国有企业股份制改造中的财务制度改造 本文关键词:国有企业,财务制度,股份制改造,改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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国有企业股份制改造中的财务制度改造
(一)资金筹集制度的建立
1.
资金构成及其管理制度的建立。资金管理是公司财务管理重要的组成部分。为便于加强对资金的管理,中国股份制企业的“资金“一般可具体划分为:注册资金、核定资金、发行资金、认购资金、实收资金或实缴资金等。为了确保股份企业财产和企业债权人利益不受损害,按照股份制一般要求应该规定资金必须具备资金确定、资金充实和资金不变三个原则。
2.
股票发行及其管理制度的建立。股票发行必须在公司成立登记后进行。股票发行可以采用公开发行与非公开发行两种形式。公开发行上市的公司必须具备《公司法》规定的条件,如连续盈利年限、资本规模、公司财务公开等。股票的非公开发行可以由发行股票的公司自行输;而公开发行股票必须委托由中国人民银行认可的金融机构代理。企业改造成股份有限公司可以根据需要发行多种股票,以满足各种发行者和投资者的需要。股份有限公司可以发行普通股和优先股、记名股和不记名股,但只允许发行票面金额股。公司公开发行股票申请经批准后,须在法定时限内公开发行。公司发行股票一般应以认购方式签订认购书销售股票。
3.
债券发行及其管理制度的建立。公司发行公司债券时,须由董事会就发行的主要事项拟出提议并经股东大会通过作出决议。发行公司债券总额不能超过公司全部资产减去债务后的余额。公司对其债务或已发行的公司债券有违约或迟延支付本息的事实,且仍处于继续状态时,不能发持公司债券。公司债券一般发行方法有直接发行、代销发行和承销发行三种。中国《公司法》规定只有股份有限公司和由两个国家授权的投资机构或两个国有单位成立的有限责任公司可以发行公司债券。
(二)资金运用制度的建立
1.
流动资产管理制度的建立。资金运用制度的主要内容是资产管理制度。股份制企业资产包括固定资产、流动资产和无形资产。流动资产包括企业生产经营财产中所有的现金、存货和应收帐款。现金管理,必须首先建立现金计划管理制度,正确确定现金的需要量;其次,建立、健全现金日常管理制度,使股份制企业现金管理部门和使用部门密切配合,管好用好现金;最后建立严格的现金使用检查制度。存货管理,首先必须建立材料、燃料、辅助材料、在制品和制成品的计划管理制度合理采购原材料、燃料、辅助材料,合理控制在制品规模和制成品储备量;其次,必须建立原材料燃料、辅助材料、在制品和制成品的使用和管理的责任制,使其使用管理的各个环节的责、权、利清楚明确;再次,必须建立健全存货日常管理制度和存货检查制度。
2.
固定资产管理制度的建立。首先,必须建立固定资产计划管理制度,正确核定固定资产的需要量,加强对新增固定资产利用效果的预测分析。其次,必须建立正确提取、使用和分配固定资产折旧基金和大修理基金的制度。再次,必须建立健全固定资产日常管理制度,管好用好固定资产,提高固定资产利用效率。
3.
无形资产管理制度的建立。加强无形资产管理,必须建立必要的无形资产管理制度。为此,首先,必须建立正确的无形资产核算制度,正确确定无形资产项目及正确核算无形资产价值;其次,不能明确辩认,效益难以确定,或为整个公司所固有的无形资产,其发展、保持中恢复的费用,在发生时应作费用处理;再次,无形资产成本应在获得期限内予以摊销,摊销方法应逐年一致;等等。
(三)终止与肖算的管理制度的建立
股份制企业因营业期满或因按章程规定的解散事由出现,以及其他原因宣布终止时,应及时组成清算组进行终止清算。终止肖算是一项涉及国家、企业、股东等各方利益,政策性十分强的工作,对其中有关的财务经济事项必须严格按国家规定完成。
1.终止清算中的财务管理内容。一是对企业的财产债权、债务进行全面的清算,居实编制资产负债表、财产目录和债权、债务清单。二是提出财产作价依据和债权、债务的处理办法。三是按照清算方案处理财产,向股东收取已认而未交的股金,清算纳税,索回债务,清偿债务,妥善处理各项遗留问题。
2.财务经济事项清算步骤。一是在企业终止公告发布之后15日内成立清算组,并制定清算方案,报经董事会批准后,即作为财务清算的依据。二是清算组在成立以后10日内,即应通知全权人,并于事会批准后,即作为财务清算的依据。二是清算组在成立以后10日内,即应通知债权人,并于之后的2个月内至少要公告3次,通知全权人在规定的日期内向清算组申报其债权人。三是在企业主要财产、债权和债务清算任务完成后,就开始按照规定处理清算后的剩余财产。四是清算结束后,应由清算组织出财务清算报告,待报经注册会计师审查后即可生效。
3.财务清算的注意事项。一是清算组在发现企业财产不足清偿债务时,应立即停止清算,并向人民法院申请宣布破产。人民法院裁定宣告破产后,清算组即应将肖算事务向法院移交。二是企业一经决定终止清算,任何人未经清算组批准,不得处理企业的任何财产。三是终止清算过程中,企业可从现有财产中优先支付已经发生的清算费用。
然后,再按以下顺序进行债务清偿:第一,偿还自清算之日起前3年所欠公司职工工资和社会保险费用;第二,缴纳所欠税款和按政府行政法规定应缴纳的税款附加、基金等;第三,归还银行贷款、公司债券及其他债务。四是对清算后的剩余财产,要先按优先股和股份面值对优股股东进行分配。对在优先股股东分配后仍有剩余财产时,再按普通股东的持股比例分配。当剩余财产不足偿还优选先股全部股金时,应按优股股东的持股比例分配。