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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国人民银行发布《中央银行存款账户管理办法》(全文)

7月7日,中国人民银行发布《中央银行存款账户管理办法》(以下简称《办法》)。 《办法》的出台是为了规范央行存款账户服务和管理,提高央行货币结算服务的透明度、公平性和可及性。

中国人民银行发布《中央银行存款账户管理办法》

为规范中央银行存款账户服务和管理,提高中央银行货币结算服务的透明度、公平性和可用性,中国人民银行制定并发布了《中央银行存款账户管理办法》(以下简称《办法》)。

中央银行存款账户服务是中国人民银行履行职责的前提和基础,是实施货币政策、维护金融稳定、提供结算的重要载体。 根据《中国人民银行法》、《非银行支付机构客户备付金托管办法》等法律制度,中国人民银行为金融机构、非银行支付机构、金融基础设施经营机构、境外中央银行、中国人民银行内设部门等开立存款账户并提供账户服务。 《办法》的制定对于推进央行存款账户管理和服务法制化,优化央行账户服务功能,提高防范资金结算风险的能力,更好地实现人民银行货币政策目标具有重要意义。中国银行维护金融稳定。

《办法》共六章43条。 《办法》统一了央行存款账户的分类、开户条件和评价标准,提高获得央行账户服务的可预测性和便利性; 明确中央银行存款账户开立、变更、注销和使用的管理要求,实行账户全生命周期管理。 《办法》重点加强关键环节风险管控,规范代理结算和账户安全管理要求,有利于降低央行存款账户资金结算风险,保障业务连续性。 同时,从提供账户服务的中国人民银行和使用账户的开户机构的角度来看,明确中国人民银行和开户机构作为平等的民事主体,明确了权利、义务和权利。双方按照合同约定的义务和责任。

下一步,中国人民银行将认真贯彻落实《办法》,进一步提高央行存款账户管理和服务质量和效率,促进央行存款账户业务平稳健康发展。

附件:中国人民银行关于印发《中央银行存款账户管理办法》的通知

中央银行存款账户管理办法

第一章 一般规定

第一条 为了规范和加强中央银行存款账户管理,提高中央银行存款账户服务质量和效率,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中国人民银行法》和《中华人民共和国中央银行存款账户管理办法》根据《非银行支付机构客户备付金存管管理办法》(中国人民银行令[2021]1号)等法律、法规、规章,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所称中央银行存款账户,是指中国人民银行为有关单位或者组织(以下统称开户机构)开立的用于存放资金的责任账户。 开户机构具体包括: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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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经国家金融监督管理部门批准取得《金融许可证》的金融机构。

(二)经中国人民银行批准取得《支付业务许可证》的非银行支付机构。

(三)经批准,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设立,负责金融资产登记托管系统、清算结算系统(含开展集中清算业务的中央对手方)建设、运行和维护的重要支付系统和其他金融基础设施运营机制。

(四)境外央行或货币当局、国际组织、主权财富

富裕基金等机构(以下统称境外机构)。

(五)中国人民银行内设机构。

(六)办理业务所需并经中国人民银行批准的其他机构。

第三条 中央银行存款账户的开立、变更、注销和使用适用本办法。

第四条 中国人民银行开展中央银行存款账户管理和服务,应当遵循下列原则:

(一)规范审慎原则。 实施央行存款账户全生命周期管理,推动开户机构规范账户使用,确保账户信息准确、完整、有效,防控支付风险。

(二)高效、便捷的原则。 持续提高账户服务效率,合理简化账户业务办理流程和程序,便利开户机构办理业务。

(三)公平、平等的原则。 我们对境内外不同类型机构、内资机构和外资机构一视同仁,提供公平、平等的账户服务。

第五条 中国人民银行负责制定健全中央银行存款账户管理制度和协议,协调中央银行存款账户的监督管理,指导中国人民银行分支机构优质高效地提供中央银行存款账户管理服务。为开户机构提供账户服务,并为开立结算账户提供必要的指导。 性别待审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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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国人民银行分支机构负责审核开户机构提交的申请材料的真实性、完整性和有效性以及开户机构是否符合开户条件。 根据中国人民银行的授权和分工,开户机构法人应当

