波宁二中教职工参加各种进修、培训有关规定
培训是教职工最好的福利。为进一步贯彻执行《教师法》和新一轮教师全员培训要求,按照以人为本的科学发展观统筹教师培训工作,今后几年培训工作的重点要从单纯学历进修逐步转变为着眼于更新知识、全面提高教职工业务和思想素质、增长才干的继续教育,构建教师终身学习体系,促进教师学历学位水平整体提升,促进教师师德水平和业务素质显着提高。根据学校条件和需要,特制订本规定:
一、培训形式及待遇
教职工培训原则上以在职进修为主,不允许脱产,若有脱产进修,期间停发校内奖金。
(一)岗前培训
青年教师上岗前都必须参加岗前培训。岗前培训合格者,才能申请教师资格和申报教师职务任职资格。
培训期间工资全额发给,岗前培训费由学校负担,凭学分卡报销,培训的教材费由个人负担。
(二)短期进修(三个月及以下)
1、以提高教学和科研水平为目的的教师业务进修班、由教科室与教务处讨论决定参会名单并报校长室备案;由教职工自行选择培训项目的暑期全员培训,全员培训一般为暑假参加。
2、培养费用:凡根据工作需要和计划安排参加的,经学校同意的由学校负担全部学费、路费、住宿费。
3、待遇:工资、奖金按100%发给。
(三)参加国内、国际学术会议
1、申请要求:限于教育行政部门或所属学术机构举办的会议,省内、市内的由分管校长决定与会人员,省外以上的与会名单须经校长办公会议讨论决定。
2、报销费用:经学校同意参加的由学校承担全部会务费、路费、任宿费,会议结束后凭会议小结办理报销手续。
3、工资待遇:工资、奖金按100%发给。
(四)国内、国际访问学者及高级访问学者
1、申请条件:根据教育文件经学校同意,符合学校专业建设需要,在学校工作5年以上,符合招收单位申请条件。
2、培养费用:根据教育局文件规定执行,凭访问小结报销。
3、待遇:访问期间工资、奖金按100%发给。
(五)学历提高
l、申请条件:凡申请在职提高学历进修的教师必须具有良好的思想政治素质和职业道德,爱岗敬业,为人师表,攻读专业符合学校专业发展需要,个人符合招录学校条件,并经学校同意。
2、培养费用:
(1)研究生课程班:
凡2000年及以后参加工作的教师,自2005年起培养费学校不负担,如课程班结业后又取得硕士学位的凭学位证书给予报销1/3培养费;2005年之前经学校同意已经在读的凭结业证书报销1/3培养费。2000年之前参加工作,经学校同意,凭结业证书报销培养费1/3。
培养费是指:学费、路费、住宿费。
(2)攻读硕士、博士:
根据教育局文件经学校同意的,培养费由教育局、学校、个人各承担1/3,凭毕业证书报销;若非属根据教育局文件确定而自行申报的,培养费由本人全部负担。
(培训费根据教育局文件界定,若文件无界定,同研究生课程班)
3、工资待遇:培养期间工资按100%发给,培训期超过3个工作日的,超过部分按事假扣发校内奖金。
(六)专项培训(计算机、外语、普通话、工人技术等级、其他)
此类培训由教职工自行向有关培训机构申报,所有的培训费用和报名费由教职工本人承担,学校不予报销。
二、对于未能按要求完成进修任务,出现下列情况之一者,学校不予任何经费资助。
(一)学历、学位进修,未能取得毕业证书或学位证书。
(二)访问进修未完成规定的访问计划。
(三)受到接受学校的处分。
(四)在进修期间给学校造成不良影响。
三、其他
1、除岗前培训、全员培训和由学校确定培训人员的除外,教职工参加培训必须以书面形式向教科处提出申请,由主管教学副校长签署意见。
2、由学校支付培训、进修费用的教职工,自培训结束起应在本校服务至少五年,在聘任期内个人要求提前解除聘用合同的,应支付赔偿费用的三倍的违约金。
3、凡参加培训和进修的教师应珍惜机会,认真学习和总结,要及时将学得的先进理念和方法在教学实践中运用。
4、费用报销时,应持规定的证书、学分卡或培训小结由教科室主任签字,报校长室由校长签字后才予以报销。
5、本规定自2005年12月8日起执行,2005年12月8日以后参加各类进修的,按此规定办理,原有的相关规定作废。此前已参加进修的,仍按原规定办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