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了严格执行国家有关法律、法规和财务规章制度,加强财务管理,规范学校的财务行为,提高资金使用效益,促进教育事业的发展,根据新颁布的《会计法》、《中小学财务制度》,结合学校的实际情况,特制定本制度。
第二条 学校财务管理的主要任务;合理编制学校预算;依法多渠道筹集各项资金;加强核算;提高资金使用效益;加强资产管理,防止国有资产流失;建立健全财务规章制度;对学校经济活动进行财务监督;定期进行财务分析,如实反映学校财务状况。
第三条 学校的财务活动在主管财务的校长的领导下,集中由总务科统一管理。所有的经济业务事项,必须由总务科统一办 理会计手续,进行会计核算,所有报账的原始凭证必须经总务科审核。
第四条 学校所属各独立核算、经济承包单位的财务工作必须在学校统一管理下,根据自己的经济业务类型采用相应的会计制度进行核算和管理。
第二章 单位经费预算管理
第五条 预算是指学校根据学校发展计划和任务编制的年度财务收支计划,包括收人预算和支出预算。
第六条 预算编制的原则:量入为出、统筹兼顾、保证重点、收支平衡。
第七条 预算编制方法:收入预算考虑学校维持正常运转和发展的基本需要,参考以前年度预算执行情况,根据预算年度的收入增减因素和措施测算编制。支出预算,根据学校开展教学及其他活动需要和财力可能测算。支出预算的编制,应在保证教学和教职工结构工资的前提下,妥善安排其他各项支出。预算必须做到真实、合法、完整、稳妥,不搞赤字预算。
第八条 预算编报、审批及调整:人员经费、教学业务费、公用经费中的设备费、修缮费、基建费用由学校统筹管理,公用经费中办公费、差旅费等实行各部门预算管理。
各部门应在当年年初制定出全年公用经费计划,经财务管理部门及校务会审定后执行。预算计划一经审定,原则上不得突破。个别特殊情况需增加经费,必须由使用部门另行写出专题报告,经学校领导集体审定后方可实施。财务管理部门定期公布经费使用。
第三章 收入管理
第九条 收入是指学校开展教学及其他活动依法取得的非偿还性资金。
第十条 学校收入包括:
(一)财政补助收入,从财政取得的各项事业经费。
(二)上级补助收入,从主营部门和上级单位取得的非财政补助收人。
(三)事业收入,学校开展教学及其辅助活动依法取得的收入包括:
1、初中杂费
2、高中学费
3、择校费
4、住宿费
5、其他按规定向学生收取的费用
按规定要缴入财政专户的预算外资金要及时足额上缴,不计入事业收入。从财政专户核拨的预算外资金和部分经核准不上缴财政的预算外资金,计入事业收入。
(四)经营收入,学校在教学及其辅助活动之外,开展非独立核算经营活动取得的收人。
(五)附属单位缴款,学校附属独立核算的校办产业按有关规定上缴的收入。
(六)其他收入,即上述规定范围以外的各项收入,包括社会捐赠、投资收益、利息收入等。
第十一条 学校必须严格按照国家有关政策规定依法组织收入,各项收费必须严格执行国家规定的收费范围和标准,并使用符合国家规定的合法票据,各项收入必须全部纳入学校预算,统一管理,统一核算。
第十二条 学校要加强收费的管理,收费由总务科统管,各部门要对外收费必须报告总务科,总务科根据《收费许可证》上的收费项目进行审核,审核无误后才能收取。收款票据必须到办公室统一领取,收取的款项应及时、足额上交学校,不得体外循环。严禁擅自增加收费项目、扩大收费范围、提高收费标准;严禁设置账外账:严禁公款私存。
第十三条 独立核算单位,在批准的经营项目范围内的财务收支由单位自行核算和管理,收费项目和收费标准自行申报,收费票据自行购买,获取的收入或实现的利润按学校有关规定上缴。严禁在对外收费时采用先开不合法的票据,再兑换成正式收据的做法;严禁在法定账户外另立账户;严禁出借单位账户。
第四章 支出管理
第十四条 支出是指学校为开展教学及其他活动发生的各项资金耗费和损失。
第十五条 学校支出包括:
(一)事业支出,学校开展教学及其辅助活动发生的支出。包括基本工资、补助工资、其他工资、职工福利费、社会保障费、助学费、业务费、设备购置费、修缮费和其他费用。
(二)经营支出,学校在教学及其辅助活动之外开展非独立核算经营活动发生的支出。
第十六条 学校的各项支出应当严格执行国家有关财务规章制度规定的开支范围及开支标准,各项支出应按实列支,不得虚报虚列。
第十七条 建立经费支出的审批制度
1、1000元以内,先由科室主任审签,再由总务科长“一支笔”审批。
2、1000元以上到10000元,由科室主任报分管校长审签,再报主管财务校长审批。
3、10000元以上,经校务会议讨论通过,由主管财务校长审签。
第五章 会计机构和会计人员
第十八条 财会室属学校一级财务机构,在主管校长、总务科长的领导下和上级主管部门的指导下统一管理全校的财务工作。
第十九条 学校所有的财会人员必须持证上岗。从事电算会计工作的人员还必须取得电算会计资格。
第二十条 会计机构、会计人员应当遵守法律、法规和会计工作准则,执行国家统一的会计制度,不做假账。会计机构、会计人员对不真实、不合法的原始凭证有权不予接受;对记载不准确、不完整的原始凭证予以退回,并要求按照国家统一会计制度的规定更正、补充。对强行要求受理的,会计人员应当向学校负责人提出书面意见要求处理,学校负责人应当在接到书面意见之日起五个工作日内做出书面决定。
第六章 财务监督和违纪责任
第二十一条 为了严肃财经纪律,健全财务规章制度,财会室配合工会财经审计小组等有关部门,对学校内的一切财务收支活动和财产物资管理工作进行会计监督和检查。
第二十二条 学校会计监督和检查应当以党和国家的方针、政策、法律、法规为依据,严肃认真、实事求是、正确处理服务和监督的关系。在正常情况下,以服务为主,通过服务进行监督,目的就是为了更好地服务,并要做好财经纪律和财务制度的宣传解释工作。