可证和质量检查报告。

第十四条 各种安全防护设备和设施不得超负荷和带病运行,并做到正确使用,经常维护,定期检修,不符合安全要求的陈旧设备,应有计划地更新和改造。

第十五条 游乐活动场所布局要合理,保持清洁、整齐。

第十六条 游乐活动场所的设施要及时检查检修,及时张贴悬挂安全使用警示牌、使用提示牌和项目说明牌等标牌。及时关闭使用和维修存在安全隐患的设施。

第十七条 参与人员众多的活动游乐现场和节假日人流加大时,必须安排工作人员进行现场管理和疏导,严厉制止非规范存在安全隐患的操作。

第十八条 涉及使用电源必须经专业人员操作并检查合格后方可使用。安全使用任何带电电

器。不得乱拉电线、乱接电源,不得带电作业。不得在游乐园使用明火做饭。

第十九条 严禁驾驶机动车辆在园区道路游览,车辆未经允许严禁进入游乐园。工作人员进入水面作业必须穿戴安全救生衣。

五、游客(受训学员)安全管理措施

第二十一条 本拓展游乐园游乐和拓展项目存在一定风险,游客根据个人安全评估和运动能力选择合适项目。接受工作人员的安全指导,认真了解游乐项目的操作方法。注意安全警示牌、使用提示牌和项目说明牌等标牌。

第二十二条 游客在游乐活动时发生发现危险事故、紧急事件、违法违纪应及时拨打110、120或园区管理紧急电话,及时通知园区管理人员。

第二十三条 遵守游乐园开放时间:8:30-17:30,超出此时间必须征得工作人员同意并在工作人员看护下进行活动。

第二十四条 照顾好老人、儿童、孕妇和残疾人,以上人员必须在健壮成人陪同下进行游乐。

第二十五条 严禁进入高空区域和攀爬高空项目,非拓展团队不得进入高空拓展区域, 攀爬高空必须穿戴安全装备,必须接受安全管理人员的安全保护。

第二十六条 严禁涉险翻越攀爬、翻越防护栏、防护网进入水上乐园,进出请走进出口。严禁在器械设备上嬉闹、玩耍,严禁晃动钢丝绳,以免损坏器械伤害生命。严禁在防护网上攀爬、行走、嬉闹、游乐。

第二十七条 严禁在公园内打闹、追逐,严禁乱扔乱移石块、棍棒和其它钝性物体。

第二十八条 严禁游客酒后进入园区活动,严禁有高血压、心脏病、精神疾病等严重疾病游客参与游乐项目。

第二十九条 严禁游客携带管制性刀、剑、棒、枪等器具和硫酸、双氧水、液化气等有毒危害液体、气体进入园区。

第三十条 严禁在园区与他人发生谩骂、打架、斗殴,有冲突找保安、管理人员协 调。

第三十一条 严禁流动商贩进入园区营业,游客购买流动商贩的商品存在严重卫生、 健康隐患。

第三十二条 游乐时注意保管好自己的私人财物,以免遗失、落水或损坏,不可随便 交给他人保管。

第三十三条 游客必须接受配合园区管理人员对场地和设施的使用协调,保证团队公

众活动的时间和空间。不得围观、干扰和进入团队公众活动区域。不得干扰团队培训活动,以免发生意外。

六、检查、维修和整改

第三十四条 坚持定期或不定期的安全检查制度。定期每周一次对游乐设施进行安全检查,每月对设施进行维修维护,每年两次进行闭园全方位检修。安全设备的操作人每天检查安全防护装备。

第三十五条 发现不安全隐患,必须及时整改,如本单位不能进行整改的要立即报告上级主管部门统一安排整改。

第三十六条 凡安全运营整改所需费用,经审批后保证使用。

篇三:游乐园管理规定

游乐园管理规定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为了加强游乐园管理,保障游乐园安全运营,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游乐园的规划、建设、运营和管理适用本规定。

第三条本规定所称游乐园包括:

(一)在独立地段专以游艺机、游乐设施开展游乐活动的经营性场所;

(二)在公园内设有游艺机、游乐设施的场所。

本规定所称的游艺机和游乐设施是指采用沿轨道运动、回转运动、吊挂回转、场地上(水上)运动、室内定置式运动等方式,承载游人游乐的机械设施组合。

第四条国务院建设行政主管部门负责全国游乐园的规划、建设和管理工作;国务院质量技术监督行政部门负责全国游艺机和游乐设施的质量监督和安全监察工作。

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园林、质量技术监督行政部门,负责本行政区域内相应的工作

第二章规划与建设

第五条游乐园的规划、建设应当符合城市规划,统筹安排。

第六条游乐园筹建单位对游乐园的建设地点、资金、游艺机和游乐设施、管理技术条件、人员配备等方面,进行综合分析论证,经所在地城市人民政府园林行政主管部门审查同意后,方可办理规划、建设等审批手续。

