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辐射安全管理规定

篇一:医院 辐射防护安全管理制度1

四所楼镇卫生院辐射安全管理制度

1、强化工作人员的放射防护意识,自觉配合并切实落实诊所内放射设备的使用安全,避免放射事故的发生。

2、操作人员应严格遵守各项安全操作规程,经常检查防护设施的性能,确保其安全正常的运转。射线装置变更时及时办理申报变更手续,机房定期进行辐射水平检测。

3、采用放射诊断应遵循医疗照射正当化和放射防护最优化原则,避免一切不必要的照射,并事先告知受检者辐射对健康的潜在影响。放射工作人员上岗前必须经过放射防护知识和相关法规的专门培训,并通过考核合格后方可上岗,从业

期间须接受定期培训,确保正确合理操作射线装置。

4、放射诊疗工作人员上岗前须进行健康检查,合格后方可从事放射诊疗工作。对已经从事放射诊疗工作人员要进行在岗期间的定期健康检查,建立个人剂量、职业健康管理和教育培训档案。

5、医用诊断X射线机须由专业放射影像医师操作,其他无关人员不得擅自动用设备。

6、进机房前须佩戴个人剂量计,开机前检查安全装置,记录机器运行状况,发现异常情况立即切掉电源并报告上级主管部门。

7、对患者拍摄前应认真核对诊疗方案,准确对位,避免因

操作不当导致重复照射。

8、机房内除受检者外,陪同人员及其他无关人员不得进入。

9、机房内必须配备一套受检者防护服装,并按规定使用。

10、机房门必须设置门灯连锁装置并保持正常运行,张贴电离辐射警示标志。照射前必须关闭机房大门后方可开机照射,机房工作时大门上方应有红灯指示。

设备检修维护制度

一、对使用科室提出的设备维修申请,维修人员应及时予以响应 和处理。维修完毕后,维修人员应详细填写记录,并通知使用科室恢复使用。

二、无法解决的或疑难的问题应及时上报上级领导。

三、急救设备,维修人员不得以任何理由拖延扯皮,而应积极抢修保证临床第一线需要。

四、使用科室要按规定做好医疗设备的日常保养工作,并定期检查执行落定情况。

五、定期深入科室对所负责的仪器设备进行安全巡查,及时发现问题及时处理,防止发生意外事故。

六、积极创造条件开展预防维修(PM),降低设备发生的概率。

七、对保修期内或购置保修合同的设备,要掌握其使用情况。

出现问题时,及时与保修厂方联系,对维修结果做好相应的维修记录,并检查保修合同的执行情况。

八、应做好休息时间和节假日的维修值班,确保节假日和休息时间均能处理突发的维修要求。

九、保持工作区域的安全与整洁。保管好各种维修工具、仪器,防止丢失损坏。

十、定期召开业务碰头会,每月至少组织一次业务学习,研究、分析维修中的疑难问题,交流维修心得。

放射工作人员培训计划

一、放射安全管理小组在院长领导下,实行科主任负责制。实施放射科主任对放射安全管理小组成员的统一领导和管理。

二、技术培训计划: 计划对医师实行不同影像学方法的轮转学习,力求全面掌握影像学各种方法、以便发挥综合诊断的优势。鼓励高年资主治医师按人体解剖系统分专业深入钻研培养成某一方面的专家。技术人员实施相对固定,定期轮转,掌握放射科各种设备的操作、使用,实现一专多能;科主任全面管理好各岗位人员的工作,有计划地安排好各级人员的专业培养和提高。

三、放射培训计划:工作人员准备参加河北省辐射环境监测

站组织的放射性同位素与射线装置安全知识的培训;做到每个操作人员都进行培训,加强操作人员的辐射安全教育,增强操作人员在辐射工作岗位的可调节性,做到辐射人员轮流上岗,尽可能达到“防护与安全的最优化”的原则。所有从事辐射的工作人员每年接受法律法规和辐射安全与防护知识的培训教育。

监测方案

一、积极配合、协助环保、计量等职能部门对医疗设备进行检测。

二、定期对设备辐射情况进行监测,保证设备正常运转,发现辐射量超标对环境或工作人员构成危害的立即上报。

三、对工作人员剂量计每两个月进行一次检测,发现辐射量超标者立即通知本人并按规定进行处置。

辐射事故应急处理预案

一、总则 根据国家《放射性同位素与射线装置安全与防护条例》及《放射诊疗管理规定》(以下简称《规定》)的要求,为使本单位一旦发生放射诊疗事件时,能迅速采取必要和有效的应急响应行动,保护工作人员及公众及环境的安全,制

定本应急预案。

二、放射事件应急处理机构与职责 (一)本单位成立放射事件应急处理领导小组,组织、开展放射事件的应急处理救援工作,领导小组组成如下:组 长: 陈 峰 副组长:彭冬冬 成 员:杨顺强应急处理电话:0378-4282525

(二)应急处理领导小组职责: 1、定期组织对放射诊疗场所、设备和人员进行放射防护情况进行自查和监测,发现事故隐患及时上报至院办并落实整改措施; 2、发生人员受超剂量照射事故,应启动本预案; 3、事故发生后立即组织有关部门和人员进行放射性事故应急处理; 4、负责向卫生行政部门及时报告事故情况; 5、负责放射性事故应急处理具体方案的研究确定和组织实施工作; 6、放射事故中人员受照时,要通过个人剂量计或其它工具、方法迅速估算受照人员的受照剂量。 7、负责迅速安置受照人员就医,组织控制区内人员的撤离工作,并及时控制事故影响,防止事故的扩大蔓延。

