队四中学学生出勤管理规定办法
为创造良好的教育教学秩序、规范教育教学管理、确保教学计划落实,为维护全体学生的利益、保证全体学生按时到校、保证学生的学习时间和学习质量,为维护学校的声誉,现就学生出勤工作的管理,规定如下。
1、学生应按时到校,不得无故迟到或旷课。
2、学生迟到或早退累计三次按旷课一次论处。迟到、早退超过十五分钟者,以旷课论处。
3、连续旷课达50节者,作自动退学论处。
4、下课时间未到,任何人不得以任何借口离开教室;如确有身体、生理等原因或其他突发事件,需经授课教师批准后,方能离开教室。授课期间未经授课教师批准而擅自离开教室的学生,不论何时离开,其本堂课均按“旷课”论处。
5、学生因事、病或其他特殊情况请假,必须事先到班主任处开请假条,经班主任核实批准后方可离校;未请假或请假未准,而擅自不来校上课者均以无故“旷课”论处。
6、一般情况下学生不得请事假,确因特殊情况不能到校上课或参加学校组织的集体活动的,须本人申请,家长签字,7课时以内(一天)由班主任批准,14课时以内(两天)由年级主任批准,14课时(两天)以上由年级主任批准,上报政教处备案。
7、病假必须出具医院证明和病历及本人申请。对于病假超过学期的三分之一以上者作休学处理。
8、对于编造理由请假的学生,一经查出,即予严惩。并通报批评,记录学生档案。
9、对于无故旷课或请假未经批准而擅自不来校上课的学生,班主任应及时查明原因并进行批评教育,应及时与学生家长取得联系,得到家长支持,共同努力帮助学生改正错误;学生在上学期间,第一次旷课由班主任第一时间通知家长,并视情节做出相应处理,需在班级中做公开处理;第二次旷课由年级做出集体处理,并年级做出通报;对连续旷课的学生由政教处进行思想和纪律教育,情节严重者按有关学籍和违纪处分条例给予纪律处分。
注:住校学生在规定时间内不在教室或宿舍视为旷课。