第七条游乐园的规划、设计、施工应当执行国家有关标准和规范。

第八条以室外游艺机、游乐设施为主的游乐园,绿地(水面)面积应当达到全国总面积的60%以上。

游乐园经营单位应当加强国内绿地的美化和管理,搞好绿地和园林植物的维护。

第九条在游乐园内设置商业服务网点,应当经城市人民政府园林行政主管部门批准。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擅自在游乐园内设置商业服务网点。

第十条改变游乐园规划设计的,应当报原审批机关批准。

第三章登记

第十一条城市人民政府园林行政主管部门负责本行政区域内游乐园的登记工作;地、市级以上质量技术监督行政部门负责本行政区域内游艺机和游乐设施的登记工作。

第十二条游艺机、游乐设施投入使用前应当向地、市级以上质量技

术监督行政部门登记,登记时应当提供以下材料:

(一)产品生产许可证复印件;

(二)监督检验机构出具的验收检验报告和《安全检验合格》标志;

(三)操作、维修、保养人员证书;

(四)游艺机、游乐设施使用和运营安全管理制度。

第十三条游乐园筹建单位应当在质量技术监督行政部门对其游艺机、游乐设施登记后,到城市人民政府园林行政主管部门进行游乐园登记。

本规定发布前已建游乐园应当在本规定发布一年内到所在地城市人民政府园林行政主管部门登记。

第十四条游乐园登记的内容应当包括游乐园基本情况和游乐园内游乐项目基本情况。

第十五条到城市人民政府园林行政主管部门申请游乐园登记或者申请游乐项目增补登记,应当提供以下材料:

(一)质量技术监督行政部门核准的《特种设备注册登记表》;

(二)游艺机和游乐设施操作人员配备情况;

(三)游乐园管理制度。

第十六条增加游艺机、游乐设施,游乐园经营单位应当经地、市级以上质量技术监督行政部门登记后,到城市人民政府园林行政主管部门增补登记,方可运营。

第四章安全管理

第十七条游乐园经营单位应当加强管理,健全安全责任制度等各项规章制度,配备相应的操作、维修、管理人员,保证安全运营。

第十八条游乐园经营单位应当设置游乐引导标志,保持游览路线和出入口的畅通,及时做好游览疏导工作。

第十九条游乐园经营单位应当建立游艺机和游乐设施的技术档案和运行状况档案。

第二十条游艺机和游乐设施应当符合《游艺机和游乐设施安全标准》和质量技术监督行政部门有关特种设备质量监督与安全监察规定。第二十一条游乐园经营单位应当建立紧急救护制度。

发生人身伤亡事故,游乐园经营单位应当立即停止设施运行,积极抢救,保护现场,并立即按照有关规定报告所在地城市人民政府园林、质量技术监督、公安等有关部门。

第二十二条游乐园经营单位对各种游艺机、游乐设施要分别制定操作规程,运行管理人员守则。操作、管理、维修人员应当经过培训,操作维修人员应当按照国家质量技术监督局的有关规定,进行考核,持证上岗。

第二十三条游乐园经营单位应当在每项游艺机和游乐设施的入口

处向游人作出安全保护说明和警示,每次运行前应当对乘坐游人的安全防护加以检查确认,设施运行时应当注意游客动态,及时制止游客的不安全行为。

第二十四条游乐园经营单位应当对游艺机和游乐设施,按照特种设备质量监督和安全监察的有关规定,进行安全运行检查。

第二十五条游乐园经营单位应当按照特种设备质量监督和安全监察的有关规定,申报游艺机和游乐设施检验计划。

游艺机和游乐设施的定期检验由国家质量技术监督局认可的检验机构进行。

第二十六条严禁使用检修或者检验不合格及超过使用期限的游艺机和游乐设施。

第五章法律责任

第二十七条城市人民政府园林行政主管部门对未按照规定进行游乐园登记或者增补登记的游乐园经营单位,应当给予警告,责令其在30日内补办登记手续,逾期不办的,处以5千元以下的罚款。

第二十八条违反本规定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城市人民政府园林行政主管部门给予警告、责令改正,并可处以5千元以上3万元以下的罚款:

(一)擅自侵占游乐园绿地的;

(二)未对游客进行安全保护说明或者警示的;

(三)未建立安全管理制度和紧急救护措施的。

第二十九条游艺机和游乐设施安装、使用、检验、维修保养和改造违反有关质量监督与安全监察规定的,由质量技术监督行政部门按照有关规定处罚。

第三十条由于游乐园经营单位的责任造成安全事故的,游乐园经营单位应当承担赔偿责任;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第三十一条园林行政主管部门、质量技术监督行政部门以及游艺机、游乐设施检验机构或者游乐园的工作人员玩忽职守、滥用职权、徇私舞弊、弄虚作假的,由其所在单位或者上级主管部门给予行政处分;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第六章附则

第三十二条国务院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和国务院质量技术监督行政部门按照各自职责对本规定负责解释。

第三十三条本规定自2001年4月1日起施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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