签订中央银行存款账户管理协议,具体负责中央银行存款账户开立、变更、注销和使用的日常管理和业务操作。

第二章 账户申请与开立

第六条 中央银行存款账户根据账户用途和资金性质而有所不同。

分为准备金存款账户(包括人民币和外币)和专用存款账户(包括人民币和外币)。 其中,专用存款账户分为财政存款账户、专用存款账户、集中准备金存款账户、结算账户、其他专用账户和业务专用账户。

中国人民银行可以根据管理和服务需要调整中央银行存款账户类型。

第七条 开户机构可以根据业务需要向中国人民银行申请开立相应类型的中央银行存款账户:

(一)实行准备金考核的金融机构可以申请开立准备金存款账户,用于与中国人民银行办理法定存款准备金存款、现金存取款、资金划转、资金结算等业务。

(二)银行业金融机构可以申请开立财政存款账户,存放预算收入、机关国库存款、机关发行债券等财政存款。

(三)金融机构根据宏观调控要求,需要在中国人民银行存放专项存款的,可以申请开立专用存款账户。

(四)非银行支付机构或者其他专门向中国人民银行存放客户备付金的机构可以申请开立备付金集中存管账户。

(五)未实行准备金考核的金融机构或金融基础设施运营机构因资金结算需要,可以申请开立结算账户。

(六)金融机构可以因业务需要申请开立其他专用账户,境外机构可以因其他业务需要申请开立其他专用账户,或者使用已开立的其他专用账户。 帐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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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七)中国人民银行内设机构可以申请开立业务专用账户。 业务专用账户包括但不限于执行货币政策、实施宏观审慎管理、维护金融稳定、防范和处置金融风险、提供金融服务、管理国库等。法律和中央银行业务。

中国人民银行内设机构因费用核算等需要,可以申请开立其他费用专用账户,并按规定级别报财务部门备案。

第八条 开户机构申请开立中央银行存款账户,必须符合下列条件:

(一)依法设立并在规定的业务范围内开展活动的机构;

(二)有健全的风险防控体系和机制。

(三)开户政策文件有明确依据或者确实有业务需要。

(四)金融基础设施运营机构除满足上述条件外,还应具备有效的流动性风险管理机制,确保参与者资金及时、足额清算。

第九条 开户机构原则上应当向中国人民银行当地分支机构申请开立中央银行存款账户。 当地没有中国人民银行分支机构、未设立中国人民银行发行库或者因其他业务需要的,开户机构可以提出申请。 异地开户的,由上级中国人民银行分支机构按照就近、便民的原则组织指导异地开立中央银行存款账户。

第十条 开户机构向中国人民银行申请开立准备金存款账户,应当提交下列材料:

(一)符合开户条件的相关证明文件。

(二)《开立中央银行存款账户申请表》(见附件1)。

(三)营业执照(统一社会信用代码证书)及其副本的正本或副本。

(四)营业执照正本或行业主管部门的批准文件原件及复印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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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五)法定代表人(单位主要负责人)个人有效身份证件原件及复印件。 法定代表人(单位主要负责人)授权他人申请开户的,须提供法定代表人(单位主要负责人)有效个人身份证件复印件及授权书(加盖本人公章)单位公章(格式见附件2,下同)、负责人个人有效身份证件原件及复印件。

(六)预留印章,包括单位公章或者财务专用章,以及法定代表人(单位主要负责人)或者授权代理人的签名或者盖章; 预留印章为授权代理人的,须提交法定代表人(单位主要负责人的授权书)。

第十一条 开户机构向中国人民银行申请开立专用存款账户时,应当提交下列材料:

(一)申请开立财政存款账户、专用存款账户、准备金集中存放账户的,应当提交本办法第十条所列材料。

(二)申请开立结算账户时,除提交本办法第十条所列材料外,还须提交补充材料,说明该单位目前服务或预计服务的市场范围、交易规模和市场份额。正式运行后服役。 银行业金融机构清算结算模式、系统参与者类型和数量、开户情况和账户使用情况,以及申请开立结算账户的理由和必要性、办理的业务种类和业务流程结算账户等

