济同中学出勤考核办法
为建立健全学校教职工请假制度,规范教职工请假行为,依法保障教职工在请假期间的工资福利待遇,提高学校管理水平,根据国家有关政策结合我校实际情况,特制定本办法。
一、请假手续
1、凡病假、事假、婚假、丧假、产假以及外出开会或参加学校派出的各类公务活动,须办理请假审批手续。凡需请假者需写出书面申请连同有关证明,经有关领导(单位)批准,并办理了工作交接收手续后方可离校。因突发事件本人不能亲自请假者,应委托他人代替履行请假手续,经批准方为有效。学校可随时查阅病假者的病历、检查等有关证明,到医院了解情况,如有弄虚作假者,一律作矿工处理,并视情节轻重对其进行批评教育。
2、病假、计划生育假等须出示市公费医疗机构指定医院开具的病假诊断书(病历本和病假条)。
3、请假手续须由本人提前办理,以书面形式报告,坚持先办理后实施的原则,经同意后执行。
4、办理请假手续后,请事假的教师还要事先安排好当天的工作,在办公室备案,由教导处调整课务。
5、特殊情况需经常晚到或早走的教职工提出书面申请,经校长室批准后享受一半出勤奖。
二、批准权限
1、教职工因看病或有事外出,半天之内不影响课务,向本部门负责人或考勤人员口头请假,部门负责人或考勤人员作好记录,可不作假期处理,但一月之内不得超过3次,否则作病事假处理。
2、半天内向办公室请假,半天以上必须向校长室请假,准假后办理相关离校手续。
3、学校组织全校性活动期间(大会、学习、培训等)请假者须报请校长室批准。
4、审批人须做好因请假人离岗带来的相关工作安排。
三、各假及奖励处罚办法
(一)、迟到、早退、零星假:
1、迟到、早退:上班迟到、早退每次扣10元;派出教研活动或开会等迟到或早退与在校同等处理。开会迟到早退、升旗仪式无故不参加(含学校活动)每次扣5元;
2、零星假:一个小时记一个零星假,当月三个零星假算一天事假。
(二)病假:
1、教师因病休假。教职工因病不能坚持正常工作的可请病假,病假期间遇有法定节日,不算作病假时间。2天及2天以上,需医院的病假证明,并经校长认定(凭病历)。
2、病假期间学校扣发绩效工资。请病假半天者,扣10元,一天扣20元;
3、当月病假累计5天(含5天)以内者,扣发月绩效工资30%÷22×休假数;5天以上10天以内扣发全月绩效工资30%的50%;病假累计10天以上扣发月绩效工资的30%部分;
4、病假在2个月以内的,工资(指财政统发部分,下同)照发。病假超过2个月但不超过6个月的,从第3个月起发给病假工资。其中工作年限不满10年的,发给本人工资的90%;工作年限满10年,工资照发。病假超过6个月的,从第7个月起发给病假工资。其中工作不满10年的,发给本人工资的70%;工作年限满10年及其以上的,发给本人工资的80%。一年内病假累计超过6个月的,当年的工龄不能连续计算。病休一年扣除工龄教龄一年(特殊病种除外)。
5、病休人员在病休期间应安心治病,不能参与经营性活动或从事其他有报酬的工作一经发现,其病休时间视为旷工,且医药费由个人负担。
6、教职工患病或非因公(工)负伤,一年内病假累计超过6个月的,应报教育局备案。
(二)事假:教职工因事必须请假时,可请事假。
1、请事假,须先办好请假手续,安排好工作方可休假,凡是没有批准而强行休事假的一律作矿工处理。3天以内事假每天扣60元。
2、教职工事假一年内不超过3天,每超一天扣发本人当月日均工资。
3、请事假者所任课程由学校教导处安排代课,本人不能私自请人代课(特殊情况,经学校同意方可)。
(三)法定假:法定假不影响评职称和评优,且工资和政策性规定的奖金补贴照发。
1、婚假:教职工婚假时间为3天。结婚对象不在本市的,根据路程远近,可另给往返路程假。晚婚者(男年满25周岁,女年满23周岁)另加12天。根据学校工作的特殊性,婚假一般安排在寒暑假及长假期间进行。在批准的婚假和往返路程假期间,发给全额工资。
2、产假:女教职工产假时间为90天。晚育者(24周岁以上生育第一胎)增加30天;难产者增加15天;一胎多胞生育者,每多生育一个婴儿,增加15天;晚婚晚育并在产假期间领取独生子女证的,男方可享受护理假15天。女职工符合计划生育规定,怀孕不满2个月流产者,给假15天;满2个月不满4个月流产者,给假30天;满4个月流产者给假42天。产假期间发给全额工资。
3、哺乳假:每天享有两次半小时哺乳时间合并为1小时(提前下班),直至宝宝周岁。不影响月奖。节育假:超出法定假的按事假处理。
4、丧假:教职工亲属(指父母、岳父母、公婆、配偶和子女)死亡的可请丧假,时间为3天。死者不在本市的,根据路程远近,可另给往返路程假。丧假期间和往返路程假期间发给全额工资
5、探亲假:
1、教职工探亲假安排在寒暑假,探亲对象的户口须在外地区。
2、探望配偶(未婚职工探望父母)每年一次,已婚职工探望父母每四年一次,往返路费按财务有关规定报销,时间安排在寒暑假。
(四)旷工及处理:
1、教职工必须自觉服从工作分配,全面履行岗位职责,因工作需要调换岗位的教职工必须按时到新的岗位工作,否则作旷工处理。
2、凡未办理请假或其他手续离岗者,均以旷工论处。派出教研活动或开会等未参加作矿工处理。
3、教职工擅自离职(含请假或申请调动未获批准)、或无正当理由逾期不归(含申请续假而未经批准)或因其他情况作旷工论处的。
4、矿工处理:矿工半天扣100元;旷工一天,扣发本人当月两天日平均工资。连续旷工超过15天或一年内累计超过30天,作自动离职处理。
5、根据人事部人调发(1992)18号文件规定:单位对下列情况之一,经教育无效的专业技术人员和管理人员予以辞退,并按规定办理有关手续。
(1)连续两年岗位考核不能完成工作任务,又不服从学校另行安排或重新安排后在一年内仍不能完成工作任务的;
(2)学校进行撤并或缩减编制需要减员,本人拒绝学校安排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