大扬附中内部收费管理规定
1、学校的收费应按收费许可证核准的项目和标准收取,任何部门和个人不得自立项目收取费用。
2、开学收费必须严格按财政局、物价局、教育局的收费文件规定的项目和标准进行收费,学期中途原则上不得进行收费,若确需收费必须提供相关文件或收费依据、具体标准、收费用途,报领导审核同意后方可收取。
3、收费必须按财政局非税收入的管理办法统一管理。收费必须使用〈〈江苏省非税收入一般缴款书〉〉(扬州市)作为收款票据。凡不按规定使用套印“财政部票据监制章”的〈〈一般缴款书〉〉,学生有权拒绝付款并可向财政局举报。
4、收费必须严格执行“收支两条线”的规定,及时、全额缴入财政专户。
5、票据领用人必须按上述1-4项的规定执行,并在规定时间内要向财务部门结算票据和金额,不得拖延。
6、收费人员向学生收费应实行收费卡登记制度,收费卡按教育主管部门规定的格式统一制作。收费卡要列明收费项目、收费标准、收费依据、收费时间、收费人员姓名。不如实、不及时填写收费卡而收费的一经查出,要追究收费人员的责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