(三)申请开立其他专用账户或者专用业务账户的,应当提交本办法第十条第(二)、(五)、(六)项材料。 用于结售汇的,还应当提交即期结售汇业务经营情况。 资格批准文件。

中国人民银行分支机构代表境外机构申请开立其他专用账户时,应当提交本办法第十条第二款规定的材料、相关协议封面(如有)、签字页、账户管理条款页复印件,并保留业务主管部门印章。

(四)中国人民银行要求的其他有关材料。

开户机构同时申请开立多种账户的,应当准备开户申请材料(涉及营业执照、统一社会信用代码证书、营业执照、行业监管部门批准文件原件或复印件,法定代表人或单位主要负责人的有效个人身份证件及授权书复印件(不含负责人有效个人身份证件复印件),并可指定使用一套预留印章;已在开户中国人民银行分支机构开立账户。可以,可以指定使用现有预留印章。开户机构指定使用预留印章的银行授权书范本,应当注明以书面形式注明相关预留印章的样式和用途。

第十二条 开户机构申请开立中央银行存款账户(结算账户除外)的,中国人民银行分支机构应当自收到开户申请材料之日起5个工作日内对开户申请材料的真实性、完整性和有效性进行审核的申请材料。 开户机构是否符合开户条件。 审核通过的,办理开户手续; 审核不通过的,将告知不予开户的理由。

第十三条 未实行准备金考核的金融机构、金融基础设施运营机构申请开立结算账户的,中国人民银行分支机构应当自收到申请材料之日起5个工作日内对申请材料的真实性、准确性和合法性进行核查。申请材料的真实性。 对开户机构的完整性、有效性以及开户机构是否符合开户条件进行审核。 审核通过的,应当将审核意见及本办法第十一条第二项的补充材料逐级报送中国人民银行。

中国人民银行自收到上述材料之日起10个工作日内审核开户机构开户的必要性。 审核通过的,中国人民银行通知中国人民银行分支机构为开户机构办理开户手续,并明确该账户是否纳入计算范围。 利息及利息计算规则; 审核不通过的,通知中国人民银行分支机构,将不开户的理由告知开户机构。

开户必要性审核的事项包括但不限于:开户机构是否为其他机构提供证券或资金清算结算服务; 开户机构在中国人民银行开立账户并使用央行货币结算是否有利于维护金融稳定、防范信用风险、保护消费者合法权益、促进金融市场竞争和创新, ETC。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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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十四条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中国人民银行不予开立账户:

(一)非开户机构开户的真实意愿。

(二)开户机构伪造、变造开户申请材料的。

(三)开户机构申请材料不齐全的。

(四)经审核认为开户必要性不充分的。

(五)经审核认为不符合开户条件的。

第十五条 中国人民银行授权中国人民银行上海总部、各分行、营业管理部、各省会(首府)城市中心分行、深圳市中心分行与中国人民银行签订中央银行存款账户管理协议开户机构法人明确双方权益。 义务和责任银行授权书范本,中国人民银行及其分支机构、开户机构法人及其分支机构受《中央银行存款账户管理协议》约束。

境外机构通过中国人民银行分支机构代理开立中央银行存款账户的,与中国人民银行签订的相关协议中是否明确了账户服务和管理要求,中国人民银行分支机构中国人民银行保留相关证明材料复印件,无需联系中国人民银行分行开立央行存款账户。 境外机构单独签订央行存款账户管理协议。

中国人民银行内部机构开立账户时,无需签署央行存款账户管理协议。

第十六条 中国人民银行分支机构为开户机构办理完开户手续后,应当及时将处理结果通知开户机构。

第三章 账户变更与注销

第十七条 开户机构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应当在相关信息变更后10个工作日内或者中国人民银行批准的期限内申请变更账户:

(一)单位名称变更的。

(二)法定代表人(单位主要负责人)变更。