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认真执行“会计基础工作规范”中财务工作交接若干规定。
2.财务人员工作调动或者因故离职,在调动或离职前,必须将本人所经管的会计工作全部移交给接替人员。移交人员应及时整理应该移交的各项资料,对未了事项写出书面材料。
3.移交人员在编制移交清册时应列明移交的会计凭证、会计账簿、会计报表、印章、现金、支票簿、发票、文件、会计软件及密码,会计软件数据及有关资料、其他会计资料和物品,实物等内容。移交双方应在电子计算机上对有关数据进行操作确认。
4.单位撤消时,财务人员应会同有关人员办理财务事项清理工作,单位合并、分立,财务工作交接也应按正常工作交接手续进行。
5.财务人员办理交接手续,必须由单位领导负责监交。