根据《鹿城区教育系统事业单位人员聘用制度实施意见》精神,为进一步深化我校人事制度改革,规范在编教职工聘用工作,经研究,现提出以下实施意见。
一、成立聘用工作领导小组。组长:项文达;副组长:张苗苗;成员:周爱珍、叶剑海、李胜欧、王婕。学校要高度重视,组织教职工认真学习《试行细则》,明确人员聘用制度的有关政策规定、聘用程序、聘用双方的权利和义务等,统一思想,提高认识。
二、按照《试行细则》有关程序,从2009年9月1日起,坚持任人唯贤,竞争上岗,择优聘用人员,并与聘用人员订立聘用合同。对2009年8月31日前在编的人员、新调入人员及新聘用的毕业生(含见习期),订立1年的聘用合同。今后每学年度订立一次聘用合同。文本采用浙江省人事厅办公室印发的《浙江省事业单位聘用合同书》版本(附件1)。
订立聘用合同应采用书面形式,一式三份,双方当事人各执1份,1份存入受聘人档案。聘用单位法定代表人变更后,原聘用合同仍然有效。
三、领导人的聘用或者任用,按照干部人事管理权限和规定的程序进行。聘用单位的党群组织的专职工作人员,按照各自章程或者法律规定产生任用。
四、受聘人员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单位可以随时解除聘用合同,并书面通知受聘人员:
(一)在试用期内被证明不符合本岗位要求又不同意聘用单位调整其工作岗位的;
(二)连续旷工超过10个工作日或者1年内累计旷工超过20个工作日的;
(三)未经聘用单位同意,擅自出国或者出国逾期不归的;
(四)违反师德和工作规定或者操作规程,发生责任事故,或者失职、渎职,造成严重后果的;
(五)严重扰乱工作秩序,致使聘用单位或其他单位工作不能正常进行的;
(六)被人民法院判处拘役、有期徒刑缓刑以上刑罚的。
五、除随时解除聘用合同条件之外,解除聘用合同,应当提前通知。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单位可以解除聘用合同,但应当提前30日以书面形式通知受聘人员:
(一)受聘人员患病或者非因工负伤,医疗期满后,不能从事原工作也不能从事聘用单位安排其他工作的;
(二)受聘人员学年度考核不称职,又不同意聘用单位调整其工作岗位的,或者虽同意调整到新工作岗位,但到新岗位后考核仍不称职的;
(三)聘用合同订立时所依据的客观情况发生重大变化,致使原合同无法履行,经当事人协商不能就变更合同达成协议的。
六、受聘人员提出解除聘用合同未能与单位协商一致的,受聘人员应当继续履行聘用合同。6个月后再次提出解除合同仍未能与学校(单位)协商一致的,受聘人员可以单方面解除合同。
七、学校应当对受聘人员履行岗位职责情况实行学年度考核,考核结果分优职、称职、基本称职、不称职4个等次,作为受聘人员续聘、调整工作、低聘或解聘的依据。学年度履职考核为优职、称职等次的,具有续聘的资格。学年度履职考核为基本称职等次的,第二学年度由学校给予3-6个月的告诫期,告诫期内由学校进行岗位强化教育,有明显改进的按原职务(称)等级继续聘任(用),无明显改进的延长告诫期,延长期一般不超过6个月,延长期仍表现不好的,可确定为不称职,并按规定进行相应的处理。连续两年学年度履职考核被确定为不称职等次的,根据不同情况,予以降职、调整工作、低聘或解聘。工资待遇按有关文件执行,并对其聘用合同作相应变更。受聘人员无正当理由不同意变更的,学校有权单方面解除聘用合同。
八、学校在聘用合同期限届满30日内,就终止或者续订聘用合同的意向书面通知受聘人员。续订的,双方协商办理《续订(变更)聘用合同书》(附件2)。聘用合同解除或者终止,学校应当出具解除或者终止聘用合同的有效证明,即《解除聘用合同证明书》(附件3)和《终止聘用合同证明书》(附件4)。出具的证明一式4份,1份存入单位文书档案,1份存入个人档案,1份交本人留存,1份交区教育局备案。在解除或者终止聘用合同之日起15日内为解除、终止聘用合同的人员办理人事档案、社会保险关系的封存或者转移手续。
九、实行人员聘用制度后,适用聘用合同解除或者终止的有关规定,不再适用辞职、辞退的有关规定。
十、学校要根据本校的实际,制定切实可行的规章制度,更加规范管理教育教学工作,同时有些制度可以用作聘用合同双方外加的有关约定。
十一、学校要严格规范人员聘用工作制度,切实纠正个别人员随意外借(离岗)的问题,对目前擅自外借(离岗)人员要进行清理。学校要书面通知外借(离岗)人员限期返岗工作,学校书面通知后仍不返回的,则视为没有与单位订立聘用合同。对首次没有订立聘用合同的人员可劝其办理调动或辞职手续,3个月后未调动又不辞职的,可作辞退处理。今后,各单位不得随意让教职工请长假(离岗),严格执行请假制度。
十二、首次聘用时不愿签订聘用合同的人员,给予6个月的流动期,期满后未调出的劝其可办理辞职手续,未调出又不辞职的,予以辞退。
十三、首次实施聘用制度,学校原则上要根据本单位核定编制数择优聘用,首次没有被学校聘用的人员,可根据教育局提供的相应学校前去应聘。应聘期间给予6个月的流动期,其间本人可以提出调动或辞职,期满后未上岗、未调动或未辞职的,将其人事关系及个人档案转入区人事局人才交流中心代理,代理期最多为两年,期满仍未能找到工作者,按自动离职处理。
本办法自发布之日起试行。未尽事宜,按有关文件执行。
附件:
1.浙江省事业单位聘用合同书
2.续订(变更)聘用合同书
3.解除聘用合同证明书
4.终止聘用合同证明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