三、放射性事故应急救援应遵循的原则: (一)迅速报告原则; (二)主动抢救原则; (三)生命第一的原则; (四)科学施救,控制危险源,防止事故扩大的原则; (五)保护现场,收集证据的原则。

四、放射性事故应急处理程序: (一)事故发生后,当事人应立即通知同工作场所的工作人员离开,并及时上报卫生

篇二:辐射安全防护管理工作制度

辐射安全与防护管理制度

根据《放射性同位素与射线装置安全和防护条例》(国务院令第449号)和《放射性同位素与射线装置安全许可管理办法》(国家环境保护总局令第31号)的规定,辐射工作实际,制定本制度。

第一章 操作规程

1、每天上岗前做好摄片机保洁工作,保持机器良好的工作环境

2、开机后应注意电源电压是否正常,并检查其他功能键是否选择正确

3、操作机器时应该小心仔细,尤其注意电源电压,不得超过标识的标准电压

4、严格按照使用说明书进行操作,杜绝一切非法操作

5、随时观察照片质量,出现异常应检查摄片机是否正常,如果异常应立即报告维修人员

6、工作结束后应关闭摄片机并将电源关闭

第二章 岗位职责

1、使用射线装置工作人员必须经过岗前体检,并经过辐射安全防护培训,持证上岗。

2、要正确使用使用射线装置,作到专人专管专用

3、工作时,每一名工作人员必须佩带个人剂量笔和个人剂量报警仪。

4、从事射线装置岗位人员,要严格按照操作规程和规章制度,杜绝非法操作。

5、发生辐射事故,立即上报有关部门,采取有效措施,不得拖延或者隐瞒不报。

第三章 辐射防护制度

1、使用射线装置工作人员必须经过岗前体检,并经过辐射安全防护培训,持证上岗。

2、从事辐射工作人员应该配备个人剂量笔,建立个人剂量档案,并定期进行身体检查

3、射线装置应设有专门工作室,工作室设立专人管理,非相关人员不得入内

4作好辐射安全防护工作,设立辐射标志、声光报警等防止无关人员意外照射

5严格检查玻璃破损情况,使门窗经常处于关闭状态

第四章 台帐管理制度

1、建立射线装置台帐管理制度,设有仪器名称、型号、管电压、输出电流、用途等

2、严格射线装置进出管理,坚决杜绝外借现象发生

3、对退役的射线装置应该选择有资质单位或厂家回收,杜绝私自销毁或处于无人管理状态

第五章 设备检修维护制度

1、安全领导小组坚持每月召开一次安全会议,具体工作人员坚持每天检查一次射线装置,加强卫生清洁和管理,使射线装置处于良

好的运行状态

2、严格检修注意事项,对设备出现故障要及时上报并立即防止使用

3、设备出现事故应请专业人员或设备生产厂家进行维修、建立设备检修及维修记录,并专人专管

第六章 人员培训制度

1、单位领导要高度重视操作人员的日常管理,要在思想上、认识上高度重视,要把一些思想过硬,能力突出、认真负责的职工安排在放射性工作岗位上

2、坚持组织学习,并针对实际操作过程中发生的问题及时整改,切实提高操作人员使用、检查仪器设备的水平,杜绝事故的发生

3对操作水平高的职工进行通报表彰并给予适当奖励,对达不到岗位要求的,坚决不得从事此岗位,确保安全

第七章 监测方案

在今后的日常工作中单位必须加强医务人员的个人剂量监测,定期或不定期进行放射防护检测,并委托环保部门监督监测

(盖章)

(日期)

篇三:医院辐射安全管理制度

医院放射源安全管理制度

一、放射源辐射防护符合国家电离辐射防护与辐射源安全基本标准

二、在购置新源时,应与放射源生产单位(或原出口国或废源集中贮存设施)签订废弃放射源贮存和处置协议。新购放射源必须有国家统一编号

三、新建、扩建、改建的放射源建设项目,建成调试后,在试运行三个月内,必须经环保部门验收合格后方可使用。

四、配备必要的检查或监测设备。受辐射剂量较高的技术和操作维修人员要配备带报警装置的个人辐射剂量计。

五、对运行中含放射源的装置和场所,要配置剂量监测和报警装置,并定期检验,确保辐射防护设施完好与含源装置性能的稳定。放射源的使用场所应有相应的辐射屏蔽,安装带报警的剂量测量仪器。

六、建立放辐射安全管理机构,实行“一把手”负责制。

七、放射源实行专人保管,实行管理、使用分离的原则,杜绝“以使带管”现象,防止放射源失控现象发生。 建立放射源使用登记制度,贮存、领取、使用、归还放射源时应当进行登记、检查,做到账物相符。

八、制定放射源使用操作程序,责任到人,并在工作场所悬挂。

九、存放和使用放射源场所应当设置放射性警示标志。附近不得放置易燃、易爆、腐蚀性物品。

十、辐照设备或辐照装置应有必要的安全联锁、报警装置或者工作信号。 十一、放射源的包装容器上应当设置明显的放射性标志并配有中文警告文字。 十二、建立安全保卫制度,落实防火、防盗、防丢失、防泄漏。发生放射源丢失、被盗、火灾和放射性污染事故时,应在第一时间内向当地政府、环保、公安部门报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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